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取得矿山企业的到国土局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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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公示_行政许可类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公示_行政许可类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汇总表
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日
非行政许可
行政监督检查
其他权力事项
填表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江陵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一、行政许可类&&&&&&&&&&&&&&&&&&&&&&&&&&&& 共15 项&&&&
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审批
江陵县人民政府(法定)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委托)
1、第53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4、县三定方案:第三条第三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土地出让金。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号):(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土地交易服务费。依据鄂价房服[号,按照成交价格总额的0.65%--2.5%,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1、符合规划
2、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3、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利用的要求
4、划拨方式供地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5、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1个工作日(不含规定公示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1、用地书面申请(协议出让用地理由、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申请办理的事项及依据。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原件(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土地估计报告(由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且在国土部门备案)
出让宗地平面界限图、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缴纳凭证。
如属新建项目的,则需提供规划、发改、环保等部门的咨询回函及相关图件、投资项目备案证、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红线图。
出让合同中需补充的其它材料。
如属监察查处项目的,提供监察结案报告等相关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0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 权力编码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江陵县人民政府(法定)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委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2、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3、县三定方案:第三条第三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土地出让金& 按租赁合同约定收取&
2、土地交易服务费& 依据鄂价房服〔号,按照成交额的0.65%~2.5%,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依据《行政许可法》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0个人工作日(不含规定公示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地报批材料
1、用地书面申请(用地理由、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申请办理的事项及依据)。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或辖区国土所土地权属说明)。
4、租赁双方合同书。
5、土地估价报告(具有地价屁股资质且经省以上国土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
6、宗地平面界限图、宗地竖向界限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7、国家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文件(与资金审批权限相当的发改委或经贸委核发及环评报告)。
8、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红线图。
9、租赁合同中需补充的其它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
江陵县人民政府(法定)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4条,建设用地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第46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及特殊用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县三定方案:第三条第三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鄂价房服[号,按照成交价格总额的0.65%---2.5%,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土地交易服务费。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方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依据《行政许可法》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2个工作日(不含规定公示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1、用地书面申请(用地理由、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途、申请办理的事项及依据)。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相关政府证明材料)。
4、有关协议。
5、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竖向界限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6、如属新建项目的,则需提供规划、发改、环保等部门的咨询回函及相关图件、投资项目备案证。
7、县规划局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红线图。
8、划拨决定书中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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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编码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审批
江陵县人民政府(法定)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5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2、第6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县三定方案:第三条第三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土地出让金、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号):(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不低于标定地价总额的40%
2、土地交易服务费。依据鄂价房服[号,按照成交价格总额的0.65%--2.5%,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提供资料齐全
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不含规定公示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土地收购储备或委托交易申请材料
&&& 1、申请书(附收购合同或委托交易协议)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4、房产证及房产评估报告。
5、规划、发改、环保等土地使用文件及相关图件。
6、宗地平面界限图、宗地竖向界限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7、土地评估报告。
8、需补充的其它材料。
(二)土地招拍挂供地审批材料
1、集体会审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起价、底价。
2、县局招拍挂地块出让方案的请示及县政府对此出让方案的批复。
3、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
4、竞买人报名资料。
5、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6、土地成交价款及相关发票。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它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集体建设用地拨用审批
江陵县人民政府(法定)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县三定方案:第三条第三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批准拨用土地,不收费。
2、属于流转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类型收费。
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才可以流转
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规定公示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用地报批材料
1、用地书面申请(用地理由、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申请办理的事项及依据)。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或辖区国土所土地权属说明)。
4、有关协议。
5、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红线图。
6、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
7、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宗地竖向界限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8、相关费用缴款凭证。
9、协议中需补充的其它材料。
10、如属监察查处项目的,提供监察结案报告等相关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企(事)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江陵县人民政府(法定)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委托)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日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1、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按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2、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产监管办法,由我部商财政部确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可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进行财务处理及资产监管。
3、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
优化国有企业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要与调整用地结构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建设用地,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①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②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只对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③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
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⑤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产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收费依据及标准
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标准:
&&&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号)文件规定执行。
&&& (二)以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 1&&&&&&& 10以下(含10)&&&&&&&&&&& 2.5
&&& 2&&&&&&& 10以上至100(含100)&&&&& 2.0
&&& 3&&&&&&& 100以上至500(含500)&&&& 1.2
&&& 4&&&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1.0
&&& 5&&&&&&&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0.8
&&& 6&&&&&&& 5000以上&&&&&&&&&&&&&&&&&& 0.65
&&&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以上标准的30%收取。
&&&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代理收费,按不超过一个月成交租金金额的5%一次性计收。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不得收费。
以上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规定公示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事)业对资产处置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企办批复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5、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由有地价评估资质且经省以上国土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
6、劳保、失业保险等部门对职工安置费的确认。
7、企(事)业改制方案及主管部门的批复。
8、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9、宗地平面界限图、竖向界限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0、职工安置专户证明。
11、破产企业除不需要上述2、3项外,另需:法院破产裁定书、公告、指定清算组的函及清算组的申请。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 权力编码
采矿权审批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日发布施行)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定方案:第二条第九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1、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机关审批权限;
3、符合国家和省、市当前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4、不属于国家或省、市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勘查程度满足规定的矿山建设的要求,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
6、矿山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资源回收利用率标准;
7、矿业权属无争议;
1、法定办理期限:20日(不含规定公示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新立登记: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4)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批复和成交确认书;
(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9)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生产部分的审查意见;
(10)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11)矿山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12)需交纳采矿权价款的,需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款证明材料;
(13)采矿权使用费缴款证明材料;
(14)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15)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份构成说明材料;
