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过程能否美联储加息时间表?民间房贷。

民间借贷利率到底有多高?
第A12版: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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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到底有多高?
券商摸底草根金融:年息多在36%到60%之间
  中小企业融资难已不是新话题,但今年,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特别高。据采访了解,虽然不及传言中一些地方年息100%,广东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也上浮30%到50%,年息可高达9.47%,而去年仅上浮10%。民间担保中,有抵押物时年息达20%,无抵押物则高达50%到60%。  据兴业证券调研,虽然成本高,民间融资需求仍十分旺盛,吸引资金纷纷进入民间放贷行业,但风险也在累积。随着经济增速放缓,若借款企业经营不善,预计下半年违约的情况会增多,春节前后可能会出现大批企业跑路。&  银根趋紧  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飙升  6月7日,深圳银监局发布首期中小企业运营暨金融服务指数显示,深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缺口加大、融资成本上升。相比去年年底,今年一季度企业融资需求环比增加10%,平均融资需求为2782万元;企业融资缺口环比增加22%,平均融资缺口为332万元。样本企业平均授信余额环比增长2个百分点,融资成本环比增加21%,融资难普遍存在。&  “现在可以说是中小企业的寒冬,融资成本高,而且难。”广东某股份制银行支行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中小企业的资金面普遍紧张,贷款需求很大,同时银行的头寸也很紧张,放款时争取获得较高的综合收益,能贷到款的中小企业不多。目前,该行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比基准利率上浮40%到50%,企业接受上浮50%的利率,放款较快,40%的则要排队,对于特别优秀的中小企业,也可上浮30%。而在去年,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仅上浮10%左右。同时,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比以前抬高了,对于以前获得贷款但如今经营不太出色的企业,往往停止续贷。&  银行贷款利率上浮高达40%到50%,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31%,以此计算,则广东中小企业贷款年利率高达8.83%到9.47%。尽管如此,民间融资成本更高。上述负责人表示,据其客户透露,现在担保公司给中小企业融资时,有抵押物的情形下,年利率高达本金的20%,如果抵押物不足,年利率高达本金的50%到60%,甚至更高。&  民间借贷需求火爆  年息高达60%&  兴业证券5日发布月度民间草根资金调研报告披露,从浙江、福建、上海、河南、云南五地的调研情况来看,5月份民间融资的资金价格较4月中旬变化不大,月息约在3-5分左右,即月利率3%到5%,年利率36%到60%。依资金用途和期限不同,资金价格差异较大。第一种,中小企业生产对资金的需求通常为3-6个月,月息3-5分;第二种,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期限较长,一般超过6个月,价格较高;第三种,过桥贷款和企业贸易短期周转对资金需求期限较短,一般2周左右,资金价格较高,月息六七分,高的可达到1角;第四种,贷款期限较长的利息相对较低,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为月息2-2.5分。  与融资成本高涨相伴随,企业的资金需求仍在明显上升。据兴业证券调研,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银行贷款的可获性不高,对民间资金的需求明显上升;另一方面,来自于房地产行业的需求显著上升,主要受到三四线城市房地产投资的推动。&  而在资金供给方面,银行头寸紧张。上述广东某股份制银行支行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以来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银行影响较大,银监会对信贷规模的控制也依然较紧。&  资金纷纷进入担保行业  风险在累积  据了解,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最近一次加息后,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息6.31%,其4倍就是年息25.24%,分摊到12个月,月息2.1%,即民间借贷公司的放款利率不应超过月息2.1%。目前多数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中介机构尽量将放款利率控制在月息2.1%以下,但是除了利率,借款人还须额外支付手续费、评估费等费用,总体算下来,月息3%至4%算是正常水平。&  从兴业证券调研情况来看,目前长三角地区民间融资的月息约在3%到5%,有的甚至高达6%到7%。因此,不少资金介入担保行业,提供民间融资。一位不愿具名的温州投资商告诉记者,目前温州商人将资金大量转向担保融资,收益很高。  据兴业证券调研,目前民间资金供给仍较充裕。有民间贷款公司反映,4月以来,一方面,部分中小企业对生产经营趋于谨慎,而把资金短期拆出来,还有部分企业也设立投资公司做起融资放贷生意;另一方面,不少有钱的老百姓在通胀预期、缺乏投资渠道等因素影响下,而“托关系”把钱拆给贷款公司。&  但由于民间资金拆借公司众多,对资金的竞争激烈,融资成本并未下降。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意识亦上升,不单要求有抵押物,更看重还款资金来源。对于近期激增的房地产贷款需求,拆借机构除了对抵押物打折更猛,对房产至少打5折,对土地打3折,都高于前期。此外,还通过资金入股等方式控制还款风险。另外,一些贷款公司开始回避一些期限较长的高利贷(月息5分以上)项目,以免借款人携款跑路。&  短期内,民间经济对资金的需求还较旺盛,总体风险可控,但是,风险在累积。据兴业证券调研,一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期限开始缩短,从正常的3-6个月转为半个月到1个月,反映出这些企业其实是在通过民间融资勉强维持生产、拆东墙补西墙、苦苦支撑。几个老资格的民间拆借公司对行业的预计是,下半年违约的情况会增多,春节前后在资金结算的高峰期可能会出现大批企业跑路。  据《南方都市报》如何看待当前民间借贷
