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还需要申请教育机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个人是不是不能建经营性网站?还需要许可证吗?100W注册资金也太扯了,能不能有其他办法?免于被查处?
个人是不是不能建经营性网站?还需要许可证吗?100W注册资金也太扯了,能不能有其他办法?免于被查处?
主要针对湖北地区的。我的网站有非经营性网站的ICP备案,但是想做广告位以盈利,没有100W注册资金,有什么其他办法呢?
1 经营性网站备案备案地址:http://www. 办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 2 广告经营许可证(网络广告经营) 相关重要条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在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 申请地址:http://210.75.204.205/3 新闻登载权 相关法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地点:各地市政府新闻办公室4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约束范围: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游戏产品、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发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第二步:市文化局审查场地和相关材料。第三步:文化局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第四步:申请人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取得批准文化。第五步: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市文化局申请最终审核。第六步:场地、设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第七步:公示期结束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市文化局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第八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意向证明。2、申请人申请书。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3、提供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罪犯记录的证明。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5、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6、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8、购置省文化行政部门监制的“四川省网吧游戏智能监察系统”软件的票据。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前置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能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上网计算机台数不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少于2 平方米;8、需安装省文化行政部门监制的“四川省网吧游戏智能监察系统”软件;9、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地点:各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收取费用:基本免费,各地不一样。 5 网络视听许可证范围:新闻(转载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影视剧,DV片,娱乐,体育,汽车资讯类节目。 形式:点播以及下载 发证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相关法规说明:根据今年七月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第39号令,明确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同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专门成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这一司局级事业单位来落实中央精神、加强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从而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中.国站长站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地点:各地广播电视中心 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构:信息产业部相关法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表: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办理流程图:申请办理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流程图办理地点:各地通信管理局 7 电信业务审批文范围:BBS 办理机构:各地通信管理局相关法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 申请表:开办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申请表 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范围:移动网增值业务专项 发证机构:各地通信管理局 相关法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 申请表:开办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表跟据你的网站做广告位盈利的模式来看,如果广告位广告是广告商提供的你本身不进行经营性广告业务受理只是作为广告商投放广告的平台则不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是国外空间域名可以免备案),否则则需要办理广告经营性许可证。至于你申请资格不够想免于被查处则需要关系了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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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领域专家加盟教育培训机构还需要办理办学资质吗,需要到教育局和工商局审批注册吗_百度知道
加盟教育培训机构还需要办理办学资质吗,需要到教育局和工商局审批注册吗
供紶垛咳艹纠讹穴番膜想加盟一个培训学校,还要到教育局审批吗,不想麻烦,而且条件达不到,所以想加盟。请办过培训班的指教,其它闲杂人员绕行。
办培训学校的法律手续是先由你自己确定学校的性质是社团法人还是企业法人,如果要赚钱就选择企业法人,如果主要做公益事业,就选择社团法人。其次是到当地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以后按照你选择的学校性质,社团法人到民政局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证,企业法人到工商局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这些手续不要很多钱,但是办学许可证需要的条件比较严格,也比较多,你可以先于教育局联系一下,如果有关系,能够在教育局的人指导下办理最好。
教育局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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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不需要工商审批,只是教育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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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指南
时间: 10:05:57 来源:职社科 访问量:2542
1.申请办学流程
2.申请举办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所需提供的材料
3.申办报告样本
4.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样本
5.吴江市&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6.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申请办学流程
一、申请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详见《申请举办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所需提供的材料》)
二、经审批机关实地踏看拟租办学场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民办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到民政局、物价局进行登记,以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及收费许可证等。
申请举办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应含以下内容)(提供样本)
1、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及对教育机构名称的释义;
(1)培养目标(经培训的学员完成何种学业,可达到何种水平,领取何种证书)
(2)办学规模(根据办学的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中心、学校不得少于200人,学院不得少于300人)
(3)办学层次(指实施的教育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
(4)办学形式(指A、招生对象;B、学习期限;C、教学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
(5)办学条件(指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来源及其数量)
3、内部管理体制(应含:举办者、法人、行政负责人之间的管理关系;董事会章程;有关的管理制度等内容);
4、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出资人身份介绍及出资的资金来源、数额,财务管理等;拟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经费收支预测,其中必须写明:办学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二、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含市场调研情况)
三、举办者(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然状况材料
