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有哪些什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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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模型等,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信息。
  (一)各类产品(包括且不限于半成品)的设计、程序、实验、配方、技术数据、专用技术、图纸、生产工艺、工艺诀窍、制作方法、生产流程、经验公式、管理诀窍、样品(包括模型)等。
  (二)专用设备及其相关图纸、资料等。
  (三)各类产品的模具、量具及其相关图纸、文件资料、物品。
  (四)各类产品(包括部件)科研计划、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各种数据、过程、结果。
  (五)与公司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软件开发、策划、广告等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资料、数据、信息。
  (六)其它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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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根据公司《商业机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则,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哪三个级别?各类新闻媒体的接待,联络和采访安排遵循什么的原则?
根据公司《商业机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则,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哪三个级别?各类新闻媒体的接待,联络和采访安排遵循什么的原则? 10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建立公司的保密制度
  对信息进行分级,确保信息权限与各级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密切匹配;对信息进行分类,确保从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及流程,到客户资料、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定价方案、招投标标书、财会报表等各方面信息都有负责人把关。
  对信息负责人进行制约。古代对于军队的调用采用“虎符”,几块虎符拼在一起才能调用兵马。对于商业机密的调用,企业也可以借鉴“虎符”的经验,对信息负责人进行分权和制约平衡。
  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
  同涉及企业保密范围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约定员工离开企业后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以及员工不遵守竞业限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补偿费。
  与此同时,与员工保持和谐的雇佣关系。不可忽视员工对于公司的不满,更不可忽视员工对公司的集体诉求,维持和谐的劳资关系,建立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才是保护商业机密最根本举措。
  限制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这是早期对员工保密的硬件要求,这些限制有诸多不便,已经慢慢被淘汰。比如,在公司限制员工使用U盘、移动硬盘、笔记本电脑,不准安装光驱、刻录机等,限制某些电脑连接外网等。
  此外,采用动态的加密软件“网镖”,现在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比较紧要的公司使用较多。安装此类软件的企业,只有相关权限的管理者才能在局域网看到相应的机密。
根据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做出了如下解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我认为当事人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去够建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相关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还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帮助,这样可以使公司的保密制度以及员工的保密协议制定得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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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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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国资委网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2010〕41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 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 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 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 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 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 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 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中央企业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部位)及区域,应当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要害部门(部位)或者涉密区域,加强防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发现商业秘密载体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处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商业秘密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等工作的经费。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由本企业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责任,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mail推荐公司三高管辞职创业 原投资方指其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李亚坤
