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有保险代理人佣金扣税证能否得佣金

保险单的续期佣金归谁_保险新闻_中国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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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续期佣金归谁
[ 日10:20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双击自动滚频&
&& 举案说法
  保险代理合同解除后,由于双方的委托代理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原代理方无权依据原代理合同,在没有提供续期服务的情况下获得续期佣金。
  欧秋钢
  简要案情
  程某于2009年5月进入某寿险公司区拓部(有的寿险公司称之为“续期业务部”),6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保险代理合同》。经公司培训,程某考试通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寿险公司向其核发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程某开始展业。同年9月,经程某推介,促成一位好友购买了寿险公司的万能保险,投保人缴纳初年度保费6000元。程某因此获得该保单初年度保费所产生的初年度佣金。
  日,程某向寿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申请,与公司协商后于2月提前解除代理合同。
  日,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寿险公司向其支付上述保单4年的续期佣金。经法院审理,程某与寿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系与该寿险公司的总公司所订,而程某却以该寿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认为其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裁定驳回程某的起诉,此诉讼一审暂时结案。
  此案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疑问:保险单的原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后,保险单的续期佣金归谁?
  案件解析
  (一)保险佣金的性质与构成
  佣金,又称佣钱,是买卖东西时给介绍人的钱。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本案中,寿险公司与程某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约定:“甲(寿险公司)乙(程某)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可见,佣金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产品的推介和营销事务,依照合同的约定,获得的报酬。
  保险营销员所获得的佣金,从性质上看,是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报酬(参见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条)。从形式上看,如果保险产品的缴费期限为期缴,佣金可分为初(首)年度佣金和续期佣金。从结构上看,佣金包括展业成本(40%)和劳动报酬(60%)两部分(参见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明确保险代理人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放佣金前,依法承担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对佣金分别计税:“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二)寿险营销体制与佣金
  我国现阶段的人寿保险业务销售,采用从美国引进的保险营销员代理销售体制。其特征为:
  1.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依法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营销员依法取得资格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见2006年第3号主席令)。也就是说,保险营销员必须同时具备《资格证》和《展业证》,才能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3.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保险公司依代理合同支付,并由签约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例如本案中程某与寿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第九条约定:“代理费为甲方按照基本管理办法向乙方支付的初年度佣金、续年度服务津贴、继续率奖金等一项或多项报酬”。本案诉争的保险单,所产生的初年度佣金,程某已依《保险代理合同》在当年领取。
  综上,与保险公司的员工相区别,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依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获得的报酬是佣金,其佣金由保险公司代为扣缴营业税金、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三)续期佣金的产生与归属
  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后,如果保险单的投保人缴纳了续期保险费,保单的续期佣金应当归谁?
  首先,续期佣金源于保险单的投保人续交保费。本案所涉及的寿险保单系万能保险。其缴纳保费的方式比较灵活,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在保单初年度一次性缴纳保费,也可以按保单年度长期缴纳续期保费,还可以随时追加不同额度的续期保费。如果投保人只缴纳初年度保费,则该保单只产生初年度佣金。保险营销员只能领取一次佣金。如果投保人连续5年甚至长期按年度续交保险费,该保单则在前5年产生佣金。所以,续期佣金的产生以投保人续交保费为基础。本案诉争的保单刚经过两个保单年度,尚未发生未来3年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情况,因此程某无权对尚未发生的未来事项提出诉求。
  其次,续期佣金的计算以当年缴费数额为基础。涉案保险公司《区拓管理办法汇编》(基本法)关于“展业外勤薪资待遇作业规定”第八条规定,正式收展员待遇的计算方法,续年度服务津贴为“按续年度保费×续年度服务津贴比例核发”。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在第2个保单年度内缴纳了续期保费,则产生续期佣金,其数额按上述公式计算。该保单的保险营销员可以取得第2年的续期佣金。这是保险代理合同的事前约定。当投保人缴纳第二期保险费时,程某已不是“该保单的保险营销员”,因此,程某也无权对该保单因缴纳第二期保险费而产生的续期佣金提出诉求。
  最后,续期佣金的取得以依约提供代理事务为前提。保险代理关系成立和保险营销员向客户提供续期服务,是获得续期佣金的两个必备条件。以保险代理合同有效为前提,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必须事实存在并延续。程某与寿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乙方(指营销员)无权再依据本合同和基本管理办法获得代理费”。保险营销员如果在职,其可以获得服务对应年度产生的续年度服务津贴及继续率奖金。程某于2010年2月与寿险公司提前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后,委托代理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领取续期佣金的事实基础消失。原代理人不再接受授权完成代理事务。程某的提前解约使得本案诉争的保险单成为“孤儿保单”。寿险公司不得不另行安排其他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为投保人提供续期服务。因此,该保单产生的续期佣金只能向目前与公司订有代理合同,并向投保人提供相关服务的营销员支付。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合同解除后,由于双方的委托代理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原代理方无权依据原代理合同,在没有提供续期服务的情况下获得续期佣金。本案中程某索要其保险代理合同存续期间销售保单的续期佣金,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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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人寿保险这个公司怎么样?要交270元考试费。合理吗?内勤也要考代理资格证合理?内勤也要卖保险为什么
新华人寿保险这个公司怎么样?要交270元考试费。合理吗?内勤也要考代理资格证合理?内勤也要卖保险为什么
转载 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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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佣金仅占保费5%
