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包括哪些

  【摘 要】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和行业还将扩大,抵扣链条将逐步完善,进项抵扣也将更加充分。加之试点企业业务范围开拓和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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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浅谈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和行业还将扩大,抵扣链条将逐步完善,进项抵扣也将更加充分。加之试点企业业务范围开拓和有关配套措施逐步到位,“营改增”试点企业减税效果将进一步显现。如何顺应政策的改革方向,充分享受税制改革后减税效果,是我们财务人员理应认真思考探索的课题。 中国论文网 /2/view-4673971.htm  【关键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营改增”;税收优惠;税收筹划   日,我国酝酿多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已在上海部分行业率先正式启动,包括交通运输业和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6项现代服务业在内,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前已逐步推广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等10个省市地区。面对这一税改契机,本文从“营改增”政策出台的背景介绍开始,通过政策解读深入分析税改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并从优化供应渠道、拓展业务空间、重视投融资策略、细化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了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旨在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效益最大化。   一、“营改增”的改革目的   我国现行针对服务业的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而针对工商业征收的增值税是按产品销售额扣除外购原材料和设备价值的增值额征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存在“全额征收,重复征税”等缺陷,不利于服务业加快发展。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以消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障碍,总体上减轻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产业链的税负。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立并行日渐显现出内在不合理和缺陷。实施“营改增”并非营业税和增值税简单转换,而是一项重大税制创新,是推进制造业升级、解决服务业发展滞后问题的重要措施。通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打通了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并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税,实现公平税负,能够促进工业领域专业化分工,做大做强研发和营销。同时,对服务业实行与工业同样的增值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为服务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特别是对分工细、链条长的现代服务业,减税效果会更明显。就业的最大容器是服务业,领域宽、覆盖广的服务业发展了,就业也就会随之扩大,这是最突出的改革效应,对城镇化发展也是有力的促进和支撑。其目的是给企业减负,解决重复征税,让企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更具前瞻性和战略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的试点内容及其变化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主要体现在税率和税基的变化。   (一)新旧税率对比。   “营改增”新旧税率对比情况(见表1)。   (二)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的变化。   服务业在现行税制下归属于营业税纳税主体,即按营业收入的5%计提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实施后,将采用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率,简单比较服务业的税负将提高一个百分点,但是综合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则未必增加税负;运输业在现行税制下归属于营业税纳税主体,即按营业收入的3%计提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实施后,将采用运输业11%的增值税率,简单比较服务业的税负将提高八个百分点,但是综合考虑“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加的部分由税务进行返还,则对运输企业未必造成税负增加;对于计税基数来讲,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应交税额,而应交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按照销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减去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之差来计算应交税额。   (三)对定价机制的影响。   服务业和运输业的定价机制比较灵活,服务、运输价格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所以税收的变化有可能会影响到服务、运输价格的制定。例如,对于一项当前营业税率适用5%的服务项目,其业务收费为100元,扣除5元的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后净收入为95元。营业税改革后,假设同一项服务以6%计算增值税,即同样实现95元的净收入,理论上服务价格可能需要提高至约101.1元。但是企业是否要提高服务价格,或是以此作为谈判的借口,要看企业的价格决策策略和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业务细分状况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   三、“营改增”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的影响   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08月,是承担贵金属资源统一管理、统一供应、集中储备和含贵金属、有色金属废催化剂统一回收职责的专业化公司。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贵金属租赁、销售、代保管,贵金属化合物销售,含贵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催化剂回收,其它炼油废催化剂无害化处理。   在“营改增”之前,我公司属于销售和租赁两种经营模式掺杂的混合销售行为主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在日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按“营改增”之前税法规定,对租赁贵金属这种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产生的进项税额应全额转出。因此我公司为租赁购进的大批贵金属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   在“营改增”之后,我公司作为有形动产租赁企业得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税收优惠:   (一)减轻税负成本。   我公司作为增值税原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按照增值部分及17%税率计算增值税,即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征增值税后,仍然按照增值部分及17%税率计算增值税,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传递,实现“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有效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的弊端,有利于减轻税负成本。   (二)提升企业竞争力。   “营改增”之前,我公司以租赁费形式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是价内税,其中包含了应承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客户拿到发票后也不能抵扣,无形中增加了客户的成本,对此客户颇有争议。