编者:&民间借贷演化为高利贷,在中国已成普遍现象!而且愈演愈烈!目前死伤只是少数,受害的却是更多的人!导致经济纠纷、恶习成灾、黄赌毒泛滥,甚至烧杀抢掠等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高利贷的借贷双方都有巨大的风险,彻底根除需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其产生的根源在于金融弊端导致民间借贷愈演愈烈!加之各级政府从上到下没有真正重视,公安部门一家无力通过解决治安问题来解决所有问题!这个在西方是个非常非常重大的问题,但在中国却显得若无其事,无人问津!奇也!怪也!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应规范化阳光化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民间借贷有何特点发展中存在怎样的风险政府将如何规范其发展,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
答: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什么样的
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对于畸高利率我国如何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化
问: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政府对民间借贷如何规范和管理?
答: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各有关部门多年来十分关注和重视培育、发展贷款零售商市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温州高利贷王朝覆灭:张福林夫妇落网时只剩500元
落网时,张福林夫妇身上只剩下500元现金,信用卡已经透支20多万元
出逃2个多月的张福林、叶挺英夫妇,昨天被温州警方从广西押解回温。4天前,龙湾区担保协会会长张福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在越南芒街落网。
自2011年三四月份,温州出现局部民间借贷危机后,包括张福林在内的诸多温州担保公司负责人,不是潜逃海外就是被抓获归案。据介绍,今年前3个月,温州警方已抓获涉及领域违法、恶意欠薪违法两类犯罪“老赖”共36人。
一位温州企业负责人说,之前通过担保公司放高利贷,引领社会“脱实就虚,以钱炒钱,更能赚钱”虚幻意识,也是导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导火索。如今,在社会诚信体系丧失后,温州高利贷几乎全军覆灭,大家都觉得“高息借贷”不安全。
最多曾欠10多亿
今年46岁的张福林,曾担任温州市担保协会副会长、龙湾区担保协会会长、温州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2F年到1995年期间,张福林曾先后任丽水和温州两家农药厂厂长,1997年后转战重庆房地产市场。2003年回到温州从事担保行业。2010年中旬张福林声名鹊起,他作为“温商考察团”团长,计划组团带上50亿元资金,去台湾洽谈参股台湾银行事宜,谋划大陆民间资本进军台湾金融业。
去年12月起,龙湾警方陆续接到报案,称张福林及其妻叶挺英在2010年上半年开始,以资金周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今年1月14日,龙湾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对张福林及其妻叶挺英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批准刑事拘留。1月,张福林、叶挺英夫妇先后出逃越南。温州市警方迅速启动警务协作机制,广西东兴市警方接到通报后,立即启动中越警务协作机制,向越南芒街市公安局发出协查通报。3月27日,张福林、叶挺英夫妇在越南芒街市城郊一出租屋被越南警方抓获,并于28日移交广西警方。
<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2F年下半年,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张福林所投资的资金被套牢,资金链出现断裂,讨债的人纷至沓来。为了偿还债务,他把名下的房产、公司以变卖和抵债方式,向部分债权人进行了债务偿还。张福林向警方说,一开始他还是积极还债的,但是到了后来,实在还不上了,就只好“跑路”。落网时,张福林夫妇身上只剩下500元现金,信用卡已经透支20多万元。
张福林所非法吸存到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投资到房地产、能源和医药行业,其余部分资金则以高额利息外借给他人。张福林向警方交代,他最多的时候曾经欠债权人10多亿元,目前大约还有1亿元债务欠着。目前,经警方初步查证,张福林夫妇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已达3000多万元,受害人多达20余名。
“高利贷王朝”覆灭
一名温州律师事务所人士说,张福林等担保公司负责人相继出逃被抓,意味着之前温州“高利贷王朝”开始覆灭,“张福林被抓比较晚,或将是最后一个担保公司老总”。目前温州高利贷几乎无人问津,“在信用体系丧失后,放贷人普遍感觉资金不安全。”
<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2F年温州开出第一家担保公司,至2008年6月全市注册各类担保公司已达240多家,其数量高居全国之首。之后,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大量出现,一些企业主甚至以“做担保”为荣。
