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平安车险网上投保啥意思

保证保险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承保的也是信用,它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1]简&&&&介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分&&&&类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保险人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常见的有诚实保证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的内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2]。
保证保险虽具担保性质,但对狭义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而言,担保的对象却不同,两者是有区别的。凡被保证人根据的要求,要求承担自己()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权利人也即被保险人。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就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和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保险人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证保险常见的有诚实保证保险和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的内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纳的义务和承担构成。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保证保险首先出现于约18世纪末19世纪初,它是随的发展而出现的。最早产生的保证保险是诚实保证保险,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到1852年—1853年,英国几家试图开办合同担保业务,但因缺乏足够的资本而没有成功。1901年,美国马里兰州的诚实存款公司首次在英国提供保证保险合同担保,英国几家公司相继开办此项业务,并逐渐推向了欧洲市场。
保证保险是随着危机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保证保险新险种的出现,是保险业功能由传统的补救功能、功能,向现代的功能的扩展,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无异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具体到法律的层面,对履行保证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适用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以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保证保险这个“新生儿”茁壮成长,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保证保险的功能在于转嫁的,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消化保证保险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因为保证保险不是保证,所以不能享有保证所产生的先诉抗辩权或物保优于人保的抗辩权,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按照保证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在保证保险中,即贷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债务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保证保险的范围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限度内的,对于违约金、利息、等均不属于。
保证保险的权利义务及法律依据保证保险合同是与主合同(消费贷款合同)处于并存关系,属于双方有偿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为前提,而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可按和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赔。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处理其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相应的保险条款约定。保证保险的适用及程序保证保险是一种,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化解和分散,换取,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必须按保证条款约定的程序向保险人求偿,保险人应当依保险条款支付。保证保险主要分为三类: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财产、和保证保险等。与之间签订的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则分别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合同保险保险专门承保经济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合同保证保险实质上起着金融直辖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证人、被保证人、三方,而不象一般那样只有两方;第二,合同保证保险的是一种服务费而不是用于支付赔款的责任准备。合同保证保险的历史不长,传统上是由银行出具来的履行。由于出立条件较为苛刻,手续比较繁锁,就导致了对合同保证保险需求的增加,从而促进了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
从法律意义上讲,保证人只有在被保证人无力支付时才有义务支付赔款,而保证人只对权利人有赔偿义务。在承保合同保证保险时,保证人既要考虑违约的,同时还要考虑、,并要考虑到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的判别。在确定风险程度时,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在承保前,保证人往往要对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被保证人基本情况的记录,包括被保证人的历史、在社会上的影响等;2. 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由册及有关材料;3.合同业务的进展状况;4.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5.与银行的往来信函;6.企业的组织、经营状况,情况,财务审计及记账方法,附属企业的情况。忠实保证保险通常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涉外忠实保证保险一般承保在中国境内的或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可承保中国中,因劳务人员的不诚实行为给当地造成的损失。
忠实保证保险与合同保证保险的区别在于:
1.忠实保证涉及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合同保证并不涉及这种关系;
2.忠实保证的承保危险是雇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而合同保证承保的危险主要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行为;
3.忠实保证可由被保证人购买,也可由购买,而合同保证保险必须由被保证人购买。商业信用保证保险是由投保他人的信用,如他人不守信用而使权利人遭受,则由保证人负责赔偿。在中国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主要是保险。
是以鼓励该国出口商扩大为出发点,给该国出口商提供出口贸易收汇保障的一项特种业务,即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该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或银行提供的信贷进行,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机构负责支付遭拒付款部分的全部或。现在各工业、一些东欧国家,以及不少都开办了此类业务。
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一方面解除了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保证了出口企业的正常,另一方面帮助出口企业解资金需要,扩大了出口企业的经营能力。因此,受到许多出口企业的欢迎。随着的改革,出口信用险的需求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还会有进一步的扩大。从的角度来看,如何在保证基本的收支平衡基础上,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信用保证,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保证保险之运作不符合保险之本质,保证与保险皆具有的职能,但二者的运行方式却不一样。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特有的,体现为保险共同体的互助共济关系。保险虽依单个之使得以将至保险人,似乎保险人把风险集中于自身之上,然而这仅仅是形式而已。通过收取的方式将给了众多的,自己实际上并未承担什么,其的来源具有社会性,保险人支付后不得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而在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将转移至保证人(即保险人),由保证人自身独立承担风险,该行为不具有社会性,保证人唯有通过反担保或追偿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且理论上,保证不应发生损失,但是在大量的保证中,损失确实会发生,这是指被保证人违约不能偿还,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偿还保证人的情况。许多情况下,保证人也只能获得。不过,这种损失本质上是无法预测的,因而费率是建立在经验判断基础之上的。实践中,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收集和研究单个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正是在此意义上,保证保险的的实质,是被保证人因使用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
