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高速路出事故后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限的问题

如果车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判决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不承担车损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六十五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而如果车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本文结合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近期处理的一起诉讼赔案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日,车主金某将其自有的渝G×××××号车向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2014年 11月15日,驾驶人刘某独自驾驶渝G×××××号车由重庆市南川区上了包茂高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刘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公路护栏发生擦剐,造成车辆损失(修理费8000元)及三者道路护栏受损(确定损失400元)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核实,刘某初次取得驾驶证的日期为日,实习期至日。车主金某将修理费和三者护栏损失费用交纳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对事故造成的三者护栏损失4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进行了赔付,而对本车损失8000元因不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和符合免责范围予以拒赔。金某对保险公司拒赔不服,于日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重庆市南川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本车修理费 8000元。
原被告观点和法院判决情况
原告金某认为,其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其理由是:
第一,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而该格式合同中第六条第八款“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规定属于免责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力。而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未向金某作出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刘某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四条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适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中的“合法驾驶人”资格,而保险公司予以拒赔的依据之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虽然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但该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属于部门规章,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原告的车损赔偿,其抗辩理由是:
第一,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只有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所谓“合法驾驶人”是指非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禁止的驾驶人,不能只狭义地理解为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禁止的驾驶人。因为相关部门规章是属于国家对某一领域的专门性规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具有法律授权的属性,只要该行为违反了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同样是属于不合法的。
第二,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六条第八款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该条款虽然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但是原告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仅向其进行了重点提示,还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金某也对投保单中的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予以签字认可。同时保险公司又专门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进行摘录形成免责事项提示书,金某对该免责提示书进行了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的义务。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并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车辆交给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即被保险人一方违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本案中,无论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上看还是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上看,其约定是清楚明确而没有歧义的;而从保险公司举证的证据上看,保险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原告也分别在投保单和免责事项提示书中签字认可了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故法院于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实习期内不能独自驾车上高速后,各大保险主体均出现了大量的类似赔与不赔的保险纠纷。而保险公司不仅商业车辆损失保险对此类事故予以拒赔,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条款也都对此有明确约定,都对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肇事发生损失予以拒赔。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发现,只要保险公司承保时提示说明义务履行到位,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完善,就能够理直气壮的拒赔,减轻保险公司本不该有的赔偿责任,也让这些无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人吸取相应的教训。高速路出险 理赔前期工作需做好-金斧子深汕高速车祸 律师:车辆保险理赔该注意什么-法律资讯/法治新闻-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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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高速车祸 律师:车辆保险理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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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汕高速连环撞车伤30人  昨日6时31分,深汕高速汕尾埔边往陆丰方向发生连环撞车事故,汕尾消防出动一个抢险救援编队14人赶往事故现场,最终救出重伤者6名、轻伤者24名,疏散人员近300名。  律师陈学娟:车辆应该注意什么  发生这种车辆连环撞击事故后,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保险理赔又该如何提起?这也是事故受害者所关注的。那么,笔者就根据保险理赔方面简单的谈下自己的看法。  根据目前我国的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交强险,该险规定了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即可以根据交强险赔偿限额要求事故车辆方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除了交强险之外,被保险人通常购买的便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这里所说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人身损害损失和财产损失。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针对车辆损失方面,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和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理赔所需的相关材料,直接向承保该车辆的要求理赔,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更为严重的车上人员的伤亡问题,那么这种保险理赔,就会涉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事故车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和承保的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就会涉及如何起诉,何为第三者人员问题。本车上人员相对于对方车辆来说均是第三者人员范围,那么本车上人员均可以作为原告要求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纵然发生事故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是事故责任明晰的情况下,然而像发生这么车辆连环碰撞事件后,事故责任很难认定。因此,提醒广大车友们在出行时千万注意道路安全,不仅为了自己及家人,也是为了更多的人和更多的家庭考虑。  律师杨春岭: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机动车连环撞击,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首先要考虑责任的划分,责任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责任方、无责方,至于部分责任,则可以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作为责任方。虽然现在从上讲,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现实中,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还是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其次要考虑自己参加了什么样的保险?向谁索赔?大体上来讲,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无责任方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向责任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责任方索赔;无责任方如果自身参加了车损险,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责任方则可以要求无责任方交强险保险公司、自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车损险保险公司、车上人险保险公司等,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顶替自己,或对自己进行赔偿。最后要考虑索赔的标准和范围,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进行测算、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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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律师解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月21日 法释〔2012〕19号
(第一部分)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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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49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2626
201224040《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问题的座谈纪要》201161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11110《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22612《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814820091294——《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620101116《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1982011226《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0311120051459《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38020063260《人民司法&案例》20081079200907184《人民司法&案例》20091063
(参阅:陈枝辉律师编著:《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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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52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1116《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11167《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试行)》2010213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812《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11
2008258《关于审理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711207《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20075117《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715《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0812
2010130《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问题解答》200552011493《人民司法&案例》201202232010879《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14220091198《人民司法&案例》20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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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2011236《审判监督指导》20100167《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2011246《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2011252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提字第8号2002000292006
201111《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11920114426
《人民司法·司法信箱》200011631998870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322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2626
201224041《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1929
201115512《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0812
201013010《关于审理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711206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618
〔2006〕民一提字第8号我国基本上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说”来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但实务中不能机械的理解“二元说”,应当结合个案从实质公平的理念恰当地阐释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运行支配,不限于对运行自身存在直接、现实的支配场合,而只要出于事实上能够支配、管理机动车运行的地位和对机动车运行能够下指示、控制的地位,就是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不但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甚至包括因心理因素而产生的利益。本案情形下被挂靠单位对挂靠机动车存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其应当与挂靠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是无限连带责任。
如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人民司法·司法信箱》20091111143
《民法通则》19871143《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1126
201140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2714
1992224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3145
20086191200811
2008258272007618
20071122007618
2007114200519452007122200700232010123320108201122105挂靠关系终止后,挂靠单位既不能支配原挂靠车辆的营运,也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根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挂靠单位也不承担责任。案见2006龙民初字第27号《挂靠关系终止后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许守付等诉曹玉芳交通事故赔偿案》(杨如意、郝兴军)5
(参阅:陈枝辉律师编著:《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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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8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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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502006199192220045120011231
20013220001225
20001212000616
20001102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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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12011422891116
20103312012(53)。
。201032投保车辆是否悬挂其他车辆的号牌不影响其正常行驶,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套牌车不能简单、绝对地作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2010038201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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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85920107112200611115200678
200726192006
1536200720082532011038420120283
(参阅:陈枝辉律师编著:《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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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7620045120114223055677012020117147
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是车辆快速通行服务,该服务的高度危险性要求在缔结高速公路服务合同时应对服务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高速公路公司对禁止通行的农用车放行,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农用车所有人可以向高速公路公司追偿,高速公路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见201110622012108520111720112475。若其已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建构、维护、防护、管理高速公路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仍无法避免事故损害发生,则高速公路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见200984201003542011169(:6)201010662012(194)2005109200602125201161
2011851519993242000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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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227(:6)20061645——(:5)对乡村公路负有管理责任的乡镇政府因其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巡查清理占用道路所堆放的杂物,对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其并非直接侵权人,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见20106692012(259)
(参阅:陈枝辉律师编著:《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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