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4年底的所得税多缴了258元的 在应交税金为负数-所得税 贷方红字挂账呢 第二年初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操作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操作流程一、对代理户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预审工作, (时间为 8 月――12 月) 二、对代理户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年终审核工作, (时间 为次年的 1 月――4 月) 三、与客户沟通进行意见交流并出具纳税审核报告。 四、为代理户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
纳税审核代理实务企业所得税是对内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 所得征收的一种收益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审核的要点应 在核实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审核的基本环节包 括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应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审核。 我们对所得税的审核一般都运用顺查法、详查法、查询法相 结合的原则对于企业的会计凭证、相关帐册、会计报表等通过询 问或者调查来了解现实情况。以下我从凭证、帐务及报表的不同- 1 - 方面介绍一下帐务审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也是对我们这么多 年来汇算清缴帐务审计工作的一点总结。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 金额,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 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 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 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 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 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 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一、凭证的审核 1、不合格票据的审查- 2 - 1)白条 2)收据作为费用列支,代收代垫的费用可以使用收据,如: 水电费 3)发票使用与其所反映的业务内容不符。 比如:应交营业税的劳务费使用货物销售发票;销售货物使 用服务业发票;维修费使用货物销售发票或货物销售使用维修业 发票;建筑业发票开具地不是在劳务发生地。这些都属于发票使 用不合格。 2、跨年度费用的审查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 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具体讲,企业年度终 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 扣除项目。 调增以前年度费用,调减汇算清缴年度未入账费用。待第二 年再进行调增处理。 3、会计摘要和真实业务不符的审查 依靠经验判断业务的发生和该企业的经营性质和经营情况 是否相符或相配,并询问有关人员发生这笔业务的原因。 例如:应该资本化,应入其他科目等。 4、审查凭证时还要注意一些非经常对应科目,看其是否应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 借:应付帐款- 3 - 贷:原材料(或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在这个分录中存货属于以物抵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企 业直接减少了存货,造成少计收入。 5、入错会计科目的审核 二、帐簿、报表的审查 首先审查明细帐、总帐、报表的钩稽关系是否对应。 1、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帐科目的审查 1)有无某个月份现金或银行存款出现红字情况。 2)现金余额不应过大,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3)与银行对帐单进行对比,银行对帐调节表是否调平,询 问企业所有银行往来均已入帐。 2、其他应收款、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的审查 1)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会计科目的审查主要看它们是否 有长期挂账的贷方余额,如果有就应查明原因分别归集到其他应 付款、应付帐款、预收账款科目。 2)常年挂帐的预收帐款和应收账款贷方余额长期挂账应该 引起高度注意,一般都是由于未向对方开具发票而推迟确认收入 时间,提醒企业预收款项应及时结转收入,挂账时间不应很长,除 非有特殊原因造成不能结转收入,跨年度的预收帐款更应引起企 业和审计人员的注意。未确认的收入既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也 会造成少缴流转税。确属当期收入的应调整当期的收入、相应的 成本及税金及附加,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 - 3)结合各种购销合同与明细帐各客户进行核对,审查是否 有未开票,或少记收入情况。 4)应收账款是否有长期挂账的借方余额,如果有并且是经 营过程中的应收款项应提醒企业申请坏账损失报批,当年损失当 年报批,不得提前或延后,否则会错过坏账审批时机,确实属于 当年的损失可以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3、坏账准备的审查 会计上:包括各种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 不包括应收票据。 税收上:包括年末应收款项(包含应收票据有确凿证据证明 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 款的部分)和其他应收款余额,(这里的其他应收款仅指因供货 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 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部分)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 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提取坏账准备金不 得税前扣除。 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确认当期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计提比例是否与税法规定 有偏差,如果有应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2)计算当期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应该以当期应收帐 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净增额或者净减额为基数而不应该以期末余额 为准。- 5 - 例如:A 企业 2000 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6 000 000 元,提取比 例为 1%,2001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8 000 000 元。2002 年 3 月发 生坏账 10 000 元,当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5 000 000 元。2003 年 6 月上年的坏账又收回了 4 000 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7 000 000 元。 2000 年末 :6 000 000×1%=60 000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60 000 60 000 税务调增 300002001 年末:8 000 000×1%-60 000=20 000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2002 年 3 月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10 000 10 000 已报批 20 000 20 000 税务调增 100002002 年末:5 000 000×1%-70 000=-20 000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20 000 20 000 税务调减 150002003 年 6 月收回上年坏账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 000 4 000 4 000 4 000- 6 - 2003 年末:7 000 000×1%-(50 000+4 000)=16 000 务调增 10000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4、存货的审查 16 000 16 000税针对不同行业,存货这个科目核算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所以 相对比较复杂。 1)、购入的原材料 (一)购入原材料成本是否正确 从税收的角度看,既与所得税有关,又与增值税有关。若多 计购入原材料成本,会引起产品材料成本的增加,减少产品销售 利润。现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原材料购进时反映进项税额, 若在购入原材料时未能正确反映进项税额,必然影响增值税的进 项税额抵扣。 因此,税务机关在原材料成本的检查中购入原材料成本的检 查是重点。 (二)购入原材料管理范围 材料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工人进行加工的对象。按其用途可分 为以下几类:经过加工,能够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 料;从外部购进和已完成一定生产步骤,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 成半成品,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在产品形成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的辅助材料、燃料;为修理企业从外部购入的专用零部件等修理- 7 - 备用件;包装本企业产品的各种包装物材料。原材料的核算,一 般设置一级科目“原材料”,二级科目设“原料及主要材料”、 “外购半成品”、“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燃料”等。 对购入原材料的检查,就是要检查企业在“原材料”科目核算的 材料,是不是全部都属于该科目应核算的内容,有没有将不属于 “原材料”科目反映的内容记入其中。 (三)审查内容: 在审查时,检查“材料采购”、“原材料”科目借方发生额, 从购进材料取得发票的品目名称识别是否属于材料管理的范围, 从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的勾辑关系是否正确, 来判定是否真正购进原材料,有的企业将一笔金额较大的固定资 产购置支出,通过化整为零分别记入“原材料”科目内;也有的 企业将工程用材料和生产用材料混合在一起,在检查材料管理范 围时,区分购进的材料属生产用还是工程用对于外部人员来说是 一个难点,从购入环节较难查清,要结合材料发出环节,从其用 途来判断是生产用还是非生产用。 2)、耗用的材料 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或自制的材料主要用于生产产品,但也 有些用于专项工程、职工福利设施等非生产用途以及对外投资和 转让销售,而有的企业不去正确划分生产和非生产耗料,将非生 产耗料的进项税额记在应交税金科目当中加大了当期的进项税 额,并把非生产耗料结转到当期成本之中等。- 8 - 审查内容:一是对发生材料用途的检查; 二是对发出材料计价的检查。 (一)耗用材料的用途 生产耗用材料数量与生产产品的材料费用是密切相关的,将 非生产耗料计入生产耗料,就会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将在建工程、 职工福利部门领用、转让销售等的材料作生产耗料列支;以购代 耗,将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不论是否耗用一律以购进数 量全部作为生产耗用。这样处理,不仅虚增了生产耗料,也使未 用的材料成为账外物资,不利于加强管理;以领代耗,对车间已 领但未用的材料不作退料或假退料,以当月全部领用的数量作为 生产耗用数量,同样也是加大产品的材料成本和使未用材料成为 账外物资。对发生材料用途的检查,应对上述情况加以重视。 (二)发出(商品)材料计价 材料计价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实际价格计价,另一种是 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由于材料成本计价方法不同,发出材料结转 成本金额也因此不同。 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 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等。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 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 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9 - 计划成本法:指存货的收、发和结存均按预先制定的计划成 本计价。