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金融|南京证券股票】这题为什么是错误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与自营业务联系起来。

中信证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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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界定和风险管理原则&&&&一、前言&&&&为控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带来的风险,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界定&&&&本制度中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即运用客户委托资金,对中国金融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的相关业务,包括套期保值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允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的业务。&&&&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风险控制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所有业务环节,包含事前风险审核和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评价、报告和处理等方面。&&&&2、相互制约原则。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组织必须形成各相关部门及各岗位相对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的制衡体系。前后台部门必须相互独立。&&&&3、独立性原则。资产管理部内控组以及公司的相关内控部门,均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负责对该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报告。&&&&4、防火墙原则。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银行部、经纪业务部、公司自营之间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隔离机制,保证机制上的隔离和物理上的隔离。&&&&5、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作为风险控制要求较高的业务,其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稳固的风险控制机制之上,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放在同样地位之上。&&&&&&&&&&第二章&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风险控制的架构与各部门职责&&&&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作为证券公司新业务品种和类型,业务性质较为复杂,涉及到多个机构部门,主要包括公司资产管理部、清算部、信息技术中心、风险管理部、法律部、稽核部、合规部等。&&&&&&&&&&&&&&&&&&&&&&&&&&&&&&&&&&&&&&&1 &&&&公司各相关机构的主要风险控制职责:&&&&1、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交易人员资格的授权,审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的变化制订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敞口和止损位;&&&&2、资产管理部内控组负责业务开展过程中日常具体的风险控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定期向投资管理委员会出具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估报告;&&&&3、清算部主要负责业务账户的开立、管理,资金的划转,保证金头寸的管理,以及每日账户清算和统计数据的生成;&&&&4、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保障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相关系统的技术风险控制,业务系统建设的信息技术专业方面支持、以及在交易系统设置相关操作人员权限;&&&&5、风险管理部负责日常监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出具风险报告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6、法律部负责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协议合同的法律审核;&&&&7、稽核部负责定期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进行稽核,形成稽核报告;&&&&8、合规部负责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流程、制度完备性审核,负责新业务的风险审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合规性咨询、审核、检查与报告。&&&&&&&&&&&&&&&&&&&第三章&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风险的识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属于杠杆型的衍生产品业务,持仓的合约价值受股票市场现货价格、期货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涉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因素,主要风险类型如下:&&&&一、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股指期货,其持有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价值的波动,受到股指期货市场合约价格波动等多种因素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国债期货,其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价格波动,将受到国债期货市场合约价格波动等多种因素的直接影响。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价格还受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的间接影响。&&&&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主要市场风险因素如下:&&&&1、股票市场证券指数价格、国债价格。股票市场证券指数价格的波动将可能影响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国债价格的波动将可能影响各国债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2 &&&&2、各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格。该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持仓合约价值;&&&&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与现货合约价格差。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与现货合约价格差的波动超过正常范围,将可能导致该业务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的波动超过正常范围,将可能导致该业务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二、流动性风险&&&&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持仓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持仓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而造成变现损失的风险。&&&&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支付现金的义务大于组合现金头寸而发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三、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由于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由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持有的合约均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因此该业务的信用风险较小。&&&&四、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流程、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信息系统风险、人员风险以及模型风险等。&&&&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开展过程中,业务人员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差错或疏漏,交易系统可能出现中断、故障或差错。这些因素都可能给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带来额外风险。&&&&五、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可能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方面。&&&&六、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国债期货到期时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因此可能存在因实物交割导致被逼空的风险。