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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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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受国际性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已进入了内需不足、消费疲软时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可以说,尽快采取措施,解决内需不足、消费疲软问题十分迫切。根据国际经验,通过银行大力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拉动内需,是增加投资、启动市场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从口前实际情况看,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尚处于较低层面,不能真正达到刺激市场、扩大内需的效应。因此,当前极有必要对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消费信贷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发展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措施和途径,以促进我国经济尽快步入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  1&银行消费信贷的国际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历史较为悠久。在这些国家,包括消费信贷和个人理财服务正内的个人金融服务业,不但成为个人经济生活的“帮手”,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已影响了个人的传统的消费行为,大大刺激超前信用消费。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或受金融危机影响,通常会产生消费萎缩导致经济不振的问题,采用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方法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难题。通过对若干国家推出个人消费信贷的时机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1)形成一定的供给条件。在商品市场上已基本完成卖方巾-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商品,消费者只要有货币就能买到所需的商品。这在社会生产能力巨大,新技术不断被投入使用、新产品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形成一定的需求条件。个人存在消费倾向,但受消费形成前货币积累的约束。据统计,一般国家个人消费倾向在跨跃其平均可支配月收入的6―8倍时困难较大,通常需要大量的时间积累。消费者往往是先确立目标,而后攒钱消费,存在着心理需求和实际消费的时差。(3)形成一定的观念条件。居民已有基本的借贷观念和借贷知识,认识到通过消费信贷是一种“后储蓄”的行为,虽然依靠贷款才获得了消费,但最后毕竟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且能当即享用这一财产所带来的好处。(4)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条件。政府在推行个人消费信贷之前,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就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进入和退出市场的程序等制定出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时颁布了《贷款保证法》,保证贷款发放者的权益,确保贷款发放者在出现风险时对所贷款项的追索权。&  一个国家的个人消费信贷规模可以反映出该国金融业的发展程度和银行业务的拓展深度。2008年10月美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余额为2.58万亿美元,为总贷款余额的18.1%。2008年美国的汽车个人消费信贷规模已达78%,即每10万、美元的汽车销售额中有7.8万美元,是个人通过银行分期付款方式实现的。在香港,个人住宅消费信贷规模已达到40%。在法国,有50%的家庭是靠银行贷款买房。2006年美国住宅按揭债务已达107亿美元,远远高于银行商业贷款、公司债以;及消费者其他信贷的总和。这表明:(1)个人消费信贷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且规模亦呈越来越大态势,并引起商业银行间更广泛的竞争。(2)个人消费信贷规模和消费信贷工具的种类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3)个人信贷规模的发展密切了个人与银行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了金融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渗透。&  目前,发展最为迅速的消费信,贷是周转信贷,它是一种分期付款的信贷方式,具有三个显著特点:(1)贷方要允许消费者能及时地、直接地从贷方手中或间接地通过信用卡的形式购买商品或得到贷款。(2)消费者既可以一次性向贷方付清所欠款项,也可以每月向贷款者支付一笔很小的款项。(3)贷款者可以直接对未付欠款的消费者征收一的费用(利息)。近年来,在美:国汽车、住房、日常消费信贷中,其占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已达50%左右[1]。在加拿大,注册银行普通贷款中的大约1/3是向个人提供的各种贷款,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目的一般是购买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或购买有价证券。个人贷款一般有固定的期限和利息率,分期偿还。传统意义上注册银行向个人提供的贷款都要有个人财产作抵押,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个人贷款已不要求财产抵押,只是分期偿还,但是银行在提供贷款前要对申请人的信誉和收入状况作充分调查。白70年代末以来,信用卡的推广便利了人们的消费,也使注册银行以信用卡服务方式提供的个人债款越来越多。到口前,以信用卡方式提供的个人信贷差不多已占个人信贷总额的30%。此外,注册银行每年还为许多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提供学生信贷。加拿大联邦政府早在30年前就与注册银行共同制定了学生信贷方案,学生人大学学习期间可以申请银行贷款以资学费和生活费。贷款生毕业后逐年偿还,政府负责担保,学生贷款无需任何抵押品,而且是无息的。&  从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贷款发展的历史和规模看,在其发展经济过程中消费信贷对促进他们国家经济的发展作用巨大。消费信贷不仅刺激了消费,而且强有力地扩大了内需,保证了这些国家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同时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使经济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带动了经济可持续增长。可以说消费信贷是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强大的“助推器”,是其经济发展运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为两方发达国家商品供需平衡作出巨大贡献。