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办理退休需要档案吗年度验证

关于开展2013年度市本级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度市本级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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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
为进一步推进市本级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建设,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经研究,开展市本级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领取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含退职)和享受遗属生活费人员。
二、认证时间
1.2013年认证工作从现在起至9月30日前结束。
2.从2014年起,认证时间统一调整为:每年3月1日-4月30日。
三、认证方法
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方式认证:
1、居住在宣城市区的认证对象可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养老待遇存折,到市养老保险中心进行认证登记。市养老中心地址:宣州区鳌峰中路48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楼“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窗口办理。联系电话:3013589,3010060
2、居住在本市乡镇或市(省)外认证对象可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养老待遇存折,到所在办事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盖章,并将《资格认证表》邮寄到市养老中心。邮寄地址:宣城市鳌峰中路48号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信封注明认证表)。
四、注意事项
请广大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看到通知后相互转告,对逾期不参加年度认证的人员,按规定将暂停发养老待遇,待其重新认证后再予补发。
外地人员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相关下载”栏,《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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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 &二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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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李某通过伪造档案等手段在我市一企业重复参保并办理退休手续,自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共骗取养老金4.9万元。省人社厅发现后——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对社会有很大危害,在执法中,对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认识不一,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责,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对此,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为量刑定罪制定了统一标准。&&退休职工在两地重复领取养老金
&&2013年8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预警信息,发现我市退休人员李某存在疑似跨市重复领取养老金问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遂对李某的退休审批材料及参保原始档案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后,先行暂停发放李某在我市退休待遇,后经省人社厅组织的跨市疑似重复领取人员核查确认,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李某与在省直属企业领取养老金的李某信息相同,系同一人在两地重复领取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经调查确认,李某在省直经办机构参保的前提下,通过伪造档案等手段在我市一企业重复参保并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在我市骗取养老金4.9万元。
2013年12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社会保险法》责令李某退回骗取的养老金4.9万元并处以罚款。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待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及上交罚款后,对其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进行了清理。
本案发生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法律解释之前,由于受制于缺乏执法手段和处罚依据等因素,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罚手段只能止步于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日法律解释出台之后,骗取、多领、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将以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社保金按诈骗罪追究刑责&&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多种形式,如在养老保险中,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伪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甚至还有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金的事例。在医疗保险中,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医疗卡就医;有的伪造、变造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
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骗保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今后,对于类似骗保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郭坤
&&最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的不良现象。反映在社会保险领域,则是屡见不鲜的骗保案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跑冒滴漏”现象屡禁不止。
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钱、救命钱、保命钱。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对于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骗保案件之所以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惩戒乏力、违法成本低。在以前的骗保案件处理中,受制于缺乏执法手段和处罚依据等因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往往止步于追回被骗取的社保金并处以行政处罚。这种轻飘飘的处罚,只能纵容骗保者。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新的“骗保入刑”的法律解释使骗保行为有了法律的“紧箍咒”,在公众心里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希望对一些典型的被追究刑责的骗保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法律震慑力,使得“骗保违法”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7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3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3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10元的额度,根据2011
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13元,宁波市113元,温州市109元,湖州市109元,嘉兴市109元,绍兴市109元,金华市109元,衢州市105元,舟山市109元,台州市109元,丽水市10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1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82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 2012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2年的,按2012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3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3年2月27日
  抄送:省社保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3年2月27日印发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发布时间:
主 题 词: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年度验证_百度知道
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年度验证
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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