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贸易代理商与经销商区别的税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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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天猫申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谢S的详细描述: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认定条件不同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帐务处理上区别
  (一)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两者处理存在不同
   1、一般纳税人处理为
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
  2、小规模纳税人为
库存商品等
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
  (二)在销售商品时,采用的税率不同。
  1、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税收管理规定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税率与征收率不同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商业小规模按4%征收率;商业以为小规模按6%,(免税的除外)。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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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更多 &&&  1.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纳税主体: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在我国,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法定增值额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不仅涉及生产环节销售货物的领域,而且在流通环节销售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
  (3)税率: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17%、13%、零税率三档税率。其中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3%为低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 2.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和所具有的国籍,也不分所处的地区,均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征税客体和税目:消费税征税客体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消费税共有11个税目,如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3)税率: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共设置25个不同档次的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45%。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
 && 3.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关税的特点:
  (1)关税是统一的国境征税;
  (2)关税是以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为征收范围;
  (3)海关是关税征收管理机关。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都是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在商品流转中商品销售收入额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业务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之间存在着配合关系。
  一般说来,出口商品大都免征关税,与此同时,出口商品也大都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或者将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退还。反之,进口商品大都征收进口关税,同时,也大都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见,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的联系是很密切的。
&&&&& 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X增值税率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X消费税率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 && 1.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
&&& &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 &3.二者都属于流转税;
&&& & 4.二者都具有转嫁性;
&&& & 5.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 && 1.两者范围不同:增值税对货物普遍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货物征收。
&&& & 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 &3.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 & 4.两者的计税方法不同: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增值税与关税的最大区别为:增值税可以抵扣,关税不可以抵扣。
如何计算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比如我现在要从国外进口一批货,外商给我的FOB价格是1万美元,这种货的关税是13% 。
那我需要交的税是(关税+增值税)&1万美金么?
还是(关税+增值税)&(1万美金+国际间运费)呢?
假如美元兑人民币为1:8
国际间运费包括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假如是30000元(RMB)
进口关税=(FOB价格10000美元*牌价8 元(RMB)+国际间运费30000)*适用税率13% =14300元(RMB)
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CIF价格元RMB)+14300元(RMB))*17%=21131元(RMB)
加工后再出口的话可以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公式=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涉及消费税的货物还要征收消费税
如果进口的货物在国内销售不予抵、退税。
什么是&保税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具有什么特点?
1.特定目的。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于两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存储)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2.暂免纳税。《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各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3.复运出境。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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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区别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但由于部分资产的处理在上也有相关处理规定,专家提醒企业,视同销售问题&两税种&的纳税原理不同,政策也各有差异,企业应该对比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切勿混淆。   据介绍,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它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对于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函[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为此,国税函[号文件明确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即,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专家解释称,理解上述规定主要把握一点,就是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是内部处置资产的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另外就是确认收入问题,按照文件的规定,如果属于上述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且该资产在空间上并没有转移至境外,则该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就不用确认收入,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尚未结转的成本或尚未计提的折旧可继续在后期结转或计提。如果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或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但资产被转移至境外了,就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涉及增值税及的也应按现行规定依法缴纳。   二、视同销售增值税处理的规定   增值税是最早对视同销售行为如何征税做出规定税种。按照1993年出台的《》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视同销售,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在财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作销售收入,实际工作中操作不统一,也不规范。   专家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大致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视同销售规定(一)、(二)、(三)、(六)项;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视同销售规定(四)、(五)、(七)、(八)项。   三、视同销售&两税&差异及注意事项   同样是视同销售,但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的处理却各有差异,我们对此可归纳出以下几个要点,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   1、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同。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些差别,其主要差别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而企业所得税则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此外,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外延也比企业所得税的要宽泛一些,企业应该区分同一种行为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同处理。   2、注意所得税处理时间。根据上述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资产处置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规定自日起执行,对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职工福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上问题。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会计处理有区别。个人福利理解为用于个人消费,将货物发给职工个人,会计上需要作收入处理。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如职工食堂或浴室领用了,会计上则不作收入处理。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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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业务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最终结果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额,并且在会计处理上都是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额,行为较难区分,在实际工作中常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差异而出现税务处理错误。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内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会计的一种做账方法,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规定了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项目会计上就作为进行税额转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五个方面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让,会计上不按销售做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货物的一般区分方法    (一)根据是否增值判断    如何判断一项经济事项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笔者认为应首先判断货物在企业是否发生增值。根据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从企业的生产流程来看,若外购货物并没有进入生产环节,没有成为企业的产成品或在产品,那么就没有在企业内发生增值,与之相关的经济业务就很可能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已经进入生产环节,成为产成品或在产品的购进货物,由于发生了增值,若发生特定经济业务时,就应按照增值后的计税价格计税,而不是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还是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分配给股东、无偿捐赠,全部作为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未发生增值的外购货物我们可以从商业实质判断。    (二)根据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判断    对于外购货物,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如何区别这两类经济业务,笔者认为应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在使用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商业实质”,交换是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如果经济业务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说具有销售实质,增值税应按销售处理。此时若经济业务还满足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则是一般销售;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则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果经济业务不具有销售实质,则应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是以购买货物的成本为基础处理的,不具有销售实质,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购进货物,由于交易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即有销售实质,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购进商品或自产品发生非正常损耗,此时通过以上两种标准无法判断。由于购进货物时,已按照进货价抵减了增值税应纳税额,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货物已经损耗,无法实现销售,造成税款抵扣环节中断,因此原来计入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若货物为购进货物,即按账面金额计算应转出金额;若货物为增值后的产品,则应计算产品中属于外购货物部分的金额,并以此为基础得出应转出进项税金额。    (三)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不能一概而论。    在具体工作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将所有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只有当无偿赠送的对象与企业经营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企业一种营销手段,才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等等。    从表面上看,前一种观点更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而后一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是缩小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征增值税范围。其实不然,前一种观点难以自圆其说。如企业买些土特产用于公关、超市的“买一送一”促销活动,应与移动通信公司的交话费送食用油一样不视同销售处理,而是作为企业的营销费用处理,如某汽车制造公司购进一批印有该公司汽车产品宣传图案的防晒伞赠送给经销商用于汽车宣传,若按前一种观点,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后一种观点认为是企业为扩大企业产品知名度而做的“移动广告”,而这些防晒伞是企业做广告宣传的载体,应象对待企业发放的产品宣传册一样,不能视同销售,且原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还有,由此可见,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不能一概而论。    三、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货物业务的账务处理差别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转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这笔行为不实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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