对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额,另设“材料成本差异” 科目反映。会计期末,应将发出和期末存货调整为实际成本,调 整公式如下: 实际成本=计划成本±成本差异 期初和当期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应当在当期已发出材 料和期未结存材料之间进行分配。企业通常在月份终了时计算材 料成本差异率,据以分配当月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材料成本差 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十本月购入 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十本月购入材料 的计划成本)×100% 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 本差异率 毛利率法:即根据本期销售额按上期实际毛利率或本期计划 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其 计算公式如下: 毛利率=销售毛利÷产品销售收入×100% 销售毛利=本期销售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本期销售额-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十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 本- 10 - 零售价法:指用成本占零售价的百分比计算期末存货成本。 采用此种方法计价时,对经营的每种商品以零售价格标价,并同 时按成本和零售价格登记购货业务,期末一般通过实地盘点计算 库存数量,并计算出按零售价格计算的期末存货价值,再根据成 本与零售价的比率将期末存货折合成按成本计算的价值。其计算 公式如下: 成本率=(期初存货成本十本期购货成本)÷(期初存货售价 十本期购货售价)×100% 期末存货成本=以零售价格计算的期末存货×成本率 材料计价是否正确,关系到生产和非生产耗料结转成本是否 正确,也影响到库存材料结存成本是否正确,而且也关系到非生 产耗料已计进项税额的抵减。因此,发出材料的计价既影响到成 本、利润,也影响到正确申报增值税。 3)、材料期末库存是否账实相符 材料期末库存与材料发出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材料期初库 存和材料购入既定的情况下,两者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确 认材料发出核算是否正确时,有时可通过对期末库存的盘存进行 倒挤验证。不论材料购入和发出次数多么频繁,数量金额多么庞 大,只需对期末材料库存进行盘存,因此,确认起来比较方便。 但它的准确性又取决于对材料的实物盘点是否正确,而盘点材料 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在确认发出材料是否正确时,是直 接核算发出材料还是从盘点期末库存再来反验证,要视企业的具- 11 - 体情况和看哪些资料较易取得且容易核对等因素来确定。对材料 期末库存的确认主要从库存材料数量和金额与实物进行比对。 商业、存货科目核算的内容 A、商业企业库存商品三级明细帐,工业企业原材料、产成品 明细账,看其结转成本的方式方法是否和税法规定一致,是否一 贯的得到执行,期末库存商品的单位成本和其实际成本是否相差 悬殊或出现红数现象,这都是审计人员需要予以关注的情况。 B、企业存货帐实是否相符,必要时对存货实施盘点,这也是 现在的企业帐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税务部门比较关注的问 题。 2)建筑安装业存货科目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来说一般情况下“工程施工”这个科目到 年底是不会有多少余额的,因为建筑安装业是按照完成工作量或 者完工进度确认当期收入,结转当期成本的。如果年底工程施工 科目有大量的余额出现,那说明该企业存在着滞后确认收入现象。 年底企业就应该按照施工合同,及业主已经确认的完工进度表, 相应调整当期的收入、成本及税金及附加并调整当期的利润总额。 3)房地产业存货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这个科目是“开发成本”“开发产品” , 的归集。企业应该按照不同的项目分别进行核算,记入“开发成 本”科目,待开发的产品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验收合格后再转入 “开发产品”科目。- 12 - 当期确认的单位成本是否准确, (成本总额/可售面积=单位成 本) 对于原来已经按预计利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在 当期应该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做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 理。 开发产品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应调增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 开发产品临时出租,是否计提折旧,如果有应调增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 5、低值易耗品的审查 1)确认企业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式和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摊销 方式是否一致,不能进行随意改动。计算摊销额度是否准确。 2)有无需要资本化的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记入此科目进 行摊销。 低值易耗品是使用年限在 1 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 以下,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劳动资料,主要有一般工具、专用 工具、玻琉器皿、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周转使用的包装容 器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 五五摊销法和分期摊销法等三种方法。 (一)、对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低值易耗品 审查要点:- 13 - 1.如果企业“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或“其他业务支出” 明细账借方的“低值易耗品摊销”没有领用而有记低值易耗品费 用,说明以购代耗。如果领用的价值较大且使用时间较短,税务 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改用“分期”或“五五”摊销法。但如果原来 用“一次摊销法”处理的低值易耗品,即使改用别的摊销方法也 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摊销完毕的,由于所得税是按年汇算清缴的, 所以对这部分低值易耗品可不作调整,否则,要区别不同年度的 低值易耗品摊销额,因为有可能涉及到年度亏损弥补和享受所得 税优惠的问题。 2.企业低值易耗品报废时未作账务处理。 (二)对采用“分期摊销法”的低值易耗品 审查要点: 1.有无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如有应即予调 整。 2.根据不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耐用)期限和实际成本,计 算每期(月)应摊销额,是否连续等额摊销。否则,说明是有意 利用低值易耗品摊销调节利润。 3.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账的余额,如出现贷方余额或红字余 额,说明超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仍在继续摊销费用。 4.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低值易耗品的企业, “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账贷方(蓝字为结转超支差异,红字为结转节约差 异)和与其对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 14 - 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其中 有无结转低值易耗品的材料成本差异。 (三)对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低值易耗品 审查要点: 首先根据“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两个明 细账的余额进行比较。如果“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账余额乘以 50%等于“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账余额,说明摊销正确,否则 就不正确。 “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中,低值易耗品报废 时的摊销额,如果等于该报废的低值易耗品价值(实际成本或计 划成本)的 50%,说明没有冲减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值。 6、生产成本 1)根据不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生产过程,其生产成本明细科 目的设置是不相同的,主要能够全面的反应其生产过程并符合成 本核算的要求。 2)生产过程中存货的流转过程,存货的发出是否符合税法的 规定,有无人为调节领用原材料成本的现象,同时在财务人员在 制作凭证的过程中,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纪录,入库单、出库 单、各种费用分配单等一定要齐全,有无各个部门的签字或盖章, 费用的分配是否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 生产费用分配- 15 - 生产费用分配,就是根据受益原则,通过适当的分配方法将 生产费用分配给受益对象,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少受 益少负担,无受益不负担。尽管在会计实际工作中,生产费用分 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基本的分配方法都是比例法.因此,对生产 费用分配的确认,不论是分配何种费用,税务检查的内容都不外 乎对应分配费用总额和分配标准的检查,关键是对分配标准和计 算分配额是否正确的检查。 7、制造费用 1)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类是否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相符合 2)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 8、完工产品成本的计算 生产费用经过归集和分配后,形成本月某种产品的生产成本。 如果没有月初、月末在产品,本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就是本月完工 产品成本;如果有月初、月末在产品,则本月发生的计入产品的 生产费用与月初在产品成本之和,还要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 之间进行分配。换句话说,如果分配给期末在产品的生产费用是 正确的,那么完工产品的成本也是正确的。如果分配给期末在产 品的生产费用过多,必然少计完工产品成本,相反亦然。两者存 在彼消此长的关系。所以,对期末在产品的确认来反证完工产品 成本是否正确也是一种到挤的方法。 9、待处理财产损溢 1)待处理财产损溢属于哪方面没有处理的损益,发生时间是- 16 - 否属于本期汇算清缴期,何种原因造成损益尚未处理。 2)如属于汇算清缴当期的损益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需要 报税务机关批准的报税务机关批准,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0、固定资产 (一)新增固定资产 1)审计人员握新增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和途径,为确认固 定资产原价做好准备。 2)对不需要安装可直接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应含该固定资产的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 若该固定资产以买价作为原价,则说明上述费用已转移到生产成 本或期间费用。可从“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明细账查找,及时调整到固定资产 账户中去。 3)对需要安装、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明细账借方反映的固定资产各项支出,应该包括为该固定资 产安装、建造而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果固定资产竣工前发生借款 利息和汇兑损益,应该进行资本化。 4)对盘盈的固定资产,看重置价值是否正确。估计折旧要符 合其新旧程度。反映的净值要正确。盘盈的固定资产净值一定要 转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可记入往来帐户中。 5)固定资产计价 一是借款费用处理的影响;- 17 - 1)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 额,在符合《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 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 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2) 、开始资本化条件: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 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 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 始。