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质检局2011年质检员培训试验人员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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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试验检测工作检测计划
路​桥​-​驻​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年​检​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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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型起重机械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提高大型起重机械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发生,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用现代物联网信息管理技术,以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为主体,提高大型起重机械本质安全性能,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二、总体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以公路建设、铁路建设、电站建设、船舶修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逐步在新制造和在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强化大型起重机械技术安全管理和控制,促进现场操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工作机制
(一)发挥企业积极性。此项工作以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生产单位为主体,首先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进行试点,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作用和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扩大试点并推广。&&&&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有效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小组”,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综合协调,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监会、国资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实施,指导、督促地方和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全主体责任及保障措施,确保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顺利有效地实施。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商讨解决推进工作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协助做好相关技术支撑等工作。
(三)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以有关标委会、科研机构、协会、学会、检验机构等为技术支撑和宣传平台,有力配合和支持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主要工作步骤和内容
(一)组织调查、摸清底数。2011年上半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各省级质监部门对在用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统计调查,摸清在用大型起重机械数量、安全监控装置或系统使用情况,以及大型起重机械制造等情况。
(二)开展前期试点、摸索经验。2011年上半年至年底,选择部分重点行业(领域)的部分重点设备开展前期试点,为试验论证和标准制定提供基础数据和经验。
1.前期试点范围:首先在铁路建设、公路建设、电站建设、和船舶修造等行业中使用的200吨及以上架桥机、2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320吨及以上造船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船厂、电站门座起重机,2000吨米及以上普通、电站塔式起重机,450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固定式、摇摆式、平移式、辐射式缆索起重机共十三个品种上进行试点。
2.试点内容:质监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经确定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各选择1至2台新制造和1至2台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在单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通过监视、控制、管理等手段,实现操作安全控制、危险临界报警、现场实时显示和数据记录保存等功能,同时达到运用视频和音频技术实时显示和记录工作状态、事后回放的功效。在此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实现远程传输、远程监控、远程管理、远程服务,数据、视频和音频查询,数据、视频和音频统计与分析等功能,逐步建立基于物联网技术的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的局域监控平台和远程监控平台&。
(三)制定标准、试验验证。2011年上半年至年底,协调相关标委会组织有关科研、设计、制造、使用、检验等单位制订并上报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国家标准。同时,结合前期试点,组织相关型式试验机构对已有的“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开展试验验证。
(四)巩固成果、扩大试点。2012年至2013年,总结前期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
1.2012年,对大型起重机械,所有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在本单位内对应每个品种至少一台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巩固和推广前期试点成果。
2.2013年,逐步在所有新制造的大型起重机械全部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五)全面推进、取得实效。2014年至2015年,加大力度,全面实施,实现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1.从2014年开始,在所有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上全部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2.2015年底,尚未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将不予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质监、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质监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帮助、督促和指导,研究制定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有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加强服务。各地质监、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制定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加强操作人员培训,提高操作技能,规范现场使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按照阶段性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任务。
(三)加强联动,强化监督。各地质监、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要积极争取相关鼓励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监察,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开展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生产、使用单位以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认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检验机构在技术推广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工作,宣传先进典型,示范引路,推动工作,为有序开展好工作形成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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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计生委
原子能机构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预防腐败局
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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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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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年第6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包括使用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统一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
  二、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符合《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拟生产尚未被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覆盖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依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的建议,并提供建议指定标准的文本和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
  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四、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有关企业或协会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建议,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并上报。卫生部负责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各级质检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指定标准依法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
  五、鼓励并欢迎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21。
  电子邮件:。
  电话:010-,传真:010-。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省局微信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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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办法》(闽建[2014]1号)的解读
  根据住建部日发布,并于日开始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有关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闽建建[2009]44号文)已不再适用。省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等相关规定,修订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办法》(闽建[2014]1号),于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现将该办法的有关修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中第四条考核和发证工作是依据厅闽建综〔2012〕7号文件一(四)条规定:造价员、检测试验员考核工作分别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考核合格人员报培训中心发证。另对证件的变更管理情况本办法中第十二条也已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试验员,企业具备条件的可由本企业自行培训、考核、发证(格式企业自定),并对证书负责。因为是由企业自行培训、考核、发证,并需对证书负责,因此证书只能在本企业内适用。
  三、办法中第六条 (一)检测机构检测试验员考核取证类别与厅闽建建[2009]44号文件相比,由13类增加到15类,增加的两个类别为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防水材料试验。15个取证类别中其中有5个类别的培训考试科目是独立出卷的,也可按该5个类别中培训考试所通过的科目取证上岗,该5个类别的培训考试科目为: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1)静载、(2)低应变、(3)高应变、(4)钻芯法、(5)声波透射法检测、(6)静载试验现场检测;
  2、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超声法检测混凝土内部缺陷(含钻心测强)、(2)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砌体结构检测(含混凝土预制构件检测);
  3、建筑门窗、幕墙检测:(1)建筑门窗检测、(2)建筑幕墙检测;
  4、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即五强两比):(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试块检验、(3)砼、砂浆两强配合比设计、(4)钢筋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检验、(5)墙砖检验、(6)土工试验;
  5、市政工程材料检验及现场检测:(1)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检测、(2)土工及土工合成材料、(3)集料、砼、砂浆、基层稳定类、(4)路基路面现场检测。
  四、办法中第六条 (二)根据企业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取证类别可从15个项目中选取,与厅闽建建[2009]44号文件相比,给了企业更加自主选择的权力,同时也给了企业更大的选择范围。
  五、办法中第八条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检测试验员证》有效期为3年。《检测试验员证》有效期到期前,经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可予以延期,每次延期3年。
  该条是依据住建部发布于日开始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条文中的4.1.6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4.1.7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及相应的条文说明4.1.6本条要求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每年应进行脱产继续教育学习,以保证检测技术知识及时更新,每个检测人员每年学习时间应按当地及行业要求执行,有些地方及部门规定专业技术岗位的每年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可参考和条文说明4.1.7本条规定了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应定期进行确认,一般每3年审核一次,以保证检测工作跟上科技进步。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厅为减少企业和检测人员的负担,没要求检测人员每年都应进行脱产继续教育学习,而是将定期审核确认和继续教育相结合,制定了本办法第八条。
  六、办法中第九条已取得《检测试验员证》,需增加岗位类别的人员,有两种增项的情况:一是在本办法第六条 (一)规定的15个类别中增加类别进行增项取证;二是前述5个类别培训考试科目独立出卷的,可按该5个类别中培训考试通过的科目进行增项取证。
  七、办法中第十一条检测试验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本条规定了每个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工作,且人证不能分离(即检测人员所取得的各类别的检测试验员证只能由本人在一个单位使用)。
  八、办法中第十三条检测试验员所在单位应建立检测试验员技术档案,定期报告岗位变动情况,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此条规定便于主管部门对检测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因此检测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报名培训取证。
  九、办法中第十六条被撤回《检测试验员证》的人员,五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参加检测试验员考试。本条规定被撤回《检测试验员证》的检测人员原证资格取消,原证不能参加延期继续教育考核,要持证的需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取证。
  十、办法中附表中备注(一)与厅闽建建[2009]44号文相比,修定增加了&申请变更人的原单位拒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可由申请变更人提交到期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由省质安总站通知变更申请人的原单位在二十天内对变更申请人提供新的有效劳动合同予以确认,逾期未予以确认或确认结果未能证明变更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省质安总站可依据变更申请人提供的到期劳动合同办理变更手续&。此规定的修定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对申请变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适当的保护,便于检测试验人员的流动,同时也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更加健康确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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