1、举办者(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然状况简章介绍(应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身份的介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和具有政治权利、民事行为能力及良好品行的证明材料,无业或就业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及其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五、教育机构章程(见样本)
六、办学出资证明材料
1、本地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的:出具说明注册资金来源、具有注册资金能力、投资者同意出资并达到符合注册资金要求的承诺书面材料和公证书。
2、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举办的;
(1)出具说明注册资金来源、具有注册资金能力、投资者同意出资并达到符合注册资金要求的承诺书面材料和公证书。
(2)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的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的材料;担保协议和公证书;担保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人员基本情况
1、填写的各类表格
(1)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构)人员情况(表一)
(2)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院长、校长、中心主任)情况(表二2-1、2-2)
(3)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表(表三)
(4)专(兼)职教学人员情况表(表四)
2、人员的证明材料
(1)以上各类人员的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2)教学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所任教学科的证明材料;
(3)无业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的无业证明材料,有业人员的就业单位同意专、兼职的证明材料;
(4)董事长(理事长、决策机构负责人)、教育机构法人、教育机构负责人的具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及良好品行的证明材料;
(5)教育机构负责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的证明材料;
(6)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7)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八、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1、《教育机构用地、用房情况》(表五);
2、校舍的产权证、校舍平面位置图;
3、是使用学校校舍的须出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赁的证明;是使用非学校校舍的须出具公安、消防及房屋质检部门的安全合格证书。
4、是租借房屋进行办学的须提供租赁期不少于三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5、《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设备情况》(表六)及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6、《教育机构的图书资料情况》(表七)及添置符合要求的图书资料的证明材料。
九、其它材料
    含教育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十、装订要求
    按照申办材料目录顺序用A4纸活页装订。封面打印《申办材料目录表》,注明材料在第几页。
附:《申办材料目录表》
申办材料目录表
吴江市&&&&&&&&&&&&&&&&&&&&& 培训中心
材 料 记 录
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举办者(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然状况材料
举办者(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然状况简单介绍;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等。
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
教育机构章程
办学出资证明材料
人员基本情况
各类表格(表一、表二2-1、表二2-2、表三、表四);关于上述五表人员的证明材料。
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情况
表五及材料;表六及材料;表七及材料。
如教育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关于举办“吴江市&&&&&&&&&&& 培训中心”的申请报告
吴江市教育局:
本人拟申办“吴江市&&&&&&&&&&& &&培训中心”。
1、举办者:&&&&&&&& 现为&&&&&&&&&&&&&&&&&&&& ,住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12-&&&&&&&&&&& 。
2、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吴江市&&&&&&&&&&&&& 培训中心。
3、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个人独资举办的民办办学机构。
4、办学规模:以1-2个月为一期,每期开设1-3个班,每班20-40人,全年举办6-8期,年培训200-500人。
5、办学层次:初、中等教育。
6、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7、办学条件:本中心租用&&&&&&&&&&&&& 教学、办公用房500平方米,备有相应的图书资料和教学设备。本中心注册资金为40万元。本中心租用的是&&&&&&&&&&&&&&&&&&&&&&&&&&&&&&&&&&&& XXXXXX用房,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照明等条件。
8、可行性:吴江市地处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繁荣,教育发展水平高,企业对用工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决定在吴江市建办“吴江市&&&& 培训中心”。
9、内部管理体制:本中心实行董事会负责制,日常事务由董事会聘请一名主任和副主任管理。有关管理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及决策体系:
本中心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中心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长(出资人)&&&&&&&& 为法定代表人,其他董事由董事长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首届董事会由&&&&&&&&&& 担任董事长,&&&&&&& 、&&&&&&&&&&& 、以及&&&&&&&&& 担任董事。
董事会对本中心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1)制定本中心的业务活动计划;
(2)制定本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制定本中心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4)拟定本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5)决定本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等职务及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7)制定本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
(8)修改章程;
(9)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董事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心主任、副主任等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订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订中心的管理制度;
(5)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7)草拟中心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等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副主任等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等代其行使职权。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教学管理
(1)每班设立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
(2)因人制宜,科学编班;
(3)严格考勤制度,每次授课均需点名签到;
(4)加强教材管理,做到不缺不漏;
(5)加强学籍管理,为每个学员建档;
(6)加强师资管理,根据不同班级、不同课程配备相应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7)加强考试管理,提供学员代报名服务,方便考生应考。;
(8)定期召开学员座谈会,了解情况,及时调控。
10、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
本中心出资人为&&&&&&&& ,现为&&&&&&&&&&&&&&&&&&&&&&&&&&&&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属于家庭自有资产。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聘请专门人员管理本中心财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按规定聘请有会计证人员管理财务;
(2)按规定建立账册,使用正规票据;
(3)按规定收费,一切收入都需入帐,加强现金管理;
(4)严格报销制度,杜绝不合理支出;
(5)出差费用在三天内按规定结报,审批手续健全;
(6)按规定支付兼课金;
(7)收费一日一清,每月结帐;
(8)按规定纳税,不拖不欠。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董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中心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经费支出的审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授权财务管理人员执行。本中心的财务接受财、税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资金收支预测:
收入:……
支出:……
另外从年度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课程开设:本中心主要开设&&&&&&&&&&&&&&& 课程。
12、教师来源及成分构成:……、……。
13、人员配备:
(1)培训中心主任:&& &&&&&&&&&&&,职称:&&&&&&&&&&&&&&& 。
(2)专职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3)有兼职会计、出纳各一人,并都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
以上申请报告,望批准!
