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外国企业服务费需代扣税金手续费哪些税金

14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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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来源:作者:参与讨论:会计论;【问题】;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解答】;1、企业所得税;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
参与讨论:会计论坛【问题】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解答】1、 企业所得税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3)如果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视其在境内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境内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项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均应按收入全额10%预提企业所得税。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4)如果该境外企业来华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润率的确实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14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等内容。
 国外佣金劳务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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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十七条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比如,需要向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117万元,使用税率为17%,则应代扣的增值税为117*0.17/1.17=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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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务费应如何纳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编辑组 |
  问:我公司聘用境外一个公司在境外宣传,推广我们的产品,我们按照他们实现的销售金额的10%支付服务费,如何进行处理?
  答:1、境外公司应缴纳及附加,贵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
  《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为贵公司推广产品,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由于贵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在境内,境外公司属于在境内为贵公司提供&服务业&&代理业&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境外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营业税,相应还需代扣代缴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在境外为贵公司推广产品取得的服务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境外公司在境内也未构成机构、场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公司取得的服务费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支付服务费税前扣除规定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务费应取得合法凭证,该项支出税前扣除的限额为合同确定销售额的5%,贵公司支付的超限部分服务费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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