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总包互封开拆单位亲自发放工人工资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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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俞光洪 盛尚坤 && 点击次数:5627
编者按:建筑工程领域的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话题,尤其每年年底和春节前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在工程总发包关系中,分包方下属的民工工资应由分包方自行支付,然在现实中,分包方下属的民工经常以拖欠工资为由到工地闹事,向总包方索要工资或到政府部门信访讨要工资,此类事宜有两种情况:一是分包方确实拖欠民工工资;二是分包方并不拖欠民工工资,而是以“民工讨薪”的形式企图多要工程款。由于涉及社会稳定,政府遇到此种情况都会向总包方施压,要求其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在分包方出面的情况下,总包可以与分包签订民工工资代付协议,并让分包对发放的每一笔民工工资予以确认,此种情形下,总包方支付民工工资后被确认为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分包方不出面甚至分包方丢弃工程下落不明,那么总包对于分包方下属民工身份、欠薪是否属实、欠薪金额等事实情况并不清楚,支付之后将来与分包结算时,分包方对于总包方支付的民工工资不予以确认,则认定起来比较困难。与此同时,政府又在不断施压,要求总包方必须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总包方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
本文将对总包方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总结,以供总包方处理时予以借鉴。
&一、案例介绍
某特级施工企业作为某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方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分包方挪用工程进度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后分包方下落不明,民工和材料供应商集体到工地现场闹事,要求总包方支付被拖欠的款项,由于事关社会稳定,政府部门介入处理此事。在处理过程中,分包方依旧下落不明。最终,在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下,总包方先行垫付了分包方所欠的款项,此事才得以宁息。后专业机构对分包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审价,根据审价结果,总包方发现实际已经多付了工程款,遂将分包方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分包方返还其多付的工程款。诉讼过程中,对总包方支付的民工工资、材料商的材料款认定过程中出现争议,主要有民工的身份确认问题、欠款金额的确认问题以及领款人身份的确认问题等。
二、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可能涉及到的问题
上述案例中,反映出来总包单位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共同遇到的问题有:
第一,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总包方是否有义务予以垫付;
第二,总包方应如何处理,才能保证垫付的民工工资在事后可以被认定为已付分包方的工程款,并确保在多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分包方追偿。
三、总包方垫付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的依据
(一)依法分包的,总包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农民工工资垫付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是否有义务垫付农民工工资,要视其是否有因拖欠工程款致使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而定。
但在总包方与分包方工程结算前,总包方是否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无法确认,故政府部门为了维稳任务,不论是否拖欠都要求总包方先行垫付,如果结算后发现多付工程款,则由总包方向分包方追要。
(二)违法分包的,按照司法实践总包方负连带支付责任。
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总包方对分包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责任不以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数额为限。
此外,如果违法分包人是个人,该个人从总包单位承接工程后组织民工施工,从劳动关系上来说这些民工也易被直接认定为与总包方形成劳动关系,总包方更有义务支付民工工资,此种分包模式对总包风险巨大。
四、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问题时应注意的问题。
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几起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笔者认为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把合同关,选择合法的承发包模式和分包人,在合同层面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在签订合同前,总包方应对分包方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分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其次,分包合同中应约定在总包方不拖欠分包方工程款的情况下因分包方原因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施工现场闹事的违约责任或处罚方法,违约责任或处罚要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并且细化,例如可以约定每发生一次民工到现场闹事,则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罚款,这样,就会增大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的成本,降低民工因被拖欠工资而到工程现场闹事的可能性。
再次,分包合同中可约定在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时,总包方有权将未支付的工程款直接用于支付分包方拖欠的民工工资,相应的工程款视为总包方已支付。
(二)加强现场施工劳动管理,监督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的发放。
1、加强现场施工劳动管理,对分包方使用的所有民工,进场前均到总包方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管理;
2、加强施工现场进出入管理,对进出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民工均持证或佩戴工作牌,以尽可能地使所有在现场的民工信息被总包方所掌握。
3、加强对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如果前述两项工作做得细致且到位,则在前述两项工作基础上,对于分包方的民工工资每月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注意保存证据,规范操作,为后续追讨做准备。