“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可在各个环节层层抵扣。这些原来不能抵扣的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也可作抵扣,又从实际上降低了商品价款。这一举措从而提升企业的价格竞争能力。   (三)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营改增”后,企业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使自身需要交纳的税金相应减少,税负成本降低所释放出来的资金可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提高专业化程度等方面,进一步节约资金成本,减少财务费用。   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在“营改增”中的筹划   按照国务院安排,北京市于日实行“营改增”试点,我公司作为纳入此次“营改增”范围的企业之一,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分析政策,运筹帷幄,加以筹划。   (一)按实际业务结算。   我公司之前收取的贵金属租赁费中包含了管理费、资金占用费、加工费和损耗费,“营改增”之后,为了更能反映业务的过程性和真实性,也为了客户账务处理的规范性,我公司将租赁费结算进行分拆,只有管理费和资金占用费以租赁费名义开具,加工费和损耗费按实际业务开具,对于变更的结算方式以发函的形式通知到已签定合同的所有客户。   (二)调整加工费结算期。   由于贵金属租赁期较长,一般为三至五年,而且回收加工贵金属都是在租赁期的最后一年,而租赁费是每年结算一次,但是如果每年结算加工费,只有销项税额而没有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不利于减轻税负成本。“营改增”之后,我公司经过讨论,认为加工费的结算时间应该以实际业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因此将加工费结算期从每年一次调整到最后一年结算。   在笔者看来,这次“营改增”是政府主导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我们要充分把握机遇,认真分析市场形势,提出拓市场、强管理、增效益、促发展的一系列措施,夯实财务管理基础,全力优化资源配置,挖潜增效,促进企业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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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旺 李珮&&&&&&&&来源:金融时报
  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营改增”试点的鼓声越来越紧,而融资租赁业自“营改增”以来所遇到的诸多难题——出租人的税赋加重,资金流、票据流、物流难以一致,售后回租业务一度停摆等等也亟待解决。
  “营改增”大幕即将在全国拉开,融资租赁行业该何去何从?对此,融资租赁公司和理论界都极为关注,纷纷献计献策,财税部门也在积极调研了解情况。根据融资租赁的业务特点和租赁公司的实际情况,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对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所包含的购买有形动产价款和租息,分别适用17%和6%两种增值税税率(简称“两率”)。在众多应对策略中,这一策略被越来越多租赁公司所接受。
  营改增&&喜忧参半
  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的指导思想是完善税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是“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之一。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的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但是对于融租赁整个行业而言,“营改增”则是喜忧参半。
  喜的是“营改增”从根本上解决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双轨并存造成的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不能抵扣的难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被统一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畴进行管理。较为清晰地明确了租赁业在税收上的行业定位,融资租赁获得相对公平和良好的政策环境。税改将有形动产租赁纳入了增值税管理的链条,使得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在流转税的适用性上保持了一致性,简化了承租人的税务处理,也加大了经营单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可能性。
  忧的是,租赁公司自身税负大幅增加,并且无法实际享受到“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这一过渡性优惠。另外,占融资租赁业务60%以上的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此类业务只能停摆。
  “营改增”试点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种种困境已引起了财税部门的重视。2013年2月,时任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赴天津调研“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税负增加问题。会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金融租赁”)常务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王蓉介绍,租赁行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原来缴纳营业税时,税务部门就是按照差额征收的,即设备购置价款和相应的利息支出都可以进行扣除。“营改增”后,税基基本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附加税费也相应提高,总体税负增加三倍多。二是租赁服务中的售后回租业务,是租赁公司从企业手中购买设备,然后再租赁给企业来获取租金回报。但“营改增”后,租赁公司购买了上游企业的设备,却无法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造成抵扣链条中断,致使企业税负增加。王军表示,“营改增”试点阶段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进一步研究与关注。
  据统计,2012年国内9家金融租赁公司实际缴纳营业税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20亿元,增幅近200%.试点之初,考虑到融资租赁业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出台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过渡性政策。但是,财税[2012]86号文明确该“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也就是说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了租赁本金。而以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利差为3%来测算,公司的实际税负约为0.7%,远低于税负超过3%才可即征即退的标准。
  民生金融租赁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汤敏认为:“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若以86号文的口径,即分母为租金全额,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只有0.5%左右,远小于3%,无法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实际上,“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这一过渡性优惠政策也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两率”
  为破解税收难题支招
  在当前“营改增”试点环境下,如何解决前述问题呢?民生金融租赁根据融资租赁的行业特殊性与租赁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建议以“两率”策略来应对。具体来说,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实行17%和6%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税率为17%;租息部分,税率为6%.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
