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冬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北部湾是国企吗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中铁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北部湾是国企吗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诉请:三被告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154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所投入的项目费用、损失及违约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有效的身份信息,且现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向被告进行电话及邮寄送达均无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某对被告中铁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北部湾是国企吗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收取,于裁定书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