  深圳一家游戏公司前总经理与投资方发生分歧后,成立新公司另起炉灶,还挖走前公司26名员工,被投资方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去年6月,该总经理以及公司另外两名副总均被警方抓获。此案将于今日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侵犯商业秘密入刑在深圳并不多见,有律师指出,这一罪名立法存在模糊之处,容易被忽视,一旦卷入案件,后悔也来不及。
  辞职创业获700万风投
  被控罪的姚某强现年33岁。他于2000年进入福州大学就读,七年后硕士毕业,主攻计算机方向。姚某强毕业之后来到深圳一家网络公司工作,从事游戏系统设计。2008年4月,姚某强和同事黄某林等人商量创业。
  当时网络游戏正火,他们计划做网络游戏开发,于是一并辞职成立了一家名为“岳览时代”的网络科技公司。这家公司由姚某强的哥哥以及另一名投资人陈某一起投资,注册资金50万元。公司规模不大,最初从事3D运用业务,譬如房地产3D模型,也开发过几个简单的网络游戏,但没有达到上线要求。
  转机在2009年2月出现。岳览时代公司找到了颇具实力的“风投”。根据有关司法材料显示,由华成峰集团控股的深圳天境世纪公司以投资人角色入股公司,投入700万元,占股35%。华成峰集团董事长李某勇系全国人大代表。
  岳览时代公司原有人员姚某强、黄某林以及投资人陈某也均享受不同的股份。其中姚某强任公司总经理,黄某林任副总负责技术,陈某任副总负责行政财务等。但最后三人均被指控侵犯商业秘密罪。
  游戏开发失败玩家流失
  按照约定,岳览时代公司要在14个月内开发一款名为“大荒传奇”的网络游戏。游戏上线后,交由天境世纪公司运营。运营利润分配上,天境世纪公司占75%,岳览时代公司占25%。
  不过由于游戏开发并不顺利,迟迟未能上线,以致超过约定时间。有关司法材料显示,从2010年开始,投资方天境世纪公司以借款形式,继续投资了1700多万元用于游戏开发,约定利润优先偿还借款。
  经过将近三年开发,这款网络游戏终于在2012年12月上线,不过未能引起关注。姚某强在谈及游戏开发失败的问题时,认为游戏上线没多久,因为营运版号申请延误,被国家新闻出版署叫停。一个月后,游戏重新恢复运营,大量的玩家已经流失了。
  负责技术的副总黄某林则认为,游戏失败与市场推广不足有关,另外还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推出之初,遭遇玩家外挂,导致游戏内部经济系统崩溃,玩家流失严重。虽然后来这一技术问题被解决,但是为时已晚。
  人事波动游戏运营受影响
  对于最后的决裂,双方各有看法。投资方在向警方报案时称,游戏上线势头一片良好,头两个月实际运营收入已经过百万元。但因为利润要先偿还前期借款,姚某强等人觊觎优厚的利润,萌生了“借机生蛋”的念头,将这款游戏改头换面重新包装上市进行盈利。
  但是姚某强认为最后的决裂是一系列连锁反应。一方面投资方派来一名顾问管理公司,姚某强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同时投资方对岳览时代公司清盘,2013年1月一份岳览时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还显示,因为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各股东将股份以近乎无偿的价格转让给投资方天境世纪公司,由投资方持有岳览时代公司全部股份。
  岳览时代公司原有的两名负责行政以及人事管理的副总被辞退,一名人事经理也被辞退,只有技术人员均被留用。这两名被辞退的副总都是姚某强创业初期的投资人,其中一个还是他的哥哥。姚某强接受调查时称,虽然投资方极力挽留他和另一名技术副总黄某,包括承诺重新给他们分配股份,但是他和黄某林都觉得不好意思留下来,因为被辞退的人和他们都是一起拼搏的兄弟。因而两人最终也选择退出。姚某强在月期间辞职。黄某林则在2013年8月辞职。
  另起炉灶挖走26名技术员工
  在岳览时代公司发生大变动的同一时期,被辞退的公司副总陈某注册了一家名为东谷科技的新公司。姚某强则通过自己的一名亲属希望寻找到新的风投,重新开始游戏开发。这名亲属看着游戏行业前景不错,决定自己向东谷科技投资2000万元,用于游戏开发。
  新的东谷科技公司大量从天境世纪公司招纳员工,司法材料显示,先后有26名技术员工陆续从原公司离职加入东谷公司从事游戏开发。一名员工在证词中说,因为有了原来的游戏开发经验,此番在新公司从事游戏开发时,就知道怎么做是对怎么做是错。
  但是这样的举动触动了原投资人天境世纪公司的利益。他们在有关材料中称,随着主要技术人员的接连离职,游戏运营大受影响,游戏运营后期每月收入才区区几万元。天境世纪公司也从2013年7月开始,向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报案,指称姚某强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日,岳览时代公司前总经理姚某强、两名前副总黄某林与陈某均被警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抓获,此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东谷公司以及前述三名负责人均被检方指控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
  纠纷经过
  成立公司
  2008年4月,姚某强和黄某林等人成立岳览时代网络科技公司。由姚某强的哥哥以及陈某投资。
  风投加入
  2009年2月,天境世纪公司以投资人角色入股,投入700万元,占股35%。
  开发不利
  岳览时代开发游戏不顺利,超过约定时间未能上线。天境世纪公司以借款形式,继续投资1700多万元,约定利润优先偿还借款。
  双方决裂
  游戏上线后未引起关注。投资人陈某及姚某强的哥哥被辞退。姚某强与黄某林也在2013年分别辞职。
  另起炉灶
  陈某注册了新公司:东谷科技。从天境世纪公司招纳26名技术员工。天境世纪称游戏运营大受影响。
  被控犯罪
  2013年7月,天境世纪报案,指姚某强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次 年 ,姚 某强、黄某林与陈某均被警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抓获。
  以案说法
  潜藏在另起炉灶里的法律风险
  到底什么是商业秘密?
