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迪瑞医疗疗停牌,被收购请问是好还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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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万)流出(万)
时间成交价现手性质
公司名称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吉林省 — 长春市
涉及概念高送转预期,新股与次新股
所属行业医药生物 — 医疗器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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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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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景网3月25日 (300396)周三盘后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自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迪瑞医疗今日收报122.98元,涨8.86%。(全景网)  /finalpage//.PDF  作者:张馨文点击进入参与讨论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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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瑞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5年3月)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并且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内部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时,负有
&&&&&&&&&&&&&&&&&&&&&&&&&&&&&&&第&1&页&/&共&10&页
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当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
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
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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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相
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
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3&页&/&共&10&页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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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吉林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当日内以电话、
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吉
林证监局和深交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
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叱绦颍醵叹霾呤毕蓿谀谀恍?
&&&&&&&&&&&&&&&&&&&&&&&&&&&&&第&5&页&/&共&10&页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
幕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
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
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
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
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
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
并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
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
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
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
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
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
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6&页&/&共&10&页
&&&&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吉林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
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定期、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保
密管理工作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或
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由公司董事会要求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
责任追究措施。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第&7&页&/&共&10&页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
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0&日
&&&&&&&&&&&&&&&&&&&&&&&&&&&&&&第&8&页&/&共&10&页
附件一: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序&内幕知&&&&&&&&&&&&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内幕&内幕信&&&&&&&&&&&登
号&情人姓&身份证号码&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信息&息所处&登记时间&记
&&&&&名&&&&&&&&&&&&&&&时间&&&&地点&&&&&&&&方式&&&&内容&&&阶段&&&人
公司简称:迪瑞医疗&&&&&&公司代码:300396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9&页&/&共&10&页
附件二: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参与机构&商议和决&内幕信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签名
&&&&&&&&&&&&&&&&&&&&&&&&&&&&&&方式&&&&&&&&&人员&&&&&&议内容&&&息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简称:迪瑞医疗&&&&&&&&&&公司代码:300396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10&页&/&共&10&页成交额:--
成交量:--
所属行业:
总市值:--亿
流通市值:--亿
市盈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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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吉林省
英文名称:Dirui Industrial Co.,Ltd.
所属行业:医药生物 — 医疗器械服务
曾 用 名:-
公司网址:
主营业务:
医疗检验仪器及配套试纸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产品名称:
控股股东:
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3.80%)
实际控制人:
(持有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8.24%)
最终控制人:
(持有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8.24%)
董  秘:
法人代表:
总 经 理:
注册资金:
6134.00万元
员工人数:
电  话:
传  真:
办公地址:
公司简介: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医疗检验仪器及配套试纸试剂制造商之一,主要从事尿液、尿沉渣、生化、血细胞等医疗检验仪器以及配套试纸试剂(含校准品、质控液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有全自动尿液分析仪、全自动尿沉渣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及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
薪酬:14.17万元
530.86万股
宋勇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白求恩医科大学助教、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华侯百货经销部副经理;自行创业后,历任迪瑞检验负责人、迪瑞有限董事长、迪瑞实业董事长、迪瑞医疗董事长、长春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等职务。宋勇先生为公司的创始人,现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瑞发投资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530.86万股
薪酬:6.00万元
康熙雄先生:195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历任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检验科主任、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天坛医院实验诊断中心主任、东京大学客座研究员、首都医科大学检验诊断学系主任等职务。现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中国诊断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检验医师协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生物物理学会体外诊断分会副主任委员、芯片标准化协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实验室认可委主任评审员、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薪酬:6.00万元
姜峰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历任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附属医院主治医师、国药集团西北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陕西省医药公司总经理、陕西华信医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及总经理、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总经理、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长及法人代表等职务。现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先健科技公司非执行董事、医旭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科技部国家医疗器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卫生部浙江大学生物医学工程技术评估中心执行主任、教育部生物医学工程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商务部药品流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信部医疗器械专项评审专家、中国仪器仪表协会及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副会长。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薪酬:6.00万元
季丰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司法鉴定人。历任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吉林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吉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809)独立董事、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指导及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薪酬:120.00万元
241.30万股
宋洁女士: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与宋勇先生共同创业后,历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研发中心经理、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241.30万股
薪酬:12.00万元
丁家华先生:194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吉林省卫生防疫站副站长、吉林省临床检验中心主任、中华医学会检验分会常委、中国医院协会临床检验专科委员会常委、中华检验医学杂志编委等职务。现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卫生部临床检验标准化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检验分会顾问、ISO15189评审员、吉林省医学会理事、吉林省检验学会名誉主任委员。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张力冲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空军第二航空学院讲师,获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四等奖各一项。2002年进入公司工作,历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仪器研发中心研发员、软件室主任、硬件室主任、尿仪项目经理、尿沉渣项目经理、生化项目经理、总师办主任、仪器研发中心总监、医疗设备研发技术总监等职务。现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研发中心管理总监。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薪酬:38.21万元
孙成艳女士: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毕业于吉林化工学院;1998年至今在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试剂研发员、项目经理、试剂研发中心副经理兼研发四部经理、诊断试剂研发中心项目管理部经理等职务。现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诊断试剂研发系统总监。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薪酬:15.70万元
于歌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历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剂车间主任、试纸检验室主任、制度管理专员、仪器质量管理部经理、企业管理部体系室主任、医疗设备研发中心质量部体系管理室主任、医疗设备研发中心综合管理部经理、战略规划中心计划管理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现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仲维宇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从事过专职律师工作,历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薪酬:35.04万元
李静女士简历: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1997年至今在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试剂生产部制剂员、车间主任、生产部经理、诊断试剂厂厂长、生产总监、生产管理总监等职务,兼任长春瑞克医疗科技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薪酬:39.96万元
张兴艳女士: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财务部经理等职务。现任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此简介更新于2014年年报
注:点击高管姓名查看高管简历介绍;点击持股数查询所有持股变动
成立日期:
发行数量:1534.00万股
发行价格:29.54元
上市日期:
发行市盈率:20.8倍
预计募资:42000.00万元
首日开盘价:35.45元
发行中签率:0.77%
实际募资:45314.36万元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
历史沿革:
  公司前身为长春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瑞实业”),经日迪瑞实业股东会决议批准,由迪瑞实业原有37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依法将迪瑞实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注册号为04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总部位于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云河街95号。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关于核准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公司前身为长春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瑞实业”),经日迪瑞实业股东会决议批准,由迪瑞实业原有37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依法将迪瑞实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注册号为04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总部位于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云河街95号。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关于核准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54元。本次发行,公司收到社会公众股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453,143,600.00元,扣除部分证券承销费、保荐费、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9,386,468.00元,其中转入股本15,340,000.00元,余额404,046,468.00元转入资本公积。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为人民币6,134.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34.00万元。
参股控股公司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
参股或控股公司:1 家,
其中合并报表的有:1 家。
关联公司名称
参控比例(%)
投资金额(万元)
被参控公司净利润(万元)
是否报表合并
被参股公司主营业务
长春瑞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Ⅱ类、Ⅲ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生产
主营业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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