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际交的比账面的要少了要如何做调整后账面价值?

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1条既然多缴,账面必定“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方余额6000元,那么此时计提6200元(贷方),然后缴纳200元,则账面正好结平。如上所述,账面没有余额,则属于之前记账问题,需要据实调整。该怎样调整呢?
因为我不知道之前到底什么业务所致,所以无法给出准确分录。&&0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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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企业所得税怎么做账
月末计提时: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下月初上缴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一)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所谓的“合理”对于税务机关的操作空间比较大,而对于纳税人就比较难把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在刚成立时往往会将折旧年限拉长,以减少当期的成本和费用,不然可能当年的税收都不能弥补亏损;而在盈利时,就将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变大,成本增加,纳税变少,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进行调整。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财务软件,应该是记入当期费用还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财务软件又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到两年,但需要进行备案。  (三)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文意思类似,以前年度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并且已经在税前扣除,因政策变更需要对以前的东西进行调整,例如2014年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的是2013年,就调整2013年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的,就将当年的亏损额进行调整,将来在弥补的时候做适当的变化;如果已经多缴纳了税金,不能退税,只能在未来的年限内抵税。  (四)可追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以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追补的年限,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论稿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给了一个框架。  (五)一致性: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税金,那么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补缴,那么这个怎么入账?根据会计准则,如果前期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记入当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进行全年度损益调整,而这里和会计上的处理一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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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我认为是预缴的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所以第2笔分录中没有出现“所得税”科目,目前应作为递延资产入账.借。即做“递延资产”的相反方向.借:递延资产-递延所得税,当以后有利润的时候可以扣抵;2,贷。由于目前所得税费用为0,可以转回递延资产。当以后有利润时。个人所见,望大家一起探讨。1: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银行(现金)
提问者评价
谢谢,不过现在不是我做的了,,我辞职了,呵呵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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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之后如何调整之前挂错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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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度汇算清缴过后发现了还有要调整的费用,在税法上是不能再调整了,但是如果不调整,账面显示的数据就是不正确的。
例如 09年度对地税计提和实缴之间因为挂错科目之类的,一直都有余额;
有应付账款中的先记账后发票来了但是当时有没有及时冲账,一直就有账面余额,而实际上应该是没有的了。
&&请教各位老师,在上实际操作中,这样的类型的事情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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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15 天[LV.7]名震江湖
一、对上年度错误科目的调账处理
  1.涉及损益类科目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对于不影响上年损益的错账,可直接调整。
  【例1】税务机关在2007年对某上市公司进行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其将用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5万元记入了“在建工程”账户,该基建工程尚未完工,故不影响当期的所得税缴纳。
  调账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0000
    贷:在建工程 50000
  3.对于上一年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损益,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的账项。
  【例2】某企业会计报表结账后,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检查,发现2005年12月“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余额30000元,而耗用该材料的产品已完工入库,该产品2006年已售出。
  这一错项虚增了2005年12月产品的生产成本,由于产品未售出,不需结转成本,未对2005年损益产生影响,但该产品于2006年售出,此时虚增的生产成本会转化为销售成本,从而影响2006年度的利润。
  由于该检查在报表编制后发现的,上年账已结平,调账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30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30000
  4.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金额调整损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摊。在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是“按比例分摊法”,分摊率=审查出的错误金额/(期末材料结存成本+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期末已售产品结存成本)。
  【例3】税务机关2006年审查某企业2005年汇算清缴情况时,发现其将基建用原材料3万元记入生产成本,经核实,期末在产品15万元、产成品15万元、销售成本3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确定各部分相应的错误额,并调整各有关账户。
  分摊率=3÷(15+15+30)=0.05
  在产品应分摊=15×0.05=0.75(万元)
  产成品应分摊=15×0.05=0.75(万元)
  销售成本应分摊=30×0.05=1.5(万元)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生产成本 7500
    & && &库存商品 7500
    &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二、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根据《》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得采用应付税款法和原纳税影响会计法,并引入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并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统称为“暂时性差异”。例如,对于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罚款、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工资超支、超标利息、赞助费支出等项目形成的差异,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即业界所说的“调表不调账”。一般企业汇算清缴后主要错误就是对以上调整事项未作正确处理。
  三、报告年度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根据《》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4】某上市公司日企业收到退回的2007年9月已确认销售的一批商品收入,其中,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并结转成本80万元,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按应收账款的4%计提了坏账准备4.68万元。按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应收款项余额5‰的范围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本年度除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日完成了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公司2007年财务会计报告在日经批准报出。
  日,调整销售收入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3)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46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6800
  (4)调整所得税费用(此为在2007年调减应交所得税的金额,产生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4069.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069.50[(0×5‰)×33%]
  (5)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13.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3513.50[(4)×33%]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64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4.50+13513.50)
  延伸到报告年度汇算清缴前的账务调整。假设日完成了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只将第(4)步的借方“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变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即可,其余不变。
  四、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函[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罚:
  第一,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面,笔者分情况举例说明:
  1.虚报亏损调整后仍为亏损的企业
  【例5】某企业2007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20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的2007年度的亏损为200万元,2008年5月份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将80万元租赁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按《税收征管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4万元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1)调减亏损
  借:其他应付款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2)缴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00
  2.虚报亏损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
  【例6】某企业2007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7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2007年度的亏损70万元,2008年5月份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及提取的三项附加费均未作纳税调整处理,共计影响纳税所得100万元。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是: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偷税款额50%的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补缴所得税9.9万元[(100-70)×33%](注: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贷:银行存款 99000
  (2)交纳罚款4.95万元(9.9×50%)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9500
   贷:银行存款 495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9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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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二楼说了这么多,不知道楼主明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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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过了您的留言,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其实只要是发现了实际存在的错误,都是可以通过账务调整来改正的?如果是这样话,那涉及到的损益类科目。例如费用,少计了,又是在交所得税后才发现了这个问题,这样实际上就已经多交了所得税,这之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也仅仅是调整利润,而不会再涉及到所得税,是吗?如果是多交了还好,要是少缴了被税局审查出来岂不是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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