在当前我国内需不足、市场低迷的严峻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银行消费信贷的经验和各种有用做法,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开发国内需求,努力改变买方市场的被动局面,消除国际性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商业消费信贷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2&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策略&  1.积极提倡大众信用消费&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文化和消费习惯的影响,中华民族养成厂以借外债为耻、以勤俭节约为荣的传统美德,有多少钱力、多少事,对超越现实消费能力的,有许多人不会或不愿借钱去消费。有关部门对住房信贷的调查显示:在当前购买住房需要资金帮助时,有35%的人认为不会向银行求助,有45%的人提出向银行求助,20%的人根本没有想过这件事。收入越高者向银行申请资金帮助的欲望越强烈,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人有60%多会向银行申请,而月收入在1000元左右的居民,有30%不愿意向银行贷款买房,主要担心未来还本付息压力大。&  要破除消费者的心理屏障,既要有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理论超前引导,也要有舆论界的大造声势,还要有相关政策的鼓励支持,更要有金融消费工具的推陈出新。同时,要增强利用消费信贷的意识。不仅银行应增强个人金融业务品种开发的意识,而且社会也需唤起人们善厂利用银行金融品种的意识。应改变过去那种“积蓄一购物一积蓄”的消费方式,提倡“贷款一购物一积蓄一还债”这种新的消费方式,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整个经济过程注入新的活力,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增长。&  2.银行应大力提高对消费信贷的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  日前我国商业银行将放款的重点主要是放在工商业贷款方面,而对消费贷款重视不够。以2008年为例,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30.33万亿元,工商业贷款余额达16.13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53.2%,而消费贷款余额只有3.72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12.26%(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2.95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9.73%;汽车等其他消费贷款为0.77万亿,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54%)。这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过低,他们银行平均水平是,个人住房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占其全部贷款的比例为30―40%左右。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对消费信贷业务推进不够,极大地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面对当前国内消费需求严重不足的被动局面,我国商业银行业应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彻底改变重工商业贷款轻消费贷款的传统观念,大力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推动国内市场由低迷走向繁荣。一是银行要树立大力发展消费信贷的观念,改重工商业贷款轻消费贷款为工商业贷款与消费贷款并重,使二者相辅相成,互为犄角,共同促进我国生产流通和消费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二是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银行业消费信贷业务的经验。发达国家银行开办消费信贷历史悠久,基本上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消费信贷业务运行管理模式,消费贷款发放范围广泛,已经渗透到了各个社会阶层和区域,而且消费贷款的种类丰富,已经涵盖了绝大多数商品,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有利于我们尽快提高消费信贷业务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将消费信贷业务培养成商业银行新的经济增长点。商业银行要通过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一方面改变银行将资金一味贷给企业的做法,降低由产业因素导致的风险,另一方面因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较小,可使银行获取可观的利润。据有关部门最近统计,建设银行开力、的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仅为1%―3%,利息实收率则达100%。实际上,在发达国家银行业,消费信贷业务已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应从战略高度去认识消费信贷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消费信贷业务当作大事来抓,尽快争取消费信贷在我国有一个大的发展和突破。&  3.银行应积极扩大消费信贷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目前在我国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已是历史的必然,它是解决当前我国产品过剩、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和手段。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扩大消费信贷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以促进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一是银行应调整各项放款比例,一定程度压缩工商业贷款规模,扩大消费贷款比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消费贷款年总额仅占年贷款总额的10%,银行可将消费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10%提高到20%左右,以便为我国发展消费信贷奠定雄厚的资金规模。二是银行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发放消费贷款需要。如开力、各种消费信贷项目,包括住房储蓄、购车储蓄、购买耐用和日用消费品储蓄以及发放消费金融债券(如住房金融债券)等,多方面筹集资金,从而解决个人消费贷款中的资金来源问题。三是建立专门的消费信贷的银行,如住房信贷银行、汽车信贷银行、耐用和日用消费品信贷银行、农用品消费信贷银行等,通过成立这些专业性银行,开展专业性消费服务和零售业务,大力推动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4.大力简化消费贷款力、理手续和环节&  阻碍我国消费信贷发展和难见成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办理手续繁琐,环节过多。