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的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 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 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例 中华公司 2001 年 4 月 1 日购买一设备,该设备价款分三 次支付,4 月 1 日支付 100 万元,4 月 11 日支付 60 万元,4 月 16 日支付 40 万元,该设备于 4 月 30 日安装完成,可以投入使用。 为购买该设备中华公司于 4 月 1 日借款 140 万元,年利率 12%,4- 18 - 月 11 日又借款 60 万元,年利率 15%,当月借款利息为 1.9 万元。 (1)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100×(30/30)+60×(20/30)+40×(15/30)=160 万元 (2)计算加权平均利率 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40×(30/30)+60×(20/30)= 180 万元 加权平均利率=1.9÷180×100%=1.0556% (3)资本化金额=160×1.0556%=1.6889 万元 (4)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财务费用 16 889 2 111 19 000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税收调整:4) 、暂停资本化: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 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税收调整: 5) 、停止资本化: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税法规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为“资产竣工交付使用时” 。 二是入账时间差异的影响; 三是在建工程处理的影响;- 19 - 四是试运转收入和成本处理的影响。 例题:a 企业新上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收入 100 万元,试运行 支出 80 万元,不考虑税金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万元 贷:在建工程 100 万元借:在建工程 80 万元 贷:原材料 80 万元 当期税务调增 20 万元 以后年度怎么办? (二)固定资产减少 企业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有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以及 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按新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因出售、报废、 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确认转出的固定资产原价和已提折旧的正确性 以前年度少提折旧问题处置时显示出来例题:a 企业 2001 年 12 月购入一汽车,价值 10 万元,按 5 年提取折旧,但是 a 企业 2004 年的时候效益不好,本年度为了平 衡利润会计没提这个汽车的折旧,于 2006 年 12 月份将汽车出售, 卖了 5000 元人民币,不考虑残值 会计处理:- 20 - 借:累计折旧 8 万元 现金 500 元 固定资产清理 1。5 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 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15000 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 元 纳税时调整吗?固定资产清理的贷方余额应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反映残料收入 固定资产转让收入,与该固定资产新旧程度和估价是否相适 应。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如有保险,按理应有保险赔偿b 企业汽车在高速上出了交通事故, 人员没有伤亡, 但是汽车 已经报废,汽车当时还有净值 8 万元,保险公司答应赔付 6 万元, 但是一直没有履行。 企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 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8 万元第二年保险公司赔付 6 万元,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6 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 万元 正确吗?- 21 -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 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主要是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折旧 年限和开始时间等方面。 根据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 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和年数总和法。 A B C D 量) 举例: 1、使用年限法 某企业购进一台新设备,原价 61 300 元,预计净残值 1 300 元,预计可使用 10 年。 年折旧额=(61 300-1 300)/10=6 000 元 月折旧额=6 000/12=500 元 2、工作量法 某企业购进一辆卡车,原价 100 000 元,预计净残值率 4%, 预计行驶里程为 200 000 公里,2002 年 3 月该车实际行驶 1 000 公里。 每公里应提折旧额 100 000(1-4%)/200 000=0.48 元 使用年限法(直线法) 工作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总工作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22 - 该月应提折旧额=1 000×0.48=480 元 3、年数总和法 某企业购进一台新设备,原价 158 300 元,预计净残值 8 300 元,预计可使用 5 年。 年数总和=5+4+3+2+1=15 应提折旧额=158 300-8 300=150 000 元 第一年应提折旧=150 000×(5/15)=50 000 元 第二年应提折旧=150 000×(4/15)=40 000 元 第三年应提折旧=150 000×(3/15)=30 000 元 第四年应提折旧=150 000×(2/15)=20 000 元 第五年应提折旧=150 000×(1/15)=10 000 元 4、双倍余额递减法 某企业购进一台新设备,原价 400 000 元,预计净残值 20 000 元,预计可使用 5 年。 双倍折旧率=(1/5)×2×100%=40% 第一年应提折旧=400 000×40%=160 000 元 第二年应提折旧=(400 000-160 000)×40%=96 000 元 第三年应提折旧=(400 000-160 000-96 000)×40%=57 600 元 后两年还应提的折旧额=(400 000-20 000)-(160 000 +96 000+57 600)=66 400 元 第四年应提折旧=66 400÷2=33 200 元- 23 - 第五年应提折旧=33 200 元 (4)核算 与税法的差异: (1)新制度不再明确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率,而税法有明确规定。 (2)新制度规定折旧方法由企业自选,但税法对采用加速折 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有严格的限制规定,并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这种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折旧台账”进 行管理。 (3)新制度折旧的范围扩大了,而税法有相应的限制。 (4)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未单独计价 的)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单独计价的) ,经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 限最短可缩短为 2 年。 特殊问题: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房屋、建筑物成本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 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 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 在预计该项房屋、 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 屋、 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 并作为净残值预留, 待该项房屋、 建筑物报废时, 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 分, 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 建筑物的价值, 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 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企业将土地连同 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24 - 固定资产折旧与残值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 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 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 价中减除。 2.从 2003 年 6 月 18 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 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 5%。在 2003 年 6 月 18 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 5%的比例 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1.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原价与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价不一 定是相等的,因为有些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能计提折旧。按规定, 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未需用的固定资产;- 25 -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尚未提足折旧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6)未使用和在用的土地; (7)国家规定不能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2.企业常见的问题是: (1)将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除外)计 提折旧; 例题:某企业 2000 年 12 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 10 万元,按 5 年计提折旧,税务规定应该按 10 年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2001 年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2 万元 贷:累计折旧 2 万元 当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1 万元 2002 年该设备被封存不用 2002 年会计处理:借:制造费用 2 万元 贷:累计折旧 2 万元 当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2 万元