保证保险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持保证保险说的学者认为,保证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向债务人请求赔偿不成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赔偿,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第二位的。而在保证保险中.只要发生损失,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符合第一位的特征。殊不知保证责任的次位性并非针对债权人的求偿顺序,而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债务先行存在,以及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仍是债务人而言。况且在连带保证中也是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应当属于保证中的连带保证。至于保证人是承担债务履行的责任,还是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往往在保证中予以约定。保证保险在中国属于一种全新伪业务,主要应用于消费贷款业务之中,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好景不长,因消费者恶意逃债严重,陷入众多诉讼之中且追偿难度极大,人保总公司不得不于去年将该业务叫停。保证保险为何在中国遭遇此尴尬?原因如下:中国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认识极为混乱,这可以从相关学者的著述中得以佐证,甚至有学者将保证保险与相混淆,进而出现“信用保证保险”一说。理论界认识误区之源头在于将保险职能与职能混为一谈,误以为保证保险既然由保险公司开办,又冠以保险之名,应属保险之一种无疑。殊不知保险体现的是一种分散职能,通过保险公司这一中介而实现,这是保险生命之所在。而保险公司既是一个保险组织,又是一个,作为一个保险组织,成为风险分散的中间机构;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其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如投资。所以保险公司除从事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从事其它非保险业务。认为的业务都是保险业务,势必将保证保险视为保险并随便加以应用,其结果是忽视了,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对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认识不清
正是基于将保证保险定位于保险,保险业人士多认为该险种运用范围极广,几乎可运用于一切合同保证保险之中。实际上,鉴于保证保险的性,其应用范围在英美等国都是特定的,尤其是不涉及借贷合同项下的借贷保证。而中国实务界却在贷款合同中大量使用保证保险,企图利用保险的办法一举三得:保证银行贷款之安全、扩大保险公司业务和刺激国民消费,结果却事与愿违,保险公司成为最大受害者。事实上,西方许多国家的信贷保险并不采用保证保险的形式,而是采用由借款人购买、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对信贷机构的利益予以保障。借贷合同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合同双方义务履行先后上的差距.这导致借贷合同对借款人信用的要求极高,贷款方的也极大,因为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而故意不还贷的可能。这种风险的主观性使其不属于范围内的风险,否则有违原则。属于货币信用,从放贷到还贷,当中不定因素很多,且多为经营风险,不论以还是借款担保的方式.都是不愿承担这种风险的。有的国家甚至以法律形式禁止从事金融担保活动。再加之中国保险公司的盲目发展,管理松弛;资信调查与后续监管不到位;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相关制度不配套等因素,致使保险公司利益得不到保障,保证保险被叫停也是应有之义了。通过对保证保险与保证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可以进一步加深对保证保险与保证法律性质的认识,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给保证所下的定义,保证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为确保债权之效力所设之制度。而根据《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义,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也具有保障作为消费借贷(或买卖)合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功能,当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时,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两者在目的上存在相似性。保证是保证人以其资信能力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保险是以其资信能力向债权人作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保险人依约履行来保护债权人所享有债权的实现。被保证人和是否履行债务都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当保证合同的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保证所涉及的消费借贷(或买卖)合同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或者保险人才需要向被保证人或者被担保的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被保证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证债务消灭,保证责任随之消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务履行完毕,被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人免除。保证人免责的事由一般为不可抗力和债权人的过错,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应认定担保无效,保证人负责。在不可抗力或债权人过错的情形下,不承担。保证是中国《担保法》明文确认的一种担保方法,即由保证人以其资信能力向主债权人作保,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护主债权人所享有的主债权的实现。而保证保险名称中之所以使用“保证”一词,则源于保证保险业务所包含的确保相关消费借贷(买卖)合同履行的保证功能。虽然保证保险与保证存在上述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却存在本质的区别。为特殊主体,保险人是经过机关批准享有保证权的商业。[30]保证人为一般主体,除了《担保法》禁止作保证人以外的一切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均可作为保证人。[31]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保险手段,虽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但其是以降低和分散风险为主要目的。而保证合同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保证是双务性的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交纳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构成。而保证合同通常是单务无偿合同,其内容由债权人的担保权利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构成。[32]在保证中,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标志着合同目的的实现,若债务人履行债务,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为依据的保险之债不是原来已存在的债的一部分,而是独立于原债的一个新债。而以保证合同而形成的保证之债是原债的一部分,是作为主债的从债,保证作为的一种,既适用保险法的一般规定,也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拥有广泛的抗辩权。而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外,连带保证的保证人的抗辩权受到很大的限制。保证合同以担保主债为目的,其内容体现的是依附被担保的主债,而不追求任何经济利益为目的。保证是一种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化解和分散,换取商业利润。[33]保证保险以支付相当的为条件,的确定由根据购买保证保险的需求情况和降低自身经营的需要以及保证保险的成本来确定,体现了商品交换中的经济法则。保证一般是无偿的,即使有对价存在,也是由保证人确定一个具体的数额,而且并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34]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经判决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其本质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则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只要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确定发生,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35]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它不是依附其它合同的从合同;[36]而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37]承担责任的财产是的保费所形成的而不是保险人自己的财产,保险人只是保险基金的管理者,保险人不用自己的财产承担;[38]而保证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是自己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分析可知,保证保险与保证虽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差异是明显的,即相同之处是次要的,非本质的;而不同之处才是主要的,本质的。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业务创新出来的一个新品种,不同于单纯的保证合同,其本质上是一种保险。尽管保证保险也是对投保人信用和履约情况向第三人做出的一种保障承诺,但它是将投保人违约情形的出现确定为一种保险事故,通过对保险条件的确定、对保险事故和免责范围的限制以及对承担方式的约定来实现对第三人的保障的。因此,保证保险是独立于保证担保之外的另一种市场保障方式,是利用本身信用优势进行产品创新的自然结果,具有本身的独立性、科学性,不能将其简单归入旧的保证担保体系。[39]