一位知情人士说,2010年9月份,正值温州担保业“生意红火”,在广州召开了一次全国担保业年会,温州10多家担保企业负责人参会,迎接2011年12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在温州举办。“当时他们商量,明年‘温州会议’要用私家车接送,自相通报车辆不是就是劳斯莱斯,、根本不好意思报。”
与担保企业“阔绰”相比,其经营业绩却极为“寒酸”。一份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上半年,列入温州市经贸委调查备案担保公司40余家,其担保业务收入只有3915万元,实现利润296万元。据此计算,平均每家担保公司半年利润只有7万元,年化收益率只有平均资本金4310万元的0.3%多。
据知情人士介绍,这些担保公司的资金,有来自炒楼、炒煤等的投资资金,也有来自制造业的实业资本等。然而,上述资金的数额非常有限,更多的担保公司则是以“咨询服务”名义刊发广告,直接“吸储”或者“转手”民间资金用来放贷,赚取高额利差。借钱的多为中小企业主和商人,一般月利息为5分以上,高的甚至在一毛以上。
一家温州担保公司负责人说,目前业不良贷款率近4%,是担保费2%的近一倍,导致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根本无法进行。与2011年相比,2012年温州担保公司数量减少一半,如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几乎没有,而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从过去最多时的51家缩水为40家。她希望政府多关注担保行业发展状况,出台措施引导担保行业走出困境。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起源很早,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相关记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随之壮大。近年来,在经济危机及国内通胀严重的大背景下,大型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不断收紧并有明显的倾向性,国内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难度越来越大,催生民间金融异常活跃,规模不断壮大,据某权威机构2011年统计,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预计2012年随着CPI的不断回调,经济依旧低迷的大背景下,资金需求下降,总体规模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回调,但不得不承认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助推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股重要力量。&&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下款时间快,作为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补充,解决了很多企业资金的临时性需求,有力的支持了中小企业的经济投资,受到广大中小微企业的欢迎。
民间借贷之所以长期处在灰色地带是因为很多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或者机构承担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他们大多数以某个固定收益去向身边的亲戚朋友或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然后以更高的利息去放贷,基本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两项罪名,所以一般不会大张旗鼓的宣传,基本都在地下操作。而P2P模式的出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直接对接的平台,平台的服务商不吸储也不放贷,规避了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为民间借贷阳光化提供了可靠的商业模式。&&“高利贷”之所以有一定的市场,一方面是因为能承受这个利率的借款客户确实各方面资信条件比较差,另一方面借贷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比价渠道较少。P2P借贷平台的增多,使借款人融资渠道越来越多,有了更多比价的机会,行业市场化程度提高,逐步回归至风险和收益成正比的行业规律。使一些优质的借款企业融资成本越来越低,促进了企业财务及借贷关系的良性循环发展。&&随着P2P借贷服务平台的增多,不仅为资金需求方解决了融资难题,也为国内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了以出借为手段的理财模式。该种模式一般有房产作抵押,相比期市、汇市、股市、楼市、信托等理财渠道风险小很多,目前该模式处在市场培育初期,投资人享受改革创新的红利,收益相当可观。最近平安银行的委托理财巨亏事件,建设银行信托亏损逾半事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过度融资事件等等,使得银监会表态叫停银行代售信托、基金、保险产品,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强调地方财政不可以为地方融资平台进行担保。P2P理财模式随着这&类机构的不断壮大被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所接受,也将成为中国老百姓重要的理财渠道之一。&&P2P借贷服务平台不仅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理财服务,实现了资本的融通。同时也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升了地区经济活力。