  姚某强等人为何会从创业家沦为犯罪嫌疑人?何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罪名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有两个,到底什么是商业秘密,究竟给权利人造成了什么损失。其中要认定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这包括涉案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非公知性。另一方面,要看权利人是否已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的范围和程度。
  在这一案件中,涉案人员曾与原公司签订过有关商业保密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确认“大荒传奇”游戏源代码及相关文件属于商业秘密,且游戏知识产权已被资方控制。这表明公司采取过保密措施。
  同时借助于有关鉴定指出,姚某强开设的新公司源代码中有15个程序代码文件与大荒传奇游戏15个核心程序代码文件相同,这15个文件内容属于非公知信息。
  在造成的损失上,又通过第三方评估认定,大荒传奇商业秘密开发成本价值220 0万元,其中大荒传奇游戏代码商业秘密价值650万元。
  不过姚某强在供述中辩称,新开发的游戏和原开发的游戏完全不一样。他认为在这个行业里,每个游戏程序开发员自己手头上都会有几套别的公司程序代码,这是这个游戏行业的常态,并不认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发虽少风险仍存
  根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披露,2011年至2013年深圳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仅有26件47人。而从2014年至今,新增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也不会超过10宗。
  实际上,深圳创业氛围浓厚,从一家公司带着技术去创业,引起纠纷的不少。但据检察官透露,大部分纠纷都是使用民事诉讼的手段,或者被侵权公司未报案,以至于案件并未进入刑事程序。
  有律师也告诉南都记者,司法实践中发现,侵犯商业秘密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但是损失认定却很困难,立法存在模糊之处,再加上类似案件取证也很困难,因而被追究刑责的少,但不代表类似行为发生得少。
  以本案为例,权利人在2013年7月向警方报案,其间多次补充材料,并在材料中强调公司老板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而警方直到2013年12月才予以立案,次年6月才正式对涉案人予以刑事拘留。调查过程持续将近一年时间。
  这都表明类似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确实较为困难。但这名律师也告诉南都记者,正是因为立法有模糊之处,被追究刑责的少,这一罪名也常常被忽视。但是刑事程序一旦启动,带来的后果却又很严重,后悔也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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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写:南都记者 李亚坤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另起炉灶有风险 他们为何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
事件中双方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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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保护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已经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建立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从总体上看,多数国有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保护措施仍然比较落后,致使侵害国有企业商业秘密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国有企业商业秘密被泄密
和窃密的现象屡屡发生,部分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把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在确认商业秘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这些信息必须处在秘密和难以为公众知悉的状态;(3)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4)企业作为权利人,必须对这些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本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对有关信息适用哪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企业要权衡利弊后作出合理选择。对于确实适合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信息,要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把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纳入企业资产管
理的轨道。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如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到企业发展及较大经济利益、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等程度,对商业秘密确定不同的密级。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把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当前,侵犯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不特定人以盗窃、利诱、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类是不特定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一类所述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类是特定人(如本企业
职工或交易相对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国有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四类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他人非法获取、披露或者使用的,而仍然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行为。
国有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窃密、泄密和破密。要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等,专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国有企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并确
认职工知悉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实。国有企业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组织形式变更等经济活动中,要十分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如果发现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使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制度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如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
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
三、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重视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1)要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重点是指导国有企业落实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2)要加强调查
研究,及时发现和分析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并推广保护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努力探索保护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3)要根据行业、产品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研究制定分行业、分产品的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引导国有企业商
业秘密保护工作走向规范化;(4)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在执行公务时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犯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希望你们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将有关精神传达到各类国有企业。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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