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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向优酷提出侵权赔偿_土豆_高清视频在线观看如何维权:资深版权律师眼中的技巧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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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作者以传统媒体从业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双重身份,有幸经历了十年来以传统媒体在网络传播技术发展过程中,针对网络转载行为的维权历程。本文就十年来所了解的一些媒体单位所采取的维权方法和维权过程中产生的感悟和大家分享。关键词:传统媒体版权维权 方法
□ 文/张 岩
从一个早期诉讼案件说起2003年笔者进入某平面媒体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最初的法律事务工作主要是以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很少涉及对外维权。2005年是一个转折,网络门户网站传播能力已经对传统媒体产生较大影响,开始出现平面媒体的“南京宣言”、《解放日报》发起的联盟倡议,希望能和网络媒体对话;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并未产生实际结果。在这种大环境下,笔者供职的媒体亦在思考相应的处理方式,最终确定以获取平等合作地位为目标,开始和各大网站进行使用谈判,沟通过程中和部分网站达成收费使用的合作,但也有不愉快,由此引发被外界视为“传统纸媒诉新媒体第一案”的轰动事件。案件发展过程中,一开始并没有直接诉诸司法,而是先以函告、协商的方式试图化解这场侵权纠纷,但未能如愿。时过境迁,再看这个案子,以下几个方面可参考借鉴:1.确定维权目的发现侵权行为时,为什么要采取维权行为?这是所有维权者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只有确定清晰准确的维权目的,才能使维权行动有的放矢。这需要维权者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想法和经营思路,即是接受转载合作这一方式,还是不准备采取转载合作。如果接受转载合作这一方式,那么维权目的就是通过案件的判例来确定合作的费用基础、确定对方必须得到授权许可方可使用的法律依据,再和对方谈判,获得收费的授权许可签约;如果不接受转载合作这一方式,那么维权的目的就是打击对方的侵权行为,通过判决来确定对方侵权行为的法定结果,作为再次发现时的依据,可以不断打击直到对方不再使用。在现实中,很多维权者一开始并不清楚自己的维权目的是什么,只是觉得权利受到侵害,就要维权,造成了维权的盲目性,也不能取得预期结果。笔者接触的一些媒体单位,其维权出发点和目的有一定共同之处,即金钱不是其追求的目的,其所追求的不过是希望能够得到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使用者和创作者间的平等合作,创作者的劳动、智力应被认可和尊重,排斥和痛恨一些使用者不告而取的强盗行径。这类纠纷最终走向诉讼最主要的原因,基本上都是因为侵权者对这种纠纷根本没有一个合作或谈判的心态。2.侵权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证据对自身主张予以证明,并通过该证明使自身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过程。证据是证明侵权事实的唯一基础,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对此,在网络转载侵权案件中,由于其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网页呈现,如不能有效固定证据,则侵权者删除后就无法证明侵权行为的真实性,一般均会采取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防止证据灭失;同时,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明推翻,法院无需审查即可依据公证文书进行事实认定。3.侵权责任承担要求(诉讼请求)的确定在网络转载侵权诉讼中,诉讼请求的确定亦需缜密思考,准确的诉讼请求方能使维权者获得所希望得到的结果,而诉讼请求的不准确也可能影响案件结果。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那么在这一类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怎样提出诉讼请求呢。停止侵权容易理解,即要求对方删除并不再使用;较不易确定的是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这两个请求,赔礼道歉是很多维权者都会主张的要求,但这一要求并不是都会被支持,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司法审判中,是否要求侵权者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会以侵权者是否侵犯权利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作为依据(比如署名权),这就需要维权者在进行证据准备时,仔细分辨是否有侵权人身权的行为存在,并在证据中做出说明,以保障这项请求的实现。赔偿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包括损失和合理支持两部分,对于文字作品的损失目前通行的参考是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图片目前各地的判例不同,那么如何提出请求?一般应以赔偿损失为要求,而避免要求对方支付稿酬。区别在于,赔偿损失既包括稿酬也包括惩罚性赔偿,仅仅要求稿酬就把惩罚性赔偿漏失了。对于合理支持一般会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及相应差旅费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证费,在进行公证缴费和开具票据时,建议要求公证处开票时说明这张票据对应的是哪份公证书,明确公证费支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4.诉讼策略的使用诉讼策略也是维权者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它包括是一次性起诉很多篇文章还是起诉某几篇。笔者之前曾一次性起诉过几万篇文章,也曾一次起诉几篇文章,区别在于,一次性起诉几万篇文章,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极大,法院审判难度也加大了,对案件的快速解决不利,但由于一次性起诉的篇数多,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关注也会随之加大,有利亦有弊。