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管理制度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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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储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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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第三章&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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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通知要求:高校实验危险品存放使用严监管
 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本报北京5月24日讯(记者&宗河)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近,复旦大学校园投毒事件和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爆炸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教育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学校和本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要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建立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 
  教育部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中国教育报》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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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继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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