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规定

李克强部署“大病保险” 媒体解析资金来源
中国政府网
  “二次报销”后自付部分仍有困难怎么办?  设立基金特殊情况特殊安排  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将会如何落实?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最有可能的是设立基金,对于特殊情况给予特殊的财务安排。这里面涉及的救助机构主要是慈善机构。未来大病保险之后,可能会建立相关的基金,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来进行特别的财务安排,以保证相应医疗的需求者得到更好的满足和支持。  按照要求,今年大病保险全部开展,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对这些人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过一定额度,由大病保险报销50%以上。关于超过一定额度是如何判断的,文件规定: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所公布的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超过一定的额度以后,这个资金再予以报销。这种报销也是分段的,就是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从前几年的试点来看,一般都在50%-80%之间。当然,这种报销以后,可以使大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报销至少50%,可以有效减轻个人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同时还有一些特殊困难的人群,文件明确要求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具体如何实施?  政府公开招标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如果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合同约定,需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同样,如果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来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解释,当地政府要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时候,就开始公开招标,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就来竞标,设计投标文件,然而由专家来打分,确定哪家保险公司中标,或者一家或者多家。中标之后就可以和政府签定合同,然后为当地的居民提供大病保险。(责任编辑:杨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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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 · · · · · · · · ·光明网:大病二次报销需配套政策兜底
日08:5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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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在日前举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座谈会上谈到,近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很明确,就是补上大病保障的“短板”,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后再进行第二次报销,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11月7日人民网)
  尽管我们已经初步进入全民医保国家行列,但基本医保的报销水平较低,导致大病患者个人承担的经济负担依然沉重,不少家庭因病返贫。在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的基础上,推行大病二次报销,无疑有助于减轻大病患者负担。
  不过,看病减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看病难、看病贵涉及诸多因素,因此大病二次报销不能“单兵突进”,需要配套政策的兜底,保证其政策善意从理想照进现实。
  首先要加快医保全国联网。大病患者往往需要到北京、上海等医疗水平先进的大医院就诊,这就牵涉到医保异地报销的问题。目前,医保尚未实现全国联网,除了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设相对滞后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各统筹地区筹资和待遇水平差异大,才是异地就医结算的难点。在各地财政对医保费用支出不平衡的情况下,经济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联网缺乏动力。只有医保实现全国联网,异地就医报销畅通无阻,二次报销才能真正让大病患者得到实惠。
  其次要降低虚高就医成本。当前看病贵固然有政府医疗卫生投入相对不足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医疗总体费用虚高与百姓实际承受能力之间存在矛盾。一个国产的心脏支架,出厂价不过3000元,可到了医院便成了2.7万元。看病费用的总基数不真正降下来,即使通过二次报销提高国家埋单比重,减少个人支付部分,仍无助于从根本上为看病减负。必须打破“以药养医”模式,整治医药流通环节,遏制过度医疗现象,以釜底抽薪彻底降低虚高的就医成本,国家为看病兜底的惠民福祉才能得以实现。
  最后,关口前移重视预防。曾有三级甲等医院的外科医生感慨,自己基本上就是守在家里天天忙着开刀,可渐渐就发现,“很多病人根本就是治晚了,他们为什么不早来?为什么不预防?很多病情是完全可防可治的!”大病二次报销属于事后补救,无论报销多少,都无法从根本上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痛苦,也给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当前“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障模式亟待关口前移,突出“预防为主”,将一部分经费用来做健康教育和体检,纠正不良生活方式,及时发现疾病苗头,帮助更多的家庭避开大病致贫的无妄之灾。
(责任编辑:陈惠照(实习)、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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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会议|||文献|||事件|||专题|||图集|||视频|||天津扩大社区药品报销范围 新政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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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市委、市政府20项民心工程,保障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20项民心工程,保障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报销范围,切实降低参保患者个人负担。新政策8月1日起实施,范围涵盖公立社区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和民营一级及以下级别的医疗机构。
&&&&凡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中,符合低价药政策的品规,全部纳入社区医疗机构报销范围,并以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报销社区零差率范围药品,参照此支付标准执行。新政实施后,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增加1200多个品规,扩大了72%;参保患者在社区和一级医院看病用药,与在二、三级医院相比,个人负担将降低40%~50%。对于在低价药挂网采购中,通过议价形成的价格,高于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的,按照异名库零差率支付标准执行;低于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议定价格执行。对于在低价药挂网采购议价过程中,出现违背低价药政策,明显涨价增加患者负担的,医保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 &&&&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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