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再投保会收到理赔吗?属于医保骗保的后果吗?如果被发现会如何处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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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赔款全额转账至投保人断送汽修厂骗保财路
  车险赔款全额转账至投保人
  断送汽修厂骗保财路新政还对险企回访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保险消费者在直接与保险公司接触的过程中,也能更能直观地感受保险公司的服务
  断送汽修厂骗保财路
  新政还对险企回访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保险消费者在直接与保险公司接触的过程中,也能更能直观地感受保险公司的服务
  ■本报记者 冷翠华
  爱车出险后需要维修和理赔怎么办?在传统模式下,车主将车开到4S店或修理厂等第三方机构,定损、维修以及向保险公司理赔都由第三方代理,车辆修好后车主开走就可以了。而从7月1日起,四川省新出险的汽车理赔案将实施新模式,保险公司必须将赔款全额转账到被保险人实名账户,4S店或修理厂代领赔款必须经过严格的委托程序。
  随着四川正式实施这一新政,车险赔款直接到保险消费者手上的制度也基本覆盖到全国。
  赔款流进个别人腰包
  车主李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她的车去年发生过一起小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她全权委托给修理厂进行定损、维修和理赔,汽车修好后她直接开走了。表面看来一切顺利,但今年在续保时,李女士被保险公司告知保费大幅上涨,李女士不解,保险公司表示由于去年她出险次数多,风险太大,并且这些出险及理赔记录在查询系统中都有记录。经过深入了解,李女士才知道自己的车被修理厂恶意利用制造假交通事故,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当了骗保工具。
  从记者对多位车主的采访情况来看,不少车主只知道车辆出险后保费要上涨,但是对具体的上涨标准、出险次数与上涨幅度的关系并不清楚。“保险公司告诉我们要交多少保费我们按照金额交就行了。”尽管记者的一位朋友已经是老车主了,但是对保费却有些糊里糊涂。而她的想法在车主中并不鲜见。
  为何个别4S店或修理厂可以制造假事故,多次报案、恶意骗保?其中一个必须直视的原因即,车险理赔全权由第三方机构代理,保险公司的赔款也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缺少了车主或者被保险人的介入和监督。除了恶意骗保,也有4S店或修理厂给车辆小事故的定损金额高,实际维修费用低,而这些赔款直接流进了4S店或修理厂个别人的腰包。
  对此,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发布《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规定,保险公司的车险赔款应当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不得将车险赔款转账至汽车维修单位(特约维修站、综合性修理厂、汽车美容店等)以及汽车销售企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担保公司等。若第三方机构要代领赔款,必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财险工作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黄旭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出这一新政策能有效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款支付行为,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或有关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避免第三方机构恶意骗保、隐瞒真实出险次数等的情况。同时,这也是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被保险人资金安全,防止金融诈骗犯罪的必要措施。
  车主只需多做一个动作
  在记者的采访中,不少车主反映与保险公司联系主要基于两种情况,一是交保费,二是车辆出险报案,平时的接触并不多。而赔款新政实施后,保险公司加强与客户的联系成为必然。黄旭东表示,赔款方式的变革也将倒逼保险公司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
  为使新政顺利实施,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一套完善的配套办法,例如,要求保险公司录入赔案信息时,理赔系统应当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账户及账号信息;理赔系统应当能够自动识别录入的被保险人账户户名与保险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强制要求更改等。这些措施都进一步保证了客户信息的完整度和真实性,有利于保险合规经营。
  而针对很多车主担心的流程改变会不会很麻烦,或者保险公司赔款若不能及时到位,自己必须先行垫付修车费给4S店或修理厂等问题,黄旭东表示,通过一系列配套措施,车主的担心将不存在。
  首先,从报案理赔流程上看,与原有的流程相比,新政实施后,车主只需要增加一次自己接收保险公司赔款再将赔款支付给4S店或修理厂的过程,是很简单的操作。
