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交过社保的人员怎么做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认定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引&&号:-1
&&&&&&发布机构:劳动就业处
&&&&&&发文日期:
&&&&&&文&&&&&& 号:郑人社就业(2012) 14号
&&&&&&主&&题&&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与《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1名成员;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是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当年经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当年年底仍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且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一年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6次求职记录,经一年以上的就业援助后仍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中的1人);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主要是指持有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或就业转失业的人    员);  (七)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主要是指退出现役后2年内尚未实现就业或退出现役后2年内就业转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主要是指持有县级以上总工会下发的评为劳动模范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九)登记失业的军烈属(主要是指因公牺牲的军人或被追认为烈士的子女、配偶、父母,并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主要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满16周岁子女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子女,并进行失业登记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父亲或母亲);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及程序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1〕14号)执行。  二、目标管理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年就业工作目标,结合就业形势及实际需要,制定公益性岗位设定管理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县(市、区)下达,将其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并进行绩效考核。  三、岗位申报  (一)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设定和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开发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及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所属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岗位开发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核。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根据评估、审核结果编制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设定使用计划,于每年年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由政府全额出资、部分出资或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单位应自日起两个月内将当前公益岗位及人员使用情况报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并填写《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办法》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审核的,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  四、人员招聘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和用工(用人)单位招用申请,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二)凡符合岗位要求,有意向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未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申请,填写《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符合第一条(安置对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还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如低保证)、被征地证明(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残疾证》、复员转业军人证明、劳动模范证明、军烈属证明、离婚或丧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岗位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专业技术证明、学历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公示后,将申请人的材料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县(市、区)政府开发使用管理的公益性岗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聘;  市政府开发市属单位使用管理或区属单位使用管理的公益性岗位,经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招聘。  (四)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招聘条件和报名人数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招聘结果。  (五)用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要求,对招用人员进行公共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知识等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用工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当订立《郑州市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郑州市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用工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职工花名册、考勤、请销假等情况记录,作为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请工资、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的依据。  六、工资福利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工负伤或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七、资金保障  (一)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二)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填写《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4)以及《郑州市公益性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5),报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就业人数及考勤情况,按规定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拨付资金:  1.市政府开发,市属部门使用管理的,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2.市政府开发,区属部门使用管理的,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3.县(市、区)政府开发使用管理的,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拨付。  八、统计报告  (一)用人(用工)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6)。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送《郑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填写《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表》(附件7),并自空缺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经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进行补招,并抄告同级财政部门。  九、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人员招用和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及时办理用人单位的请办事项,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2.人员上岗使用情况;  3.岗位空缺与补招情况;  4.安置人员权益保障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岗位评估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已设岗位产生的社会效果;  2.年度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3.岗位数量满足社会需求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  1.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  2.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附则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新区、航空港区应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公益性岗位管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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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日期: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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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办字〔2012〕8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
  根据《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推进加快和谐吉林建设,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审核认定
    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失业状态、年龄因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
  (五)大龄失业人员;
  (六)残疾失业人员;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九)失地农民。
  第二条&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公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前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近期两寸彩色照片3张等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1),不同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
  3、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6、失地农民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协议书或证明书。
  (二)审核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资格、公示等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上报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上报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3、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确认工作,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分别在“日期”栏目填写认定日期,在“认定机构和经办人”栏目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相关要求填写。
  第三条 实行分类管理服务。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组织所辖服务站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就业困难人员家中,全面掌握其家庭状况、身体条件、技能水平等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档案。还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求职意向,将其分成A、B、C、D四类管理,其中,对家庭特别困难,迫切需要岗位援助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纳入A类管理;对希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纳入B类管理;对愿意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纳入C类管理;对单一要求实现正规、稳定就业人员纳入D类管理。
  第二章&就业援助
  第四条 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援助。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意向,对A类人员实行“不挑不捡72小时即时就业”的承诺服务;对B类人员重点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对C类人员提供以社区服务为主的就业岗位、技能培训,落实社保补贴政策等;对D类人员提供有效的岗位信息、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五条 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援助。各级就业服务局要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援助活动,通过对就业困难人员入户走访,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援助政策等措施,全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层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预案,根据每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
  第六条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通过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热线),指定专人负责,使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帮助。各级就业服务局(人力资源市场)要实施专门服务流程和标准,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信息网和基层所(站)等多种途径向就业困难人员发布求职招聘信息。
  第七条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自身实际和用人需求,帮助制定适合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街道(乡镇)、社区基层所(站)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联系,广泛搜集用工信息,要保证信息搜集、发布的时效性,做好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岗位供需对接。&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培训意向和创业愿望的,优先安排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可申请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九条 自主创业援助。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工作。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援助。各地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下列两类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至退休:一是2008底以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三年期满,女即时达到45周岁、男即时达到55周岁(以下简称4555)的就业困难人员;二是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的4555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招用4555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后续跟踪援助。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对已就业人员要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等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困难,落实相关政策,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被注销的;
  (二)被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录用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实现灵活就业,有稳定收入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六)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联系的;
  (七)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相关就业证明到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后,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后,上报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后,予以退出,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填写退出原因,分别在“日期”栏目填写认定日期,在“认定机构和经办人”栏目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相关要求填写。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每季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登记统计后将人员名单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汇总后上报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县(市、区)就业服务局统一将其退出就业援助范围,并及时更新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县(市、区)就业服务局要据此填报《就业援助工作情况》(人社统EP71号)、《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人社统EP4号)。
  第十四条 对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中填写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及政策起止日期,并分别在“日期”栏目填写审核日期,在“经办机构和经办人”栏目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相关要求填写。
  第十五条 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县级以上就业服务局每年结合《就业失业登记证》审验,重点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就业和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审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支持,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重要民生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人社、财政、税务、工商、城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的职责任务,形成政府领导组织、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各负其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推动的就业援助工作格局。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就业服务局应建立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热线电话举报等问责机制。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热线)电话,随时受理政策咨询、意见反馈以及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由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撤销认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2、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它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就业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调配证)手续、县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且连续进行失业登记1年以上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人员。
  7、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8、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人员。
  9、失地农民: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完全失业耕地(水田、旱地和鱼塘等)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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