随着近几年类似案件增多,很多法院已不接受大量文章一起诉讼的立案,多以小规模起诉居多。加强内部著作权管理的渠道与方式随着起诉案件增多,另一个话题也应引起各媒体关注,即如何加强内部管理,以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作为财新传媒法律顾问,从财新传媒设立就开始协助公司进行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管理工作,下面就财新传媒一些内部著作权管理方式做一下介绍,供大家参考。财新传媒著作权来源于采编人员原创,在保护原创成果权利上做了大量工作:首先,明确了自身的发展思路和战略,也就是对内容是否对外进行授权合作有一个明确战略,这一战略的确定,保障了公司在该方面工作开展的顺畅。其次,梳理公司核心的内容资源,确定专门内容管理部门,确定权利保护对象,使管理归入一个出口,使管理部门对需要管理的内容资源更为清晰。再次,采取专门监测和作者自身随机监测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发现侵权必究的原则,以期对侵权行为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处理。第四,开展反侵权谴责活动,对发现的侵权行为,发布反侵权公告从道德上对侵权者予以谴责,虽不能达到实质效果;但在现今正在建立信用体系的大环境下,还是能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第五,有一个明确的对待该类事件的态度,对长期侵权、沟通无效的侵权者,秉着侵权必究的态度,进行沟通、谈判,并直至起诉解决。 网络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规定的感悟与期望目前,国家正在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已经三易其稿,草案中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著作权管理的态度和原则,笔者通过这么多年著作权维权工作经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一些感悟和期望。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责任应按何种标准界定?近日网络上传播着一段调侃的对话,问提供原创服务的媒体,你们为什么这样做、那样做,答案是我们专业;问提供新的网络传播方式的服务者,你们为什么这样做、那样做,答案是用户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假设各类新的网络传播公司,为满足用户需要,侵犯了著作权,而这类侵权的使用并没有直接获利,也无法证明权利人的损失,那么是不是就只能按照现行的稿酬标准进行赔偿呢?我们更进一步假设,这些新兴传播公司获得大量在线活跃用户,这些活跃用户的存在不仅给公司带来了流量,还带来了市场和投资人对其的高估值和高投资,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获利?毕竟随着技术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形式也越来越多种多样,造成作者的损失、侵权者的获利也更难判断,法律规定的传统判断标准,是否适用于新的网络传播形式下的侵权行为,已经需要重新思考。2.为什么网络侵权一直存在?从财新的态度可以看出很多原创媒体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态度。十年前的南京宣言、《解放日报》的倡议,2005年《新京报》以25000篇被侵权文章的数量起诉TOM网,大量都市类媒体通过诉讼维权,以至今天不论传统报刊还是门户网站均对新媒体传播方式发出了维权声音,均说明一个问题:网络侵权十年来并未好转,反而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一个匪夷所思的理由或许是,技术发展的速度太快。我们从十年前看到现在,十年前的被维权对象(门户网站),今天也成为了维权者,也面临着新网络传播方式的侵权。从侵权者角度来看,互联网因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不论传统互联网形式还是新型移动互联形式,如果把作品作为服务的一个内容,就需要海量信息满足用户需求,海量信息如通过原创完成,会面临高额创作成本,作为经营者必然要节省成本,系原因之一;技术的发展,使其通过机器和程序很容易就获得原创内容,系原因之二;侵权面临的法律后果给其带来的惩罚效果不明显,违法成本极低,系原因之三。技术的发展成为侵权理由实在可笑,在法律层面是不是应对技术发展的应用要求做出相应的规定,亦应思考。这里最明显的一个情况就是法律法规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现行法律界定包括提供存储空间、搜索服务、链接服务,存储空间目前已有明确界定,搜索服务和链接服务的界定却一直很模糊。按照过往判例和现行法律规定,搜索服务是网路服务提供者搜取到信息后存储在其服务器,在用户通过关键字检索时提供给用户,那么用户没有通过关键字检索而是该搜索服务提供者直接呈现给用户是否是一种对著作权的使用行为呢?链接服务亦是如此,是以用户主动行为界定,还是以服务者的主动行为界定呢?笔者认为,如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提供给用户的行为,就应被视为是一种使用行为,而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3.为什么针对网络侵权的维权难?立案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该类案件基本上都是在被告所在地管辖,如双方在一个城市还好,如不在一个城市,权利人立案的人力、物力成本均会变大。取证难。网络侵权存在一定的隐蔽性,权利人如非时时关注,很难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如果和对方谈判而未做证据固定,则对方很有可能直接删除,此种情况下,如果未能谈妥,也没有办法再取得有效证据。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各种自媒体、移动媒体形式的出现,这种取证会越来越难。维权成本高。权利人为了维权,需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进行不菲的投入,对权利人日常的经营管理、正常工作均会产生影响,而这些看不见的损失,在法律上并无法获得赔偿和支持。这些亦需在进行法律修订时进行更清晰的规定和考量。(作者单位: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
DoNews 会客室:倾听他们的故事,见证他们的成长微软黑屏行动:维权?侵权?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4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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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黑屏行动:维权?侵权?