  其次,新政策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赔款预先支付办法,简化赔款预先支付程序。对2000元以下不涉及人伤的小额赔案,应当自报案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财产损失的定损工作,并自收齐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转账支付赔款。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无人伤保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预付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已定损责任内金额80%的赔款。
  “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车主的车辆还没修好,保险公司的赔款就已经到账了。”黄旭东表示,新政还对险企回访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保险消费者在直接与保险公司接触的过程中,也能更能直观地感受保险公司的服务,为今后选择投保公司做参考,这也将倒逼险企提高服务水平。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新政策也有利于其防范和化解理赔环节风险,防止4S店或修理厂恶意骗保,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从而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盈利能力。
[责任编辑:揭秘车险骗保的三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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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人士总结出的三种类型:车主个人骗保、汽修厂骗保、专业犯罪团伙骗保。
  第一种情况涉及的金额较小,但数量并不少。有些故障不属于保险范围,但车主想把经济损失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就造假骗保。不过,经过保险公司的教育劝导,很多车主都愿意撤赔。
  后两种情况中以汽修厂骗保居多,专业骗保团伙与汽修厂通常有勾结,如果没有汽修厂的配合,骗保团伙很难得逞。几位保险公司负责人都认为,汽修厂是他们监管工作的重点。但是,保险公司通常只能约束几家有业务往来的汽修厂,不熟悉的汽修厂仍然很容易被骗保团伙钻空子。
  骗保案之所以频繁发生在修理厂,主要原因是修车利润增多的诱惑。一位4S店的修理工告诉记者:&两辆车轻轻蹭了一下,到了那些不正规的修理厂就有可能被加大损伤部位,相应的修理费用也增加了,比如工时、配件等。对于修理厂来说,车辆损伤的部位越大,在工时或配件方面获得的利润也越大。修一个小伤,可能只用几十元或者上百元,利润不过十几块钱,但把损伤部位扩大,修理费用就可能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利润自然比修理小伤多得多。&
  此外,记者从一些私家车主的亲身经历得知,交通事故&私了&也可能会引发骗保行为。他们向记者反映都曾遇到过交通事故私了的情况,&有的时候事故责任比较明确,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便是私了。可保险公司不承认,实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只好让修理厂帮忙解决。&他们说的让&修理厂帮忙解决&,其实就是让修理厂帮忙再撞一次,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谎称是车主不小心撞的。
  近年来昆明增加了不少保险公司,由于汽修厂可以代办保险业务,各大公司为了保证客户群,有些时候不得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管上就更有难度了。
  维修骗保动了谁的奶酪
  从表面上看,遭遇骗保,车主既修好了车,又获得了赔偿,有的甚至还拿到差价&奖金&,获益不少。但据调查显示,汽修单位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因汽车骗保滋生诸多问题,并不像车主表面看到的省心省事。既然汽修单位能从专业的保险制度中获利,也就同样有能力耍花招坑骗不懂汽车维修的普通消费者。最常见的手法是使用较低档次的材料为客户维修,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骗保。又如保险杠损坏程度严重,应重新更换的,维修厂却只是修复一下,索赔时按更换保险杠的价钱申报&&对于林林总总的小&手脚&,车主拿车的时候往往是一无所知的,却盲目认为这样修车很&方便&。
  市交警支队民警提醒,如果车主默认这种假车祸的制造,也很有可能制造出真事故,真正造成人员伤亡时,更加得不偿失。很可能在&导演&的假事故中,像发动机等重要部件真就被撞坏了,而这种伤筋动骨的大修汽车,今后进入二手车市场流通时,贬值率非常大。
  关紧保险监管大门
  &不得不承认现在汽车维修行业存在骗保的现象,但这大多数发生在3类以下的小企业,甚至是一些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非法经营机构,他们大多数都与保险公司有很好的&关系&,在这层&关系&下,他们便有了这种生存的土壤。&昆明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龚波说。
  据了解,《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肇事车辆凭处理机关鉴定结论或结案通知,由二类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者承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维修厂承修。