年从新被使用 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2 万元 贷:累计折旧 2 万元 每年调增 1 万元- 26 - 2006 年-2011 年怎么办? 可以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 万元 (2)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也提折旧; (3)己提足折旧超龄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照提折旧。尚未提足 折旧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 (4)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就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 固定资产当月就停止折旧; (5)土地也计提折旧。 上述问题,从账上查是难以弄清的。因为账上无法反映出这 些内容,审查人员必须深入车间、工地、部门调查了解固定资产 的使用情况,掌握有无未用和不需用闲置的固定资产以及以经营 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等,在掌握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项目和 数量的基础上,再找出这些“固定资产”明细账期初余额,并从 应提折旧原价中剔除,然后与“折旧计算表”中的计提折旧固定 资产原价对照,看是否一致。 3.一次性扣除折旧项目的确认: (1)技术开发费用中单台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键设备和 测试仪器; (2)税控装置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11、无形资产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的来源和计价。 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无形资产,- 27 -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目前法律规定有有效期限的无形资产主要有: (1)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 15 年,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 5 年。法定有效期限自申 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 3 年。 (2)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法定有效期限为 10 年。 2.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 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用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 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3.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 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 内平均摊销。 4.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 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 形资产管理。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 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 为 2 年。 12、长期待摊费用 (1)审查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时间、范围、扣除方式。 税法规定:公司在开始经营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扣除,- 28 - 应调整纳税所得。企业应设置“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 记簿进行记录。 例题:c 企业发生开办费 6 万元, 该企业于 2001 年 12 月正式 投产开业。 2001 年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6 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 6 万元 2002----2006 年每年调减 1 万元 当年调整 51、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 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以及不计 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2.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⑴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⑵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⑶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⒊税法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 起,按照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用。企业在筹建期 间发生的汇兑净损失,计入开办费。如果为净收益,应从企业 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 5 年内转入应纳税 所得额。 (1)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租入、自有(未提足折旧的固 定资产记入固定资产原值)。- 29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 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或者购置的固定资产记入了长期待摊费 用,从而影响了摊销年限和预留的残值 (2)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企业开办费是否一次性记入当期费用,需要做相应的纳税调 整。 企业是否有租入资产的改良支出,如果有应按租赁年限进行 摊销。 13、预提、待摊费用 审查要点: 审查预提、待摊费用总额;审查预提、待摊期限;审查预提 费用支付、待摊费用摊销。 1).待摊费用 (1)企业一次性交纳的财产保险,养路费,租赁费等按照权 责发生制的原则是否记入此科目按月进行摊销。如果不符合权责 发生制原则应做纳税调整。 (2)审查是否有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计入此科目,从而影响了 计提或摊销年限,多计当年费用,如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 30 - 如:房屋装修费、租入资产的改良等支出。 2) .预提费用 审查预提费用的性质、依据及核算的金额是否准确,税法规 定一般情况预提费用年底不能有余额,尤其房租费等。但银行存 款利息,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年底可以有余额,这就需要我们按 贷款合同或者欠缴保险数额核实企业计提利息是否准确。 14、应付工资 1)执行计税工资的企业,主要注重工资总额,从业人数的核 实。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 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 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 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 理服务人员; 2)列入各科目的工资是否与应付工资科目的工资总额相对 应,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都通过了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 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 31 - 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计入计税工资的职工,是否和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 4)企业职工交纳的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是否记入工资总额。 5)行工效挂钩,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企业,年底汇算清缴时 要符合两个低于的条件。 “两低于”是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其中经济效益 是指纳税人当年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 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利润总额。 6)执行工效挂钩,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企业,如果当期工资 总额按照两个低于没有提足的话,一定提醒企业补提足,因为按 两个低于衡量企业计提工资的标准,是一种环比的计算方法,本 年的工资总额直接影响企业下一个年度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如 果某一个年度工资没有提足的话对企业非常不利。 7)执行工效挂钩,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企业,如果由集团统 一汇总审批的话,对于下面的子公司也应按照两个低于去审核每 一个子公司的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标准,并且提醒集团公司人力 资源部门分配工资的时候也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去做。 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32 -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 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工资扣除形式和税前扣除规定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进行 扣除。 2.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的,按实发数扣除。 3.软件企业发放的工资准予全额扣除。 4.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按“两低于”原 则,认真对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进行事后监督检查。上述企业税 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 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准予扣除;效益 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提 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计算公式:本年工资总额-上一年工资总额/上一年工资总额, &本年的经济效益-上一年的经济效益/上一年的经济效益 5.实行计税工资的纳税人,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 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2006。7。 1 日起计税工资调整为人均 1600 元。 15、应付福利费 1)计提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做纳税调整。 这里需要注意福利人员的工资应在福利费列支,而按福利人员工- 33 - 资总额计提的三项费用应在管理费用列支。福利人员的工资和人 数在执行计税工资的情况下不计入工资总额和职工总人数,在执 行工效挂钩 和集体协商工资时应在总额以内,因为劳动部门在审 批时已包括了公司所有员工。 2)企业福利性支出是否都在此科目列支,如果有不在此科目 核算的情况肯定挤占了期间费用,应做纳税调整。 3) 如果企业交纳的医疗保险在福利费中列支, 可做调减处理, 但是代个人承担的部分不能做调减处理,应并入工资总额。 16、其他应付款 1)有长期挂帐不予支付款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欠款)应做 调增处理。 2)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及金额是不是符合税法 规定。工会经费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交,并凭 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 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是否有未开票的收入或者收入未及时确认以及长期挂帐不 予支付的债权暂挂其他应付款的情况,造成不确认收入或晚确认 收入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否有将已经提取未发放的工资转入此科目, 如果有必须在 4 月底前发放完毕,否则应作调增处理。 17、收入总额- 34 - (一)企业的每笔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准确入账。 商品交易中营业收入的确认 1.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 单已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 2.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产品,在商品、产品发出时作 为收入的实现。 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产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 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4.