以上是对民工工资纠纷出现前的一些事先防范,但尽管如此,仍不能避免出现民工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果出现民工讨薪事件,总包方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规范操作,为后续追讨做准备。对此,要注意区分分包方出面处理和不出面处理两种情形:
1、在分包方出面配合的情况下,总包方在处理民工工资时,应先与分包方签订垫付民工工资协议,由分包方就拖欠的民工工资造册,民工具体领款时,民工领款签字后再由分包方签字确认民工已实际领取。此种情况下总包支付民工工资后被确认为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没有任何问题。
2、在分包方不出面配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总包方应注意做好如下工作:
(1)要求民工或班组对拖欠的民工工资制作工资表,并进行汇总。
(2)就所有民工或班组自行提交或汇总的工资表以及相关数额的事实向分包方发函,让其予以核实确认,并告知逾期复核确认的后果。
(3)政府对民工工资见证确认。
由政府相关部门(如信访办、民工办公室等部门)对民工或班组提交的工资汇总表盖章确认。
(4)应在项目工地进行公告。
经政府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由政府或总包方(最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要在项目工地进行醒目张贴公告,要求分包方对公布的拖欠的民工工资情况尽快前来核实确认,否则要承担所有责任,并对该公告拍照留存。
(5)相关文件要标明具体项目名称。
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所有相关书面资料都要标明项目名称、具体楼号或幢号,以确保证据与项目工程的相关性,尤其对于总包方存在多个分包人的工程现场更有必要。
(6)民工领款前的文件签署和确认文件要齐全。
民工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其申报的工资数额属实,能提供欠薪依据的要求其予以提供,如分包方出具的欠条或工日天数的证明材料等,并承诺领款后不再继续闹事,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民工要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尽量本人办理,如本人不能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有现场办理的其他民工两人(最好由班组长)以上签字见证。
(7)实际支付过程中,应优先选择银行卡方式支付工资。
首先,应该核实申领工资的农民工的个人身份信息;
其次,支付方案应该首选银行卡支付,即将相应款项支付至以申领工资的农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开具的银行账户内,以便证据固定。
再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选择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时最好是在政府的协调下集中进行,现场建议安排录像,政府也要对相关支付进行签章见证,收款人要写收条。委托代领的,应出具经至少2人签字见证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8)应注意证据的事后保存。
建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以便日后不时之需。
&&& 综上,本文只是笔者从亲历案件所得到的一点启发,希望对总包方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讨薪时能有借鉴意义。我单位要建设一个厂房自用,雇佣几个临时工施工,这种情况我们或者临时工是否需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临时工工资以工资表入账可否,是否要开工时费发票
作者:理道财税咨询网发布时间: 10:37:25浏览:2994
问:我单位要建设一个厂房自用,雇佣几个临时工施工,这种情况我们或者临时工是否需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临时工工资以工资表入账可否,是否要开工时费发票?
答:对于临时工,请先确定收入是工薪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以个人名义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以工资清单形式入账。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凭劳务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如对收入应以什么标准计缴个人所得税分不清楚,请将体现雇佣关系的有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属于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应计入施工方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包工不包料的项目,开建安票应是按实际&工&的部分开具,交税按包工包料金额计算交纳。建设方凭材料供应方发票入账。对于包工包料项目,开具发票时应全额开票(包括材料)。
来自: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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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关于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农历甲午年
十二月廿四
当前位置:&&&&&&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内容分类:
文件编号:
广建发〔2011〕75号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
关于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全县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外地施工企业驻广饶项目部:
冬季临近,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局将于近期开展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重点检查已办理基建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建设项目。
二、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以保证施工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今年我县建设工程量较大,前期个别项目外地农民工发生了集体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各施工企业一定要把兑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当做当前首要大事来抓,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安排专人具体做好此项工作,及早动手积极与建设单位协调工程款并优先兑付农民工工资。各施工企业、项目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一是要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二是要加强现场管理,管理人员要深入一线,对工人出勤、人员变动等情况和工程量进行详细统计,认真疏理用工清单,列出工资表,制定工资发放计划,三是要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杜绝包工头代领工资、携款私逃现象的发生。