&&&&&&&&&&&&&&&&&&&&&&&&&&&&&&&&&&&&& 申请人:
&&&&&&&&&&&&&&&&&&&&&&&&&&&&&&&&&&&&& 年& 月& 日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样本)
*************(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全称)。
举办者:******************(全称),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选一)。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办学宗旨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其中还必须载明: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自愿举办等);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选其中);办学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结业后颁发***********证书。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 第六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成立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成立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本章节以下,以董事会为例,理事会和其他决策机构可参照)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在董事会成员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本单位的负责人(院长、校长、中心主任);
(二)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由董事会
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院长、校长、主任)(选一)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在董事长或**********(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变理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资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选一),资产性质:********(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十五条& 资产的来源:**********(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同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捐赠[载明捐赠人姓名、数额、用途]等(选其中,可多选)。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者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要求: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本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
第十七条& 其他出资方式:(没有、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一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章程,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
(二)********************
*********************。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长& (签名)
副董事长(签名)
董&& 事 (签名)
吴江市&&&&&&&&& 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 行政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部分& 教务工作人员职责
第三部分& 教师工作职责
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部分& 财务人员职责
行政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了解掌握中心内各方信息及重要动态,为中心董事会决策提供有关调查报告。
2、贯彻落实中心董事会的行政决议、决定,检查了解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和协调行政各部门的工作。
3、负责起草中心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拟订中心规章制度;负责审核、报送以中心名义发出的行政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做好行政公文的收发、交换和批阅工作。
4、组织安排或协调各种会议及全中心活动,检查督促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5、负责接受和处理中心内各部门呈报的请示与报告。健全中心信息网络,负责中心内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信息、简报。
6、做好合作伙伴的来访接待工作。
7、负责中心对外联络的日常工作。
8、接待、受理学员来信来访。
9、负责保管使用中心公章及董事长印鉴,负责各部门及中心行政印章的刻制、管理,开具对外介绍信。
10、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以及中心的信息统计,做好中心综合统计报表工作。
11、负责中心教育信息化与网络工作。
12、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务工作人员职责
1、按照中心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度计划。落实教师任课方案。
2、排好课程表,负责特殊情况下的串课和课时变动及补课的安排。
3、负责中心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具体安排工作。
4、负责发放、收集教师授课计划,教师授课日记等教学资料。
5、收集、汇总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及对学生成绩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准备好考试题试卷及监考记录。
6、负责外请教师讲课费和教师课时酬金的办理。
7、做好补考学生统计、收费工作,安排和组织好补考。
8、协助董事会了解各门课程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的情况,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反映。
9、负责教室分配、使用安排,及教学用具等物品的供应管理。
10、掌管教务处公章,负责对外联系等有关事宜。
11、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师工作职责
1、对中心学生负责,教书育人,寓德育于学科教学之中,以身作则。
2、认真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协调中心与学员家庭、社会的关系。
3、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和本课程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制订本课程教学工作计划,钻研教材,了解、研究学生,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集体备课,认真写好教案。
4、上好每一节课。教学目的明确,恰当处理教材的重、难点,讲解、示范准确,讲究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完成预定的教学计划和任务。
5、及时认真批改作业,不仅指出正误,还要注意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
6、根据课程特点,指导学生自学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能力。
7、搞好教学质量考查工作。按照教学质量要求和考试规定,认真做好命题、监考和阅卷评分工作,实事求是地分析讲评,研究改进教与学的方法。
8、关心、了解国内外本课程的教改信息和研究动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教改试验,不断提高教学与研究水平。
9、执行教学工作卫生要求。
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及中心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不徇私情。
2、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
3、根据事业计划,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4、组织合理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凡是该收的要抓紧收回,凡不符合财务开支标准和开支计划的要拒付。临时必需的开支应按批手续办理。
5、当好董事会参谋,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业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和管理工作。
6、中心对外所有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帐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会计审核制单后,出纳付款结算。一切空白纸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董事会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进结帐报销手续。
7、财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防止拖欠,避免呆帐。
8、财务人员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定期对房屋、设备、家具、教学仪器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
9、银行帐号和支票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签发空白支票时须严格登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领用支票要办理手续,支票领出不得转让他人,关在5天内交回注销。支票填借,不得涂改,应加盖作废以示作废,丢失支票要立即向银行挂失。
10、每月核对银行存款,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差错及时查询,做到帐款相符。
11、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或以“白条”顶现金库存。严禁挪用公款,或以长补短。出现差错应如实反映,经董事会研究处理。
12、当日收入的现金当日送交银行,编制日报表。收款收据存根及时复核,并签章。发现差错后能更正的立即更正,需要赔偿的应及时汇报董事会,酌情给予赔偿处理。
13、做好原始凭证、帐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工作。财务人员保管1年,1年后交中心档案室保管。
财务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掌握财务收支,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抵制一切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2、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3、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凭证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潦草、涂改。
4、正确处理会计帐务,做到账帐相符、帐务相符、日清月结,不做假帐,不搞假数据。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6、对本中心的各种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按时装订成册,分类妥善保管。
7、履行财务职责,提供价格信息,遵守财务和劳动纪律。
8、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参加财务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9、完成董事会交给的其它各项任务。
2010年1月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 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申请
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9.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律条款等。
(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事长(理事长)及董事(理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十)办学出资的验资报告。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审批机关收到举办者报送的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申请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并送达申请者。
(二)审核批准
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