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 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 作为收入的实现。 5.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企业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筑、安装、装配 工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采用完工进度法或完成 工作量法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1.对于工程项目施工期限不超过一个季度的,实行合同完成 后一次结算全部工程价款办法的纳税人,应于合同完成并与对方 结算价款后,确认收入的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 的合同价款总额。- 35 - 2.对于工程项目施工期限超过一个季度而不足一年的,实行 旬末或月中预付,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工程价款办法的纳税人, 应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 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 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对于工程项目施工期限超过一年的,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 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纳税人,应按合同规定 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 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 算时,确认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 的阶段工程价款金额。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 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时,确认收入一 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 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 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 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6 -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 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 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 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5.关于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的确认问题: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 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 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 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 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 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 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 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1) 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住房〔2004〕77 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 37 - 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 3%。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 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 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2)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 定: ①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20%; ②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5%; ③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市)的,不得低于 10%。 (二)企业取得的各种价外收入、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 利润总额。 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 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 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 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 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了收 入总额,有无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问题。- 38 - 会计上,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 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 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 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核算时不确认收入,记在“在建工 程”账户贷方,试运行成本记在借方。例:某企业在本月对引进 的饮料生产线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发生的成本为 800 000 元,销 售的价格为 1 000 000 元,增值税税率为 17%,款项全部通过银行 收到。 借: 在建工程 贷: 原材料等 借: 银行存款 贷: 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800 000 800 000 1 170 000 1 000 00 170 000税收调整:税法规定应将两者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四)对于新开工企业发生的试运营收入应并入了收入总额。 (五)企业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应按规定计入了应税所得额。 (六)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坏账与呆账,应并入收回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 (七)视同对外销售行为按规定并入收入总额。- 39 - 例题:某机床厂将自己制造出来的机床留下一台作为自己自 用,该机床的生产成本为 8 万元,零售价为 10 万元。企业按 10 年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 万元 贷:产成品 8 万元 每年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8000 元 贷:累计折旧 8000 元 每年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0000 元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在基本建设、 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 为收入处理。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 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 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 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 组成计税价格。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并入收入总额。 按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 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 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40 - 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 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盖好的商品房留下一层作为自 己对外经营使用,房产成本为 800 万,当期市场价格为 1000 万元 会计处理: (九)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征了企业所得税: 接受捐赠的资产;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从下属企业或 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直接冲销法 下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等。 收入的抵减项目 (一)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等作为 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 (二)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 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所得 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 税前扣除; (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征企业所得 税的项目。 18、主营业务成本 1)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应核对主营业务成本与库存商品或产 成品贷方结转成本数额相对应,金额一致,如不一致应进一步找- 41 - 出原因,如果是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结转数额大于成本,可能存在 视同销售的情况,可能存在非应税项目领用情况,如果成本数额 大于库存商品结转数额,应进一步找出为什么多结转成本,是否 属于当期成本,是否与收入相配比。 2)商业企业的毛利率的计算。 毛利率法:即根据本期销售额按上期实际毛利率或本期计划 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其 计算公式如下: 毛利率=销售毛利÷产品销售收入×100% 销售毛利=本期销售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本期销售额-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十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 本 19、期间费用 (一)管理费用的内容: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 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总部(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性缴款、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 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 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 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 费)、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 42 - 废(减盘盈)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 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 (二)管理、销售费用的确认: 1、管理费用的项目较多,主要看其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可靠 性。 