间接的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为地方政府增加税收和解决就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除了参与者的信用风险,更为重要的是网贷平台自身的风险,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网贷公司的信用风险”由于资金流量规模较小,多数银行并不给予P2P网贷公司资金托管服务,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的机会,这也是“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得以发生的原因。2、“激烈竞争下的经营风险”由于网贷平台创立初期往往难以盈利,运营成本较高,加之激烈的行业竞争更是延长了“烧钱”的阶段,长期难以盈利的平台将不得不面临关闭的命运。3、“担保杠杆过高引致市场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就国外成熟的平台Zopa和Prosper的经验来看,由于二者分属有担保和无担保模式,这决定了二者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差别非常明显。具体而言,Zopa历史上的逾期坏账率一直控制在2%左右的水平,而Prosper的平均坏账率水平达到7.42%,与之对应的是Zopa的收益率水平在5.6%-7.5%,而Prosper的平均收益率高达17.11%。就目前国内网贷平台的收益率水平来看,其普遍在15%以上,且不同模式之间收益率的差别并不明显。因此,我们认为,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体现的是投资者对于网贷平台风险所要求的溢价。就P2P网贷的需求侧来看,为市场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除了P2P网贷,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一方面,网贷运营的成本远低于小贷公司,另一方面,其为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的群体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最重要的是P2P网贷由于借助网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在规模上的发展空间远大于以自有资本放贷的小贷公司。而相对于传统的民间借贷,P2P网贷消除了向亲朋好友借款时欲说还休的尴尬,并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资使得即便发生信用风险也不至于对贷款人构成太大影响。正因为这些比较优势,P2P网贷在小额贷款这一细分市场中有着生长、发育乃至壮大的基因。就P2P网贷的供给侧来看,由于其为市场提供了一种灵活自主的投资方式,且赋予投资者较高的收益水平,加之成熟平台较为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相比于传统的投资理财渠道有其独到的优势,受到一批投资者的青睐。正因为此,网贷这一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具备持续发展的生命力。由于P2P网贷很大程度上具有民间金融的属性,加之目前国内网贷市场没有受到制度的强制约束,这使得其领先于整个金融系统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因此网贷的收益率水平可以成为观察民间信贷市场的窗口。进一步来看,随着网贷平台与区域性金融机构合作的不断推进,本地化趋势将使得其作为区域信贷供求观察窗口的功能不断凸显。而这可以为我们从微观上观察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提供一种新的、可行的途径。
随着P2P民间借贷业务的公司越来越多,其监管缺位的问题越来越被提起和重视。银监会方面有关人士此前已明确对媒体表示,此类业务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由于网站和咨询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国家对于民间借贷中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并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因为无法确定监管,所以目前P2P小额信贷领域亦是良莠不齐,骗子很多。P2P这两年发展很快,有很多后起的公司,但其相关的风险控制以及信用管理并不是一时能跟上的,坏账很高。据悉,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秘书长焦瑾璞在听说“P2P小贷公司已经发展如此迅速,将P2P模式作为一种理财产品来推销”时,感到吃惊和担忧。如果资金链断了怎么办?此外,如何面对非法集资的质疑以及如何防止洗钱,借出人资金是否会在其银行账号预存期内被截留?他们规避的途径就是“钱不经手”,直接进行借款人和出资人的信息登记、资金匹配以及安排双方见面等。钱直接从出借人账户打到借款人账户。赚的是“中介服务费”,并非利差。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这种新型的借贷模式意味着P2P业务网站已经类同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功能,应该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兴起,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更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否则,不仅会影响资金安全,如果民间资金大量通过这种渠道流转,国家却无从统计和掌握。在尹飞看来,国内小额贷款运营的法律环境并不好,民间想在金融创新方面有所贡献,非常艰难,必须得在缝隙中求创新。“此外,小贷行业发展另外一个最大瓶颈是人才。小贷面向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需要数百万从业者。目前传统银行业的就业人员是数百万,而小贷业才几万人,严重供不应求。近日,张化桥等顶尖人才的加盟示范意义巨大。今年可能被认为是小贷行业启动大发展的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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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对法律监管的启示