有观点认为,保证的为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当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因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消灭时。保证保险合同因保险利益丧失而失去存在意义,故保证保险合同亦归于消灭,由此可得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被保证的消费借贷(或买卖)合同而存在。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1)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害填补合同,其能够独立存在虽然以另一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对于保证保险合同而言,被保险的合同债权仅仅是订立保证保险合同的一种动因,它不是民法上的主从关系,而是由于两者之间的关联性而形成的并存关系。最高法院在(2000年经终字第295号)判决中称:“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泰与神龙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依据《》的规定而成立的,神龙汽车公司是,华泰保险公司是。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40](2)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被保险的合同债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的一种变形,其只是发生了形式上变化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改变,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转化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保险利益并不因被保险债权的变形而当然消灭。而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债权消灭时,保证合同亦随之消灭;主合同债权转移时,对于保证人保证债权亦随之转移。[41]保证保险中承担的比一般保险较大,因而即使是在西方成熟的,对保证保险也采取谨慎的态度。
一方面,对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进行限制,一般由政府特别批准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禁止一般保险公司从事此项业务;
另一方面.对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故而保证保险业务能在这些国家中健康稳定地生存与发展。而在中国,一方面,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学术上的意见不一致导致实务中的混乱;另一方面,当前国内社会信用状况普遍低下。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中国的保证保险最终夭折于市场,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作为一种,保证保险所涉及的业务本应由专门的担保公司来经营.在中国尚未出现专业担保公司之前,由暂时经营这项业务也是情有可原的,但在中国目前已有专业担保公司之情形下,该业务就应由专业担保公司来专营,而不宜由保险公司兼营。理由很简单:中国保险业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存在诸多制度缺失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不宜涉足此种难以预测的业务,因为尽管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仍会发生.其结果势必会对现今未成熟之保险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人民保险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人民保险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中国人保自日成立,已经走过了五十八载不平凡的发展历程。近六十年来,中国人保承载的是造福于民的历史使命,肩负的是促进和谐的社会责任。可以说,中国保险业积累的深厚文化和创造的卓越业绩,都与中国人保的历史息息相关、紧密相连。在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史上,中国人保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和光荣。当我们提起1949,就会想起中国人保与共和国共同成长的奋斗岁月;提起1979,就会想起中国人保伴随改革开放发展壮大的光辉历程;提起1996,就会想起中国人保实现专业化经营,成立时间日保险责任金额31.51万亿元
铸就非寿险业第一品牌形象的成功实践;提起2003,就会想起中国人保开创了国内海外发行上市的先河。当我们提起三峡工程、岭澳核电站、中国航天、北京奥运等无数体现中国人保实力和专业水平的重大承保项目,我们充满着自豪。而当我们提起中国人保遍布城乡的服务体系和辛勤工作、甘于奉献的广大员工,我们的心中更是充满着感动和骄傲。2 006年中国人保承担的保险责任金额总计31.51万亿元,“十五”期间中国人保累计赔款支出1750亿元,我们对能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强盛和人民福祉做出积极贡献,感 到无上的荣耀!中国人保年保费规模情况:[1]
保费收入(万元)
历史蕴含价值,光荣成就未来。作为一家国有骨干保险企业,今天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旗下已经拥有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人保资产等八家专业子公司,拥有各类分支机构一万二千多个,员工九万余人,营销员十万多人。经营范围涵盖财产保险、、健康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领域,建立起了保险产业集群。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为把握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中 国人保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确了以巩固和加快发展传统主业为立业之本,以超常规发展人身保险业务为振兴之策,以开拓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等领域为跨越之道,力求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新的创业和跨越式发展,建成国际一流大型现代金融保险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为实现这一发展战略和目标,中国人保将深化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提高集团的运营效能和市场拓展能力;中国人保将推动重组与整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竞争优势;中国人保将恪守诚信与规范,珍惜中国人保重诺守信的优良传统,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中国人保将倡导人本与和谐,把广大员工视为最宝贵的财富,把满足客户需求作为公司发展的出发点,努力构建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激发广大员工的奋斗精神和创业热情,实现中国人保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PICC品牌具有六十年的历史,在国内享有显著声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人保财险是全球各大船东协会在中国的保赔通讯代理,在国际保险市场享有良好声誉。特别是公司在海外上市后,PICC进一步成为国内、国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知名品牌。人保财险是国内最大的非寿险公司,在非寿险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着非寿险市场的发展。公司主要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大型商业风险、政府采购、行业统保等集中型业务以及车辆保险、家财险等分散型业务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多年来,人保财险培养了大批优秀骨干人才,拥有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遍及非寿险业务链每个环节的技术人才,拥有一支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且爱岗敬业、团结奋进的员工队伍。截至2004年底,人保财险共开发保险条款1246个,其中主险567个,附加险679个;全国性险种725个,区域性险种521个。目前,公司平均每天开发推广1个新产品。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且科学定价的保险保障服务。同时,公司积累了海量经营数据,具有坚实的决策分析基础,对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规律有着较好的把握和认识。中国人保财险在产品开发、承保、理赔和再保险等核心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非寿险业领先水平,成熟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完善的客户信息资源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自爱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船舶、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等重要保险业务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保险保障服务。人保财险拥有遍及全国的机构网点,包括324个地、市级承保、理赔、财务“三个中心”,45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多样化的营销渠道,形成了强有力的销售和服务网络,足以支撑全国范围的&通保通赔&与&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等保险增值服务。公司拥有国内非寿险市场最大规模的客户群,建立了广泛、稳定的客户关系,具有强大的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开发和客户服务能力。公司率先在全国开通365天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现已遍布国内324个地市,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向客户提供快、优、全、广的咨询、投诉、回访、救援、预约投保等多功能、个性化服务。公司还推出了以全员全流程服务为内涵的“金牌服务工程”,以确保客户服务从规范、效率、质量三个方面不断提高,继续保持同业客户服务第一品牌。[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与济南市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这标志着双方正式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3]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健康保险市场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健康保险市场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健康保险市场是指为了满足弥补自身发生疾病或意外时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的需求而购买或准备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消费者群体。主要包括各类健康保险产品的供求双方,即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消费者,以及相关保险中介组织和健康保险产品。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比较明显的地区间差异,因此我国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的地区差异也十分明显。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居民收入水平越高,健康保险意识越强,健康保险需求越旺盛;相反,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居民收入水平越低,健康保险意识越薄弱,健康保险需求越低。阐&&&&述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消费者群体相&&&&关国家金融市场