2、凭证审查注意事项:从支出的内容、数量、金额,对照有 关规定,审查其支出是否属于管理费用范围,有无扩大开支标准 3、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 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 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 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 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销售部门人员 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 耗费、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 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 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 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 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 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43 -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 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审查注意事项: 应该全部属于企业在销售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 出,不是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和管 理费等不应该作为本企业的销售费用支出,如果列支了不得计入 成本、费用支出,如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被 没收的财物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等,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销售产品(商品)发生的赠品支出的扣除规定 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实行有奖销售等多种形式,其随产 品(商品)销售所发生的赠品支出(包括购进赠品发生的进价费 用和增值税进项税款),经主管税机关审核,若赠品与其产品(商 品)销售有关的,允许在其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总额之内据实扣 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赠品与其产品(商品)销售无关的, 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 其他非资本化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确定的财务费用与按税法规 定允许扣除两者之间的差异。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 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44 -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 的差额。 2.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 (1)属于向金融机构借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 数扣除。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人民银行同 类、同期贷款利率(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纳税人经人民银行批准集资发生的利息支出的扣除,比 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 款,在有关资产的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 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 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 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3.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 超 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5 -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 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 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 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 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 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 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4.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 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 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20、投资收益 看投资收益是属于实际分回的投资收益还是权益法下确认的 收益,实际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权益法下 确认的收益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损失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成 本法分回的投资收益在填报 06 年度的汇算清缴表时不再还原,这 样更符合税法弥补亏损的需要。- 46 -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要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 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 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 规定补缴所得税。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如果地区间 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等),且投资 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则投资方企业从联 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要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如果联 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 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3.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 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 规定补税。 4.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 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 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 额计算补税。 例题,某集团公司 2006 年共从甲,乙两个子公司分回投资收 益 50 万元,其中甲公司实际分回 20 万元,而乙公司已经宣告分- 47 - 配 30 万元,但是还未进行实物分配,集团公司累计产生可弥补的 亏损为 25 万元,集团公司的适用税率为 33%,甲公司为 24%,乙 公司为 15% 集团公司应补交企业所得税为: 先计算税率差异小的应补税 20/(1-24%)*(33%-24%) 再计算税率差异大的应补税 5/(1-15%)*(33%-15%) 5.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 15%或 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 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21、资本公积科目: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科目,也是一个容易出问题的科目) 1)计入资本公积贷方的事项一般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如不再支付的应付款项、评估增值、接受捐赠、债务重组 收益等。 (1)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 让非现金 资产,然后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 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 得(或损失);债权人因此而取得的债务方企业用以抵债的非现 金资产,应按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 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 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48 - 例题:a 企业欠 b 企业货款 9 万元,a 用自己生产出的设备生 产成本为 6 万元来抵顶所欠债务 9 万元,该设备市场价格为 7 万 元, a 企业的会计处理:借:应付账款 9 万元 贷:产成品 6 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 11900 元 资本公积――重组收益 18100 元 税务调整,1、视同销售调增 7 万,调减 6 万 2、债务重组收益调增 9-(81900)=8100 元 b 企业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 9 万 贷:应收账款 9 万 税务调整,1、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8100(债务成组损失, 必须报批) 2、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为 81900 元,以后 10 年 每年调增 810 元折旧额。 (2)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 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 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 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3)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 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将重组债- 49 - 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 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反之,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 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 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 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 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 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5)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应提供进行债务重组的相关证 明材料,由各级税机关依据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审批。对符合 坏账损失条件的债务重组损失,经审核,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 时扣除。 2)计入资本公积借方的事项如果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调 减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大部分内容是需要经过报批以后才能税前 扣除;例如:资产评估减值;以前确认不再支付的应付帐款现在 又予以支付。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经有关 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其评估增减值部分,如果已进行了账务调 整,则应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评估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 折旧准予扣除;对评估减值部分,作为财产损失,按省局规定的- 50 - 程序、权限进行审批,并准予扣除 22、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审查要点: 审查有无直接调整利润分配科目,这种审查可以用年初未分 配利润加利润表本年利润是否和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相等,如不 相等,可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也可能直接调 整“未分配利润”科目,应进一步追查看是否有需要调增调减应 纳税所得额的内容。 