以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为例,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安全,一般都要求借款人办理复杂的贷款手续。如申请贷款时,借款人要提供其经济收入稳定的证明;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抵押物或质物的权属证明和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和资信证明等。取得贷款资格后,还要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到上商部门力、理房产抵押登记;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到保险公司办理房产保险;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要取得住房管理中心的批准等等。力、理这些手续,要涉及许多部门,手续繁杂,不少环节还要缴纳若干费用。关于办理个人汽车贷款手续更是繁琐。&  针对消费贷款办理手续繁琐、环节众多,阻碍消费信贷在国内发展的现实,各有关部门应本着既规范管理又简化程序的原则,尽量压缩和合并贷款程序。对申请办理住房、汽车贷款和信用卡服务必须力、理的资产评估、合同公证、房产保险、财产保险等事宜,可采取经力、银行牵头、各部门现场集中办公或由贷款银行按规定集中统一代力、方式,为贷款人提供全方位服务,银行也可以成立专门性机构,如“消费贷款大厅”,邀请相关部门长期驻守合作,办理各项消费贷款业务,为贷款者提供“一条龙”服务,使贷款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减少不必要的人财物浪费和烦恼,确保消费者使用消费贷款的积极性和信心,增加消费贷款的知名度,使消费贷款在我国健康顺利发展。&  5.大力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  从日前我国情况看,城市和农村两个消费品市场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消费品市场已近趋饱和,农村消费品市场却在萎缩。据统计,近5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了10%,农民还是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的(目前城市居民与农民人均消费水平之比是3:1)。如果国家及有关部门对农民的消费能力能给予一定的支持,农村消费品市场活跃也不是十分遥远的事情。据调查,目前农民们对购买大型农机具、家用电器、服务消费、住宅装璜等很感兴趣,可以说农村消费品市场前景广阔。但目前银行对在农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劲头不大,与城市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客观地说,假如我们仅注意在城市发展消费信贷而不在农村发展消费信贷,就无法根本扭转目前国内需求严重不足的局面,产品积压滞销的现象就将会长期在我国存在下去,使我国未来经济发展面临极大的困难。&  关于农村消费信贷业务主体和具体操作者可以由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担任。根据当前农村实际消费需要,银行可主要开办这样几项消费贷款业务:―是开办彩电、洗衣机等家电消费贷款业务。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我国农村家电普及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可以增加约230万台的消费需求。毋庸置疑,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家用电器都是农民新的消费增长点。二是开办服务消费贷款业务。如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文教类等,特别在今后,农民对文化教育的支出将有显著的增长。因此,在农村开办服务消费贷款必然会受到农民的青睐。三是开办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的住宅消费贷款业务。四是开力、农用机械消费贷款,满足农民购买大型农用机械的需要,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速度。&  6.建立健全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努力降低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业务与其他信贷业务一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也是当前商业银行开力、消费贷款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我们可以采取这样几个措施解决:一建立健全有效征信体制,防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5年12月开始运行,各商业银行应按其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信息,从而逐步使个人借款信息在全国内实现互联互通;另外,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调查。贷款审查人员要加强对借款人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一些有重大嫌疑的借款应实地走访,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资信评定标准,规范个人资信评定程序,逐步实现消费信贷与个人征信体系的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结合。二是借鉴国外经验,将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与保险结合起来,减少贷款风险。个人消费信贷的最大风险在于商业银行难以掌握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为此,我国可借鉴法国的经验,推出与个人信贷服务相配套的信用保险产品,把个人寿险、信用险、财产险二者合一。调查显示,普通法国人每周有两次与银行接触,而与保险公司的接触每年仪有两次。银行服务信誉优于保险代理人,到银行购买保险产品可根本性地杜绝服务欺诈的发生。可以预见,若能把信用保险、寿险与银行的个人信贷联系起来销售,将大大推进信用消费在我国的普及。三是建立担保机制。为了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建议政府部门筹集资金建立担保基金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基金公司,用于长期消费信贷担保。四是建立健全风险转移机制。目前的焦点在于如何转让住房抵押贷款债权,比较可行的力、法是尽快建立健全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通过转让抵押贷款债权的方式转移贷款风险,以提高银行发放消费贷款的积极性。&  7.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扩大居民消费能力和水平&  由于近年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幅的下降、失业人数的增多,使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预期普遍不高,同时,受住房、医疗、养老、就业和子女教育等因素居民支出短期增大,造成人们消费趋于谨慎,更不敢负债消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经济学理论表明:只有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才是现实的需求,而支付能力(或购买力)大小与收入状况直接相关。