&&&&&&&&&&&&&&&&&&&&&&&&&&&&&&&&&&&&&3 &&&&&&&&&&&&&第四章&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资格认定&&&&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1、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并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保证金的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包括应急触发条件、保证金补充机制、损失责任承担等。&&&&2、《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明确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若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应当至少在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2&个月前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事项告知客户,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在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况、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客户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基础知识,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责任承担等事项;&&&&3、&《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实施前,已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未明确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若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有关规定取得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并履行有关报批或报备手续。&&&&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原则上不得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风险控制工具与措施&&&&一、市场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措施&&&&&1、限额管理&&&&限额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该业务的最大操作规模和风险规模,确保该业务的&&&&&&&&&&&&&&&&&&&&&&&&&&&&&&&&&&&&&&&4 最大风险可控、可承受。&&&&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比例限制,并根据合同中的比例限制进行严格监控。&&&&2、量化风险评估&&&&量化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用量化工具对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策略执行一致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跟踪,确保未出现预期之外的市场风险。&&&&量化风险评估的指标包括风险敞口分析、VaR&等,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每日市场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估。&&&&量化风险评估还包括对不同策略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和跟踪,以评估该业务既有策略的风险,以及实际运作与既定策略是否产生偏离。&&&&3、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主要评估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对特定风险因素的敏感程度,压力测试主要对极端场景下组合的损益进行测算,确保风险即使在极端情况下也可承受。&&&&敏感性分析主要包括股指期货业务对股票指数期货价格变动、期现价差变动、不同合约价差变动等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国债期货业务对国债期货价格变动、期现价差变动、不同合约价差变动等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压力测试主要包括利用构建的压力测试模型,在股票指数大幅下行、交易所提高保证金等压力测试场景下,对股指期货业务在压力场景下的盈亏进行测算和评估;在国债利率大幅上升、交易所提高保证金等压力测试场景下,对国债期货业务在压力场景下的盈亏进行测算和评估。&&&&4、止损制度&&&&为限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建立止损机制。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位,并根据市场的波动情况定期调整。&&&&随着市场的波动,当发生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低于止损位,则直接由风控经理向交易室下达平仓指令。交易室应于次个交易日完成平仓交易,并向风控组报告平仓执行情况。&&&&风控经理负责监控各组合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合约价值、盈亏变动、基差等,并定期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和措施&&&&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的流动性风险以及资金&&&&&&&&&&&&&&&&&&&&&&&&&&&&&&&&&&&&&5 流动性风险。&&&&&&&1、持仓的流动性风险通过如下措施进行管理:&&&&&&&(1)参与交易时主要选择成交活跃、流动性好的合约作为标的;&&&&&&&(2)通过持仓量占合约未平仓总量比例等指标监控持仓的流动性风险;&&&&&&&(3)突发情况导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制定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案。&&&&&&&2、资金流动性风险通过如下风险指标与措施进行管理:&&&&&&&(1)制定专门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流程,日常保证金头寸管理与资金调度、划转由专人负责;&&&&&&&(2)建立保证金敏感性分析与压力测试机制,对保证金水平进行风险预警;&&&&&&&(3)建立特殊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三、合规性风险管理工具和措施&&&&&&&采取如下措施防止监管风险控制指标出现违规情况:&&&&&&&1、建立监管风险控制指标限制体系,将部分指标设置到交易系统之中,进行事前控制;&&&&&&&2、对包括事前控制的指标在内的监管指标建立动态监控机制;&&&&&&&3、建立对监管指标的压力测试机制,确保极端场景下,监管风险控制指标满足规定;&&&&&&&4、定期对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校验和检查。&&&&&&&四、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和措施&&&&&&&采取如下措施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产生的操作风险进行管理:&&&&&&&1、制定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流程的每一环节均设有负责人,负责协调该环节涉及到的各部门,保证各部门按时完成工作;&&&&&&&2、系统保障。交易系统应建立紧急故障处理预案,保证系统故障情况下存在另路机制,并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3、系统权限管理。投资、交易人员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格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授权,授权后由信息技术中心在系统中进行权限设置;&&&&&&&4、内部和外部培训交流,确保相关业务执行人员以及后台人员对业务有充分了解,减少操作风险;&&&&&&&5、制作业务各环节业务人员之操作手册,避免人员异动时发生操作风险;&&&&&&&6、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双人复核机制。&&&&&&&&&&&&&&&&&&&&&&&&&&&&&&&&&&&&&&&&&6 &&&&&&&&&&&&&&&&&&第六章&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风险控制流程&&&&&&&一、风险控制指标的授权程序&&&&&&&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合约规模以及其他限制性风险指标的限额由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由资产管理部内控组负责监控和实施。&&&&&&&二、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资产管理部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套期保值方案中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并在实际操作前将投资策略和具体操作方案报送投资管理委员会,并抄送资产管理部内控组留存。&&&&&&&资产管理部内控组对投资策略和套期保值方案的风险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算评估,并建立该投资策略的监控指标。&&&&&&&资产管理部内控组根据证监会规定、中金所业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定,指派专人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模块中进行风险控制指标的相应设置,使部分风险控制指标在交易之前满足风险控制要求,违反这些风险控制指标的所有交易指令都将无法下达。&&&&&&&三、事中风险监控和应对&&&&&&&资产管理部内控组指定专人根据事前确定的风险监控指标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的风险进行监控。