23、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一)企业有偿转让土地及附属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 备等各类资产所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规定计入了当期收益审查。 (二)是否存在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按低值易耗 品核算的问题。 (三)财产损失的确认 1.财产损失处理的报批。 (1)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 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 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 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包括: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 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 51 - 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 损失;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按规定可以税 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 产损失;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 失。 (3)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 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 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 内部证据; (4)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 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 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财产损失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 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 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 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 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 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 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5)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 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52 - (6)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 3 年 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 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联企业之间坏账处理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关联方之间的应收账 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 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 前扣除。 (四)企业的对外捐赠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对象、捐 赠方式和扣除标准。 捐 赠 性 质 捐 赠 途 径 直接捐赠 间接捐赠 扣 除 方 式 和 比 例 不得扣除 全额扣除 限额扣除:3%、10% 不得扣除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非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 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 允许扣除。 2.税前允许全额扣除的项目:- 53 -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向红十 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 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 29 届奥 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 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 基金会的捐赠;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 给贫困地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 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 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3.按应纳税所得额 10%进行扣除的项目: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 化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 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 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 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 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资助、赞助和担保支出- 54 - (1)资助非关联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三新”研究开发 费用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助对象的审查;资助项目的审查; 扣除限额的审查。 (2)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为他人提供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不得在税 前扣除。 (五)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 1.债务重组概念: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 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混合重组方式)。 税务处理原则:债务人的重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权 人的重组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 1.审查列支渠道、相关性、真实性; 2.税前扣除限额计算依据的确认; 3.税前扣除限额计算比例的确认。- 55 -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 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 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 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 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种罚款、滞 纳金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当未来不确定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税前扣 除。 (九)冬季取暖费、防署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冬季取暖费 的扣除,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企业发放的冬 季取暖费,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据实扣除;超过 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执行行业补贴标准 的企业,按上述规定进行扣除。当地政府没有标准的由设区市级 地税机关确定具体扣除标准。 纳税人按规定发放的防署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经主管地税 机关审查,可凭有效凭证据实扣除。 劳动保护费:- 56 - (1)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 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2)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两者有四个不同点:条件不同;扣除方式不同;扣除比 例不同;余额处理不同。 (2)一个相同点: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相同。 (3)注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赞助费、捐赠支出的区别。 税务检查的重点包括: 1.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 票; 2.已申报扣除的广告是否已通过一定媒体播发,是否将预支 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 3.纳税人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 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4.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 除。 5.扣除比例是否正确。 广告费支出 1.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 销售(营业)收入 2%的,可据实扣除。- 57 - 2.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 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 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 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注:新国税发[2000]84 号文中 “服装生产企业”可 8%)。 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 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内,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 4.自 2005 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 收入 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 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5.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6.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介传播。 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 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5 ‰范围内,可据实 扣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 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 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58 - 计算企业年度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最高限额时,适用的依据均为企业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净 额”与“其它业务收入”之和。 (十一)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亏损额是否真实准确; 2.弥补亏损的时间;弥补亏损的所得来源;汇总纳税企业亏 损弥补。 3.