  王蓉指出,税收政策应当兼顾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和税负变化。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发挥的是替代银行提供融资的作用,它销售的只是自己的租赁服务,获得的收入只是租息,租赁的本质属性是金融性质。所以,租息收入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既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也与“营改增”下其他现代服务业的6%的税率保持一致。
  6%的税率比营业税下5%的税率要高,这是不是仍然会提高租赁公司的税负?汤敏认为,从名义税率来看,“两率”的名义税率的确仍高于营业税下的税率,但站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高度和整个价值链的角度来看,6%利息部分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可以拿来抵扣,整个价值链上的税负是降低的,这符合“营改增”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购买设备时,已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然后承租人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在出售这个环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在承租人支付租金(包含本金和利息)给租赁公司时,若要求租赁公司按租金全额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就会导致承租人将设备价款本金部分重复抵扣。
  对于“两率”策略,史燕平教师表示,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根据价款和租息划分,按照两种税率征收也是值得采纳的方式之一。财税专家、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原所长曾国祥也赞同这种设计方式,他建议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是否介入有形动产所有权转让的购买交接环节为边界,如不介入该环节,应视为现代服务业,对有形动产价款部分和租息部分实行不同税率;如介入该环节,应视为商贸服务,对有形动产价款实行17%的税率,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这样既有利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小型的、区域性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能更充分地发挥融资租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出租人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从而造成重复征税与抵扣链条中断。业内某些租赁公司采用了折衷手段,只对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本金部分不开票且不计算销项税。财税专家,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王冬生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规基础,存在着很大的合规风险。他表示,增值税是一个链条,只有在征税的同时,抵扣进项税,才能充分发挥环环相扣的链条机制作用。
  民生金融租赁首席分析师赵小川建议,对有形动产的售后回租服务也实行差别征税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对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开具零税率发票;对租息部分则按6%的税率计征,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他认为,这样的方式既解决了售后回租中重复征税与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同时在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各环节的票据能够更加完备。
  此外,有不少公司提出对融资租赁征税实行金融保险业的简易计征方法,甚至有公司提出融资租赁行业应当退出营改增试点的观点。对此,史燕平认为,将融资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是政策制定部门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关注,也是融资租赁行业一致呼吁要进入增值税链条多年努力的结果,不能因为遇到一时的问题就止步不前。
  赵小川的观点是,简易计征的特点就是进项不能抵扣而销项能用于下游企业的抵扣,如果未来银行实行简易计征方式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如贷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可以进行抵扣。银行自身进项(居民存款)不需要抵扣,简易计征的方式对于银行而言是可行的。但这种方式显然并不适合租赁行业。此外,3%即征即退政策是国家为了减轻“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租赁公司税负可能有所增加而提出的过渡性政策。但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实际税负水平来看,3%这一比例仍然偏高。对于业内关于调整即征即退比例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上也很难实现。赵小川说,租赁环节的租息部分按6%税率上缴,也是综合考虑了原先营业税的税率水平与目前3%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比例偏高两个因素后提出的解决方案。
  解决问题
  重在交流沟通
  虽然融资租赁在“营改增”过程中突显出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将有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良性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应给予行业更多的扶持,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融资租赁业的‘营改增’改革是必要的。希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营改增’为契机,紧扣税收政策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结合点,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一个更有利于其服务实体经济的税收政策设计和安排,支持融资租赁业发挥功能,更好更积极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王蓉如是认为。
  要彻底解决“营改增”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问题,最终需要财税部门政策制定者认识、了解融资租赁行业,倾听行业的声音。同时也需要融资租赁行业统一意见和认识,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和困惑。我国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监管的实际,如何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以及行业与财税部门的沟通,是融资租赁行业面对的难点。
  王冬生表示,从财政税收的专业角度而言,两种税率的应对策略将融资租赁应税收入划分为价款和租息两部分,改变了收入的性质,这在以往财政税收领域没有先例。但这种应对策略从理论上而言是可行的。如何让融资租赁业内和财税部门普遍接受则需要多沟通交流。王尤贵也持相同观点,他多次表示,融资租赁行业应该与政策制定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使其了解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和发展。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李思明建议,在试点的过程中,融资租赁企业保持与当地税务局沟通,通过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案例,帮助税务部门理解租赁行业。从而试点过程中寻找有利于行业的解决办法。
  我们也应该看到,明确融资租赁行业属性,形成良好的法律配套环境是解决融资租赁“营改增”难题所不可忽略的因素。相关立法机构应保持税制改革的持续性,避免税收政策断层碎片化。解决这一难题仍需各方的共同努力。财税部门等政府机关、各院校专家学者和租赁公司纳税人应积极参与、共同探讨,寻求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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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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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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