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食品店需要什么证件经销商办相关证件大概多少钱?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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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发布时间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施行时间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4号[1]《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2],应当符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文本;
(八)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许可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 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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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江苏要试点给白酒类和食品添加剂办“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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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食药监局局长胡晓抒代表:电子追溯系统今后将覆盖所有食品
  省人大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胡晓抒。
  仅161家建立内部电子追溯系统
  全省1465家肉制品、酒类等生产企业
  仅680家建立内部电子追溯系统
  除肉制品等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外的8000多家企业
  万惠娟制图
  食品药品如何才能吃得放心,一直是公众关注的话题。
  中国江苏网1月23日讯& 在昨天的宿迁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省人大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胡晓抒表示,要建立全省食品药品全过程可追溯模式,&今年初步先给白酒、食品添加剂等办&身份证&,以后还要逐步覆盖所有食品品种。&
  乳制品可追溯体系已建成
  &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已不仅仅满足单个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标识信息,他们更希望了解、掌握食品供应链的完整信息。&胡晓抒说,三聚氰胺事件后,大家意识到,完善食品可追溯信息链刻不容缓。去年,江苏乳制品可追溯体系已经建成,奶源的收购、生产、销售,全程可监管,&去超市买奶粉,用手机扫一下罐子上的二维码,就能查到是哪个地方供应的,哪个厂家生产的,哪个经营单位销售的,一目了然。&
  胡晓抒说,这种全过程追溯模式,等于建了一个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一旦发现问题,能够追根溯源,可以对问题食品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召回,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要给白酒等&办身份证&
  目前除乳制品外,其他食品品种还没有建成可追溯体系。胡晓抒说,全省现有食品生产企业9700多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343家、小作坊1.6万多个,持证食品经营单位43万户、餐饮单位17万多家。
  &以生产环节为例,我省企业数近万家,居全国第2位,产品涉及所有28个大类。其中1465家肉制品、酒类产品等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中,仅有161家建立了企业内部的电子追溯系统,约占到了11%;余下的8000多家企业中,也只有680家建立了企业内部的电子追溯系统,仅占8.2%。&
  &现有散落在各环节的追溯系统尽管部分实现了内部可追溯,但缺乏环节间有效衔接和数据对接,产生的电子数据不能及时共享。&胡晓抒表示,2014年可先选择酒类产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进行试点,逐步推进覆盖肉类、蔬菜、儿童食品等所有食品品种的电子追溯系统。
  -焦点关注
  江苏不排除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责任险
  商户投保后,一旦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赔偿。
  前天,有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府可以结合商业保险的模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
  事实上,2012年扬州已在试水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首批包括超市、食品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等20家商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一旦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赔偿。
  &目前江苏全省还没有推行这种保险,这需要与工商局、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共同商讨。&胡晓抒透露,未来江苏不排除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
  据介绍,食品安全责任险,对投保的食品企业来说,可以降低风险,更重要的是,企业要参保,必须得通过保险公司的各项安全系数评估,同时约束了参保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
  代表热议
  农产品能否建条码管理制度
  不仅白酒和食品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成为代表们关注的问题。省人大代表、民盟苏州市委员会调研处副处长张导等10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建立起农产品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开展农产品商品质量追溯制度,哪个产品不合格就追究到哪个生产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议案中提到,实施商品条码管理可以促进农产品升级增值,代表们建议,有条码的农产品须净化包装上市。建议龙头企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率先实行产品标识上市,加快小农户标识应用普及化进程。
  网购假冒保健品可拨打12331举报
  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上销售保健品的网店种类繁多,如何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是摆在食品药品监管局面前的新课题。
  &我们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信息平台,一旦发现保健品里有非法添加剂、非法生产、非法宣传和非法销售,会及时立案,移送公安部门查办,从源头上进行控制。&胡晓抒说,市民一旦发现在网上买到了假冒产品,可以直接拨打12331投诉举报,他们会进行处理,最后会电话回访,给市民一个满意交代。另外,他还建议,&生了病需要看病吃药的,最好还是问医生,不要贪图一时方便和便宜,买了伪劣产品。&
  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如皋有奖励
  省人大代表、如皋市市长陈晓东说,&市政府成立了由卫生、农委、质监、工商、商务、药监等23个部门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市的食品安全。&
  如皋目前建立了覆盖面达100%的市、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在全市3家大型超市和3家大型综合农贸市场设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站。&对举报食品安全的人给予奖励,全方位监督。&
今年江苏要试点给白酒类和食品添加剂办“身份证”
作者:&&编辑:孟涛、娄静
去世时的蒋介石仍然是我们最熟悉的蒋介...