  如不按核定类别和经营范围经营的,或是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将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龚波表示,尽管有维修管理办法,但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共同完善监管机制的话,维修主管部门单方面也依然很难进行监管。
  昆明市维修协会会长杨四田曾经从事汽车维修多年,他告诉记者所谓维修骗保其实与维修企业诚信还不能完全扯在一起,骗保行为并不单只是某些维修企业能够独立操控的,其中与保险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有一定关联。试想如果保险监管够严、力度够大,维修企业哪里还有空子可钻?部分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代办权下放到维修企业,全权委托维修企业定保,有的定保金额很小,但有些处于长期合作的保险公司则将定保金额设定的很高。这种对维修企业诚信的考验,在高额的利益驱使下,往往便为不正当牟利开了方便之门。换言之,如果保险公司能在维修企业设立定点机构,指派专职人员现场办公,把定保的权利收缩回去,那么维修企业或是个别车主们哪里还有&后门&可以走?所以我认为,杜绝维修骗保关键还要看多方面的监管机制和力度。
  行家:现场定损理赔比较靠谱
  对于如何防止骗保案的发生,一位资深的保险理赔人员小林说:&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现在保险公司规定,如果是双方事故,有交警出现场开证明保险公司就可以赔;如果是单方事故,超过一定金额,就需要我们去核实现场。另外,报案定损理赔过程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首先,报案人必须带齐自己的证件来报案,这样就杜绝修理厂的暗中操作。其次,在核查的时候,定损人员检查要更加仔细,如果单方事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去出现场。第三,对于双方事故,在车主报案时,要多询问发生事故时的具体情况,越具体越好。因为,定损员可以在询问过程中了解到当时的碰撞力度、碰撞方式,这样更有助于定损员去核实事故车的受损情况,判断是否与车主所描述的情况吻合。最后,如果还是觉得有些可疑,我们就会到交警大队核实情况。&
  对于交通事故私了的车主,小林建议,如果两辆车追尾或者轻微的擦碰,不一定非要有交警到现场,只要事实认定比较清楚,双方在承认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去交警大队开具证明就可以了。有了交警大队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一样会赔偿车主损失的。
  另外,小林还说:&保险定损理赔人员的职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现在很多负责汽车保险定损的员工,对汽车的了解非常少,有些甚至连汽车的基本构造等常识还搞不清楚。还有一部分理赔人员甚至不顾职业道德,暗中和修理厂勾结,骗取公司的保险金。这些都是亟待保险公司解决的问题。&
  小林还建议,整顿散乱的小修理厂,建立行业规范,从源头杜绝骗保案的发生。
  制度:昆明应推保险&黑名单&
  针对汽车骗保现象,汽车保险行业正在逐步建立、完善车辆保险黑名单。在北京等重点城市,几大保险公司已针对汽车骗保的乱像联合打击,通过共享理赔数据资料,筛选出相似案件跟踪提示。
  中国的车险费率是根据历史风险数据进行精算厘定的,骗保所导致的风险数据直接与车险费率挂钩,如果骗保造成车险风险事故增加,会直接导致车险保费整体上升,车险消费者也就在无形中为骗保者买单。有的车主到保险公司查询时,也许会发现记录中的理赔次数超过自己实际理赔次数。根据保险公司保存的车牌号码、受损车辆照片等资料,如果车主涉嫌骗保事件中,很可能被列入黑名单,来年的交强险费率上调,车主要投保商业险时,保险公司还会拒绝投保。
  目前,昆明保险机构还尚未建立车辆保险&黑名单&。在此我们要提醒车主,选择正规的维修厂进行保养或维修,妥善保管行驶证、驾驶证等重要证件,尽量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并亲自办理索赔事宜。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修理小问题尽可能不要把车放在维修厂过夜。同时也要主动远离骗保事件。
  律师: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萃峰律师事务所杨梦蕾律师
  如果保险业务员和汽车维修企业伙同欺骗保险金,那么保险业务员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车主(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参与骗保的话,则车主也触犯了保险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违约或侵犯财产权起诉维修企业
  因为保险诈骗罪主体资格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维修厂不属于保险诈骗罪的构成主体,如果要给维修企业定罪的话,只能是诈骗罪,而不是保险诈骗罪。
  车主也可以从违约角度对维修企业提起诉讼。因为车主将车子送修即是与维修企业达成了修理协议,如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维修企业故意损坏不必要修理的零件或车体,则违反了修车协议,应负违约责任;此外,车主还可以以侵犯财产权的罪名将维修企业告上法庭。因为在车主不知情的前提下,维修企业故意损伤车主车辆实际上已构成侵犯他人财产权。
  昆明尚无法律维权先例