所以,目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居民收入问题,通过各种手段增加居民收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增加广大居民消费能力和水平,缩小供求缺口,促进市场结构、产品结构优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从城镇角度看,当前可从这样几方面提高城镇居民收入:一是提高企业职上的工资水中。二是努力扩大城镇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机会。三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提高职工和居民养老金、救济金发放范围和数额。从农村角度看,当前可从3个方面提高农民的收入:一是坚决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目前国家应加大粮食收购资金归集的力度,加快仓储设施建设,使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工作能够到位,增加农民的消费能力和水平。二是大力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增加收入。三是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免遭侵害。&  8.尽快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要想取得更大的突破和发展,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体系也是关键因素。如果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中,就可以依法力、事,有章可循,确保银行的权益不受侵害,免除发放消费信贷的后顾之忧。因此,日前我们必须加快消费信贷立法速度,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们要抓好几项立法工作,如制订《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管理法》、《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违反消费信贷法规的处罚条例》、《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权益保护法》等。在制订上述法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有口的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取其有用之处为我所用,尽量使我国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和合理,确保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顺利发展,使消费信贷在扭转目前我国内需不旺、消费需求不足方面起到重大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尽快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来源:《中国房地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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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比分直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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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负责人胡仲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履忠,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松源,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责人何国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交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0)宜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松源、被上诉人无锡交行的委托代理人吴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无锡交行一审诉称:2003年3月,无锡交行下属的交通银行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宜兴支行)与保险公司及宜兴市明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通公司)签订工程建筑机械分期还款信用保证保险协议书,约定向明通公司购置工程机械的购机人可向宜兴支行申请贷款,并由购机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宜兴支行为受益人的分期付款履约保证保险,当购机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首先偿还借款购机人尚欠宜兴支行的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的贷款本息。同年12月,於文革为向明通公司购买挖掘机与宜兴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3.3万元。黄敏芳、钱力与宜兴支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承诺为於文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於文革还为上述借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履约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宜兴支行。后宜兴支行向於文革发放借款,但於文革自2005年3月起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至2005年12月共计拖欠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合计元。宜兴支行多次向於文革催讨,并同时向黄敏芳、钱力及保险公司提出履行相应责任的要求,但均未果。因宜兴支行为无锡交行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此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元[截止日结欠本金元、计算至日的利息98839.36元;利息构成:合同期内约定利息6095.66元、其余92743.70元是逾期本金罚息、逾期利息罚息、逾期罚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复利三者之和,逾期本金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利息罚息是计划还款利息按照合同利息上浮30%计算,逾期罚息复利是后两项罚息相加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承担无锡交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11288元。原审审理中,因於文革陆续支付部分借款本息,无锡交行在日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截止日止尚欠的借款本金77504.78元、利息76487.10元,以及从日起借款本金77504.7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保险公司一审辩称:1、其对无锡交行提供的清单上截止日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异议,予以认可;对无锡交行提供的截止日结欠本息清单的真实性有异议,因於文革有多次还款行为,日原审法院执行机构还从於文革处执行到3万元。