健康保险市场是指为了满足弥补自身发生疾病或意外时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的需求而购买或准备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消费者群体。主要包括各类健康保险产品的供求双方,即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消费者,以及相关保险中介组织和健康保险产品。健康保险市场不是一个孤立的市场,它是保险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属于国家金融市场。1.根据被保险人的特点可以分为个人健康保险市场和团体健康保险市场
个人健康保险市场就是以个人为最终营销目标的健康保险市场,其主要优点是市场容量比较大,覆盖范围广,而且可以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缺点主要是市场机会相对分散,需求差异性大,风险因素复杂,销售和核保业务量大等。团体健康保险市场就是将各种社会团体作为最终营销目标的健康保险市场。其优点是需求差异性小,风险因素统一,销售和核保业务量小,但市场容量较个人市场偏小,而且可以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少。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健康保险产品都是针对个人市场设计并销售的,团体市场的开发程度很低,这使得团体健康保险市场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相比之下,美国的团体健康保险市场开发得就比较好,几乎全部的医疗保险都是针对团体市场设计并进行营销的,而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根据健康保险的保障内容可以分为医疗保险市场和失能补偿保险市场
医疗保险和失能补偿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两种基本类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将这两种类型的健康保险面对的消费者群体分成两个市场来操作。医疗保险市场的优点是市场机会大,业务种类多,产品设计比较灵活,而且消费者认知程度较高;缺点是风险较高而且因素复杂,销售、核保以及给付的业务量大。失能补偿保险市场的优点是保费收入相对稳定,风险较小;缺点主要是消费者的认知程度不高,制约了这部分市场的发展。
由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消费者对于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已经有所提高,但是对于失能补偿保险的认识却几乎为零。因此,在我国医疗保险市场业务不断扩大的同时,失能补偿保险市场的开发却举步维艰,甚至还存在健康保险等于医疗保险的错误认识。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失能补偿保险源源不断的保费收入已经成为各大保险公司生存和竞争的基础。
3.根据保险合同的时效长短可以分为长期保险市场和短期保险市场
短期市场是指购买或准备购买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险产品的消费者群体。其主要优点是风险较小,风险统计和控制相对简单,保单条款的设计时效性强,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较小,因而容易打开市场,实现规模销售,同时选择面较宽,选择也比较灵活。缺点是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保费收入资金,保单到期后的续保也加大了业务量。长期市场是指购买或准备购买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的消费者群体。其突出优点是保费收入比较稳定,主要缺点是风险的控制难度极大,产品种类较少而且销售相对困难等。
在我国,短期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很快,而长期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相对缓慢。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行业不够规范,从而导致医疗费用一涨再涨,使得各保险机构根本无法及时、科学地对长期医疗费用做出均有可行性的预测,因而阻止了各保险机构对长期健康保险市场的开发和投入。此外,国民健康教育的普及程度较低、长期以来国民保险意识的淡薄以及国家政策也是长期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迟滞的主要原因。健康保险市场由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构成。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保险中介。
在健康保险市场上,投保人是指健康保险产品的购买者或潜在的购买者,他们直接构成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的主体人群,其规模大小、收入水平、保险意识以及年龄结构、职业结构、文化结构和民族结构等都会直接影响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进而影响整个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
在健康保险市场上,保险人是指提供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健康保险产品,构成了健康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其资金实力、展业规模、数量和经营管理水平都会直接影响健康保险市场的供给,从而影响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保险入主要是各种形式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其中包括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最近刚刚成立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等。
3.保险中介
在健康保险市场上,保险中介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主要由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专业代理人等。
个人代理人(也称保险业务员或展业人员)是健康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机动灵活是其突出优点,而且还可以及时得到投保人对产品的反馈信息,适于销售比较复杂的健康保险产品。缺点是培训周期长,佣金费用较高。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办理自身业务的同时由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最常见的是银行兼业代理。其主要优点是:可以利用银行现有的客户群从而使业务面更广,同时可以大大降低销售成本。由于代理人员不直接向保险人负责,而且专业素质较差,所以导致交易成功率较低是其主要缺点,因此只适合销售合同条款简单、责任非常明确的健康保险产品。目前,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上的银行兼业代理方式并不多见,但随着健康保险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保险公司一定会为了争夺银行的已有顾客群而将兼业代理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产品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主要优点是:可以利用代理人的一切现有资源,大大降低销售成本;代理人员素质较高,交易成功机会较大;代理人是独立法人,可以避免很多法律风险等。缺点是代理人多为区域性经营,市场覆盖面较窄,而且代理成本较高会直接导致产品价格提高,降低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目前,专业代理在我国团体健康保险市场上比较多见。
(2)经纪人是指代表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和保险产品并代办手续,提供相关服务的保险中介人。其优点是:丰富的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可以确保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同时为保险人节省大量中间销售费用等。在保险业发展水平很高的西方发达国家里,保险经纪人制度十分完善、有效,已经成为健康保险、其他人身险和财产险的主要营销中介。但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寿险市场上,经纪人几乎被忽略,只是在部分财产险的销售中起到一些作用。相信随着健康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经纪人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此外,目前已经有很多保险公司在网络上销售自己的健康保险产品,也许有一天网络会成为健康保险市场的又一个中介环节。健康保险市场的客体就是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在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补偿的承诺。健康保险产品同一切保险商品一样,也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存在的。
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因国情不同而有所不同。发达国家的产品种类较多,不发达国家的产品种类普遍较少。如美国的健康保险产品种类多达3000种,涵盖了短期健康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个人险和团体险,而且其支付方式更加直接、合理。我国健康保险产品主要有定额给付型、费用报销型以及住院津贴型三大类,主要的医疗险种有中国人寿的生命绿荫疾病保险、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太平洋人寿的长健健康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平安人寿的住院安心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平安康泰保险;新华人寿的团体住院健康保险、瑞宁团体健康保险、团体综合健康保险;泰康人寿的住院健康保险、团体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共计300余种。
因为我国健康保险市场刚刚起步,发展水平比较原始,加上各保险公司对于健康保险的经营经验几乎为零,所以我国很多早期健康保险产品都曾采用人寿保险附加险的形式销售,至今仍有大部分产品保持着这一特点。随着健康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独卒开发和销售的各种形式的健康保险产品必将会在不远的未来大行其道。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受到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达程度、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国民收入水平和文化水平等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也有所不同。健康保险的雏形在,7世纪末就已经出现了,当时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很单一(仅限于简单的疾病保险),保障功能也极其有限,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也很简单。直到19世纪初,资本主义在欧洲充分发展,各种基础学科和保险理论逐步完善,健康保险市场才开始了高速的发展,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大体上说,目前国外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相互健康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互助型保险组织、个人保险组织、私营健康保险组织、民间健康保障社团组织、行业(团体)自保组织等。
