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退伙协议后还能追要退伙之前的利益吗

合伙人退伙后对责任的承担
合伙人退伙后对责任的承担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案情简介:
张林与许云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做水果生意,利润均分,风险共担。张林在合伙初期即退出合伙协议,水果经营由许云独自进行,对张林的投资款,许云也大部分归还张林,对剩余部分,许云自愿写了还款计划。此后,许云主张在经营水果过程中亏损9万元,要求张林分担4.5万元,张林不同意,许云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伙期间的亏损4.5万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调解结案,张林补偿许云2万元。
律师观点:
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张林不应承担所谓合伙亏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许云归还了张林大部分投资款,对剩余部分款项自愿写了还款计划,并按照计划还款,应认定对于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双方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按照还款计划处理。&&
其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许云的还款计划完成已超过3年多,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许云已丧失胜诉权。
当然,本案最终已调解结束,双方都应该感到满意,为促进社会和谐,是最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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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后还要承担合伙债务吗?
  【 】【案情简介】
  赵锋、王兵、周军决定合伙开立一家饭店,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每人出资2万元,所得盈余或亏损均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2000年3月,三人所投资的&明月饭店&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因三人不善经营,2001年底经过核算,发现饭店不仅没有盈余反而还欠下温馨装饰公司1万元。此时赵锋提出,王兵和周军均不同意,但赵锋坚持要离开,于2002年3月提走其出资的2万元,退出了合伙。王兵和周军继续经营&明月饭店&,2002年5月,两人为了改善饭店的经营状况,决定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川菜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两人又向李虹2万元,并约定于2003年1月偿还本息。李虹在提供借款时提出,若饭店盈利,王兵和周军到期除还本付息外,还需交利润分与其一份,若没有盈利,则届时还本付息,王兵和周军表示同意。饭庄推出川菜后,经营状况并无好转,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2004年3月,温馨公司因数次向饭店索债未果向法院起诉,同时李虹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兵和周军还本付息。王兵和周军辩称:赵锋不经两人同意自行退伙,其行为无效,应对饭店的所有债务承担1/3份额的清偿责任;李虹名为借款,但约定参与分配,实质上已参加合伙,所以也应分担饭店的亏损。
  【法律评析】
  本案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1)赵锋自行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2)李虹的借款行为是否意味着他成为合伙人之一。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赵锋、周军、王兵三人投资设立饭店时订立了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因此该饭店的性质是合伙企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赵锋可以自愿退伙,且其在2001底提出退伙,直到2002年3月才真正退出合伙企业,此后王兵和周军继续经营饭店,赵锋的退伙并未造成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不利影响,因而其退伙是有效的。至于赵锋应承担的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赵锋应对其退伙时明月饭店尚欠温馨装饰公司的1万元债务与周军、王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其退伙之后,周军、王兵向李虹借款2万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李虹向周军、王兵提供借款时提出了分享利润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有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只承担出资而不参与经营、不共担盈亏的不是合伙人。本案中,李虹分享利润是他提供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所以,他可以向周军、王兵索要借款本息,而王兵、周军要其承担饭店债务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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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后的合伙人在退伙之前的债务问题
企业一批货物,当时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收齐货款,现在我去索要货款时,经营人告诉我当时买我货物的那个人已经退伙,当时的债务他不会偿还,要债的话就去找那个买货的人要,可是现在那个人已经不知所踪,我该怎么办?
答:您好!关于您所提的问题,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您所遇到的是有关合伙债务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之前购买您货物的是他们的合伙人之一,并且购买货物是用于他们的合伙经营,因此即使他已经退伙,该合伙人应当承当偿还您债务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
答:您好!关于您所提的问题,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您所遇到的是有关合伙债务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之前购买您货物的是他们的合伙人之一,并且购买货物是用于他们的合伙经营,因此即使他已经退伙,该合伙人应当承当偿还您债务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如果他们的合伙有字号,您可以以该字号为被告;如果他们的合伙没有字号,您可以以他们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您的权利。
预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
叫他照开发票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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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退伙人,是否要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某合伙企业向银行借了一万元,之后某合伙人之一甲要求退伙。全体合伙人同意,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后来,银行要还钱,其它三人不愿意还,银行找到甲。请问,甲是否要承担债务?谢谢!
该借款是发生在某甲合伙期间。所以对银行而言,某甲仍要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某甲已办理了,退伙手续,相信也明确了债权债务,对内部而言,某甲应该不承担此款项。所以,如果某甲因此承担了损失,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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