另,无锡交行对于於文革的还款究竟先还本金还是先付利息不清楚,其认为应按先还本后付息的顺序,故对无锡交行单方出具的数据不予认可,需要於文革进行确认。2、其只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保险责任,罚息、复利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宜兴支行对於文革的贷款资料审核没有尽到责任,宜兴支行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宜兴支行与保险公司、明通公司签订工程建筑机械分期还款信用保证保险协议书,约定:凡向宜兴支行申请贷款,用于向明通公司购置工程建筑机械,并经保险公司、宜兴支行双方均认可的购机人可投保《分期付款履约保证保险》,保险之受益人为宜兴支行,借款购机人作为投保人等;合同保险责任规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借款购机人未能履行《个人小型设备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造成宜兴支行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偿还借款购机人尚欠宜兴支行的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的贷款本息。(1)借款购机人发生连续3个月拖欠应还贷款本息。(2)……。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宜兴支行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公证文书强制执行费、律师费、通知费、查档费用等)先由保险公司垫付;合同其它事项规定:协议有效期1年,自日到日止。另查明:日,於文革与明通公司签订机械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於文革向明通公司购买卡特320C 挖掘机1台,金额89.3万元,结算方式:银行按揭。首付36万元,贷款53.3万元,期限24个月,按揭还款。又查明:日,保险公司签发个人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被保证人(投保人)於文革,权利人(被保险人)宜兴支行;购置车辆卡特320C;车辆单价89.3万元,首付37万元,余款本息合计元,分24个月按23500.59元/月支付车款差额部分,差额部分于2004年1月开始支付,末次还款2005年12月;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同时,於文革为该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再查明:日,於文革(借款人)与宜兴支行(贷款人)签订个人小型设备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3.3万元,期限24个月,自日至日;贷款用于借款人的商号购置卡特挖掘机设备;利率4.575‰(折年利率5.49%,即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实行1年一定,每满1年后,重新确定利率,无须经借款人同意;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太平洋卡或活期储蓄帐户,卡号为73900;双方约定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的,还款日为每月21日;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太平洋帐户或活期储蓄帐户中主动划收到期应付本息。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存入足以归还到期本息的款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同日,黄敏方、钱力与宜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黄敏方、钱力为於文革的上述借款向宜兴支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并办理了公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宜兴支行依约向於文革发放了贷款。同年9月28日,宜兴支行与於文革对前述借款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再查明:2005年3月起於文革未能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同年10月14日,宜兴支行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於文革履行部分债务,原审法院于日对该执行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日,保险公司向宜兴支行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兹有本公司承保履约保证保险的车辆中,有些出现了逾期不还的情况,针对上述现象,本公司准备采取以下措施以解决:……二、挖机逾期的,目前逾期总金额为111万元多。具体措施:(1)对已在法院执行中的6个客户,对方已制订还款计划,督促法院的执行力度;(2)对未起诉的4个客户,正加紧与明通公司沟通,督促对方制订出还款计划,若对方无诚意等,则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款计划详见附表2。交通银行挖机还款明细表附表2载明:姓名於文革,到期,状态已起诉,贷款金额53.3万元,到期时间日,逾期期数9期,逾期金额元,3月份还4万元,4月份还4万元,5月份还4万元,6月份还4万元,7月份还60741元。日,无锡交行向保险公司发函,主要载明:截止至日,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分期付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小型设备贷款逾期本息合计元(详见附表)。无锡交行下属的宜兴支行已根据协议规定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至今仍未向宜兴支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据此特函告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接函后5天内承担上述履约保证保险责任,支付全部款项。否则,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附表中载明的借款人包括於文革、胡召军、陈志刚3人,其中於文革的本金余额是元、欠息总额是47533.38元,逾期本息合计元。后,於文革陆续归还部分本息,截止日止尚欠借款本金77504.78元、利息76487.10元。日原审庭审当天,原审法院执行机构又在於文革处执行到3万元,无锡交行当庭表示该款可作为归还的本金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原审法院已于日将该款交付给宜兴支行。另查明:日,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09期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从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日起,对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再查明:无锡交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1288元。原审审理中,无锡交行出具承诺书,载明:若保险公司偿还了本案一切费用,即承担了其全部的保险责任,无锡交行承诺不再就上述款项向借款人(即投保人)於文革主张权利,该权利可由保险公司享有,向於文革进行追偿。