&&&&庄哲耕&&&&【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起源很早,即便从有文献记载时起算亦有三千多年历史,为限制高利贷的蔓延,历朝历代政府都制定了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其中不仅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还包括禁止复利及违法责任承担等利率管制的法制化实践,这对于完善现代民间借贷的相关制度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关键词】古代 民间借贷 利率 法律管制 借鉴意义&&&&古代民间借贷的起源及发展过程&&&&原始社会末期,原始的民间借贷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从逻辑上推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没有所有权的观念,就无从谈借贷:付出不必讨回;取得也无须顾虑将来能否归还;相应的利息问题更不可能提出。民间借贷的出现就是为了满足一种以不改变所有权条件的财富调剂的需要。&&&&民间借贷在我国起源很早,即便从有文献记载时起算亦有三千多年历史。根据《周礼》、《左传》、《史记》、《管子》、《墨子》等典籍的记载,周初即有“贷谷”、“贷钱”等多种形式的民间借贷,随着商业的发达,至周朝末年民间借贷一度蔚为壮观,据《管子》记载,一国借贷之民多至数万家。后来的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民间借贷已相当普遍,既有需要提供抵押物的抵押借贷,也有不需提供任何财物进行抵押的信用借贷,除了为发展生产和进行商业活动的借贷形式,在灾害或饥荒时的谷物借贷、平时急切贫困时的借贷及因租税徭役过重和战争而产生的借贷也成为常见的借贷形式。&&&&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民间借贷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秦代税负沉重、峻法严刑,加之土地兼并和资本集中严重,造成贫富不均,此时放贷者多为豪强地主、富贾巨商,借贷者多为破产农民。汉代私人间借贷非常发达,借贷者多为农民,也有官员甚至天子诸侯向富人借贷的情形,《史记》即有“列侯封君高利借债于无盐氏”的记载。&&&&唐宋时期的民间借贷进入发达完备的阶段,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根据借贷条件的不同,唐宋时的民间借贷分为质贷和无质贷两种,所谓无质贷即不需提供抵押物,多发生在商人与官吏之间,《资治通鉴》中就有“禁军大将尝借富室之债”的描述;所谓质贷,即抵押借贷,如贫农以土地作抵向富农借贷,无法偿还时该土地则由出贷者所有。抵押借贷的另一重要形式是典当,唐宋时期典当业已非常普遍,并且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由寺院及王公官吏进行经营不同,其已由寺院走向民间,在城乡人民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农业、手工业的关系尤为密切。该时期民间借贷还有一个特点,即关于借贷期限及利息多寡都有契约约定,唐宋两朝皆如此。&&&&元代放贷者既有商人、军官等个人,也有书院、寺观等私人团体,放贷牟利蔚然成风,借贷利息居高不下,甚至出现按年加倍的“羊羔利”,虽有法定利率标准,但很少有人遵循。元代民间借贷的客体更加多样化,实物借贷既包括谷物,也包括布帛及日常用品等,货币借贷包括交钞、铜钱、白银等,其中的实物借贷不仅在一般民众中进行,在商人、地主等中间也较为普遍。元代典质业不断向纵深发展,除民间“质库”外,还出现了与民争利的公办“广惠库”,吸收官民资金,收办各种有利可图的店铺买卖,操纵市面,牟取暴利。&&&&明清为资本主义萌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民间借贷有了更大的发展并活跃于广大城乡地区,对当时的经济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清代,民间借贷的形式更加复杂多样,不仅有普通商人和地主富农放贷,还有旗人、灶户、外国商人放贷,民间借贷组织发展也很快,以同乡会馆与合会为主的信用合作团体放贷、以票号及钱庄的金融业放贷、典当行业的放贷发展都非常迅速。该时期不仅借贷主体众多,关系复杂,私人贷款合约利率也因时间及借贷主体的不同而多样化,并呈逐渐下降趋势。但这只是出现在现代商业信贷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内陆的利率一直保持在高位,如农村的分期付款贷款利率经常为60%,与较低的开放口岸利率形成鲜明对比。&&&&古代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管制实践&&&&周代为迄今可考的民间借贷发轫时期,主要包括实物借贷(以贷谷为主,也包括畜产及其他农产品)和货币借贷(贷款),《左传》记载:“齐……田氏(贷粟)……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墨子》记载:“牧、粟、米、布、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事已,各以其贾倍偿之”,上述典籍明确记载了可供借贷的财产形式及利息的差别。&&&&周朝时期民间借贷利率在周初和周末有所不同,周初借贷利率较低,除因此时商业欠发达的原因外,另一重要原因是周代设有官贷于民的机构—“泉府”,随时为庶民提供资财,且根据用途的不同,不取利息或仅收取较少的利息。《周礼·地宫·泉府》篇中对此即有记载:“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其中“赊”是指祭祀、丧葬等消费性借贷,只需还本,不计利息;而“贷”是指为各类小生产者提供生产性资金,除返还本金,还需支付相应利息,支付标准为“以国服为之息”,就是按照官贷利息标准进行支付,根据熊正文的研究,周初法定年利率(约公元前1115年)为15%。