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业设施农用地用地合作社可在农村信用社银行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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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银行借贷审核是指银行对借入和贷出的、需要还本付息或收本收息的款项,包括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借款和不足1年的短期借款进行审核的经济行为。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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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且基本上是农户小额贷款案件。笔者对近年来审理的农户小额贷款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农户小额贷款案件中存在的问 摘要: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成功运行不仅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而且成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但是,仍存在三大主要矛盾阻碍着农村信用社 抵押担保做为第二还款来源,现阶段在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实现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依靠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对信贷资金安全方面留有较大的风险, 近年来,受富余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和高收益驱动的影响,不少农村信用社出现协议投资、融券、虚假代保管和回购债券等形式的不规范债券投资行为,其中个别不合规的债券投资已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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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许借款人转债务信用社丧失抵押权人民法院报讯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件。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为擅自许可借款人胡某转让债务,抵押人为该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信用社败诉给公民日,被告胡银凤因经营茧站需要以茧站名义与原告田市信用社订立了一份《担保借款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于1994年9月【案情】1991年9月,他人以本案原告周某某的名义向被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桂平信用社)申请贷款,日签订了《信用社借款申请书》,1致河北省盐山公安局的一封信:有关本案的基本事实:蔡某从1995年开始从盐山农村信用联社长庄办事处贷款,第一笔贷款是30万元,后来佳木斯市的姚某也从长庄办事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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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家庭农场货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基地+农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本页面已被访问 4753 次
&&&&&&&&&&&&&&&&&&&&&&&&&&&&&&&&&&&&&&&&&&&&&&&&&&&& 湘信联发【2013】27号各办事处、长沙市联社、湘潭农商行,各县级行社:  现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基地+农户”贷 款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一重要部署,对于拉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催生了农村金融需求的新变化、新特征,对农村信贷资源配置、信贷业务发展模式、配套金融产品和服务联动营销渠道等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顺应经济转型和结构升级的基本趋势,自觉担当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责任和使命,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二、要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和手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是各级行社信贷政策制定、信贷制度创新,信贷机制和服务流程创新,信贷产品开发创新和经营转型的源泉和不竭动力。各级行社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为导向,努力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和手段。要通过产品、服务和制度、流程的创新,积极提供手续简便、门槛低、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信贷支持,实现与农业生产科学化、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生产经营模式的无缝对接,最大限度的支持和引导新型主体创业、发展,促进当地农业生产经营转型升级。&&& 三、构建更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各级行社要针对当前经济下行较大、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网络金融迅速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加剧的新形势,积极调整、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提升风险防控水平。既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既要建立完善有效的信贷经营管理体系,又要有力推进差异化信贷政策;既要围绕改革强化服务时限管理,又要围绕目标强化绩效捆绑考核,积极构建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模式,增强市场响应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附件1: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服务,规范和指导家庭农场贷款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一个农户 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以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农产品加工业为主营项目, 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并以主营项目 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或认定标准:  (一)家庭农场主(即农场负责人,下同) 拥有农村户籍或拥有农村暂住户口,或者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管理者和劳作者;  (三)家庭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四)拥有从农户手中流转来的土地,土地流转期不低于5年,主营项目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标准),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和企业化管理,有内部管理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家庭农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为满足家庭农场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固定资产建设以及项目开发需求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五条& 家庭农场贷款坚持“自筹为主,贷款为辅;评级授信,逐笔核贷; 严格管理、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以单个农户家庭组建,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种家庭农场,均可向信用社申请家庭农场贷款。  第七条& 家庭农场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已取得环保、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手续;  (二) 家庭农场主具备一定的素质水平,包括文化水平、 经营管理能力或从事经验;   (三) 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的技能劳动力,经营者受过一定的技能培训;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有稳定的技术支撑;  (四) 家庭农场主及其主要成员 讲求诚信, 无不良嗜好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 生产经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信用社信贷支持范畴,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  (六)能够向信用社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基本情况的资料;   (七) 在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种类按主要用途分类,包括:  (一) 流动资金周转贷款。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农药、饲料、燃油、零配件、农具、渔具、农用薄膜、原材料,以及支付作业费、排灌费、劳务费等的资金需要。  (二) 固定资产建设贷款。用于购买各种农业机具、排灌设备、小型加工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建设加工厂房、仓库、晒场、畜禽圈棚等的资金需要。  (三) 项目开发需求贷款。用于开发利用荒地、荒山、 草原、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发展农、林、牧、渔业的资金需要。  第九条& 家庭农场贷款实行按期限管理。