实时监控包括正常市场情况下的风险预警和保证金测算,市场异动、投资策略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如发现投资策略未按既定策略执行等异常情况,将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督促投资人员及时调整风险敞口,以确保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四、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置&&&&&&&1、资产管理部内控组每日生成风险监控报告,对各风险指标是否超过限额进行测算和预警。风险监控数据来源于清算估值数据、保证金等数据,以及市场资讯系统数据。&&&&&&&2、如果出现超过风险限额的情况,资产管理部内控组将出示合规性风险揭示报告,报送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组应采取措施,将该指标降至风险限额之内,并提交书面报告进行解释。内控组并对该项异常应持续进行监控,直至回复风险限额之内为止。&&&&&&&3、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致使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投资组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同时在该情形发生&&&&&&&&&&&&&&&&&&&&&&&&&&&&&&&&&&&&&&&&7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第七章&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控制系统&&&&资产管理业务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系统包含风险控制功能模块,由资产管理部内控组设置相应风险控制参数,以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控相关风险指标,并覆盖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业务在内的所有资产管理业务,也覆盖市场风险等主要风险类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风险管理系统应定期备份,保证数据安全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风险管理系统应建立定期跨系统数据核对机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第八章&附则&&&&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制度于&2013&年&8&月&19&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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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推进资管大一统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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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该三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分别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章及配套规则。而今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可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可以同时废止。
导语: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力 在9月12日郑州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证监会向参会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对于同属于合并后的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且在性质上均属于私募范畴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按照功能监管理念,证监会将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取消了资管业务资格的审批准入,改为向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放开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放开了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定向资管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为信托关系,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资管大一统根据证监会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意见稿旨在明确资管业务的现行法规体系与《私募办法》如何协调,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2012年开始,资管业步入大繁荣时期,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遍管制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对三类机构实施统一的功能监管。此前,该三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分别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章及配套规则。而今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可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可以同时废止。根据办理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管理办法也将促进资管业务法律关系的统一。根据现行法规,定向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区别于私募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实践中,为了开展业务的便利,一般采取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但这一载体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此外,《管理办法》不再对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现行规定不得低于3000万元)以及规模上限(现行规定不得超过50亿元)提出要求。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要求自行决定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八条底线”现行规则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局限于股票、债券等常规投资品种,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范围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尚不能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等。投资范围的局限阻碍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根据办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证监会认为,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实力和合规经营意识均明显增强,有能力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有必要放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同时,管理办法还放开了对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持牌的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资管业务,还经营自营、经纪、公募资管等其他金融业务,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风险,并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及广大客户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近期业内频发的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违规问题亦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此次管理办法亦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资管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委托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本公司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资产管理计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亦在当天的会上强调,资管业务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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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王开国
总经理:瞿秋平
董秘:金晓斌,黄正红
公司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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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市值排名第 5
净利润成长性
单季主营收入有一定波动,净利润有一定波动,毛利率有一定波动 年度主营收入有一定波动,净利润有一定波动,毛利率有一定波动
股东户数持续减少,户均持股持续增多,有筹码集中趋势
股东户数(左轴) 一户均持股(右轴)
十大流通股股东总持仓万股
占总股本41.46%,持股变化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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