上述事实,有工程建筑机械分期还款信用保证保险协议书、个人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个人小型设备借款合同、公证债权文书、借款凭证、借款保证合同、情况说明、交通银行挖机还款明细表、函、计收全部贷款本息清单、贷款详细信息查询、欠费清单及原审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宜兴支行与保险公司、明通公司签订的工程建筑机械分期还款信用保证保险协议书;与於文革签订的借款合同,保险公司与於文革之间的履约保证保险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宜兴支行按约向於文革发放贷款后,於文革连续3个月以上拖欠应还贷款本息,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应当按约承担保险责任,因宜兴支行系无锡交行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现无锡交行直接主张权利应予准许。关于保险责任范围,保证保险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财产进行保障,在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宜兴支行与保险公司、明通公司签订的保证保险协议书约定,借款购机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造成宜兴支行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偿还借款购机人尚欠宜兴支行的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的贷款本息。同时,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故双方协议约定的“尚欠贷款本息”应包括於文革所欠宜兴支行的借款及由此产生的法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等依法可以计算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提出罚息、复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对无锡交行主张的借款本息余额持有异议,但未就此举证。从原审证据分析,於文革所欠借款本息的金额,无锡交行在原审庭审中提供的不同时间段户名为於文革的计收全部贷款本息清单、贷款详细信息查询、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欠费清单等证据,均详细记载了於文革每次交易地点及交易方式、收支出金额、已还本息、应还本息等情况,且前后连续、清晰。结合日保险公司向宜兴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所附的交通银行挖机还款明细表附表2载明:於文革逾期期数9期,逾期金额元;以及保险公司在日的庭审中对无锡交行提供的清单上截止日的本金元、计算至日的利息98839.36元予以认可等证据,应对无锡交行主张的尚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事实予以采信,即截止日止尚欠的借款本金77504.78元,各类利息、罚息、复利76487.10元。因原审法院执行机构在日在於文革处又执行到3万元,且无锡交行认可该款作为归还的本金,故至日於文革的结欠本金应按47504.78元计算。该借款本金47504.78元及截止日的各类利息、罚息、复利76487.10元应认定为因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无锡交行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另,无锡交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借款本金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不超过本案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规定,亦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认为於文革的数次还款应按先还本后付息的顺序抵充,但宜兴支行究竟是先计还本还是先计付息不清楚,故对无锡交行单方出具的数据不予认可,需要於文革进行确认。因於文革与宜兴支行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还本付息的顺序,应按先付息、后还本顺序抵充,故宜兴支行不论是先计还本、还是先计付息,均不构成对於文革以及保险公司权利的损害,保险公司仅以此抗辩不认可无锡交行单方出具的数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保险事故发生后,无锡交行具有主张权利的选择权,即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也有权依据保证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虽然宜兴支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於文革没有履行的情况下,无锡交行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明确表示将向於文革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支持。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对宜兴支行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诉讼费等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但无锡交行在本案中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保险合同纠纷引起,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无锡交行要求该款由保险公司承担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判决:一、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交行本金47504.78元、利息76487.10元,并承担本金47504.78元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二、驳回无锡交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无锡交行负担250元,保险公司负担2756元。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於文革投保的以宜兴支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日至日,保险公司于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是保险公司接受无锡交行委托对欠款执行情况的说明,并不是保险公司同意理赔的承诺,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锡交行于日经公证提交给保险公司的函,保险公司确已收到,但此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之后。2、本案属一案两诉。因於文革未按约归还无锡交行的借款,无锡交行已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尚在执行阶段。无锡交行既已选择向借款人执行,在於文革并未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就不能另行起诉保险公司。3、保险公司对无锡交行主张的还款金额不予认可。本案应追加於文革为被告或第三人,否则无法查明事实。