各种贷款均应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还贷来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产周期较长的可按生产周期确定;固定资产建设贷款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开发需求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林业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各种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其土地流转承包期限。  第十条& 家庭农场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定价。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贷款可根据家庭农场的资信状况、 还款来源和风险控制要求,采取信用、抵押等贷款方式。分别如下:  (一)信用贷款。一般用于短期的生产费用和小型设备贷款。  (二) 抵押贷款。以家庭农场房产、家庭成员 房产、 大型机械设备、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提供(作)抵押的贷款,其抵押率一般控制在50%以内。  (三) 质押贷款。以农产品订单、应收账款或其他有价单证等提供(作)质押的贷款。  ( 四) 保证担保贷款。可由具有经济实力的个人、 企业或农业经济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联保贷款:由3个或3个以上家庭农场联保。  第四章 贷款评级授信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家庭农场的评级授信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家庭农场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实行“逐户授信、分级审批、年检调整”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家庭农场实行综合授信。综合授信即以家庭农场注册资本、资产、技术(专利)、农机具、房屋、订单等资产,农场种植和养殖规模(产量)等综合收益状况,以及农场主家庭资产负债结构、诚信状况、技能素质等评级授信。  第十四条& 对评级为 AAA 级的家庭农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发放一定限额的信用贷款。对 AAA 级以下的家庭农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超过信用贷款授信的贷款申请,须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说明申请贷款的用途、 金额、 期限、贷款方式及经营情况。信用社根据已掌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贷款申请。受理借款申请后,借款人需向信用社提交以下资料:  (一) 家庭农场已获得的相关证照手续,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环保证、税务登记证等;  (二)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三) 农场内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文件及通过流转租赁来的土地承包合同;   (四) 需提交担保方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抵(质) 押担保的需提交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五) 贷款需要的其它材料。  家庭农场续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资料可不重复提供。  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实行主客户经理调查制,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基本信息。 1、家庭农场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环保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2、农场主的年龄、婚姻状况、个人品质、健康状况、企业管理素质、信用记录等;3、经营主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主要收入情况、支出情况;4、家庭主要财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信用记录等。  (二) 生产经营信息。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土地或其他经营场所权利证明,包括自有、承包、租赁等证明文件,没有相关文件的须由村委会出具证明;2、是否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相配套;3、生产经营情况, 包括经营项目用地规模、经营模式、技能技术、产品销售渠道、投入成本、生产周期、年销售收入、利润测算、风险控制等;4、生产经营款项回笼,在信用社存款往来等现金流量情况。  (三) 担保信息。属于保证担保的应核实保证人的主体合法性、资产负债结构、收入情况等,并核算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属于抵(质)押担保的应实地调查抵(质)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  (四) 调查结论。调查人员要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必须充分提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对贷与不贷提出明确意见等。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对调查人员提交的信贷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 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或验证贷款金额、授信期限和用途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三) 审查人员根据审查资料,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方式、额度、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信用社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 根据调查、审查结论审批。超权限贷款按流程报上级审批。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调查、审查环节责任人。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经审批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审批意见中有放款条件的,应先落实放款条件,再签订借款合同。  然后由放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本的审查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的真实性,防范冒名贷款,家庭成员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是否办妥保证担保手续、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等。  第二十条& 贷款支付。按合同约定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金额、条件等采取实用实贷、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后检查。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 明确首次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履约及担保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防范信贷风险, 确保资金安全。  (一) 实时监测。客户经理每月 通过信贷管理系统, 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监测借款人借款、结息、还款交易记录。  (二)实地检查。贷款发放1个月内要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每季至少上户检查一次以上。  (三) 不定期交叉检查。对辖内家庭农场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贷后交叉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家庭农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二) 家庭农场主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三) 家庭农场主及其成员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重大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四) 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到期收回和处置   (一) 贷款本息到期前,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二) 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家庭农场贷款,信用社应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催收无果的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清收处置措施。  (三) 贷款展期。对于因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提出展期书面申请,经信用社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  (四) 特殊情况需要发放再融资贷款的除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应满足以下条件:客户的生产经营正常、无欠息,在信用社的结算无明显减少,能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归还一定比例本金、落实包收责任人等。  第二十三条& 风险预警信号。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 并视情况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额度、追加担保、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措施防范贷款损失。部分风险预警信号如下:  (一)与借款人本人及贷款使用有关的信号,如借款人失踪或无法联系、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卷入对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纠纷、出现健康问题、存在违法经营等;  (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信号,如出现严重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或其他疫情、生产经营异常变化、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等;  (三)与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有关的信号, 如客户自 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付息或还本拖延、向他人提供抵(质) 押物担保或保证、信用社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抵押物的价值受到损失或抵押权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不符合规定,有民间高息融资行为等。  