中介公司给办理补交养老保险怎么补交违约后到什么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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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养老金计发有新规
08-06-27 00:50
本报记者 杨佳薇昨日,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在全市城镇企业养老、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上公布了基本养老金计算与发放中具体问题的最新处理办法,临时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缴费不满15年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的规定等“特殊”问题都名列其中。■问题一: 企业临时工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可顺延缴费。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如当月15号以前参加工作的,按整月计算,如16号以后参加工作的,按0.5个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问题二: 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如何对比? 在新老办法(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为老办法,冀政【2006】67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为新办法)对比计算时,老办法计算出待遇另加6元洗理费后与新办法计算的待遇比较,确定最终待遇。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待遇时,按因病提前退休减发待遇。■问题三: 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增发? 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其1994年10月底前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井下工种工作合计满9年以上,可按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每满1年增发0.3%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最高比例不超过7%。■问题四: 缴费不满15年养老关系如何转移?企业职工缴费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得因转移时间长形成中断缴费。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同转移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延长缴费年限满15年后达到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问题五: 因病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如何认定?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可按因病、非因工负伤办理提前退休。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问题六: 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怎么办?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继续参保缴费,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对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已按过去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办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相关新闻破产单位、整体未参保单位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本报讯(记者杨佳薇)在昨日的全市城镇企业养老、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上,破产单位、整体未参保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问题也因为广受关注,被提了出来。■问题一:破产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养老金? 破产企业职工从法院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规定补缴。■问题二: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劳动部门要严格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补缴后,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应及时写出一次性结清或延长缴费年限的书面意见,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问题三:在审查补缴资料时,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鉴证? 在审查补缴资料时,2005年底以前职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当时未鉴证的,要认真审查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不再重新履行鉴证手续。■问题四: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养老金如何补缴?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按月付其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补缴,按原享受单位核定的养老金标准直接纳入统筹范围。纳入统筹后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纳入统筹时一是要认真核实原企业职工身份;二是要核查其退休以后按月发放退休费的相关材料。非由单位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不纳入统筹范围。■问题五:补缴时,欠费是否需一次性补完? 在补缴工作中,当年欠费月数需一次性补完,不允许对其中几个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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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更换单位期间而中断的社保不能补缴
问题一:一:单位欠费,对中断部分不补交的话,还可以继续缴纳当月保费吗?二:如果因更换单位期间而中断,还需补交吗?
回复:& 根据你的叙述,按照政策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前期单位申报形成欠费的,应当根据申报额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在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间断缴纳费期间,在续缴养老保险费后,中断的养老保险费不能补缴。
问题二:2011年退休,缴满15年了,最低基数的,退休金能领多钱呢?
回复: &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职工退休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92年至退休前一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3%&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3.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2005〕38号文件已公布目前退休人员的计发月数。&
问题三:请问80年代在北园公社大集体工作的固定工,没有交过养老保险,厂子于90年代破产的,是否可以办理手续领取养老金?
回复: &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1987年7月至1993年12月或1988年7月至1993年12月,单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且缴清了统筹费的,1994年1月仍未单位职工的,其原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问题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需要交纳多少年如果到了退休年龄还不满缴纳年限怎么办如果不到退休年龄已经满了缴纳年限怎么办?
回复: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男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必须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女职工缴费必须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问题五:本人父亲户口在外地以前没交过养老保险单位现在想交问下交保险有多大年龄限制需要么手续户口在外地怎么交?
回复:& 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如果户籍在外地且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应当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我市居住的,可以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满50周岁以上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必须转回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
问题六:在单位工作两年多,当时进单位时是与中介(单位内部的中介)签的合同,单位一直未交养老保险!想咨询下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回复:& 根据你的叙述,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缴纳的应当补缴,职工可向单位要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单位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
问题七:我的养老保险金在泰安市区已缴纳,同时在济南市缴纳,济南市重复缴纳的能否转移到泰安。这种异地重复缴纳的如何合并?
