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甲供材搅拌机怎物业公司会计账务处理理?

建筑业购物材料账务处理-55BBS 我爱购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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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购物材料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财税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XX万元  贷:银行存款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XX万元  贷:预收账款XX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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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驰920 ,你好。以一个案例捧捧人场。案例:我司2008年跟客户签订了一笔300万的消防工程合同,我知道建筑业应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在现实帐务中采用这种方法我觉得很难。比如年我司共收到工程款270万,我司08年共开发票270万,当然确认收入270万;09年我司又跟对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变更为540万,09年我司共收到工程款70万,但如果按完工百分比法工程已经完工,就要把剩下的270万全部确认为收入。我司肯定不愿这么做,因为我司仅收到70万,且发票也只开了70万。一旦确认270万的收入,就要交很多税。万一钱要不回来怎么办?所以我就按照开发票的金额先确认了70万收入。剩下的按开发票金额,何时开何时确认。但是钱很难要,不知要拖到什么时候。必竟工程早在09年就结束了,现在已是10年了。我该怎么办啊,请帮忙,不胜感激!回答、你的会计处理方法,我感觉不是按“权责则发生制”而是“收付实现制”;对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套用一般企业或制造业的会计处理。2、建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项目包括)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直接费发生时直接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明细科目;间接费发生时计入“工程施工-间接费”,期末分配转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施工企业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也叫“中期支付申请单”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建设单位批准,施工企业会计凭批准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作为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注:不要将“工程结算”错误理解为收入,“工程结算”是负债类会计科目,不是损益类会计科目。应交税费是按税法的口径计算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只能说明营业额的发生,不是收入的发生,两者是有区别的。4、当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注:收取工程款不应确认会计收入5、建造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确认收入。仅就“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一种方法作以下解释。你描述的:“08年我司共收到工程款270万”,那末该合同你们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多少(施工产值)?也就是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是多少?你们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是多少?假设你们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工程施工的明细科目)为260万元,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是280万元,该工程预计总成本290万元,2008年应确认收入为)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89.66% 2)计算合同收入=300*.98万元 3)2008年末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 (与一般企业会计处理不同)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8.98贷: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 268.98注:建造合同收入与一般企业收入的会计处理不同,合同尚未完工,暂不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6、按照以上会计处理并不影响纳税,包括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你要知道,不管企业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法,都不会影响实际缴纳税款的。如果有偏差,说明你对会计处理的理解存在问题,应找到问题所在,提高会计处理水平
完工后收到钱,做分录借:银行贷:其他业务收入工程人工、材料等成本借:工程施工贷:现金(材料等)结转成本时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工程施工。这个题我回答过,问你是不是建筑企业,如果是,收入和成本就要改成主营业务收入(成本)了,如果不采用工程施工科目,也可以在生产成本科目里核算
帐务处理 1、施工项目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支出时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人工费等 贷:银行存款等 2、收到工程进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3、工程完工结算后 (1)结转完工收入 借:预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等 贷:工程结算收入 (2)结转完工成本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材料费、人工费等 (3)提取税金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城建税等 (4)结转收入 借:工程结算收入 贷:本年利润 (5)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 (6)结转税金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 公司支付的装修费用入“长期待摊费用”,按五年平均摊销。这样处理对吗?
这是对的,应当这么处理。 2. 因为房屋非公司所有,也没有签定租赁协议,这部分的装修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扣?
房屋的所有权不影响装修费用的核算,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符合三个原则:真实、合理、相关性。 尽管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如果这房屋确实为公司办公所用,而且装修也为办公需要,那可以税前扣除的。 3. 另外我看到别人建议的一种处理方法,房屋所有者和公司签订“零租金合同”,这样公司仅需要承担房产税部分,然后可以税前列支装修费用。这样可以吗?那么房产税又按何种税率计算,是房屋价值*0.12%?
这不行,税务机关不认可○租金合同,在征管法中有规定,税务机关认为具体的经济业务不合理的,而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这问题不好详细分析,只能说大概的,如果签订○租金合同而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市场水平,核定房屋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来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 4. 装修公司转过来的发票有些是材料款,抬头可能不是公司,但材料确实是用来装修用的。这样可以入帐吗?可以凭这些发票直接把款通过银行支付给装修公司吗?
发票台头不是公司的名字,如何证明这些材料是公司装修用的,如何证明是公司的支出?换个说法,公司的名字是张三公司,那税务机关拿李四公司的收款证明要张三公司交税行不行?那自然不行,发票的名字也是一样的。 另外,根据最新的规定,如果是装饰装修工程,装修公司采取清包工的方式,可以只就工钱部分或扣除非本公司购买的材料后剩下部分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如果这些装修材料是你自己买的,装修公司可以只就他们提供的劳务和材料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你们公司自己在其他地方购买的材料可以用销售发票入帐。但发票的台头一定是公司的名字
不是按建筑业会计核算,因为建筑业是对其他不属于自己的项目来核算的,你这业务,比较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你这投资内容,在政府没有回购之前,那路的产权应该是属于你自己的,这和房地产是比较类似,所以我认为按房地产企业会计来核算比较合适。 你设这么几个科目: 开发成本:核算项目发生的成本,包括各种设计费、征地费、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全部都计到这科目 开发产品:如果只是一条路,那直接把开发成本转到开发产品就行了,如果是几条路,那就进行归集、分摊 如果你投资开发的路直接完成直接出售给政府的,那就把开发产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并核算收入,如果先归自己一段时间,那就从开发产品转到无形资产,等政府回购以后再作为无形资产销售。 其他的管理费用这些和工业会计是基本一致的
建筑业吗?重复上税了,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贵公司的营业额应为28-26=2(万元)。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代分包方交的营业税应记入其他应收款,等支付工程款时扣回
你公司采购钢管提供给承包单位进行管道安装施工,属于甲供材料。对于“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甲乙双方特别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不同的操作方式决定甲方的不同计税结果,归纳“甲供材料”实际操作中的方式,常见的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自购材料、代购材料和合同外供料。
“自购材料”,在甲方作为发包方和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甲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或者基于其他考虑,会在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把这部分建筑材料交付给乙方时,无论把是把这部分材料直接计入甲方“在建工程”作为开发成本,还是计入乙方“施工成本”,其实质都是甲方将购买的建筑材料销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实际上就是在购买建筑材料。甲方发生了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代购材料”,这种情况甲方主要考虑把关材料质量,是指甲方出面去寻找材料供应商,并要求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并取得材料物权。甲方负责把供应商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发票转交给乙方。同时,在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也包含了这部分材料金额,但是实质甲方在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时是通过乙方户头支付为材料供应商的货款。这种“代购材料”形式中,甲方只是对材料采购起到监督作用,没有应税行为,甲方不缴纳增值税。
“合同外供料”,这种情况是指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工程价款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部分。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不通过乙方核算,直接在“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中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建造合同价款不包括甲供材,那么甲供材在施工过程中拨付给施工企业,并不意味着甲供材所有权的转移,施工企业在收到甲供材以后,可以作为代管物资进行备查登记,通过备查账反映其收发和领用情况,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施工企业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成本时,也不需要将其纳入建造合同进行核算。这种情况,甲方应把提供建筑业劳务材料金额合进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由乙方来一并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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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分析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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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 &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预收账款& &&&XX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 &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开发成本)& &&&XX万元
&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开发成本)200万元
&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 &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 &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 &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 && && & 主营业务成本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
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 &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样做解决了没有发票无法入账的问题,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我们在稽查过程中对这种情况是十分容易发现的,(看看施工合同就知道了)对建筑企业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结论
&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 &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 &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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