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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 7045字节 日 11:07 评论: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 孙炜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创造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施的外部空间或者户外的场地、设施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桥梁、灯杆、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光投射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喷绘画布、公共广告栏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18米以上的楼体立面或者顶部设置展示牌、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等标识性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轻轨站、地铁站、候车亭等各类站场及报刊亭、电话亭、道路名牌等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喷绘画布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四)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施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五)利用围墙或者工地围挡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六)其他。
  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及设施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市场化方式取得。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牌匾、临时性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发改、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事先征求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专项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总量、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四)实施规划的总体管理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绿地,有损绿化景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各类写字楼、公寓窗户设置的;
  (六)其他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构)筑物风貌的。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按照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统一建设户外广告设施,并在建成后组织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广告经营者通过竞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十三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持拟设户外广告的设计图和效果图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手续。
  对于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设置人签订《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设置人按照协议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予以退件,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价款的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所得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和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期限不超过5年。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和设置权,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规格、形式建设,并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外(临时性广告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收益以及以协议方式出让广告设置权取得的收益,专款用于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户外广告设置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户外广告巡查和执法等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和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协议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设施使用权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彩色效果图,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城市出入口、重要道路、机场、火车站等设置长期性的公益广告设施,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30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牌匾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辖区内的牌匾设置详细规划,明确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牌匾设置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内容,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后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编制的牌匾设置详细规划通过政务网站发布等形式进行公示,并为设置者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拟设置牌匾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牌匾设计图、效果图、地理位置图;
  (三)经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带蒙文翻译的牌匾名称小样;
  (四)设置牌匾的场地证明。
  第二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及牌匾设置详细规划对备案牌匾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内容进行确认。
  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说明理由,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六条& 牌匾应当按照备案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设置,不得变更。
  牌匾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并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核定的名称和标识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或者场所设置牌匾: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
  (二)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构)筑物顶部;
  (三)18米以上建(构)筑物顶部;
  (四)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超出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场所以外的;
  (六)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
  第五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置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施工和安全管理、广告设置信息管理、广告点位资源管理、违规广告设置执法管理等数据信息库,实现户外广告档案的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并与工商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户外广告和牌匾经营单位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经营者诚信档案,将设置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加强巡查,对未履行相应程序,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做到及时发现,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巡查或者执法中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相应程序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30日未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存在安全隐患,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街道、社区等设置的各类宣传栏由所在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
  沿街商铺利用门楣设置单色LED显示屏的,参照牌匾设置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建成且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限已到的,由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赎买其户外广告设施,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依法拆除。
  本办法出台前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建成且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限已到的,设置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出让手续,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依法拆除。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2000年12月市政府公布的《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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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仁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崇府发〔201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崇仁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崇仁县人民政府                          日
崇仁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崇仁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和宣传标语的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崇仁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城市空间和建(构)筑物,以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或其他表达方式,埋设、悬挂、张贴、绘制各类商业广告(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和公益广告(各种政策、法律、法规、纪念、文化、政治等活动的宣传)的行为: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楼面、立面、屋面的广告设置;  (二)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场地、空间等设施的广告设置;  (三)利用跨河桥、立交桥、交通护栏和路名牌、路灯杆、电力杆、电信杆、书报亭、电话亭、候车亭、临街橱窗、画(报)廊、单位院墙、建筑工地围栏、车站等的广告设置;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广告设置;  (五)其它形式在户外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版装置、招牌、标牌、实物造型、彩旗、条幅、布幔、气球、充气拱门等物质载体。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临街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场所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字号、名称的招牌、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和管理,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公益广告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建设(市政)、公安、城管(路灯)、安全监督、公路、交通、交警、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市容市貌。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使用权。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牵头由县城市管理局并会同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应当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品位设计、高档次制作的要求,做到光、影、色有机结合,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新、美、特相互和谐,并采用动态霓虹灯、闪光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和高科技手段进行设计、安装,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护、加固或拆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五)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不宜设置广告的。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文字书写规范、准确,构图新颖,制作美观,容貌整洁,牢固安全;  (三)配置夜景灯饰;  (四)不对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造成影响;  (五)利用临街建(构)筑物的,不得占压道路红线;距离高压线不小于1.5米,距离低压线或通信线不小于0.5米;距离地面6米以上的,不得超出临街建(构)筑物红线1.8米;距离地面6米以下的,不得超出临街建(构)筑物红线0.8米,底边距离地面不得少于2.4米,不得遮挡城市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  (六)广告设置者拥有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一般为1年。临时性条幅、横幅、彩旗、气球等广告设置一般不超过7天;布幔广告不超过15天;充气式装置广告设置期限以其所宣传的活动时间为准,不得超过5天,活动结束后立即撤除。  户外广告设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等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期限按照议定的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 牌匾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要相对整齐划一,与街道建筑物协调,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米,不得出现遮挡上下门窗现象,并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不得多层设置;  (二)门店招牌设施下沿距离地面不少于2.4米,同一幢建筑物上的门店招牌要求整齐美观,做到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  (三)配置夜景灯饰;  (四)牢固、安全、美观,符合有关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经常进行维修和保养,破损、锈蚀、脱色、断字、缺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必须及时整修、加固。  第三章 设置户外广告的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拥有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以及重要地段的阵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以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投标人、竟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 应当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拍卖方案由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拟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六条 凡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均可参加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  通过竞标或竞买方式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缴纳有偿使用费办理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可不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  (一)设置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兼作商业广告的除外);  (二)利用自有建筑物、场地或设施设置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第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开业庆典等,需设置悬挂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布幅、彩虹门、气球的,经批准后方可设置,活动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第十九条 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在统一规划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线杆、灯杆、护栏和公共场所、街道等张贴、投送、散发、涂写、悬挂各类广告。擅自张贴印刷品广告和喷涂广告的,由县城市管理局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广告主自行清除或交纳相应的清除费用。  第四章 设置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设施形态、规格、设置地点、数量、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设计图、设置实景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或者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五)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六)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局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的建设规划、园林、公路等相关部门,由县城市管理局即时以并联审批申请表形式书面转告建设规划、园林、公路等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建设规划、园林、公路等部门在接到并联审批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并由县城市管理局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城市管理局收到建设规划、园林、公路等部门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准设置,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救济途径。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持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户外广告设置,需要占用、开挖市政、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设施的,分别向建设(市政)、园林、公路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县城区主要干道(主要指县府东西路、活力大道、行政中心、人民大道、迎宾大道等)不得设置跨街横幅广告和在建筑物上绘制广告。  第二十三条 设置牌匾及其设施,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置牌匾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  (三)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  (四)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文字说明。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核准设置;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不予核准设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发布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发布户外广告时(霓虹灯广告除外),应在右下角标明工商、城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编号。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施的设置并发布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户外广告设施与广告画面的设置应当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设置公益广告,不得空设、闲设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观瞻。  第二十六条 各类安装灯饰照明设施的户外广告,照明开启时间必须与城市路灯同步;关闭时间,除重大节日另有规定外,春、冬季为晚上十时,夏、秋季为晚上十时三十分。  第二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变更、调整或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设置者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无条件拆除。因前款原因拆除使用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可采取变更地点并适当延长使用期限等方式对设置者给予适当补偿。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置者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由县城市管理局收回设置使用权,重新组织拍卖;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县城市管理局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整洁、美观,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完好;遇大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不是通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按广告实体立面面积分地段、分类型按月计费。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及其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设置,免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  用于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设施,在设置有效期内改作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收入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城市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城市管理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批准的地点、设计图、内容、形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未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固定范围内的处罚,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因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属于户外广告设置方面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属于户外广告内容方面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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