於文革与宜兴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本金归还及利息、罚息的计算都有明确约定,该约定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於文革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人,保险公司对于於文革的陆续还款情况并不清楚,现无锡交行主张的还款金额未与於文革对账,仅是无锡交行的单方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综上,请求驳回无锡交行的诉讼请求。无锡交行答辩称:1、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的保险期限是日至日,保险公司于日向无锡交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应视为保险公司对其承担责任的自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无锡交行于日通过公证向保险公司发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又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无锡交行于日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2、本案不是一案两诉。无锡交行申请强制执行於文革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而无锡交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保险责任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此为两项法律关系,不存在一案两诉的问题。3、本案不需追加於文革为被告或第三人。无锡交行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应赔付的数额以及於文革的已还款金额,如保险公司对无锡交行主张的还款数额不认可,则应承担举证责任。且无锡交行于一审中曾起诉於文革,但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后又撤诉。综上,请求维持原判。上述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确认。二审中,无锡交行陈述於文革在一审判决之后未再向其归还借款。无锡交行亦于二审中出具承诺书,明确若被保证人於文革在原审判决后向无锡交行偿还任何本案所涉款项,无锡交行承诺将此款项从无锡交行向保险公司主张的金额中扣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无锡交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2、本案与无锡交行申请强制执行於文革的案件是否为一案两诉;3、主债务人於文革向无锡交行应还款金额为多少。本院认为:宜兴支行与保险公司、明通公司签订的工程建筑机械分期还款信用保证保险协议书;与於文革签订的借款合同,保险公司与於文革之间的履约保证保险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宜兴支行按约向於文革发放贷款后,於文革连续3个月以上拖欠应还贷款本息,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宜兴支行系无锡交行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本案由无锡交行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应予准许。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无锡交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保险公司于日出具的《个人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中注明保险期限自日至日,诉讼时效应自日起计算2年。但保险公司于日向宜兴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了保险公司对包含於文革在内的若干被保证人逾期还款的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应视作是保险公司对於文革逾期还款的行为向宜兴支行作的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此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日起重新计算。日,无锡交行经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公证向保险公司发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是无锡交行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日起重新计算。故日无锡交行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未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与无锡交行申请强制执行於文革的案件并非是一案两诉。无锡交行与於文革签订的是借款合同,而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保证保险合同,无锡交行具有主张权利的选择权,即可依据借款合同要求於文革还款,亦可根据保证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就主债务人於文革未偿还部分还款。本案中,虽然无锡交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於文革,但就於文革没有履行的部分,无锡交行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偿还义务。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无锡交行提供的於文革欠款本息清单可予采信。无锡交行在原审中提供了不同时间段户名为於文革的计收全部贷款本息清单、贷款详细信息查询、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查询单、欠费清单等证据,均详细记载了於文革每次交易的地点、交易方式、收支出金额、已还本息、应还本息等情况,且前后连续、清晰;日保险公司向宜兴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所附的交通银行挖机还款明细表附表2中载明的欠款数额与无锡交行提供的清单数额相对应。综合以上证据,本院对无锡交行主张的於文革尚欠借款本金47504.78元予以采信。二审中无锡交行明确表示如於文革在原审判决后向无锡交行偿还任何本案所涉款项,无锡交行则将此款项从无锡交行向保险公司主张的金额中扣除,故於文革对无锡交行的已归还数额和欠款数额是可以确定的。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蒋馨叶&&&&&&&&&&&&&&&&&&&&&&&&&&&&&&&&&&&&&&&&&&&&&&&&&&代理审判员&&华&&栋&&&&&&&&&&&&&&&&&&&&&&&&&&&&&&&&&&&&&&&&&&&&&&&&&&代理审判员&&王俊梅&&&&&&&&&&&&&&&&&&&&&&&&&&&&&&&&&&&&&&&&&&&&&&&&&&&&&&&&&&&&&&&&&&&&&&&&&&&&&&&&&&&&&&&&&&&&&&&&&&&&&&&&&&&&&&&&&&&&&&&&&&&&&&&&&&&&&&&&&&&&&&&&&&&&&&&&&&&&&&&&&&&&&&&&&&&&&&&&&&&&&&&&&&&&&&&&&&&&&&&&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宋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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