网友恶搞微软“黑屏”画面&
&&&“目的正当,手段未必正当。”中国人民大学郭禾副教授认为,对于打击盗版,大家没有异议。但是软件是装在每个用户个人拥有物权的电脑里面,一小时“黑”一次,事实上对用户造成干扰。“黑屏”行动,是微软的“手”伸到私人空间来了。
&&&&“你可以到公安局去报警,但你不能破窗而入自己解决!”10月24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在该中心组织的“微软黑屏事件”座谈会上这样评价微软的“黑屏行动”。&
&&&&参与研讨会的专家学者20余人,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楼举行。&
&&&&此前的21日零时,微软开始了对Wind°““XP和Offi““的正版验证行动(因为盗版的Wind°““XP用户桌面会被一小时“黑”一次,而被媒体简称为“黑屏行动”),行动开始前即已引发广大电脑用户的质疑,这种质疑持续升温,继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公安部举报微软侵犯隐私权之后,许多学者、专家、律师发出了和刘春田类似的质疑。&
&&&&焦点一:“黑屏”是帮助消费者验证正版,还是“惩罚”?&
&&&&“‘黑屏’不影响用户的文件、系统等正常操作。”在座谈会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产品部的张经理当场演示了黑屏的情形,演示结果显示,“黑屏”实际上“黑”的仅仅是桌面背景,“在验证失败情况下,所有功能都可以正常使用,并不受影响。”&
&&&&“我们调查发现,有20%的用户以为自己买的是正版,实际上买的是盗版。”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及公司事务部律师吴海涛表示,“黑屏行动”是为了帮助一些想要购买正版的用户或者以为自己购买了正版却买了盗版的用户辨别真伪,同时微软在测试后会试图给正版用户一些“盗版用户拿不到的东西”,如过年时奖励的小游戏、万年历之类的。&
&&&&中国人民大学李琛副教授不同意微软的说辞,她认为“黑屏”是惩罚性的,如果微软真是出于保护的目的,在安装软件的时候做个一次性通知就可以了,“微软的用意还是偏重于惩罚性的。”&
&&&&北京大学的陈美章教授也认为,用“黑屏”的办法检测,给用户带来了不愉快、不方便、不合理的感觉,应该结合物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规定,重新审视“黑屏”行动。&
&&&&对于微软方面所说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验证”,北京律师刘玥认为有一定的“不自主”性,他举例说,他和同事亲自体验过Vi“t“下的Offi““验证,结果发现,询问用户是否参加验证的“对话框”是默认选择的状态,只有把“钩”去除了才能免予验证,再开机时候还是默认状态,“如果你有一天下载太多的话,可能会误按了同意键,于是很容易就进入验证状态。”&
&&&&也有学者认为微软的警告行为不算惩罚,中国软件联盟常务副理事长邹忭认为,微软最后仅仅作出了“你可能是盗版软件的受害者”的提醒或告知,软件的消费者其实仅仅买到了“使用许可”,并没得到它的产权,而且黑屏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电脑,所以微软的行为无可厚非。&
&&&&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认为“黑屏事件”是微软通过自己的技术手段给盗版者的一种新的惩罚方式,这绝对不是正当的。他说:“为什么出现盗版?实际上价格差别太大了,一个盗版软件几块钱,一个正版软件几百块钱。一方面你通过盗版调动了人们的胃口,但你另一方面又想通过垄断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知识产权和获取信息的人权之间孰轻孰重?对这个问题,大家实际上是清楚的。”&
&&&&焦点二:“黑屏”是“必要的保护措施”,还是违法的“私力救济”?&
&&&&此前,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公安部举报微软黑屏计划侵犯用户隐私、危害信息安全,是中国最大的黑客行为,理由是微软“私自侵入计算机用户电脑系统干扰破坏”。&
&&&&与会多位专家学者也认为“黑屏”行动是一种“过头”的私力救济。刘春田直言不讳:“需要穷尽所有法律手段都无法维权的时候才能自力救济,中国的法律并没有自力救济的规定。”“通过侵犯他人私权、危害他人利益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合适吗?而且还是自己来做。”“电脑是谁的?桌面是谁的?桌面并不是微软要求返还的对象。”&
&&&&“目的正当,手段未必正当。”中国人民大学郭禾副教授认为,对于打击盗版,大家没有异议。但是软件是装在每个用户个人拥有物权的电脑里面,一小时“黑”一次,事实上对用户造成干扰。“黑屏”行动,是微软的“手”伸到私人空间来了。“黑屏”与“病毒”、“恶意程序”没什么两样。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坤博士也认为,“黑屏行动”等同于垃圾信息,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妨害了物权的使用。&
&&&&陈美章教授指出,盗版涉及三方面人:盗版制造者,传播者也就是销售商,广大公众用户。对用户而言,有的知道是盗版,有的误以为买了正版。她认为,应该从源头上打击盗版,“抓盗版的制造者,不能惩罚位于消费链条末端的普通公众,公众不应该来承担受害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事前做了大量研究,我们是依法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吴海涛告诉记者,微软的行为符合国家软件保护条例,不是自力救济,更不是侵权行为,更不敢“自己执法”。对于网民担心的信息安全、对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构成威胁问题,吴海涛一再表示,微软检测时不会以任何形式收集用户姓名、电子邮件地址,或任何其他可能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当记者问及微软是否有能力入侵信息时,吴海涛表示“具体技术问题无法回答”。&
&&&&邹忭表示,根据我国软件保护条例,微软可以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包括加密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判断的关键在于,微软是否在检测前问了客户:“你是否参加检测?”软件跟一般的产品保护方法不一样,它本身就会复制,所以规范用户的使用正版是解决盗版的可行手段,微软通过“黑屏行动”让大家用正版而不能使用盗版,合理合法。&
&&&&“事先应该告知‘黑屏’的结果。”清华大学王兵教授认为微软告知的不充分,违反了合同法。&
&&&&焦点三:消费者只能“认命”,还是积极应对?&
&&&&对于已经被“黑屏”的客户,吴海涛表示,只要客户可以拿出发票证明自己是正版客户,就可以免费更换正版软件。&
&&&&在网上,开始流传各种解密“黑屏”办法。搜狐网站的调查显示,近七成网友表示正版价格实在太高,愿将盗版进行到底,仅5%的网友表示支持微软“黑屏”警告行为。近40%的用户表示“坚决不妥协,黑屏就黑屏”,另有38%的网友则表示自己将寻找各种渠道使用免费正版软件或者继续使用盗版软件。&
&&&&此前有专家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留“黑屏”的证据,以便维权。有网友发帖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靠市场经济,靠国内软件市场的竞争。最终让软件的价格不再如此高昂,让消费者可以放心地享用科技发展的成果。&