&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设立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备案公告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应及时将批准设立决定书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类型(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刻制印章、法人代码、收费备案、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能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领域(教育培训内容)+机构层次名[(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学校、中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在申请上报材料前要先报审批机关审核,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字号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省”、“市”、“区”、“县”等字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一)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二)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  (三)办学场所不符合规定,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  (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的决策组织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曾经有过违法办学行为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和事实。
第四章& 教学点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对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申请时需提交申请报告、决策机构同意设立教学点的决议和变更后的章程等材料。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点不是独立的办学机构,其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须由设立教学点的学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在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和条件的机构中设立教学点。
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办学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其他办学条件参照本《设置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教学点。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教学点,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教学点地址和教学条件、教学层次、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学生规模、可行性分析等);
(二)办学场所和设施的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应符合设置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教育教学、师资调配、收费和财务等统一管理的相关材料;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和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8.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9.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需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报告和变更登记表。拟变更的新名称需先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核。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四)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由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原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新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资质材料;
4.变更登记表。
(五)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校长(负责人)的报告;
2.拟任新校长(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负责人)同时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六)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
2.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办学场地证明”的材料;
3.变更登记表。
对变更办学地址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以上六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办学,必须做到:
(一)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三)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应退学习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有关债务。
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终止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机关应将准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及时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抄告登记管理机关,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必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必须先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报刊)刊登遗失公告,15个工作日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报告等材料到原审批机关补办。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宣传。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经备案后,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凡跨省、市招生的,需出具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证明原件,报招生所在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依法取缔。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不得夸大其词、虚假承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不得缩写、简称;不得将经批准的招生广告转让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招生广告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招生广告备案表》和广告样稿;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备案表格。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出资,并经法定机构验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年度会计核算,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上报主管部门;必须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留发展基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公示经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学员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未成年学员,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票据后,应出具签收字据,并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理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导致学员要求退学退费的,须退还学员缴纳的全部费用。
(二)开学前或持有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扣除报名费和实际使用的教材资料费后,应退还学员缴纳的培训费和其余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三)开学后,持有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按学员的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培训费、住宿费。
(四)学员自行要求退学的,培训总课时进行到一半以内时(含一半),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退还一半培训费、住宿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费。
(五)学员未出具退学申请报告,无故旷课的,其退学费用按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六)学员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劝退或开除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文件齐全,按照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内容,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课程。制订质量标准,构建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师资队伍管理,组织各类师资培训,确保教学质量。德育和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各类教学班都配有班主任,处理安全事故有预案。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办学档案需专人管理,办学资料齐全,并按年度立卷归档。有条件的,还应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
(二)批准不符合设置条件的申请;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侵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合法权益;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行为;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若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办学条件,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依法取缔。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批准的现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凡办学条件未达到本办法的设置标准的,均应通过年检、评估、督导等机制,促其在规定年限内达标。
第三十条& 各类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不得举办或合作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补习为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活动。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违法举办或与其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2010年1月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一、关于举办者
(一)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关于办学场所
(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有校舍1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四、关于设备设施 
(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五、关于决策机构
(八)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六、关于专职负责人
(九)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七、关于专职管理人员
(十)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 ,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 ,其中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八、关于专兼职教师
(十一)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每个项目(或专业)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专职把关教师;各门课程应配备1名以上讲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责任编辑:吴江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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