1.相互健康保险公司
相互健康保险公司是现代健康保险市场中最早出现的组织形式,于17世纪末出现在英国。相互健康保险公司是一种非营利性公司,公司为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共同拥有。其会员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既可以获得对死亡、疾病和伤残等风险的保障,又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其主要优点是:经营方式灵活,销售成本低廉,易于控制道德风险等。其缺点是:融资范围窄、效率低、总量小以及市场反应度较差等。
目前,国际上有大量健康保险公司属于相互保险公司,而且规模巨大,实力雄厚。如日本的千代田保险公司、往友生命保险公司等,美国的全国保险公司、西北互助人寿保险公司、纽约人寿保险公司、麻省人寿保险公司等,英国的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等。但近几年来,由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很多相互健康保险公司为了增强竞争力、扩大融资渠道,纷纷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如美国规模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之一的大都会保险公司就已经完成了从相互健康保险公司向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转化。
2.股份制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本由许多人出资购买股票而形成,公司的所有权属于认购股票的股东。其主要优点是:融资渠道广、效率高、数额大、市场适应能力强等;其主要缺点是:公司资本市值变动会影响投保人购买意愿,对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控制能力较弱等。
股份制保险公司很早就已经出现在健康保险市场上,目前世界上很多知名人寿保险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比如日本的日本生命保险公司、韩国的三星人寿保险公司、美国的大都会保险公司、纽约人寿保险公司、万全保险公司、英国的标准保险公司、商联保险公司等。
3.互助型保险组织
互助型保险组织是由保险合作社发展而来的一种企业化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其典型代表是日本的三井生命和美国的美国教师退休基金会(TIAA-CREF)。其中,美国教师退休基金会从创业至今已有80年的历史了,公司不仅为高级教职工和研究人员提供个人生命保险、终身健康保险,而且也为普通教师及其家人提供同样的服务,如今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退休保险提供者。
4.个人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组织是个人为保险人的组织。严格意义上讲,个人保险组织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一个保险市场,它是由各种会员(包括公司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协会,具体保险业务由协会内承保组合办理。个人保险组织主要存在于英国。最有代表性的个人保险组织是英国的劳合社。劳合社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在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营业许可,承保业务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承保70亿英镑的保费,目前拥有100亿英镑的承保能力。现在,劳合社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
5.民间健康保障社团组织
民间健康保障社团组织是具有保险合作社性质的非营利性的慈善性社团组织。如美国的东北卫生服务处。该处1971年成立,主要为居住在华盛顿市的华人服务,在旧金山的华人也可以申请人会。申请人携带家庭收入证件、现住址有关证件、社会安全卡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登记人会,并领取“黄卡”。之后每年按收入等级付费,医药费负担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医疗补助。目前,东北卫生服务处有超过2万名会员。
6.行业(团体)自保组织
行业(团体)自保组织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健康保险组织形式。一些行业或团体不再为其成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健康保险,而是自己建立健康保险计划,通过在团体内筹集健康保险资金来支付所有成员的健康保险赔款。其优点在于: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增加承保弹性,减轻税收负担,加强损失控制等。其缺点是:业务能量有限,易于导致风险的过分集中,专业水平较低,财务基础脆弱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点突出的私营非营利性健康保险组织。如美国的帝国蓝十字健康保险计划(EmpireBlueCross)和蓝盾计划。二者同时创建于20世纪30年代,彼此相互独立,通过设置管理委员会自主管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自主经营,各管理委员会间没有隶属关系。蓝十字计划主要承保医院费用,蓝盾计划主要承保医生和其他诊治费用。该计划中的被保险人被称为计划成员,目前两种保险计划的计划成员人数超过1亿。但是,2002年两个计划的母公司威尔邦保险公司(WellPoint)已经上市成为营利性公司,两个计划在未来是否还将维持非营利特性目前还无定论。又如,美国大量存在的医院承办的健康保险。例如恺撒医院自己办的医药、医疗保险,独立接受投保人,并限制投保人必须到这家医院来看病,其间的诊疗、手术和住院都可免费,而且保险费不高。我国法律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保险法》,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法150条规定,其他保险组织形式由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到2004年底,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等四种。必须强调的是,虽然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已经全部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但并不能说我国的中资保险市场公司已经全部是股份公司,因为我国几个重要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并没有因为股份制改革而改变国家是其唯一股东的性质。另外,虽然我国已经出现相互健康保险公司,但不是在健康保险市场中(主要是农业保险领域),因此我们不做介绍。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曾经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并一度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是中国保险业的主力军,为我国保险市场重建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领导和推动作用,也是开创中国健康保险市场的先行者。其特点有:
(1)国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唯一股东。代表国家投资的股东可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也可以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原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国家对公司的债务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权。任何机构或部门未经国家授权,不得代表国家向保险公司投资。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代表国家对保险公司行使股东权力。
(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大会,只设董事会、监事会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一部分由国家委派,另一部分由职工选举的代表参加。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及执行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的权力和董事会的权力。
(5)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保险公司提供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6)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批准,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在公司章程范围内,按照董事会的决议,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总经理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同意,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到1999年底,我国共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4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典型代表。到2005年为止,我国所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已经全部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其中,中国人寿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为中国人民保险控股公司,其国有的基本属性并未改变。
2.股份制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公司。我国保险业的股份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我国改革开放后新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
(1)发起人应当有《公司法》规定的5个以上,其中必须有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以每股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