&&&&“现在仅仅是黑屏手段,以后是否还会有后续的做法?”朱景文建议考虑政府在此次事件中的角色。&
&&&&郭禾也认为,政府应该出面协调“黑屏”事件,政府应当作出一个判断,因为它涉及到诸多的用户,而每一个特定用户实际上没有能力判断这个行为对他的影响,“事实上没有能力跟微软较这个劲。”&
&&&&与会的国家版权局工作人员透露,该局对这个事情也非常重视,他个人认为,微软有点等不及了,也许这个行动背后肯定还有其他原因。他提醒用户,从安全角度出发,用正版的同时考虑微软以外的软件,“因为现在还没听说别的软件有这种能力,可以把你的某个东西给‘黑’了”。&
&&&&与会的金山公司WPS软件负责人表示,今后该公司在通过互联网为个人用户提供免费软件的同时,对于政府等机关单位会建立相应的价格体系。(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专利侵权行为是严重的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目前广
大民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淡薄,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和调查取证手段方面也显得较为薄弱。
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
其形态可分为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依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
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4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冒充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必须有侵害行为,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
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那么对于专利侵权责任,我认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首先是中国专利,而不是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的专利,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并受到保护。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一般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诉讼不仅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破坏了司法公正、法律的秩序价值和社会稳定性,那么,我们如何应对专利恶意诉讼:
  一、要敢于应诉:面对恶意诉讼首要克服&怕打官司&的心理,主动应诉;多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二、要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根据相关规定,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及时提前反诉:当专利恶意诉讼被法院驳回后,或行为人因问题专利被无效以后主动提起撤诉请求的,被损害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并提起反赔诉讼。
    要科学地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首要的前提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即侵权者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进行赔偿。
  一、专利侵权赔偿额确定的基本原则:1、不能让侵权人受益原则;2、全部赔偿原则;3、法定标准赔偿原则;4、法官依法裁量赔;5、惩罚性原则;6、协议解决原则
  二、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额的算法:1、所失利润;2、侵权获利;3、侵害专利权的许可费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5、诉讼合理支出。
  三、各国专利侵权赔偿额的算法:1、美国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2、英国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3、德国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4、日本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5、我国台湾地区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咨询、说明案由,包括诉请目的、诉讼标的、陈述专利侵权(或不侵权)的理由和事实及出示相关证据,被告是否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
判断是否侵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专利侵权的企业往往不一定就是侵权。因此,当企业接到诉状后,先不要急于答辩,应立即聘请有经验的专利律师通过专利文献及有关信息的检索,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案情制定相应的答辩对策。如果企业产品或方法确实已落入对方专利权保护范围,首先考虑到的就是利用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
了解专利侵权责任
  侵犯专利权是违反《专利法》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了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犯,我们更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吃亏。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程序介绍
  目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几乎是必经的程序。大量无效宣告请求都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出现的,即当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控告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专利权时,被告几乎无一例外地会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签订专利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专利权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根据案由和标的交纳相关专利诉讼费用,包括:代理费、专利诉讼费、无效请求费等。
要如何挑选好的专利代理人?
