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未分化未分化的结缔组织病病可以投保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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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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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
来源:新浪编辑:
摘要:据介绍,这款名为“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及其附加两全保险是在监管部门出台普通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相关政策的大背景下面市的。
记者日前从股份有限公司获悉,风行国内14年、4000万客户选择、累计赔付已达300多亿的王牌产品&&康宁&系列在中国人寿上市十周年之际,为回馈广大客户的厚爱,推出了一款新产品。据介绍,这款名为&国寿康宁定期重大(2013版)(B款)&及其附加是在监管部门出台普通人身费率市场化改革相关政策的大背景下面市的,产品预定利率为3.5%,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与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组合销售,形成的定期型重疾保险组合计划,在符合条款约定的条件下,可以实现满期返还主附险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比较适合健康保障不足的群体,很有新意。
所谓返所交保费的定期型重疾保险组合计划,是相对于以往定期型重疾保险在产品到期时不返还所交保险费而言的。而中国人寿这一新款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及其附加两全保险则约定,在保险期间内除享受该产品提供的40种重大疾病和10种特定疾病保障以外,还将在生存至年满7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时(如未罹患过重大疾病)获得主附险所交全部保费的返还(不计利息)。对被而言,如果与其它同类产品相比,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让人心动的考虑因素。
此外在疾病保障方面,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对于初次罹患40种重大疾病之一或多种的,主附险合同终止,将获得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120%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如初次罹患10种特定疾病之一或多种的,则将获得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最高10万元,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以一30岁男性被保险人确定30万基本保险金额,20年年交为例,有效期内对于罹患40种重大疾病之一或多种的,在符合条款约定的条件下,将获得36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该被保险人如罹患10种特定疾病之一或多种的,在符合条款约定的条件下,将获得6万元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额度,也就是说在极端情况下,即一旦被保险人在领取了6万元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之后,不幸又罹患40种重大疾病之一,将仍然依约给付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1.2倍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即36万元。前后相加,保险公司将实际赔付42万元。被保险人如未罹患过重大疾病且生存至7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将返还其20年所交的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合计17.22万元。
考虑到健康保障不足的人群,经济能力一般相对也有限,比如刚走上社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健康资金规划不全的中老年人,每年定期拿出一笔保险费购可能存在困难。中国人寿专为这款产品设计了保费月交方式,旨在鼓励和倡导以小量多次的方式完善和健全自己的健康保障体系,解除后顾之忧。如上例,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月交20年,则每月只需交费77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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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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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产品信息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公司:中国人寿
  产品名称: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康宁保险是中国人寿多年畅销不衰的重大疾病保险。康宁定期保障期间直到您70岁,不仅给您长期的重大疾病保障,如果没有发生保险责任,还能在您70岁时将您所缴保费全部返回,让您安享晚年。
  只要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凡 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缴费方式
  保险费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障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患指定的10类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让您接受更好的治疗,分担您家庭的压力。
  ----高残、身故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维持您家人的正常生活。
  ----保费返还
  生存至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没有发生保险责任,我们将您所缴付的保险费全额返还。
  ——保单借款
  如果您急需流动资金,还可以凭借保单来中国人寿获取借款,解您燃眉之急。
  保险利益: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身体高度残疾
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按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 AIDS )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投保示例
  30岁的李先生准备投保  20年的康宁定期保险
  如果选择1万元的保险金额,每年所交保费只有250元,可以获得1万元的大病保障和1万元的高残、身故保障。如果选择5万元的基本保额,每年需要保费1250元;以此类推,30万元保额的保险费是每年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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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2013版新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9页.doc更新时间:资料大小:63.5KB资料性质:授权资料下载次数:1214 次详情请看或者&&&&更多资料部分文字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2)&网织红细胞<1%;(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六、严重心肌病: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须满足永久不可逆(注4)性体力活动能力受限、无法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持续三个月以上,须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注4)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晨僵;2.&对称性关节炎;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三十二、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三十三、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三十七、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因输血而感染;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注4)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注: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第六条&&特定疾病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项。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七、主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注2)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十、严重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2.&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注: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2.&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和一年的限制。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和一年的限制。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第八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相关资料推荐同栏目资料你可能还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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