四、各施工企业要积极督促协调相关建设单位,按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确实遇到建设单位拨款不到位或拖欠工程款问题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严禁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组织人员恶意上访讨要工程款。建设单位已按时拨付工程款而农民工工资资金仍然不足的施工企业要做好资金自筹工作,确保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五、各施工单位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县建设工程管理处。(经纬大厦1101房间,电话:6441872)
六、近期,我局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企业、各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与工人签订合同情况以及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弄虚作假、不配合检查的单位予以通报。对发生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的企业,在限期处理投诉的同时,暂停该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参与新开工工程招投标活动。如检查发现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2014年“两节”期间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情况的通报|::蚌埠建管之窗
&&&&&&&&&&&关于2014年“两节”期间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4年“两节”期间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情况的通报
&& 9:15:23&&蚌埠建管之窗
建管劳〔2014〕119号
关于2014年“两节”期间建设工程
农民工工资清欠情况的通报
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开发)单位、监理公司、劳务企业:
2014年两节期间,我局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了工资清欠力度,通过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巡查暗访、逐级摸排、提前约谈、跟踪督办等一系列措施,全力维护了建筑行业和社会稳定,清欠处理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两节期间,全市绝大多数施工企业在承担艰巨而紧迫的城市大建设任务形势下,能够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政策和要求,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设立应急资金,讲政治,顾大局,为维护建筑行业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少数企业和项目部负责人缺乏社会责任感,平时管理不严,敏感时期应对无措,导致发生上访投诉,原因多为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单位与承包班组结算不及时和班组工资结算支付纠纷。
经梳理统计,两节期间,我局共接访欠薪上访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结算纠纷170余起,涉及农民工 2800余人,协调解决资金 3000余万元。
为鼓励先进,决定予以“两节”清欠工作完成较好的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二、典型欠薪投诉案件情况
(一)仁和园小区项目严重拖欠投诉案件
项目建设单位:蚌埠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元月27日,该项目100余名民工,分别围堵工地和市政府大门聚集讨薪。
经查:该项目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80%工程进度款。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致使农民工工资无人办理对帐和结算。该公司在蚌行政负责人且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单建飞拒不出面,总公司法人未按建管局督办要求安排人员处理此事,致使上访投诉问题得不到解决,造成民工多批次群体性上访。24日,市建管局、开发办、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市信访局四部门在政府信访部门召开协调会议,禹会区政府紧急筹措资金426万元,施工总包单位调拨100万元,用于解决该项目民工工资发放。 29日,在市建管局、市开发办、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公安局联合督办下,民工工资按比例发放到位。
(二)蚌埠市国家特种玻璃检验中心拖欠投诉案件
项目建设单位: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元月26日上午,蚌埠市国家特种玻璃检验中心项目10余个工种带班,向建管局投诉,施工总包单位不对已完工程各工种进行结算,导致几百名民工无法及时回家。
经核查:国家特种玻璃检验中心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约260万。当日建管局约谈施工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筹集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然而镇江二建总公司在蚌项目负责人无合理理由拖延各工种人工费结算,导致二十余名民工代表聚集市信访大厅投诉。29日,在建管局、开发办、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市公安局监督下,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班组初步对帐,建设单位筹措资金203万元,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30日,建设单位资金到位,但该项目负责人戴XX在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未发放完成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在监管部门通知后不予回应,导致四个班组民工工资未能按要求发放。
(三)喜迎门小区8#-17#楼项目拖欠投诉案件
项目建设单位:蚌埠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元月24日,喜迎门小区8#-17#楼项目消防水、消防弱电分项工程劳务班组黄磊等58人围堵政府南门,讨要消防水、消防弱电分项工程拖欠工资款77.38万元事件。
经查:该项目消防水、消防弱电分项工程由劳务班组黄磊组织人员施工。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专业分包时,分包行为不够规范,管理不严格。投诉人黄磊班组施工过程中,由于班组人员操作技能较低,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施工分包单位多次口头和书面形式要求劳务班组黄磊进行整改。但黄磊班组以工人出勤天数索取人工费为理由,拒绝对已完合格工作量11.66万元进行结算。24日,该班组上访至市信访局,并围堵市政府南门,向政府施压。当日,我局人员与市信访局、劳动监察支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投诉事件调查取证,并协调中铁四局与黄磊班组协商解决。最终,消防水分项工程劳务部分,按已完合格工作量90%进行结算。不合格工作量部分,由黄磊班组做出书面整改承诺。26日,施工单位25万元支付到位,该事件处理完毕。
(四)东方都市拖欠投诉案件