第五章 激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绩效激励。 信用社应制定家庭农场贷款业务薪酬绩效考核办法,从严落实家庭农场贷款的发展质量、发展增速、服务覆盖等指标绩效挂钩考核方式,鼓励信贷人员拓展家庭农场信贷业务。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信用社应制定信贷人员 尽职免责实施办法,从严落实违规和风险责任双重追究制度。  (一)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 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  (二)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 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容忍度以内且尽职无过错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容忍度的风险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家庭农场贷款风险的, 该户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  (1)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借款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  (3)经法人信用社审查认定,符合贷款核销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可以在担保方式创新、 诚信建设、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产业培育等方面建立家庭农场贷款的增信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法人信用 社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内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原有信贷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服务,规范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向辖区内各类合作社及其社员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合作社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贷款和择优扶持”的总体要求,针对合作社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水平,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严格管理、控制风险”的贷款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种类  第五条& 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运行规范、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及其社员。  第六条& 合作社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  (四) 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五) 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能够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担保;  (六) 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 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八) 具有与合作社经营相适应的熟知养殖、种植等技术的专业人员或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相适应的养殖、种植等技术支持;  (九)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2年以上(含)与合作社经营业务相关的从业经历;  (十) 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合作社社员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含)以上,60岁(含)以下或年龄加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 60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二) 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三)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五) 信用等级“三级”(含)以上;   (六)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合作社及社员贷款的种类包括:  (一) 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  (二) 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  (三) 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  (四) 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  (五) 合作社及社员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合作社及社员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十条& 按照“宜社则社、宜户则户”原则,合作社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合作社贷款;社员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办理社员贷款。合作社及社员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贷款。  第十一条& 信用贷款。合作社及社员信用贷款是指通过对合作社及社员资金实力、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以及偿债能力等指标的评估,确认其信用优良,能履约清偿债务而发放的信用贷款。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担保贷款。  (一)以保证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应当提供与信用社已签署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或合作社成员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社员成员间可采取联保方式,联保体必须控制在五户以内,并签署联保协议。   (二)以抵押方式和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及社员贷款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合作社及社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  第十三条& 对合作社及社员的贷款期限,按照生产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合作社及社员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合作社及社员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定价。  第四章& 贷款评级授信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合作社及社员评级授信分别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合作社及社员的评级授信实行“分批授信、分级审批、年检调整”的动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合作社及社员信用贷款授信额度。  (一)对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合作社及一级社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发放一定限额的信用贷款。额度控制在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30%以内。  (二)对超过信用贷款授信的贷款限额或不具备信用贷款条件的,合作社及社员须办理相应的担保。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  合作社首次申请贷款(含首次核定授信额度)时,须向开户信用社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以及经相关部门核准的特殊经营许可证,合作社章程和风险备付金的计提制度。  (二)出资协议文件和出资到位的书面依据,其中现金出资应缴存开户行并监督支付(已支付的、使用的应提供相关凭证),实物出资应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三)经社员代表大会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同意借款的书面意见,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有效决议和合作社控股(主要)股东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合作社社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贷款需要的其它资料。  合作社续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资料可不重复提供。  第十九条& 贷前调查。实行主客户经理调查制,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核实、掌握合作社注册资金到位的情况、社员入股的意愿,相关证件的合法有效性;合作社理事长等管理人员和大股东的基本情况。社员的家庭财产、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和生产支出、结余等情况。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意愿。  (二)生产经营信息。合作社及社员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生产场所、条件和规模等;核实与上下游企业签订协议的真实性等。  (三)担保信息。属于保证担保的,核实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等情况;属于抵质押担保的,实地调查抵质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龙头企业控股的合作社申请贷款,须对龙头企业与合作社一并调查。  