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龄怎么计算算

劳动派遣工的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提问者 范长义回答者 徐严严  范长义:2005年我被快递公司招聘为送报员,单位与我签订了两次三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3月,还在合同期内的我及其他员工,被单位转到北京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由该公司与我们重新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今年5月,快递公司又让我们与厦门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务派遣合同。这两次重签劳动合同,只是合同主体变了,我们的工作地点、岗位、工资待遇等没有任何变化。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徐严严:针对您这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由此来看,您就属于&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所以,在计算您的工作年限时,应将您在快递公司、北京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到在厦门劳务公司的工作年限之中。
来源:王香阑
编辑:于博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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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设立依据:1.《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07〕85号)2.《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4]27号)3.《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 4.《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人薪[号)5.《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温市人[号)受理条件:1. 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村或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2.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可计算 为连续工龄。(1)被招收录用人员原所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2)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3)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时无违法犯罪记录;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录用前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工,其临时工期间符合浙人薪[2004]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参照非公经济组织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确认办法处理,并计算为套改年限;4.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原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未计算工龄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其原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5. 原为集体招工的人员,后因顶替等原因被全民招工的人员,其原集体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第二次招工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材料:单位在做好严肃、认真、负责、细致的调查取证基础上提供:1.单位的报告,写明工作简历、更改的理由、更改的依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2.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原始件、复印件,如经组织调查的证明、工资册(表)、简历、证书、文件等;3.人事档案;4.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流程:1.新录用人员填写新录用工作人员工龄确认表;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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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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