  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但是,随着专利权申请量、专利纠纷案的逐年增多,专利代理人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也出现了&黑代&等乱像,为了保护专利的的利益,科易小编提醒您,想要选择适合专利代理人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专利诉讼代理费用
  一、关于专利侵权代理费用:1、代理费:发明40000左右;实用新型30000左右;外观设计20000左右;
2、立案费、保全费根据诉讼标的而定;
3、公证费 江门、中山、顺德 广州、深圳;
4、特殊情况的取证费用4000元/案需派人进厂蹲点调查了解的另按2000元/月支付;
5、无效答辩 发明、实用新型20000左右 外观设计15000左右 无效口审差旅费根据实际发生额另计;
专利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依照合同法以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某一问题诉讼代理的具体事宜,由甲方提起行政诉讼,经协商一致签订。双方义务:甲方必须真实的陈述情况,提供有关必要的技术资料或证据;如在签约后发现甲方弄虚作假,乙方可以终止代理。
优秀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获评名单公示
  "2012年优秀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专利代理人"获评名单公示说明:在经过长达4个多月的严格评审之后,由本报组织的"2012年优秀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专利代理人"获评名单出炉,现将获评名单予以公示。
代理收集调查专利侵权证据,包括产品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或在先生产销售的发票、合同,或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和技术资料。
如何收集侵权证据?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知识产权审判除了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外,还要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特殊规定。而对于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又有哪些?
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诉前协调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和条件,参与谈判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诉前调解程序的原则和调解方式
  诉前调解程序的确立,并非取代司法和诉讼,但其与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并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
  (一)诉前调解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官调解,在立案庭专设调解法官,负责主持诉前调解工作。另一种就是适度社会化调解。由调解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相关基层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为法院减轻负担。
正确理解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工作是通过&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制度加以体现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在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律师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中,选聘具有审判经验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人民调解员。
整理证据材料、起草诉讼请求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书。
专利侵权诉讼材料
  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如果侵权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
  1、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请见下载表格中提供的样本格式);专利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委托书需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在其所属国/所属地区进行公证后,再在中国进行认证。
  2、民事诉讼状;
  3、如果专利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侵权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需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4.如果专利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相应担保金;
专利诉讼技巧和策略有哪些?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注重,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如何在专利诉讼中获胜成了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科易小编认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想要取胜,专利诉讼技巧和策略的选择尤为重要。
  一、专利诉讼技巧有哪些?1、收集有效证据
代理出庭答辩,参与调解及其它诉讼或专利无效活动
专利侵权诉讼材料
  专利侵权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问题,是法学界及司法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及可行性,但尚需借鉴&权利失效&等规定加以完善。&迟延告诉&原则和&权利失效&制度所体现的诚信原则和衡平价值,对于正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爱国者就USB PLUS相关专利技术被侵权一事,将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和东芝(中国)有限公司及两者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告上法庭。
日沈阳市兴业机械厂诉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宣告胜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当地化工龙头企业,索赔额高达5480万,受到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本案属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本案系首例为药品注册审批目的使用药品制备方法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法院根据国际上的相关做法及我国专利法修正草案的相关精神……
2005年山东某照明公司因未经过外观设计专利持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和使用他人公司的专利产品去进行自己中标项目的安装,为此告上法庭。
日前,出现来许多名牌产品外观常常遭到仿冒的现象,下面科易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则&化妆品包装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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