(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股东不论大小,均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4)公司的账目应当分开。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公布公司的年度报告,以供股东、债权人及有关机构查询。到目前为止,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
3.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共同经营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特征是:
(1)在合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25%。
(2)合营各方按照注册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与亏损。
(3)合营各方如果要转让己方所有的注册资本,必须事先通知合营各方并经合营各方同意方可转让。
(4)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
4.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依照我国《保险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其主要特点是:
(1)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不是中国企业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我国只能以其总公司,即外国保险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开办业务。它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自己的章程,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是中国的经济组织。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必须符合我国保险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分公司在我国境内的资产价值不能低于其负债金额。
(4)经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依法纳税,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并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监管。同时,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目前,外资寿险公司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上的表现十分活跃,它们积极细分市场,开发新型健康保险产品。不过,外资寿险公司大多将健康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市场竞争工具,其主要意图还是为了带动其寿险产品的销售。健康保险市场的供给是指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机构(在我国是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愿意并且能够以一定的价格向市场提供的各类保险产品的数量。健康保险市场的供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保险机构的供给愿望;二是保险机构的供给能力。二者缺一不可。健康保险市场是保险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影响整个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都会对健康保险市场的供给造成影响。如社会资本总量、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质量、保险供应者的管理水平、保险产品的价格水平、保险成本、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和政府政策等。
1.健康保险供给主体的数量和质量
保险供给主体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健康保险的供给。供给主体的数量越多,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数量也就越多;供给主体的质量越高,其开发的产品对投保人不断变化的需求的满足程度越高,越能扩大健康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反之,供给主体的数量越少,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数量自然也就越少;供给主体的质量越低,其满足投保人需求的能力越低,健康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也就越低。
2.健康保险供给者的风险管理水平
在健康保险市场上,如何在医疗费用水平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对长期医疗费用变动风险进行预测是保险公司面对的首要难题。要解决这个难题就需要保险供给者具有非常高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成功开发出既能赢利又能适应需求的新产品,增加市场的有效供给;反之,保险供给者的风险管理水平较差,将使产品开发和确保盈利的难度加大,从而降低市场的有效供给。
3.健康保险产品的价格水平
如果保险产品的价格水平较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就会增大盈利的可能性,从而刺激保险供给人向市场提供产品;相反,如果产品价格较低,则赢利的可能性较小,将影响保险供给人向市场提供产品的意愿,导致市场供给减少。
4.健康保险产品的成本
健康保险产品的成本主要取决于赔付率的高低。如果健康保险产品的赔付率较高,则增加产品的成本,减少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从而减少市场供给;反之,如果健康保险产品的赔付率较低,则降低产品的成本,提升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从而使市场供给增加。
5.政府政策
政府政策对健康保险市场的供给具有直接和决定性的影响。比如,我国于2003年向财险公司开放了短期健康保险市场以来,已经有8家财险公司加人了健康保险市场,直接导致健康保险市场供给的增加。
除上述影响因素以外,相关金融产品的价格、保险公司对市场的预期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营和投资情况等也会影响健康保险市场的供给。1.产品结构日趋合理
现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上的产品数量已经超过300个。除了传统的费用补偿型和住院津贴型产品,各保险公司也开始涉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虽然目前大多只是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作为附加险(如平安人寿的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和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但是这种尝试将一直被忽略的健康保险长期市场纳入到了经营范围内,这说明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产品结构正向着利润水平较高、保障功能更强的方向发展。
2.市场供给进一步增加
目前,我国有29家寿险公司和8家财产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其中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较大,资金实力雄厚,竞争力较强。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市场份额虽然较小,但近年来上升幅度较大。同时,随着我国寿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政策限制水平的放宽,外资寿险公司必将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高水平的管理大举进入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从而大大增加健康保险产品的供给水平。
3.外资对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控制能力增强
截至到2003年底,我国共有32家寿险公司,其中除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以外,其余31家具有外资介入。国外资本占我国寿险行业总资本的比例已经高达30.97%。这在增强我国健康保险市场总体供给能力的同时,也加大了对市场供给的控制力度和主导作用。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购买者愿意并且有能力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数量。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受两个条件的决定:一是购买者的购买意愿;二是购买者的实际购买能力。二者缺一不可。影响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的因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健康保险产品的价格、相关金融产品的价格、消费者可支配收入水平、消费者保险意识等。
1.健康保险市场的风险
健康保险市场的风险是市场需求产生的前提。健康保险市场风险的范围越广,程度越高,需求就越大;相反,健康保险市场风险存在的范围越小,程度越低,需求就越小。
2.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情况
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对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十分巨大,会直接决定一国健康保险市场的总体格局。国家医疗保障体系越完备,居民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尤其是其中的医疗保险产品)的依赖程度越低,市场的需求也就越低;国家医疗保障体系越面向市场,居民对健康保险产品的依赖程度越高,市场的需求也就越旺盛。
3.健康保险产品的价格
价格因素是影响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而影响健康保险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医疗服务费用水平。医疗服务的费用越高,健康保险产品(尤其是医疗保险产品)的价格越高,越会抑制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从而降低市场需求;医疗服务的费用越低,健康保险产品(尤其是医疗保险产品)的价格越低,越会刺激消费者的购买,从而提高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
4.相关金融产品的价格
健康保险产品同一些金融产品有替代关系(如某些种类的分红保险、股票和债券类等投资型金融产品等),又同另一些金融产品有互补关系。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会与替代性产品的价格同向变化,与互补性产品的价格反向变化。
5.消费者可支配收入水平
消费者可支配收入水平越高,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越大;相反,消费者可支配收入水平越低,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越小。
6.消费者的保险意识