项目建设单位:蚌埠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元月21日,东方都市项目100余名民工到东方都市售楼部讨薪并围堵售楼部。
经查:该项目建设单位年终应付工程进度款1000万元,施工单位应付农民工工资1800万元,施工单位资金缺口800万元。由于施工企业项目部资金调配不力,无能力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单位未能将此情况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经住建委建管局、开发办协调,建设单位紧急筹措资金500万元用于民工工资发放。元月25日,在市住建委、建管局、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公安局等部门的共同监管下,1500万元全部用于民工工资发放,该项目集体讨薪事件平稳解决。
三、重点欠薪投诉案件情况
(一)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医院新院区门诊综合楼项目拖欠投诉案件。该工程由蚌埠市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施工。该项目完工后,项目部一直未完成与抹灰、瓦工、木工、楼梯防护栏的四个班组对帐和结算,造成四个班组劳务分包人多次上访我局。在我局多次协调,并下发督办通知情况下,安徽广厦公司直至元月17日,才将抹灰班组结算结果报送我局,元月30日,在我局严历督办下,公司总部将四个班组的劳务人工费支付到位。
(二)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胜利东路保障性住房C标段项目投诉案件。该项工程由蚌埠市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施工。该项目部缺乏综合管理能力,项目负责人敏感时期应对无措,造成欠薪投诉。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视不够,未能及时果断处置,导致该投诉升级。
(三)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玉金香大酒店项目投诉案件。该项目经我局协调督促已将民工工资筹备齐备的情况下,由于合肥同创公司未按我局要求,书面通知各劳务班组限期对帐与结算,导致民工工资无法发放,致使投诉升级。
(四)中城建六局二公司承建的玉金香大酒店项目管网配套工程投诉案件。该企业项目部用工管理不规范,工资发放未按程序进行,对投诉处置缺乏有效措施,造成该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五)安徽水利开发股份公司承建的蚌埠龙湖春天四期项目,项目部管理不规范,不能按规定程序发放农民工工资。2014年春节期间发生欠薪投诉,造成不良影响。
四、处理决定
鉴于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镇江二建公司、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清欠管理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企业法定责任,其行为已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照《蚌埠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与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等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记D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存入企业信用业绩档案。
(二)对民工负有监管责任的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市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市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务工人员管理职责,且在出现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仁和园小区项目经理周昌保,镇江二建公司国家特种玻璃检验中心项目经理汤才忠,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方都市32#、33#、36#、38#-40#项目经理郑刚,分别记D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存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四)对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在蚌行政负责人并仁和园小区项目实际负责人单建飞拒不出面,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处理此事,处理不积极,造成群体上访事件;镇江二建公司国家特种玻璃检验中心项目实际负责人戴明勇拖延各工种人工费结算,在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未发放完成的情况下,未经市清欠联合部门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在清欠联合部门通知后不予回应,导致四个班组民工工资未能发放事件。以上两人严重违规行为,列入不良从业行为人员黑名单,并通告全市建筑企业。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五)对喜迎门小区8#-17#楼项目带班长黄磊,民工俞三成、崔海报,唆使民工群体性上访,并围堵政府大门,严重干扰正常行政办公秩序的违规行为,列入不良从业行为人员黑名单,并通告全市建筑企业。
(六)对“两节”清欠工作处理不力的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六局二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成企业制定清欠防范措施,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管理规定,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希各建筑业企业引以为戒,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到用工必签合同,进场人员实名登记、上岗按日考勤,工资本人签领,月结月清,定期公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杜绝拖欠工资情况发生。同时,要制定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认真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做好投诉上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将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拖欠情况列入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防控拖欠行为发生,确保不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大投诉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8日
抄送:市住建委、市信访局、市招标局、市劳动监察支队2014年3月18日印发
不详&&&&&&&&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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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建管之窗
主 办:蚌埠市建筑管理局  蚌埠市建筑业协会
地 址:蚌埠市中荣街120号  邮 编:2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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