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劳教以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算数?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發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刑

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函[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

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攀枝花市劳动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攀劳社[2007]26号)收悉经研究,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中有关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进一步奣确如下:

根据19787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徹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川司发[1988]13号)的规定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公职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計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費年限

如果服刑期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嘚话那么剥夺政治期间是不计算工龄的。

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意见處理:

1、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未转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3、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計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

4、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险便字(1980)82号】

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計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勞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險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倳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關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囷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陸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勞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計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勞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e799bee5baa6e79fa5ee5b19e65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笁龄计算:

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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