调查人员要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必须充分提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对贷与不贷提出明确意见等。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调查人员提交的信贷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或验证贷款金额、授信期限和用途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三)审查人员根据审查资料,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信用社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审批。超权限贷款按流程报上级审批。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调查、审查环节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经审批同意贷款的,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审批意见中有放款条件的,应先落实放款条件,再签订借款合同。然后由放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本的审查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的真实性,防范冒名贷款,家庭成员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是否办妥保证担保手续、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等。  第二十三条& 贷款支付。按合同约定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等分别采取实用实贷、实贷实付、受托支付等不同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贷后检查。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次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一)实时监测。客户经理每月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监测借款人借款、结息、还款交易记录。  (二)实地检查。贷款发放1个月内要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每季至少检查一次以上。  (三)不定期交叉检查。对辖内合作社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贷后交叉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作社及社员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二)合作社及社员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三)合作社及社员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重大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四)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到期收回和处置  (一)贷款本息到期前,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二)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信用社应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催收无果的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清收处置措施。  (三)贷款展期。对于因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提出展期书面申请,经信用社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  (四)特殊情况需要发放再融资贷款的除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应满足以下条件:客户的生产经营正常、无欠息,在信用社的结算无明显减少,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归还一定比例本金、落实包收责任人等。  第二十六条& 风险预警信号。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并视情况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额度、追加担保、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措施防范贷款损失。部分风险预警信号如下:  (一)与借款人本人及贷款使用有关的信号,如借款人失踪或无法联系、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卷入对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纠纷、出现健康问题、存在违法经营等;  (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信号,如出现严重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或其他疫情、生产经营异常变化、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等;  (三)与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有关的信号,如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付息或还本拖延、向他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信用社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抵押物的价值受到损失或抵押权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不符合规定,有民间高息融资行为等。  第五章 激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绩效激励。信用社应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薪酬绩效考核办法,从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发展质量、发展增速、服务覆盖等指标绩效挂钩考核方式,鼓励信贷人员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业务。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信用社应制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实施办法,从严落实违规和风险责任双重追究制度。  (一)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  (二)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容忍度以内且尽职无过错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容忍度的风险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 该户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  (1)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借款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  (3)经法人信用社审查认定,符合贷款核销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可以在担保方式创新、诚信建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产业培育等方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增信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法人信用社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原有信贷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业种养业规模化、专业化经济发展,规范农业种养大户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农业种养大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根据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种养大户(以下简称“种养大户”)是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种养,符合当地政府或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的,以种养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农业种养大户贷款是指信用社对种养大户家庭主要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农业种植和养殖生产资金需求的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第四条& 种养大户贷款遵循“评级授信、逐笔核贷;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规范管理、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种养大户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并明确一名主要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60 岁(含)以下或年龄加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 60岁(含),身体健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属于信用社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已取得环保、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合法合规经营手续;  (四)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无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  (七)农户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三级(含)以上;  (八)能够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担保;  (九)家庭资产负债率、种养项目投资自有资金比例等符合信用社规定;  (十)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不得受理以下种养大户的贷款申请:  (一)有骗(套)取信用社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种养项目的。  