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 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在这 5 年内不论某年是盈利还 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过期不再允许弥补。同时, 需注意以下几点: 1.税法上所指的亏损额与会计制度上核算的亏损额不是一个 概念。它是在企业会计利润(亏损)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 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 2.税务部门查增的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的亏损不再经主管税务 机关认定,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再报经主管税 务机关核准。 ⒋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59 -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 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 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 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 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 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 用本企业 (单 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 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2)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 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 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 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3)兼并企业的亏损弥补 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的,其被 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 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 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 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 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4)股权重组企业的亏损弥补- 60 -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 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 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十二)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向总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提 取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 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总机构向 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必须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按 核定定额上缴的管理费,主管税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 除;低于核定定额的,据实扣除。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企业擅自 上缴的管理费,或虽经批准但实际上缴数额超过税务部门核定定 额的,主管税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十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佣金、回扣 商业折扣主要看是否是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现金折扣是否取得合法票据 佣金 企业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准 予税前扣除: 1.有合法真实凭证;- 61 -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 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 (十四)非货币性交易 (1)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 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收到补价方: 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2)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 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 值。 举例:光明公司接受长江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账面原值 1 000 000 元,已提折旧 400 000 元,双方确认的协议价 900 000 元 光明公司: 借 固定资产 贷 实收资本 长江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600 000 400 000 1 000 000 900 000 900 000此项业务应按照非货币性交易的准则规定处理。并要按协议 价(公允价值)超过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本题为 300 000- 62 - 元)确认为当期所得。 (十五)技术开发费 主要审查:内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按实扣除;加计扣除。其 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1.技术开发费的内容: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 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2)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3)设备调整费、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4)技术图书资料费; (5)支付新产品试制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用以及未 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 (6)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或联合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7)购买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指单台价值在 30 万元 以内的)支出及调试、安装费; (8)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 2.技术开发费的扣除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63 - (2)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其实际 发生额的 1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 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 5 年内结转抵扣; (3)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 研制新产品所购置试制用关键设备、 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用。 (十六)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费用的扣除 1.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 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 者控制关系; ⑵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3.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 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⑴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 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64 - ⑵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 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 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⑴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⑵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 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 的正常利率; ⑶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 务费用; ⑷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5.纳税人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 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⑵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 和利润水平; ⑶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十七)财产、运输保险费- 65 - 1.纳税人就其财产、运输工具向保险公司投保所发生的费用 准予扣除。 2.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 险费,准予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 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扣除。 (十八)赔偿金、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意或因过失而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经济合同,依法或约定,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一定金额。 三、工作底稿的编制与汇总 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分为:帐务审查和凭证审查两部分来进行 编制。 1、凭证审查时应该按照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 不予扣除项目分类进行记录。涉及科目调整等不同内容,不 同项目也分别记录于工作底稿。 2、帐务审查时应按照不同的会计科目分别记录 每一个科目核算的内容和数据,并且在每一个会计科目后面 记录出审计结论。 3、最后由主审人员对所有审计人员的工作底稿进行归纳汇 总,总结出该企业的所有帐务处理中发现的问题,与企业进行沟 通交换审计意见。 四、与客户沟通,进行意见交流- 66 - 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也是企业对我 们工作是否认可的最重要的表现过程。 这个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向企业 财务人员及负责人阐述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帐务中存在 的问题以及其所反应出来的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也是对企业帐 务处理情况的一个总结,更是对企业纳税成本及纳税风险的一个 评估。对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不涉及应纳税所 得额的应提醒企业以后帐务处理中注意,以便使企业帐务更能反 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在与客户交流时一定要做到语言表达流畅、思路清晰敏捷、 论证观点的依据准确,并且做出详细的“交换意见书”由双方签 字盖章。这样也可以规避税务师的执业风险。-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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