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现货原油现货风险怎么控制风险?

问题补充&&
这要看你是怎么操作的了,仓位的控制。平台老师的实力水平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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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1-0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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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交易所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风险控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北京石油交易所(以下简称“北油所”)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北京石油交易所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油所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三条 北油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北油所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百。 第五条 北油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订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出现单边市时; (三)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交易日; (四)北油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五)北油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北油所有权调整交易保证金,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北油所需在下一交易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时,应当在该交易日结算时对该交易商品的所有订货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 单边市是指当日交易结算价格涨(跌)幅度大于等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百分之三的市场情况。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交易日出现相反方向行情且当日结算价格涨(跌)幅度大于等于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格百分之三的,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八条 对于报价交易某一交易日(称为Dn+1日)结算价涨(跌)幅度大于等于上一交易日(称为Dn日)结算价百分之五时,则在Dn+1日结算后提高保证金标准,Dn+2日交易保证金比例为百分之十;Dn+1日结算价涨(跌)幅度大于等于Dn日百分之十时, 则在Dn+1日结算后提高保证金标准,Dn+2日交易保证金比例为百分之二十;Dn+1日结算价涨(跌)幅度大于等于Dn日百分之十五时, 则在Dn+1日结算后提高保证金标准,Dn+2日交易保证金比例为百分之四十;Dn+1日结算价涨(跌)幅度大于等于Dn日百分之二十时, 则在Dn+1日结算后提高保证金标准,Dn+2日交易保证金比例为百分之一百。 第九条 若Dn+1、Dn+2日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Dn日结算价的百分之十时,则在Dn+2日结算后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Dn+3日交易保证金比例为百分之二十;若Dn+1、Dn+2日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Dn日结算价的百分之十五时,则在Dn+2 日结算后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Dn+3日交易保证金比例为百分之四十;若Dn+1、Dn+2日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Dn日结算价的百分之二十时,则在Dn+2日结算后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Dn+3日交易保证金比例为百分之一百。若Dn+2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n+3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百分之五;若Dn+2日出现单边市,但Dn+1、Dn+2日累计涨(跌)幅度未大于等于Dn日结算价的百分之十,则Dn+3日维持Dn+2日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若Dn+2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参照第八条执行,跌(涨)幅度未达到提高保证金标准的,则Dn+3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百分之五。 第十条 若Dn+1、Dn+2、Dn+3日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Dn日结算价的百分之十五时,则在Dn+3日结算后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Dn+4日交易保证金比例为百分之四十;若Dn+1、Dn+2、Dn+3日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Dn日结算价的百分之二十,则在Dn+3日结算后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Dn+4日交易保证金比例为百分之一百。若Dn+3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n+4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百分之五;若Dn+3日出现单边市,但Dn+1、Dn+2、Dn+3累计涨(跌)幅度未大于等于Dn日结算价的百分之十五,则Dn+4日维持Dn+3日的交易保证金;若Dn+3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参照第八条执行,跌(涨)幅度未达到提高保证金标准的,则Dn+4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 若Dn+1、Dn+2、Dn+3、Dn+4日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Dn日结算价的百分之二十时,则在Dn+4日结算后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Dn+5日交易保证金比例为百分之一百。若Dn+4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n+5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百分之五;若Dn+4日出现单边市,但Dn+1、Dn+2、Dn+3 、Dn+4日累计涨(跌)幅度未大于等于Dn日结算价的百分之二十,则Dn+5日维持Dn+4日的交易保证金;若Dn+4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参照第八条执行,跌(涨)幅度未达到提高保证金标准的,则Dn+5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提高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日,若未出现单边市,则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正常交易保证金标准;对于已经提高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日,若出现单边市,但未达到继续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涨跌幅度,则下一个交易日继续维持当前交易保证金标准;对于已经提高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日,若出现反向单边市,则参照第八条执行,未达到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涨跌幅度的,则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正常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十三条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照最高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北油所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必须通过北油所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 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十五条 北油所对会员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十六条 会员须向北油所指定的结算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用于控制交易过程中的交易风险。北油所有权根据行情、市场情况调整最低预存风险保证金金额。 第十七条 综合会员净订货量达到一定数量,北油所有权要求该综合会员相应的增加部分风险保证金。 第十八条 当会员在交易过程中风险保证金(包含最低预存风险保证金和相应应该增加部分)不能达到北油所系统设置的要求,而会员又没有通过新建对冲订货的方式来降低净订货量时,系统将会自动禁止会员新建自营订货,已有的自营订货也会被系统优先执行代为转让。 第四章 限制订货量制度 第十九条 北油所实行限制订货量制度。订货量限额是指北油所规定的客户对某一电子合同单边订货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条 北油所规定:93#(吨)电子合同交易,客户每笔交易的最小下单量为1手(1手=10吨),单笔最大下单量为100手,客户最大单边订货量为2000手;93#(升)电子合同交易,客户每笔交易的最小下单量为1手(1手=500升),单笔最大下单量为50手,客户最大单边订货量为500手,北油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北油所有权根据综合会员下属客户的交易量、订货量、资金量等指标,对综合会员的订货数量进行设定,综合会员应在设定的限额内与特别会员交易。 第二十二条 综合会员与特别会员主动下单订货量的相关规定: (一)北油所通过对综合会员自营订货收取交易保证金、限制自营订货数量的方式来防范综合会员的自营交易风险,防范综合会员过度交易给自身及特别会员带来相关交易风险。