第七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种养大户生产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从事种养殖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60%;  (二)采取农户联保、农房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担保方式的,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50%;  (三)采用信用方式放款的,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30%。  第八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种养大户从事生产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现金流量特点以及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于从事花木、果业、油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应根据贷款品种、期限、贷款风险度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  第十条& 还款及结息方式应根据种养大户收入偿债比例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第三章& 贷款授信和用信方式  第十一条&& 种养大户贷款严格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贷款”的流程,实行“分批授信、分级审核、年检调整”动态管理。对种养大户评级授信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种养大户信用等级和风险控制要求,可以采取信用、抵押、保证、质押及组合担保等方式。  第十三条& 信用贷款。  种养大户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贷款,且单户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抵押贷款。种养大户贷款可以采取国有出让地或国有划拨地上的房地产抵押、城镇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抵押,其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信用社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 70%,也可以采取林权抵押、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抵押(农房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大中型农机等设备抵押、产成品抵押等抵押方式,其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信用社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50%。  第十五条& 保证贷款。种养大户贷款可以采取政策性或商业性担保公司连带担保,企业或个人连带担保、联保等保证担保方式。  采用联保方式贷款的联保成员遵循“同行业、有实力、联保金额对等”的原则,且单个联保成员所承担的联保债务不得超过其家庭净资产。  第十六条& 质押贷款。种养大户贷款可以采取仓单、提单、应收账款、有价证券、股权等质押方式。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种养大户贷款业务管理流程包括:贷款申请与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种养大户向信用社提出种养大户贷款业务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以及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用途证明或说明材料;土地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另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合同;  (三)保证担保的需提交担保方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抵(质)押担保的需提交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四)信用社需要的其它材料。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十九条& 贷前调查。实行主客户经理调查制,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及家庭基本信息。1、借款人年龄、婚姻状况、个人品质、健康状况、信用记录等;2、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主要收入情况、支出情况、信用记录等;3、家庭主要财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等。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信息。1、土地或其他经营场所权利证明,包括自有、承包、租赁等证明文件,没有相关文件的须由村委会出具证明;2、是否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相配套;3、是否取得环保、特种行业许可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4、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种养品种、种养规模、投入成本、生产周期、销售渠道、预期销售收入、利润测算、风险控制等;5、生产经营款项回笼,在信用社存款往来等现金流量情况。  (三)担保信息。属于保证担保的,核实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等情况;属于抵质押担保的,实地调查抵质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   (四)调查结论。调查人员要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必须充分提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对贷与不贷提出明确意见等。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信用等级评定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二)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或验证贷款金额、授(用)信期限和用途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三)审查人员根据审查资料,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进行审批。超权限贷款按流程报上级审批。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调查、审查环节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经审批同意贷款的,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审批意见中有放款条件的,应先落实放款条件,再签订借款合同。然后由放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本的审查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借款人与指定帐户的真实性,防范冒名借名贷款,家庭成员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是否办妥保证担保手续、是否已依法办妥抵押物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等。  第二十三条& 贷款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的用途、支付对象等,根据贷款新规要求确定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信用社要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分析。  (一)按月监测。每月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量,对借款人的结息、还款等情况进行监测,关注借款人的销售收入和政策补贴收入归行情况。  (二)实地检查。贷款发放 1 个月内要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每季至少上户检查一次以上。  (三)不定期交叉检查。对辖内种养大户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贷后交叉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  (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重大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四)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到期收回和处置。  (一)贷款本息到期前,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二)对到期尚未归还的种养大户贷款,信用社应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催收无果的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清收处置措施。  (三)贷款展期。对于因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提出展期书面申请,经信用社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种养农户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  (四)特殊情况需要发放再融资贷款的除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应满足以下条件:客户的生产经营正常、无欠息,在信用社的结算无明显减少,能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归还一定比例本金、落实包收责任人等。  第二十六条& 风险预警信号。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并视情况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额度、追加担保、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措施防范贷款损失。