  但目前,在维修骗保方面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消费者少之又少,这么多年来,只有2008年在五华法院审理过一起相关案件,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而个人提起诉讼的案例目前在昆明还没有先例。
  法律在非公正的事实面前丧失威力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种是车主知情,但对其利益损伤小,欺骗保险公司获得额外利益的那部分金额不多,因此很多车主便懒得向保险公司举报,总觉得自己没有这个义务;另一种原因是车主被故意隐瞒,因为车辆维修属于技术活,一个普通驾驶员很难知道其中猫腻,一小部分无良维修企业也就乘机钻了这个空子;还有一种情况较普遍,这就是部分定损人员和少数修车厂内外勾结,骗取保金,往往他们骗取的保险金额较多,大家形成了一个联合的非法利益群体从中获利。
  送修留意里程表
  要想保护好自己的车辆,运用法律的手段是一个途径,但从其他方面也可以保护自己。
  首先,车主要到比较正规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最好是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这样的维修企业既能保证质量和诚信又有安全的监管机制。
  其次,车主要对自己的理赔手续做详细了解。也许维修厂跟你说我只帮你换了一个零件,但其实他已经偷偷地换了一大堆,修完后要认真看单据上的维修项目。
  再者,车主在将车子送修理厂时,最好留意查看里程表。因为,在很多案例中,维修厂会把车子开到其他地方故意造成事故,骗取更多保金。如果车主在拿车时,发现里程数比送修前超出了不少,心里就应该多有个疑问。
  如有其他问题请登录:&车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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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汽车网频道为您服务
(责任编辑:&小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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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去世平安保险不理赔 保险公司反称骗保
生病不赔去世也不赔,今年11月初,半岛网报道了胶州市民郑先生反映平安保险不履行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却反称其骗保,拒不赔付。(原稿)近日,郑先生取得了相关的录音证据,证明购买保险前保险公司知道其母亲是带病入保,但事情反映到保险协会后得到的答复却是:这份录音“含金量”不足,建议其投诉走法律途径。
生病不赔去世也不赔 市民称入保险是“白给”
去年8月份,郑先生的母亲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了智盈人生附加意外险,年交保费4000元,保额8万元。一共要交15年,在保险期内,大病最高保额是8万元,身故有身故保险金。09年11月份,其母亲突然头痛进了医院,被查出是脑出血,但是保险公司却称“入保前三个月是观察期”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
之后郑先生母亲去世,合同上写的身故保险金也拿不到。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郑先生母亲带病入保,没有和业务员说明,因此属于“骗保”。但是郑先生反驳说,当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知道其母亲患有高血压,只要找出来让他证明一下就可以,保险公司却表示,目前该业务员已经离职,也没有义务帮助郑先生找这个证人。
有证据仍无法合理理赔 顾客称平安保险只为赚钱
近日,郑先生再次联系到记者反映,前段时间,他已经和当初办理保险的业务员联系上,也取得了相关的证据录音,该业务员承认自己知道郑先生母亲患有高血压,属于带病入保。“几天前我去保险公司的时候,他们让我把录音拿给他们听听。”郑先生说,当时平安保险胶州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听了录音后,就告诉他,可以给1万元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合同不存在问题,之前保险公司所说的“骗保”不成立。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业务员和投保人签合同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的顺利签订视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该投保人,不允许解除合同。“既然合同不存在问题,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不能说觉得自己赚了就履行合同,亏了就说别人‘骗保’。”郑先生对于最后的处理结果仍不满意。
不满保险公司“耍无赖” 市民无路可走会诉诸法律
12月7日下午,郑先生再次联系到记者称,自己曾给保监局打电话,投诉平安保险。因为手头有录音,一切证据都对自己有利,那么保监局介入后事情应该会很快解决。但是12月3日,保监局电话通知他,这件事保监局不参与协调,只是给了一个保险协会的电话,让他们来协调。
日前他根据保险协会的要求,提供了书面材料、病例以及录音等,但是保险协会听了之后却表示这个录音不是在签合同之前录得,所以不能算是证据。最后协调无果,对方让其走法律途径,到底有没有效,让法院来裁定。
郑先生说,他没有故意闹事的想法,就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钱。“我还有个弟弟在上高三,这两年父母也接连不幸去世,我非常需要这笔钱;其次,我还要为母亲讨回一个公道。”郑先生说,母亲生病的时候不赔,去世了也不赔,那么大家还买保险干什么。