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越强,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越大;相反,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越薄弱,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越小。
7.利率变化和通货膨胀
健康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因此其需求变化对于利率变化和通货膨胀的敏感度较高,利率和通货膨胀的变化会通过影响新单购买量、退保率等影响健康保险的需求。利率或通货膨胀率升高,保险需求会降低。
除了上述因素以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达程度和人口因素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1.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巨大
在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起开始实行的城镇公费医疗制度下,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几乎为零,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的拉动作用已日益显露。首先,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狭窄,仅包括企业(国有、集体、三资,私营)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退休工人。而对职工的家属、学生、城市流动人口、农村人口均未覆盖在内,这部分人群全部构成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其次,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起付线和封顶线的设置使得参保人员仍然背负着较重的医疗费用负担。这样,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支出加上两者之间由参保者自己承担的比例部分,也成为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的一部分。最后,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对药品的使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这也会增加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
2.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对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突出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对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非常复杂,既有促进需求增长的可能,又有导致需求萎缩的危险。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仍属于卖方市场,其主要特点是市场供求双方的信息极不对称,医院具有一切信息的绝对优势:医疗机构多实行“医药合业、以药养医”的制度,医院既拥有处方权,又拥有药品专卖权;规范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控制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现象的发生等。这既会导致因为医疗服务费用攀升较快而使消费者意识到健康保险的重要性,从而增加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同时也有可能迫使保险公司为了规避医疗费用变化过快的风险而被迫提高健康保险产品的价格,最终导致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萎缩。
3.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化特点对我国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明显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比较明显的地区间差异,因此我国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的地区差异也十分明显。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居民收入水平越高,健康保险意识越强,健康保险需求越旺盛;相反,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居民收入水平越低,健康保险意识越薄弱,健康保险需求越低。从整个寿险的保费金额来看,经济发达地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65倍到2.21倍,中部地区大体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北地区还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3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其潜在的市场规模之大已堪称无与伦比。同时,发展健康保险有非常好的社会经济和国家政策环境。首先,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和居民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将会有更多的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增长甚至会超过近几年迅猛发展的人寿保险。其次,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政策已明确要进一步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使之成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如: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五中全会都把“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列为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李鹏总理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探索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如互助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中共中央、圈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指出“九五”期要甚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虽然日前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有上述有利的外部环境,但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利因素,包括群众保险意识缺乏,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长期公费医疗制度造成对医疗服务的过度消费等,此外医疗费用的恶性增长也是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中经常面临的难题。由于上述不利因素的存在,目前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规模都不大,加上对健康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控制不严,经营效益都不太好。商业健康保险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克服如F一些市场运行中的障碍:
1.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与人寿保险一样,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也需要专业化的监管,监管机构应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费率制定、财务报告以及赔付率、利润率指标进行相应的控制和管理。由于健康保险受医疗价格的影响较大,而对医疗价格上涨的控制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题,所以各商业保险公司除了采取措施控制正常医疗费用外的措施外,还必须根据医疗消费水平和自身的经营经验不断调整保险费率,这与人寿保险的管理规范有较大的不同。
2.规范医疗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长期以来形成的医疗部门的垄断格局依然存在,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医疗部门始终处于“卖方市场”,更加剧了医疗服务费用的上涨,促使道德危险滋生蔓延。要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必须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院和医生的行为进行规范。要使医院和医生在制定医疗方案的同时考虑到医疗成本的因素,规范医院医疗行为和完善监督机制。因此,要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其重要的补充作用,就要理顺健康保险经营的外部环境,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健全规范医疗服务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因此,医疗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国家卫生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向着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方向转变的总体方略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任何一方单兵推进都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3.医疗服务成本的恶性增长
健康保险中的费用控制迄今为止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商业保险公司能够解决费用控制这一世界性难题吗?尤其是在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矛盾盘根错节的转轨期,无论是商业保险公司还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卫生服务机构控制能力都很低,市场淘汰机制缺失等等不利条件下,键康保险发展之艰难是可想而知的。