部分风险预警信号如下:  (一)与借款人本人及贷款使用有关的信号,如借款人失踪或无法联系、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卷入对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纠纷、出现健康问题、存在违法经营等;  (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信号,如出现严重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或其他疫情、生产经营异常变化、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等;  (三)与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有关的信号,如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付息或还本拖延、向他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信用社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抵押物的价值受到损失或抵押权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不符合规定,有民间高息融资行为等。  第五章 激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绩效激励。信用社应制定种养大户贷款业务薪酬绩效考核办法,从严落实种养大户贷款的发展质量、发展增速、服务覆盖等指标绩效挂钩考核方式,鼓励信贷人员拓展种养大户信贷业务。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信用社应制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实施办法,从严落实违规和风险责任双重追究制度。  (一)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  (二)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容忍度以内且尽职无过错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容忍度的风险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种养大户贷款风险的, 该户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  (1)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借款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  (3)经法人信用社审查认定,符合贷款核销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可以在担保方式创新、诚信建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产业培育等方面建立种养大户贷款的增信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法人信用社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内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原有信贷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基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服务,规范“公司+基地+农户”贷款操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基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以公司、农户为贷款主体,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产业产品)为纽带,而发放种养加、运输销售等农业产业化(产业链)的生产经营贷款。“公司”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等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生产型、贸易型、供应型和服务型公司)。公司以产品和基地为纽带,向在基地从事种、养殖农户提供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与农户签订生产包销合同或订购合同,并按市场保护价格定向收购等。  “基地”是指具备一定地域和特定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区域,连结农业产业化公司和农户,基地一般由公司确定。  “农户”是指在基地内从事种、养殖生产,并与公司签订了生产和销售订购合同的农户。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对象即公司和基地农户。  第四条& 公司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审。  (二)以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贸易及流通等为主营业务,被县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固定经营场所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具有一定资产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其注册资本、自有资金、生产规模、人员配置等与其从事的订单农业规模相匹配。  (四)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特殊行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五)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六)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资金账户。  (七)信用等级评定A级(含)以上。  (八)能够按信用社的要求,自愿为订单农户提供连带责任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并具有为订单农户提供担保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的龙头企业,其担保条件可适当放宽。  (九)能够提供经信用社认可的农产品收购计划,以及收购期间收购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方案,并已与农户签订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订单等。  (十)信用社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基地农户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年满 18 周岁(含)以上,60 岁(含)以下或年龄加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 60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二) 必须是在基地从事种养业生产的农户。  (三) 已与本办法所指的“公司”签订保护价收购订单。  (四) 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五) 信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 信用等级评定在“三”级以上。  (七) 信用社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可因户制宜,根据公司及农户的资产实力、生产经营能力、还款来源保障和风险把控程度,采用多种贷款方式:  (一)信用贷款。一般用于公司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农户短期生产费用和购置小型农机用具设备等。对公司及基地农户发放信用贷款,信用等级评定必须分别为AAA级、一级,信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30%。  (二)抵押贷款。公司或基地农户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等动产、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房产权均可设置抵押,固定资产抵押率60―70%,其他抵押率一般应控制在50%以下。  (三)质押贷款。公司或农户以存单等有价单证、应收账款、农产品订单等提供质押的贷款。以存单等有价单证质押的质押率按票面价值90%,以应收账款、农产品订单等提供质押的质押率应控制在60%以内。  (四)保证担保贷款。  1、公司集合担保。由公司对所属基地并已与其签订购销合同的农户进行集合整体担保,其担保的额度不能高于所签订购销合同标的总额的70%。公司集合担保贷款可根据公司基地分布跨乡镇区域办理。  2、第三方保证担保。公司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抵押物时,可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企业或个人连带担保等保证担保方式,担保额度应控制在公司授信额度内。  3、基地农户联保。基地农户如购买大型农机设备等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取农户联保的方式。联保成员的居所地或经营场地应相对集中,且均与公司签订《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联保成员一般在 5 户以内,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联保贷款发放额度应控制订单协议额度的80%以内。  同一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并存方式设立担保。  第七条& 公司贷款期限按产品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  第八条& 基地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生产订单产品至销售给公司的一个周期时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评级授信和管理  第十条& 信用社应根据《湖南省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湖南省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对公司进行等级评定和授信;根据《湖南省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对农户进行等级评定和授信。  第十一条& 采取公司集合担保方式对公司的授信可适度放宽,根据公司信用等级、净资产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订单标的进行综合授信。  第十二条& 采取公司集合担保方式对公司的最高授信额=N*有效净资产 +订单那标的额*40%  1、N为公司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公司信用等级在 AAA级系数为0.7,AA级系数为0.6,A级系数为0.5。  2、有效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土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第五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公司与农户签订《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并向信用社提出合作申请→信用社进行调查并核定授信总额→信用社与公司签订《“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合作协议书》→公司或订单农户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信用社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信用社向公司或订单农户发放“公司+基地+农户”贷款→信用社对“公司+基地+农户”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及收回。  