回复:& 根据你的叙述,按照我省的政策,两地重复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手续转入时,职工必须选择其中一地的缴费,将另一地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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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来源: 浏览次 【字体:】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2007]2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龙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我市养老保险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关于龙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元月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保险&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元月十二日印发
龙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龙海市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l12号)、省委办、省府办(转发《关于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ll号)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3]6l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问题
l.从日起,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为准,工资总额低于《工资基金手册》所核定标准(含提租补贴)的,按核定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2.从日起,取消“双基数”缴费的办法,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的单位缴纳比例改为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30%。
3.从日起,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由2%调至6%;日起提高至8%,并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4.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养”人员,应以在职同类同档次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内部退养”期间的退养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机关社保中心”)支付。
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提前退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中心支付。
5.从日起,在市机关社保中心参保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按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按《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6.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于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 0年的,应补缴足l 0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实际缴费月数)。
7.从日起,新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lO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在纳入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lO年的部分,今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参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没有按规定补缴的人员,市机关社保中心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8.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l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龙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9.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满l 0年,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lO.2007年1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在职人员应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市机关社保中心审核后,从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之月起支付。
1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并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工作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
12.参保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94年12月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龙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分别为28%和2%;1995年1月至2006年i2月底以前的补缴基数为补缴时的档案工资,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分别为28%和2%;2007年1月至2007年1 2月底以前补缴基数仍为补缴时的档案工资,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分别为30%和6%;2007年12月底以后补缴基数为不低于档案工资的工资总额,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分别为30%和8%。今后缴费比例如有变动的按新规定调整。
13.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办理非在编人员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单位与非在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能证明其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以非在编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起始时间作为其参保缴费时间。需要补缴的,其补缴标准为:1994年12月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龙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分别为28%和2%;1995年1月至2006年12月底以前的补缴基数为补缴时的档案工资,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分别为28%和2%;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底以前补缴基数仍为补缴时的档案工资,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分别为30%和6%;2007年12月底以后补缴基数为不低于档案工资的工资总额,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分别为30%和8%。今后缴费比例如有变动的按新规定调整。
14.2006年12月3 1日前,非在编人员已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三、关于提前退休审批和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问题
15.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对单位中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人员实行年度报备制度,对达到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年龄的应及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l6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即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男工作人员60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市机关社保中心审核,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可以办理提前前退休,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中心支付。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17 .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办理退休(职)手续,逾期办理的,市机关社保中心有权从应发的养老金中扣回多领工资。
l8.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将档案及身份证明等材料报送市机关社保中心,由其根据离退休(职)条件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否则,市机关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养老金。
19.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增拔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先补清所欠养老保险费,否则,市机关社保中心不予支付新增的养老金。
20.认定离退休(职)人员的出生年月,原则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若居民身份证的所载时间与档案记载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招工(干)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入伍登记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2l.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市机关社保中心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也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
22.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60天内向市机关社保中心提供相关手续办理死亡丧葬费发放手续。逾期不报,按“冒领”养老金处理,市机关社保中心将不予核发死亡丧葬费,并依法讨回已支付的养老金。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问题
23.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以及在机关社保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财政拨补经费或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人员流动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其余的单位人员流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
24.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于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的有关规定,补建自1996年1月起的个人帐户。其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帐户,以转移时当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日起的个人帐户,以其相应年度实际转入额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25.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退休前死亡的,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经参保单位核实,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按个人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的本金合计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五、关于部分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26.2006年12月底前在市机关社保中心参保的以下单位和个人,自日起,可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
(2)档案寄存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3)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
(4)成建制改为企业后的新增人员。
(5)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的新增人员。
27.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可由市机关社保中心或其委托代办机构继续经办。
28.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单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一律按原核定退休费和其他补贴执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从改制的次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离休人员的待遇不变,其离休待遇仍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
29.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在市机关社保中心参保的人员,从2007年1月起其原在市机关社保中心参保并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补贴费,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随同养老金一并计发。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的补贴费标准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120。
30.符合下列条件的年限,也可按前款规定计发补贴费:
(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
(2)在当地机关社保统筹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的连续工龄以及聘用制干部受聘期间的工作年限。
(3)机关社保统筹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在农村插队劳动及上同下乡的时间。
31.用于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原在市机关社保中心参保而没有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费的年限,不能作为计发补贴费的年限。
六、关于关、停、撤销、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单位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32.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日起,经批准关、停、撤销、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在职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机关社保中心认定,应按上月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其养老金计发基数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的月缴费工资确定。
33.关、停、撤销、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参保单位首先要对离退休(职)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金、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进行清偿。清偿总金额缴入市机关社保中心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由市机关社保中心负责发放;同时养老金调整从清偿的次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具体清偿标准为:
(1)养老金按关、停、撤销、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实际人数,每名离退休人员(不分男女)均清偿至75周岁止。计费办法:以清偿当月每个人的离退休费为基数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当月离退休费&(75-当月岁数)&12。
(2)参保者死亡后丧葬费按现行标准予以核实。
(3)参保者死亡后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闽人发[1998]l87号文规定标准予以核定。
34.事业单位关、停、撤销、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在清算财产时,应依法优先向市机关社保:中心缴纳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35.如单位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以上费用时,从清偿之月起,在职人员一次性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数可按相同比例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60%。
七、其它问题
36.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机关社保中心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1)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
(3)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停产、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4)亏损严重,且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7.参保单位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向市机关社保中心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中心按时发放。缓缴期满后,仍无力缴费的,单位可申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单位既不缴费又不申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市机关社保中心可予以暂停拔付,改由原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待单位补足欠费后,再由市机关社保中心继续拔付,但暂停拔付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付。
38.本实施意见自下发后过去规定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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