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8个月算23年年休假的工龄如何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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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退休工龄工资两部分组成。现行退休金标准就低不就高,就是说28年工龄的工资与25年工龄的工资相同,32年工龄的工资与30年工龄的工资相同,即每5年一个档,向下靠档。但是工龄工资的基本计算方式为每年的当地工龄工资&实际工龄,个别效益较好的企业工龄工资也较高,故而每个人的退休工龄工资都不同。
举个例子:某女50周岁,全民职工,退休时,工龄为31年,则其退休后每月所得为退休养老金1448元+当地工龄工资5&31=155元,共得为3元,即其退休后每月可得1603元。当然,这也与个人的工作岗位有关,全民与集体的所得必然不同。
另外,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涨了工资,具体的涨幅情况受退休金和工龄工资的影响各有不同,但09年下半年退休职工的最低涨幅应至少为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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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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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新规定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不再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不变。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即执行标准是:
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算办法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在职人员按下列工资项目之和计算: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新规定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不再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不变。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即执行标准是:
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算办法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在职人员按下列工资项目之和计算: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另外,以后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一并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以及以后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之和计发。
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第四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
其实各地的规定不一样的,要看你是哪个省的人,比如说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42号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第四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足。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六条 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
  第七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企业报销一次往返普通车船费。
  第八条 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按照《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府发[2000]45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同时在本市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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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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