保协称录音“含金量”小 建议找业务员讨说法
为此,记者联系到了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他并不清楚,已经移交给保险协会处理,目前是什么进展他还没有接到通知。但是按照《保险法》来看,公司是拒赔的,如果消费者有异议,可以选择走司法程序。
青岛保险协会工作人员初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当时他并没有说这份录音没有用,只是说效果可能不如投保之前有用。“他这是投保之后,保单生效了才取得的证据,含金量比投保前有这个证据就晓得多了。”初先生表示,而且现在他还不知道这个业务员当时有没有和公司说明其母亲属于带病投保,如果没有如实反映,那么该业务员就属于是违反公司规定,也建议郑先生向业务员讨一个说法。最后才建议郑先生走法律途径,对于这份录音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就要由法院来裁定了。
律师称录音起关键作用 对消费者有利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敏认为,保险协会将事情推到业务员身上是不对的,既然在投保前该业务员就知道了郑先生的母亲就患有高血压,那么该业务员的行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所产生的后果也有保险公司来承担,合同签订后就已经生效。至于该业务员违反了该公司的规定,是业务员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和顾客没有关系。
至于保险协会所说录音的“含金量”不大,李瑞敏也表示,并不能这样说,在录音里该业务员承认,在投保前就知道了郑先生的母亲患有高血压,那么就足以可以拿出来作证据。如果走法律途径,对于郑先生来说,这份录音也是比较有利的。
半岛数字记者 宫昌乐车辆被盗后再投保骗保被判保险诈骗罪车辆被盗后再投保骗保被判保险诈骗罪
  车辆被盗后,不是积极报案,而是赶紧购买保险,然后再煞费苦心地编造车辆被盗谎言,骗取了保险赔偿,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损失不但未能挽回,自己和帮忙的亲戚却付出了惨痛代价。3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炜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帮忙出具虚假证言的被告人孙胜利构成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9月,曹炜在郑州办事期间,其购买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被盗。为了挽回损失,曹炜决定购买保险,然后再谎称被盗,从而骗取保险赔偿。10月13日,曹炜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郑州分为其面包车购买了盗抢险。在购买保险两个月后的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曹炜在南阳市一酒店吃饭后,向公安机关谎报其面包车被盗,并请求一同吃饭的亲戚孙胜利为其做虚假证明。同日上午,在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时,孙胜利向保险公司提供了面包车被盗的虚假证言。日,曹炜从保险公司骗得保险金23968.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炜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安邦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23968.6元,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胜利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相关专题:相关专题:相关专题:投保智盈人生理赔遭拒 市民称保险公司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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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wming1986
  去年8月份,郑先生的母亲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了智盈人生附加意外险,年交保费4000元,保额8万元。一共要交15年,在保险期内,大病最高保额是8万元,身故有身故保险金。本以为有了这个保险母亲再得什么大病也有了依靠,可结果却是180度的大转弯。
  09年11月份,其母亲突然头痛进了医院,被查出是脑出血,情况危急!但是保险公司却表示,有3个月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得病是不承保的,但是如果是病故仍然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郑先生说,当时他质疑合同上并没有这一条,但是保险公司却表示这就像是保险业务里的&潜规则&,大家都是心知肚明。&那是因为母亲大病,我也没心情和他争执这个,只要母亲痊愈了,不承保就不承保吧。&郑先生说,谁都不想要那个身故保险金。
  理赔一波三折 市民称保险公司骗保
  但是天不遂人愿,其母亲病情并没有好转,在昏迷了半个月后不幸离世。因为当初保险是在青岛签的,在母亲去世后,保险也就进入了理赔程序,本以为签了合同,之前保险公司有承诺可以得到身故保险金,板上钉钉的事实,不想中间又一波三折。在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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