作者:陈有天来源:信息时报
  今年的保险业有点“多灾多难”, 北京7?21暴雨引发的“涉水险风波”刚平息不久,保险业又遭遇“传销”、“暴利”的质疑。在日前的《财经郎眼》节目中,经济学家郎咸平炮轰中国保险业是暴利行业,甚至认为“我们的保险就是搞传销”。 此言论一出,立即引起网友围观,不少在保险上吃过亏的网友纷纷吐糟,支持郎咸平的观点。而保险业人士则群起反击,反对郎咸平的观点,双方大打口水仗。这是保险业继2007年交强险被质疑“暴利”之后,再次遭遇“暴利”的质疑。
  郎咸平:保险业存在暴利
  在日前《保险,保不保险》的节目中郎咸平举例称:“某家中资公司,招了一个全无经验的推销员,他的佣金是一个月880元的话,他的上一级主管可以分得2045元,如果找一个绩优业务员,如果每个月赚4000元,他的上线能赚到5340元,再上线能赚16860元……”另外,他还以保险公司的大病保险附加费与全民医保附加费做对比,“保险公司的大病保险费远远高于全民医保的大病保险费,而赔付金额他们(保险公司)只有10万元,全民医保有20万元”。因此,他认为保险业存在暴利。
  近日,有支持郎咸平观点的网友从保险赔付率的角度表示质疑:“2011年中国保险业保险保费收入14339亿元,保险赔付支出3929亿元,业务及管理费1882亿元。近14年的数据几乎都是在30%以下的赔付率,这不是暴利是什么?”
  业界:代理人收入较低
  对郎咸平的言论,不少保险行业人士表示质疑。有代理人表示:“你研究的是哪间保险公司?如果真的有主管跟下级佣金提成这么高的一家保险公司,我马上跳槽……”近日在微博有一个自称带有300人团队的保险从业者“中国保险战神”自曝称,其手下一个业务员拿了1200元提成,他只能分到68元。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中国保险战神”手下300个业务员每人每月有1200元的提成,那他每月就有2万多元的提成,代理人与管理者收入悬殊。
  有保险业人士更直言不讳:“保险业并不是暴利行业!总体佣金也就占客户总保费的5%。客户要求服务都要上门、资料帮忙收集、保险公司协调理赔等等,有的客户甚至还要求返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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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公司管理]保险公司与其代理人(业务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 ?-汪泂律师-法邦网
[公司管理]保险公司与其代理人(业务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 ?时间: 11:36:08&&&&文章分类:保险案例
【案情】  原告张某,女,住东营市东城海河小区。 &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  原告张某诉称,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交纳保证金1000元。被告却没有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合同,但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003年1月起至12月,被告有七个月未向原告支付佣金。2004年1月、2月再次克扣了原告的佣金,甚至将税务机关纳税奖励也予扣发。同时,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数次要求发放被扣佣金均无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结算佣金约36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8000元,返还保证金1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赔偿损失1000元。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保险代理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  经审理查明:日,某人寿保险公司营业一部(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乙方按甲方规定缴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帐和记录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元。原告于日通过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颁发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依据该资格证书,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2003年,因为原告长期不出勤参加公司的会议及活动,被被告予以清退。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被辞退前的佣金,原告为此未办理离司手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二、原告要求被告按劳动关系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佣金并退还保证金,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结案。[评析]  本案系一起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之争案件。笔者认为:代理人模式实际是一种民事的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有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身份。理由如下:  (一)从个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是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离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的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保费数额),就是说无论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没有保费进帐,就得不到任何报酬。这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相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应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个人代理人的佣金构成看。保险个人代理人实行佣金制是国际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占新单保费的20%&40%左右,之后逐年降低,连续领取3-5年。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这是因为代理人佣金包括他在展业时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对长期保单客户的售后服务所需费用。并且在佣金发放时,除按政策正常扣税外,保险公司没有扣留他们的任何费用。而在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外,尚有交通补贴、副食补贴、住房补贴、养老补贴等等,他们除工资之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取公积金、福利基金等,为将来退休养老筹集资金。而个人代理人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积蓄支付生活费用。这也说明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三)从对个人代理人管理方式看。个人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实行的是单兵作战的形式,无论他到哪里去展业,以及去多长时间,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标准,保险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其个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集体劳动,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四)从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看。《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利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因此,本质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保险代理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两种合同基本职权不一样。&&&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与其个人代理人的关系是保险代理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作者:王磊  杨彬 &&出自:东营区人民法院 && 时间: 23: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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