(16)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科& 5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临时用地审批(法定)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效期两年。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39号),参照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收取。
2、《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不同类别按不同标准收取。
3、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四、2、建设单位临时使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以土地补偿费为基数按上款比例计收。参照征地管理费标准收取。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承诺时限为9个工作日(不含规定公示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文件。
3、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意见、临时用地红线图(城市规划区的)。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公路、林业、环保、水利、电力、城市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耕保科&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农地开发权审批
1、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
2、委托机关:江陵县人民政府
受委托机关:江陵县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县三定方案:第三条第三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农地开发权审批的许可条件:
1、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开发;
2、开发方案可行,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3、无土地权属纠纷;
&&& 4、有满足农用地开发的资金、技术、工程和组织保障。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农地开发权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立项请示文件;
2、立项呈报表;
3、土地开发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书;
6、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资金落实情况;
7、相关部门对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8、有批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未利用土地开发的文件;
9、涉及林业、园地、水域开发的,须附有批准权的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文件;
10、项目涉及单位、集体和群众对土地权属及其调整方案的意见;
11、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图斑图;
&&& 12、平原地区不小于1:5000,丘陵、山区不小于1:2000的项目规划设计图。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耕保科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
1、江陵县人民政府(法定);
2、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授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县三定方案:第三条第三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1、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二款、《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
3、征地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 &标准: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 倍以下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 倍以下缴纳(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9]24号文件,江陵县城市等别为十二等,征收标准为20元/平方米;征地管理费: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标准为征地费基数1.1-3.6%。
农用地转用的许可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4、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法定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承诺办理期限: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需提交材料目录:
1、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年&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
4、市、县政府的承诺、说明;
5、依法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7、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8、补充耕地项目编号;9、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 10、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耕保科&&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土地交易服务费
江陵县人民政府(法定),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服〔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土地交易服务费。依据鄂价房服〔号,按照成交价格总额的0.65%--2.5%,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土地转让交易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土地成交确认书等);3、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用地合同;5、用地预审意见;6、土地评估报告;7、宗地图;8、城市规划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9、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部门处理意见
县政府法制办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土地交易市场管理中心& 0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 权力编码
采矿权延续审批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
1、鄂土资发[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①前述所列36种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甲类矿产资源;②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
2、县三定方案:第二条第九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经勘查有一定的保有储量,需要继续采矿的。
1、法定办理期限:20日
2、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3)近期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或储量核查检测报告、评审备案或审查文件,储量占用登记书;
(4)已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凭证。未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采矿权人须出具有偿化处置承诺书;
(5)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备用金证明;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8)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0)煤炭矿山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特殊矿山的许可证(扫描);
(11)营业执照;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12)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科& 5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采矿权转让审批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日发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2、鄂土资发[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①前述所列36种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甲类矿产资源;②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
3、县三定方案:第二条第九项
收费依据及
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1.根据《矿产资源法》、《管理办法》以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5)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需要部分出售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2.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所谓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主要是指采矿权申请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出资人设立的法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凡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规定的,不得成为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
3.受让人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由采矿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评估机构应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案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明确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有利于我们从实体上把握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1、法定办理期限:20日
2、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转让审批: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及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鉴证文件;
(4)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5)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出具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扫描);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出资证明;
(7)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原件);
(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或结算报告及审查意见、备案文件;
(10)转让申请人需提交: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采矿许可证正、副本;③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④国有或集体所有矿山企业,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⑤再次转让的,出具原转让审批文件;
(11)受让人需提交:①工商部门的矿山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②受让人资质和资金能力证明文件(扫描);③受让人按原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承诺;
(12)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科& 5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采矿权变更审批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
1、鄂土资发[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①前述所列36种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甲类矿产资源;②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
2、3、县三定方案:第二条第九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2、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1、属于本局审批权限;
2、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3、变更内容符合法定条件;
4、变更矿区范围的符合采矿权设置方案。
1、法定办理期限:20日
2、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企业名称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说明;变更采矿权人的,提交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7、需要重新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出具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
8、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的承诺书;
9、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批复文件;
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变更矿区范围的);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5、重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6、重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重新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8、重新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
9、重新编制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10、矿山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11、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12、需要重新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出具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
13、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公司股份构成说明;
1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科 &5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许可类&&&&&&&&&&&&&&&&&&&&&&&&& 共& 15& 项&&&&
采矿权注销审批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
1、鄂土资发[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①前述所列36种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甲类矿产资源;②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
2、3、县三定方案:第二条第九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决定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二)按规定汇交资料并进行了储量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表;
(2)矿区范围及矿山开采现状与实测图;
(3)关闭矿山报告(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储量消耗与报销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以及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5)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6)资源储量报销批准文件;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资料;
(7)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8)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土地复垦等方面检查验收意见及批准文件;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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