第十四条 “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合作关系的确定  (一)《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的签订。公司对订单农户的农业生产情况调查后,与农户签订《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协议中应明确公司与农户之间收购货款的结算方式为:公司和农户授权信用社在公司向农户支付的收购结算资金中扣收农户的贷款本息,余款部分再转入农户的结算账户中。  (二)公司向信用社提交“公司+基地+农户”贷款书面合作申请书,同时提供订单农户清单及订单金额。  (三)项目调查。信用社接到合作申请后,要求公司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证明企业资质、资信能力等情况的相关文件,并组织项目调查,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对公司的资信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四)授信总额核定。信用社根据调查分析的情况,按有关信贷制度和审批程序确定“公司+基地+农户”项目授信总额。  (五)《合作协议书》的签订。信用社与公司签订《“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授信总额及贷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条款。  (六)公司和农户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资金专户。  (七)担保合同的签订及保证金的存入。采取公司集合担保的,由公司与信用社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公司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将履约保证金存入信用社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中。采取担保方式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调查与审批。  (一)公司和农户可凭双方签订的《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向信用社申请“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信用社根据有关信贷制度及审批程序,对公司和农户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及审批。信用社对公司和农户发放的贷款,必须是在《“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合作协议书》和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额度范围之内。  (三)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支付。按合同约定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金额、条件、方式等分别采取实用实贷、实贷实付、受托支付等不同方式。其中采用受托支付的一律实行封闭运行:   (一)公司、农户都要在贷款信用社开立专用账户并接受贷款信用社的资金监管,确保贷款专款专用;  (二)进入农副产品收购期公司的收购资金必须及时到位并存入在贷款行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户收购款;  (三)由贷款信用社与公司、农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公司和农户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订单合同》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订单合同期内严格履行;  2、公司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采用受托支付的委托贷款信用社代理支付;  3、贷款信用社受托代理公司支付收购款时有权直接扣收贷款农户的收购款收回贷款农户的贷款本息;  4、在农户贷款未清偿前未经贷款信用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直接向农户支付收购款;否则,因此给贷款信用社造成的损失由公司全额赔偿。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信用社要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台账,并根据有关情况变更及时调整。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次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一)实时监测。客户经理每月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监测借款人借款、结息、还款交易记录。  (二)实地检查。贷款发放 1 个月内要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每季至少上户检查一次以上。  (三)不定期交叉检查。对辖内“公司+基地+农户”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贷后交叉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及农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2、公司及农户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3、公司及农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重大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4、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到期收回和处置。  (一)贷款本息到期前,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二)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公司+基地+农户”贷款,信用社应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催收无果的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清收处置措施。  (三)贷款展期。对于因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 15 日内提出展期书面申请,经信用社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  (四)特殊情况需要发放再融资贷款的除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应满足以下条件:客户的生产经营正常、无欠息,在信用社的结算无明显减少,能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归还一定比例本金、落实包收责任人等。  第十九条& 风险预警信号。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并视情况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额度、追加担保、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措施防范贷款损失。部分风险预警信号如下:  (一)与借款人本人及贷款使用有关的信号,如借款人失踪或无法联系、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卷入对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纠纷、出现健康问题、存在违法经营等;  (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信号,如出现严重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或其他疫情、生产经营异常变化、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等;   (三)与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有关的信号,如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付息或还本拖延、向他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信用社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抵押物的价值受到损失或抵押权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不符合规定,有民间高息融资行为等。  第六章 激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绩效激励。信用社应制定“公司+基地+农户”贷款业务薪酬绩效考核办法,从严落实“公司+基地+农户”贷款的发展质量、发展增速、服务覆盖等指标绩效挂钩考核方式,鼓励信贷人员拓展“公司+基地+农户”信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信用社应制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实施办法,从严落实违规和风险责任双重追究制度。  (一)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  (二)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容忍度以内且尽职无过错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容忍度的风险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公司+基地+农户”贷款风险的, 该户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  (1)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借款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  (3)经法人信用社审查认定,符合贷款核销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可以在担保方式创新、诚信建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产业培育等方面建立“公司+基地+农户”贷款的增信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法人信用社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内“公司+基地+农户”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原有信贷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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