&&&&到晚周时期,随着商业逐渐兴起,加之租税繁多、灾害频仍,私人间高息借贷盛行,依据《墨子》“各以其贾倍偿之”的描述,此时的利息高至与本钱相同。周初政府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较严,超过法定利率者会被处以刑罚;到了周末,虽然多数执政者反对高利借贷,但对高利借贷却几无法律的限制。&&&&&秦代二世而亡,关于借贷利率的政府管制并无相应记载。汉代民间借贷利率较高,通常达到100%,称为“倍称之息”,此外,还存在利率高至10倍的极端情形。尽管没有太多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史料留存,但从政府限制官贷利率及向贷者征收利率之税的记载仍可推断,汉代政府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是采取了相应的限制措施的。&&&&&唐代的民间借贷利率变化较大,从20%至100%的利率都有,如唐代宗时私人间的贷钱利率常为100%,而到了唐敬宗时则降为20%。宋代利率较高,通常达到100%。唐宋对于借贷利率的管制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规定法定利率,唐玄宗开元十六年下诏:“比来公私兴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宜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贫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宋代则是在《宋刑统》中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二是禁止违法高利及计算复利,并规定了违法之后果。唐文宗时曾颁布敕令:“今后应有举放,又将产业等,上契取钱,并勒依官法,不得五分以上取利。如未辨计会,其利止于一倍。不得虚立倍契,及计会未足,抑令翻契,回利为本。如有违约,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请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日。”宋代的此类规定也较为多见,如宋太宗时规定:“……出息不得逾倍,……违者罪之”。&&&&元代的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放贷者多为商贾、军官、寺院、书院等个人及团体,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元世祖以前利率约为100%,其后降至36%。元代对于民间放贷通过规定较低的官贷利率以平抑和引导民间利率,此外主要是通过立法对民间借贷利率加以限制。比较以前各朝,元代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较为严密和完整。一是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如元世祖时发布敕令,民间贷钱取息,虽逾限,止偿一本息。随后又立法规定民间借贷取息之法,以三分为率。二是对暴力索债进行立法规制。元代刑法规定:“诸称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有辄取嬴于人,或转换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女,以为奴婢者,重加治罪……”。三是专门针对军官放贷进行规定。如元世祖时诏令:“禁军吏之长举债,不得重取其息,以损军力,违者罪之”、“禁云南权势多取债息”等,元代军法对此也作专门规定,如“诸军官役其出征军人家属,又借之钱而多取息者,并坐之。”&&&&&明清两朝继续沿袭历朝反高利贷的思想,立法规定了相对较低的民间借贷利率和相应的违法责任。《大明律》规定:“凡私房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违者笞杖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同明朝一样,清律也规定了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为年利36%,且从清朝立国直至宣统年间未有改变。明清两代放贷主体愈加多样化,除对军官放债有规定外,对官僚、平民等放贷者也有相应规定。明代法律规定:“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者以不枉法论”,明宪宗时期曾有禁止所有官员放贷的规定。清朝对官员放贷限制更加严格,明确规定不得放贷取利,违反者治罪。为保护满人利益,清代法律还禁止平民放贷者向其放高利贷,违反者“……送该地方官,照领催枷号七十五日之例,减一等,枷号四十日。”&&&&古代民间借贷利率管制实践的启示&&&&目前我国通过股市和债市的直接融资比重较小,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借贷的间接融资方式。而长久以来的通货膨胀压力迫使央行将准备金率提到了历史高位,并严格控制银行信贷规模,正规金融市场的数量控制措施使资金供给更为短缺。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现象都促进了中国民间信贷的发展。由于民间信贷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等优势,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据研究发现,在长三角和珠三角一带的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开始疯涨,此外,一些不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也开始蔓延,并呈现出迅猛发展的状态。