赵薇和陈可辛赴居酒屋用餐,一行人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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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4月25日第53届世乒赛在苏州开幕,刘延东宣布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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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标签给钱就可认证 高昂价格背后暗藏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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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众多有机食品中,只有少部分有机食品的包装上注明了认证证书编号,其他商品都是“一签了之”,没有证书编号。
  有机食品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与当前相关立法不完善,违法成本小,打击力度不够密切相关。我国立法机关应参照国际惯例,适时调整现行法规,通过立法的手段,有效保障有机食品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各式各样的有机食品层出不穷,除了包装华丽精美外,更引人注意的是其高昂的价格。那么,有机食品是否物有所值?又是否真如某些销售者说得那么好?《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本报记者马岳君
  本报实习生杨东亮
  记者近日在山西省太原市走访发现,有机食品已经成为各大超市卖场的“座上宾”。从五谷杂粮到蔬菜瓜果,有机食品种类繁多,再加上不俗的包装,自是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目光。
  但是,记者发现,多数消费者在有机食品柜台前,仅止于看,而少有挑选购买。记者随机采访了解到,多数市民认为,有机食品价格高,而且是否如促销海报上所说环保健康,还需打问号,所以不敢贸然“出手”。
  有机食品标签随便贴
  记者来到太原某大型超市的有机食品专区。一眼望去,发现展柜的装修比其他柜台光鲜亮丽。鲜食蔬果更是放进了保鲜柜,加之精美的包装和柔和的灯光,保鲜膜下的黄瓜、西红柿顿时显现出“贵族范儿”。
  这些食品中的“贵族”也都有着自己的贵族价:
  有机小米每公斤30.4元,有机绿豆每公斤47.2元,而就在不远处的普通杂粮区,小米和绿豆的价格分别为每公斤1.95元和每公斤5.8元。
  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普通包装的有机粮平时销量不多,礼盒装的有机粮套装主要是以送礼为主,销量还不错。但普通老百姓还是极少买这么贵的东西。
  “这些东西的营养价值肯定比外面菜市场卖的普通食品要高,而且没有农药、没有化肥。”售货员见记者在不停地挑选,热情地上前说道,“老人、孕妇吃这东西更好,这都是国家管着的东西,肯定安全。”
  那么,有机食品是否真的环保健康、物有所值呢?
  “都是有机食品,这标签怎么不一样?”在太原市长风街新开的一家超市中,一名购买有机紫菜的消费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对比不同的商品包装,记者发现,市场上有机食品的包装标志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些是直接印在包装上的,有些则是以标签的形式贴在包装上的。记者随手拿起一袋“有机绿豆”看到,包装上的“有机绿豆”4个字格外醒目,但有机食品标志却如黄豆粒大小,让人难以发现。
  记者同时发现,在众多有机食品中,只有少部分有机食品的包装上注明了认证证书编号,其他商品都是“一签了之”,没有证书编号。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但是很多商品包装上没有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标志不全,那么这些品种繁多的有机包装下是否装的都是有机食品?
  带着种种质疑,记者又来到太原一家大型农贸市场,在一个大型水果摊前,发现几个商贩正在给一些水果装袋。记者发现这种袋子较为简单,只是印着“有机水果”或“绿色食品”几个大字,还有几个不太清晰的标志,产地商家等信息一概没有。
  “套上这些袋子,水果就好看,不仅卖得快,还能多卖钱。”小贩忙碌中说道,“这些袋子在批发市场很容易买到。”
  另一名卖鸡蛋的小贩对记者说:“没有有机鸡蛋,随便贴上一个签不就是了,这种散养鸡蛋也不错。”
  那么,有机食品标签真的可以任意印制加贴吗?
  在农贸市场附近的一家复印店,记者问能否印制带有有机标志的袋子,复印店老板的答复是,“拿来图我就能给你印”,而且“不需要什么证书”。
  记者又从网上联系了几个印制标签的商家,他们均表示,只要有图案,什么内容都可以印,而且价格极低,每个仅几分钱。
  有机认证变有钱认证
  据了解,所谓有机食品,是目前国际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比较统一的提法。有机食品通常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也就是说不能使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不能使用基因技术,并且需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的相应要求和标准来进行生产和加工。
  最重要的是,有机食品的面世,必须要经过独立认证机构的质量控制和审查。
  记者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已备案且资质依旧有效的认证机构有23家。然而,当记者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有机认证”后,其搜索结果数目之多,令人瞠目结舌。
  记者以食用菌加工厂老板的身份拨通了一家认证机构的电话,当问起有机食品认证时,电话那头的负责人特别自信地说:“交两三万元,来两三个人,看两三天,吃两三顿饭,事情就解决了。”
  当记者提到自己硬件环境可能不达标时,该男子说:“有机认证就是有钱认证,这点不用担心。”对于认证流程问题,该男子表示,如有需要,可以派业务人员到企业上门服务,从填表、邀请专家考察到最后的权威认证,他们公司全权负责。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几家认证机构,得到的回答均大同小异:“只要有钱,就能认证。”
  打击乏力违法成本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所颁发认证证书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监管机制的缺失和混乱的管理,却使得一些不法分子,用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和几万块钱的“活动费”就能让大路菜变成“贵族货”。
  对此,山西省法学会秘书长吴刚说,有机食品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与当前相关立法不完善,违法成本小,打击力度不够密切相关。我国立法机关应参照国际惯例,适时调整现行法规,通过立法的手段,有效保障有机食品的健康发展。并借助食品安全法出台的契机,进一步为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执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老百姓的饮食安全、健康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原标题:有机食品标签给钱就可认证高昂价格背后暗藏玄机
  原文链接:/fortune//c_.htm
  稿源:新华网
  作者:
作者:&&编辑:中江网编辑&&
从去年底开始,国内多地区陆续叫停专车运营,部分司机被处罚。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国内“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开庭。不仅如此,记者还发现,现在南京的专车司机,一般车里都装着多个软件,既可以接滴滴的单,又可以接快的的单,还可以接拼车的单。
这几天,大风呼啦啦灌满南京城,春风上演“速度与激情”还真有点让人招架不住。大风也立了功,这种天气利于污染物扩散,这两天南京的空气质量一直都是良,蓝天白云看得人心醉不已。
题:亚投行公布“首发阵容” 筹建步入冲刺关键期 关于亚投行未来管理架构,史耀斌介绍,将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三层管理架构,并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的高效、公开和透明。
昨晚,工信部回应,将推动企业加大网络投资、降低手机流量资费,已立即布置相关企业研究落实。(记者 郭永芳 制图/张妍)  数据来源:全球最大的CDN服务商Akamai、《中国宽带速率状况报告》(李媛 郭永芳 刘夏 刘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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