4.转轨期市场大环境的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所中面临的困难,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实际上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开发和经营的难度。这是由于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之间是互为补充的联动关系,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覆盖范围不明确、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不清等,反而抑制了民众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性。另外,由于医疗服务机构的配套改革刚刚廾始,如果此项改革完成不好,不但会造成国家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还会造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徤康保险之间的费用转嫁,增加健康保险经营风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各类保险业务的逐渐恢复,中国的保险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人身保晌1业务,近年来——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到2000年底,全冈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已达997.5亿元,市场主体也由人保一家垄断发展到平安、太保、泰康、新华以及其他外资和合资寿险公司多家竞争的恪局,而鲢康保险市场则仍处于相对未开发的状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处于原始状态,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与自身地位不相称
1.市场处于原始状态
虽然我国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但即使与我国现有的人寿险保险市场相比,健康保险市场也是—个有待开发的市场,2000年各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仪为65.5亿元,只占同期人身保险保费的6.6%。全国平均每人只有5元。可见我国的健康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原始市场。中国商业健康保险未开发的原因很多,主要是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专门的风险控制技术,另外,发展健康保险所必需的法律环境不够奵和医疗服务市场不规范也是造成市场开发不够令人满意的主要原因:
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明显
近年来,虽然中国健康保险市场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健康保险市场开发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十分明显的差距,在健康保险比较发达的美国,目前有85%的人拥有健康保险,其中商业健康保险占有72%的份额。1993年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给付已占列全美卫生服务开支的30%,达到3000亿美元。即使在社会保险占绝对优势的德国,全国仅1500万人口,也有50多家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其商业健康保险也占据了将近10%的份额,1996年健康保险保费达300亿马克。而同期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只有13亿元-可见中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还有待进一步开发。
3.与自身地位不相称
商业健康保险拥有巨人的市场,但市场开发程度却很低,没有起到必要、有益的“补充”作用。原因在哪里呢?主要在于健康保险经营管理中的高风险性,具体表现在:健康保险的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都较高,出险频率高,赔付额度又具有不确定性,医疗服务机构对健康保险的经营和风险控制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商业健康保险需要专业化的经营,经营中要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措施的实施还需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政府的积极配合,而国内务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时间都不长,缺乏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所以虽然中国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力是非常巨大的,保险公司在进入市场时却是非常谨慎的。
目前,各商业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速度还很慢,一方面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目的的力量还不强(资金上和技术上),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社会和广’大群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及支持不够,商业保险公司本身对自己在完善整个国民医疗保障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责任也认识不足,由于日前商业健康保险大多采用附加于人寿保险的方式销售,现有的产品又很难给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综合医疗保障,故而与社:会医疗保险相比,商业健康保险的优势并不明显:但我们颅汁,随着商业健康保险的不断发展,其费率公平、对医疗服务的等级限制较少的优点会被广大群众所认识,商业健康保险一定会发挥出与其地位一致的重要作用。
(二)需求量大,但有地区。层次和范围上的差别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是巨人的,广大群众和各类企业、团体对健康保险产品的需求也是非常大的:目前民众对健康保险的需求有一定的特点,如多项引对健康保险的市场调查都表明,目前市场需求最迫切的健康保险产品是住院医疗保险、大病(高额)医疗保险和包括门诊服务的综合医疗保险,调查还显示消费者除了要求保险公司对上述医疗服务的费用给予补偿外,还希望同时能享受到及时和优质的医疗服务。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国外常见的伤病失能保险和老年看护保险类产品的市场需求尚不迫切。
此外,我同日前健康保险的市场需求不均一,存在着地区、层次和保障范围上的差别。表现在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与无任何保障的人群对商业健冻保险的需求不一样,地理位置和经济环境不同的地区对健康保险的需求也不同,如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表现出明显的城乡差别,沿海城市与内陆地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也有一定的差别。收入不同的家庭和个人在健康保险方面的消费水平与购头能力也存在明显差异。此外,医疗服务质量本身有多层次的特征,这也导致了人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范围和保障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作为市场供给主体的保险公司在为市场需求主体提供产品时—定要有针对性。
(三)健康保险产品的供给主体少,产品比较单一
目的,国内健康保险市场上的供给主体还相对较少,竞争也不激烈。目前仅有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和泰康人寿等几家公司在进行健康保险业务的试点工作。商业健康保险目前的销售对象仍局限于一些大中城市,而且各商业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产品的销售对象大多是已投保寿险的个人和团体,销售方式上也大多采用附加于人寿保险的方式,且不为被保险人提供综合和终身的医疗保障,而只对某些特定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补偿,或仅限于为住院费用支出提供补偿。保险费由投保的个人或团体按与风险大小相适应的费率缴纳,被保险人生病后去约定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然后凭医院开具的证明和费用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国内健康保险市场还未能形成垄断的模式,因而这是各家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的一个机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有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争夺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中来,特别是—些有着多年经营历史和丰富专业经验的国外保险公司,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健康保险业务的市场竞争。
(四)健康保险的市场环境变化快,规则不健全
我国国民经济正在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的体制还在改革和建立完善之中,这种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对发屣健康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健康保险的市场需求、群众的购买能力都在迅速扩大,健康保险市场越来越人,另—方面,整个健康保险市场的规则在建立健全之中,这些都给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设置了一定的障碍。比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的改革尚在进行当中,保险公司很难马上确定控制医疗费用上涨的技术模式,医疗费用上涨还会造成健康保险费率的多变性,反过来又会影响群众对健康保险的购买意愿。此外,整个健康保险市场环境中的国家法律、政策环境、人民的健康意识,保险意识和道德意识都是影响市场开拓的重要因素,对市场影响很人,必须加以足够重视。
尽管目前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是十分乐观的。首先,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的总体经济形势发展良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高速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年攀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保险意识不断提高。根据《2004年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预测,到2008年,我国健康保险市场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如此巨大的市场潜量必然会拉动健康保险市场持续高速增长。
其次,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产品供给也将进一步增加。2003年,除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和新华人寿市场份额较大以外,其他公司所占比重非常接近,竞争比较激烈。再加上国家于2003年向财险公司开放了短期健康保险,而且专业化经营的健康保险公司也已经在我国出现,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必将进一步升级。竞争的加剧必然会使健康保险产品的供给呈现量的增加和质的提高。
此外,国家对健康保险越来越重视,政策、法律环境也将不断得到改善,所有这一切都预示着我国健康保险市场将步人更加成熟、更加完善的新阶段。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投保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