尤其是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民间借贷存在着信贷风险难掌控、资金流向难检测、债务纠纷易发生等潜在的风险,同时也潜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总之,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多问题,亟须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而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盛行,历代政府都试图通过对利率的管制遏制高利贷,以实现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虽成效不大,但仍有一些做法对于现今民间借贷的规制具有启示及借鉴意义。&&&&利率法定。从周至清,各朝都制定有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以遏制高利贷的蔓延,虽并未得以很好实施,但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并产生了一些作用。一方面,以法律规定放贷者可以收取相应利息,反映出执政者对利息来源于利润以及让渡财产的使用权应当取得回报等金融规律具有一定的认识,客观上对社会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法定利率为界定高利贷提供了一条简洁的标准,也是进一步规定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对引导民间借贷规范运行、抑制高利贷产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代民法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与古代各朝的规定有极为相似之处,这显然与中国古代法有着一脉相承的传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1991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的利率肯定受法律保护。&&&&禁止复利。古代各朝多有“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的规定,如唐文宗时期颁布的敕令:“今后应有举放……不得虚立倍契,及计会未足,抑令翻契,回利为本。如有违越,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类似规定在我国现代法律中也有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规定与上述古代的规定如出一辙,应当是禁止复利和越法高利的“古为今用”,是对古代法制的传承。&&&&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就要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润空间。贷款利率浮动空间的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也没有上限,因此,央行要结合利率市场化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盈利空间来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范围。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发布民间借贷行为指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我国目前缺乏对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加上金融产业布局不合理,使得中小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民等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民间借贷形成和活跃的制度性原因。&&&&首先要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和差异化,完善政策和制度供给,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需要的投融资渠道和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资本市场。&&&&其次要积极创新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工具,使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从债券市场上得到筹融资机会。&&&&最后要创建风险投资公司或产业、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并采取措施逐步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实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金融服务,为敢担风险者提供投资渠道,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尤需提及的是,古代在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法律管制的实践中还认识到金融制度的重要性,早在周代即产生了这种思想,认为对于高利贷问题既不能以令禁,也不能以法限,只有完善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使国家资本快捷流通、实现增值,才可实现借贷利息降低、避免产生高利贷的目标,这对于思考当前我国金融改革及民间借贷法制化无疑也极具启示和借鉴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借贷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我们要充分借鉴中国古代民间借贷的发展经验及历代政府所采取的借贷利率管制措施,对当前民间借贷加以严格管理,否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作者为福建农林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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