通过免除交易保证金的方式来鼓励综合会员应用对冲交易来降低因净订货过大而引起的交易风险。 (二)相关概念: 会员持有净订货量,是指会员持有的同一交易商品的所有订货量的差额,包括因与客户交易产生的净订货、对冲订货、自营订货; 对冲订货量是指综合会员向特别会员所订立的使综合会员净订货减小的订货数量; 自营订货量是指综合会员向特别会员所订立的使综合会员净订货增大的订货数量。 (三)综合会员的对冲订货量最大不能超过客户净订货数量;综合会员的自营订货量最大不能超过综合会员下属所有客户单边订货总量的较大者。 (四)当综合会员因其客户订货或转让使其净订货量发生变化,导致对冲订货量大于客户净订货量时,如果对超出部分未采取主动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措施的,视为自愿转为自营订货,北油所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收取交易保证金。此种情况导致自营订货量大于其下属所有客户单边订货总量的较大者时,对于超出部分会员应马上采取转让措施。如果持此超出部分订货到当日交易结束,结算时该超出部分的订货视为超仓订货,北油所将对超仓订货执行代为转让,由此所造成各种损失均由综合会员承担。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北油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北油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订货量报告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客户对某一电子合同订货量达到北油所规定的订货限额百分之八十以上(含本数)时或者被北油所指定必须报告的,客户应当于下一交易日16:30之前向北油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北油所报告。北油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达到北油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北油所要求报告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综合会员大户订货量报告表》(附件一),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电子合同名称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其订货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交易账号、订货量、交易保证金及风险率等; (四)北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客户达到北油所规定的订货限额百分之八十以上(含本数)时或者北油所要求报告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客户大户订货量报告表》(附件二),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交易账号、电子合同名称、现有订货量、交易保证金及风险率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法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资料; (四)北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北油所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五章 代为转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北油所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出订货量限制、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约行为或者北油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北油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代为转让措施。 第三十条 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北油所有权对其执行代为转让: (一)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百分之一百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客户只能减少订货量数量,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百分之一百;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百分之五十时,北油所将对客户订货量进行代为转让,直至该客户风险率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因违规受到北油所代为转让处罚的。 (三)根据北油所紧急措施应进行代为转让的。 (四)其他应予以代为转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代为转让无法执行或执行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代为转让导致的亏损时,若亏损额大于等于按照风险率计算的亏损额,则亏损由该客户剩余资金承担,直至转让完成;若该客户资金不足以偿付时,由该客户所属会员先行承担,然后由会员向该客户追索。 第三十二条 当综合会员、特别会员的风险率小于或等于百分之四十时,北油所通过交易系统或人工的方式向综合会员、特别会员发送预警公告,提示其有可能出现订货风险,需采取如补入资金等措施化解风险;对风险率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三十的综合会员、其承接的新订货量和已有净订货量将全部以被动下单的方式对冲给其所归属的特别会员或北油所指定的其他风险率正常的特别会员,即代为转让;对风险率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三十的特别会员,将不能继续承接其下综合会员的新订货,而是由北油所指定的其它特别会员来承接。 第三十三条 当综合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北油所对其持有净订货实行代为转让(即综合会员被动下单): (一)发生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 (二)综合会员风险率正常,保证金余额小于北油所最低风险保证金要求,且未能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11:00追加到位的; (三)因违规受到北油所暂停交易业务或会员资格处罚的; (四)根据北油所紧急措施应进行代为转让的; (五)其它应予以代为转让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综合会员被代为转让后,其名下客户的新订货交易暂时以被动下单方式对冲给特别会员,价格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综合会员承担。综合会员在补足应交风险保证金后,向北油所申请解除代为转让状态,才可恢复与其名下客户和特别会员的正常交易。如综合会员未在北油所规定时间内补足风险保证金,则其名下所有客户及其所有订货将由特别会员或北油所指定的综合会员接管。 第三十五条 相关的计算公式 客户风险率=(客户权益÷订货量占用交易保证金)×100% 会员持有净订货=与客户交易产生的净订货-会员对冲净订货+会员自营净订货 会员盈亏总和=会员浮动盈亏+会员平仓盈亏 会员风险率=(会员上日结算保证金+当日盈亏总和+出入金)÷(会员上日结算保证金+出入金)×100% 第三十六条 代为转让的执行价格为达到代为转让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 第三十七条 代为转让的执行程序: (一)当客户风险率达到或低于百分之一百时,当综合会员风险率达到百分之四十时,交易系统自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 (二)当客户风险率达到或低于百分之五十时,当综合会员风险率达到百分之三十时,交易系统自动对客户或综合会员进行代为转让。 第六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北油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北油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北油所有权向会员或客户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客户订货量异常; (四)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北油所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客户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北油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油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北油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交易、对冲、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北油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况时,北油所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点差、调整延期费、调整交易服务费、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转让、代为转让、强制减少订货量、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并进行公告。因交易异常情况及北油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北油所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强制减少订货量”是指净持有某一交易商品的订货方向与涨(跌)方向相反且持有该商品的亏损达到一定程度的订货,和净持有订货方向与涨(跌)方向相同的订货且持有该商品的盈利达到一定程度的订货,按规定以当日结算价进行强行转让的过程。 第四十二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北油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北油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订立;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转让; (六)代为转让; (七)强制减少订货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北油所。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shihua]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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