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能否异地结算方式代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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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进展】人社部: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政策将出台
异地就医何时不再难?养老保险会收不抵支吗?央企负责人限薪会不会导致人才流失?在10月24日召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回应了这些社保及薪酬领域的热点话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政策将出台针对社会上反映突出的异地就医难问题,李忠透露,人社部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卫计委按照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原则,研究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文件正在起草制定中,目前进展顺利,有望在今年四季度出台。李忠介绍说,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群众对于医疗服务结算便捷化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推进异地就医,主要采取三步走策略:一是提高统筹层次;二是推进省内的异地就医;三是推进跨省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提高统筹层次方面,目前全国城镇医疗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市级统筹,而在此之前,全国很多地区的医疗保险统筹是县一级统筹,老百姓到市里看病就成了异地就医。通过实现市级统筹,60%以上的异地就医问题得到解决。在巩固市级统筹的同时,全国还有6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和西藏。完善省内异地报销方面,全国已有27个省建立了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或把各地社保的数据用到省一级来处理,以此解决在省内异地就医方面的问题,其中15个省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做好了,异地就医问题又能解决大约30%。综合市级统筹,90%左右的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可以解决。现阶段,矛盾最突出的是跨省异地就医问题。这一问题随着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政策出台,也有望得到改善。该政策将主要从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结算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要求,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便捷的医保服务。养老保险可当期支付最近公布的2013年全国社保基金决算报告显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增速低于支出增速,引发一些人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足的担心。对此,李忠表示,养老保险当期支付没问题。据介绍,201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0790亿元,比上年增加2490亿元,增长了14%;支出16699亿元,比上年增加2751亿元,增长了20%。今年前三季度,基金运行基本沿袭了这一态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是16310亿元,增幅12.6%,支出是14635亿元,增幅19.6%。李忠说,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但是总收入仍然大于总支出,能够确保当期养老金的发放和支付。李忠分析说,造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年国家加大民生投入,养老保险受益人群的范围更广了,保障的水平更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10年调整,现已超过月均2000元。其中,2014年的调整待遇工作使7411万企业退休人员受益。这些因素会带来养老金支出增长。但是按目前基金收支状况,不会出现有些专家担心的情况。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还将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核实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清理企业欠费、巩固省级统筹、严格控制违规提前退休、加大财政投入等多种手段,不断增强基金的收支平衡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央企负责人薪酬不会“一刀切”《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引发普遍关注,有传言称央企负责人薪酬会降低70%左右。对此,李忠明确,具体的薪酬水平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不是简单的“一刀切”。李忠介绍说,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具体细则正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将按程序报批后尽快下发。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完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确定机制,对于不合理、偏高及过高的收入进行调整。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下降,有的企业负责人下降幅度可能还比较大。但是,具体企业具体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是薪酬确定机制产生的结果,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薪酬水平的最终确定,还会因为企业的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经营规模,企业具体负责人的经营难度、经营责任、经营风险以及经营业绩等方面形成差异。因此,最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间的薪酬水平仍然是有差距的。有人担心“限薪”会造成高级管理人才流失。李忠表示,改革方案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的要求,综合考虑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特殊性,重点就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作出了规定。与此同时,改革方案也为中央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留下了空间,明确规定对于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机制。他认为,只要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及其市场化的薪酬分配机制,就不会造成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流失。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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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报道 &发稿时间:&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明确了下一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根据文件要求,明年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实现这一目标,文件提出了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分层次推进思路,并明确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为工作重点。同时,文件还对异地就医时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完善异地医疗费用核查机制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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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报道网、中国企业报道、企业报道网、企业报道、中国企业、中国企业新闻网、企业新闻网、企业、记者、新闻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可结算
来源: 水母网
将于7月1日实施的《法》,规定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和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作为一名烟台人,我们的医疗保险待遇又有怎样的变化呢?
为使大家能更清晰地了解《社会保险法》,本网特别推出关于《社会保险法》的专题报道,并请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医疗、工伤、生育几个险种进行仔细解读,让市民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
没有工作也可参加
我是一个普通居民,还没有找到工作,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吗?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城乡的各类居民都覆盖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之内,实现医疗保险全民覆盖。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强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未成年人、大中专学校学生、老年人等非从业城镇或农村居民,则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充分考虑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会公平、权利平等。
烟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日启动,凡是烟台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都在保障范围内。
烟台增补调整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5213种
我在开发区一个企业工作,去医院看病、买药的报销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这些支付范围是由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评审,科学论证,将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安全、价格合理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从而确保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烟台于2010年制定了《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及《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将307种国家版药品和216种山东省增补类药品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增补调整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5213种,现在2010版《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已经出版发行并实施。
老公有老婆生小孩可报销
我是芝罘区一个企业的男职工,我有生育险,我对象没有工作,那她生孩子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解决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问题。这改变了部分统筹地区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后,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我每次住院,老是自己要先垫付现金,有时为了报销医药费的事情,跑来跑去,十分麻烦,新法有无便民的规定?
答:针对医疗费用报销麻烦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通过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既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少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保障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烟台对异地安置(工作)人员住院医疗费结算也作出规定,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异地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异地急诊人员可在当地选择一所定点医院填写《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登记表》,到医疗保险事业处登记备案,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发生医疗费用后,将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治疗明细交给原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每月在规定日期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结算。
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是一名已经生育了的职工,为什么还要参加生育保险?新法中,对生育保险参加人员范围有没有什么新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必须强制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通过建立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为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和配偶提供生育保险的保障,这是每个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先行垫付让受伤劳动者不再“伤无所医”
我是一名老工伤人员,新法中对工伤人员待遇问题有什么新规定?
答: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首先,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另外,提高了一次性工亡、伤残补助金标准。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第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上述三项,待省、市明确贯彻实施细则后,即可实行。
医疗保险可退休时一次性缴足
我是烟台一家困难企业的老职工,退休时,不到缴费的最低年限,退休后还能报销医疗费用吗?
答:《社会保险法》对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作出规定,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无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补缴费用包括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在烟台,从日起,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从日以后退休的参保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补齐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达不到25周年,女达不到20周年最低年限的,须由职工本人以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按4.5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上述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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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是办了异地就医手续的,现在想咨询一下在外地发生医疗住院费用的报销结算的一些相关事宜,如:需要提供一些什么资料、报销的时间规定、报销程序。我们是通过社区办理的异地医疗保险,报销时只能由社区的人员代办吗?可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金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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