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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丽”状告淘宝网店侵权 被告被判为侵权赔偿2万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此案系市中院近年来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出现的新型案件
鞋业品牌&百丽&状告某淘宝网店销售的女鞋侵权,此淘宝网店登记的开办人则称,网店是因其曾丢失身份证而被他人冒用姓名开设的,此事与其无关&&
近日,市中院对这两起在淘宝网销售商品侵害商标权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据介绍,这是近年来该院在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出现的新型案件。
&百丽&告淘宝网店侵权 索赔10万元
日前,博白县的阿军(化名)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状告他的是鞋业品牌&百丽&。
&百丽&称,阿军在淘宝网开的&某某直销网&店铺,长期通过互联网平台以批发及零售的销售形式大量销售侵犯其授权享有的&百丽&、&BELLE&及&BeLLE& 商标独占使用权及自身获得的&TATA他她&、 &Tata&的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阿军所销售的侵犯他们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均为劣质商品,给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此,&百丽&请求法院判令阿军停止侵权的行为,赔偿两案各项经济损失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因商标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全程公证网购两双女鞋 作呈堂证据
在庭审中,&百丽&出示了多达11份的证据:&百丽&、&BELLE&及&BeLLE&商标专用权人丽华公司委托百丽公司制止侵权的公证书,淘宝网站的证明材料,内容为原告通过阿里旺旺与被告的聊天记录(阿里旺旺的截屏)等。
在呈堂证据中,最为直接的证据要数两双女鞋,一双鞋内标有&BELLE&商标,另一双则标有&Tata& 商标。
而这两双女鞋的由来颇费周折,去年1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百丽&的申请,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百丽&委托代理人现场操作,在淘宝网站的&某某直销网&店铺,并通过支付宝付款购买女鞋两双(&百丽&鞋一双价格为268元、&天美意&鞋一双价格为236元)。网上订购完成后,去年3月10日,公证员及&百丽&的代理人一起现场收取包裹验收,并由公证员对箱子进行了封存。公证处为此制作成一份公证书。
&百丽&认为,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阿军经营了&某某直销网&,在网店上所销售的涉案女鞋侵害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自己长期在广东打工 不是网店开办人
对于&百丽&所说的侵权,阿军反驳说,其长年在广东打工,并没有在淘宝网上开过网店,更没有销售过&百丽&在诉状中所说的商品,不存在侵犯&百丽&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将他列为被告根本不合适。
阿军还说,其身份证曾经在2008年丢失过,在派出所进行过挂失,可能是别人捡到身份证后以他的名字开设网店营销。
阿军当庭提供的证据是一份4位证人的证言,证明其与上述证人一直以来一起在广州市某鞋业工厂做工。但当天的庭审没有证人出庭作证。
对此,&百丽&认为,阿军提供的证人证言因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另外,淘宝网是实名制,在淘宝开店需要用身份证,所开的银行账户也是本人进行才可以的,不是随意用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冒充开店。
法院认定被告为网店店主 为侵权共买单2万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淘宝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实阿军就是用户名为&某某直销网&网店的登记人。对于阿军在审理过程中称其不是该网店的开办人,是因其曾丢失身份证而被他人冒用姓名开设网店的主张,由于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阿军销售的女鞋属于丽华公司和百丽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且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因此,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阿军所举出的证据不具备说明上述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明力,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市中院作出判决:阿军立即停止在&某某直销网&上销售侵犯丽华、百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鞋子;两案共赔偿经济损失20504元(其中504元为两双女鞋的购鞋款)。因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百丽公司是以商标权被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并没有涉及企业名誉受损的诉讼主张和请求,因此百丽公司请求判令阿军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记者手记:随着时下社会上出现的网购热,开网店的人也越来越多,法官借此提醒开网店的店主们要守法经营,如果在网上销售的冒牌产品、或不能合法说明来源的商品,不仅有可能造成侵权,要为此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买家还可据此要求赔偿。网店的店主们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在网上随意叫卖一些侵权产品,不易被人发觉,正如本案,网店一旦侵权,还是被找上门。
主办法官说了,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做生意大家都要诚实守信,店家卖的也是正品,买家买的也是正品。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邓莉)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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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点击量:278 | 更新日期: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信息整理编辑:媛来是你&&&&&&本案要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应简单地从市场混淆意义上进行理解,通常还应考虑因误导相关公众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贬损其声誉的情形,即应当考虑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由于商标的显著性各有不同,即使是驰名商标在不同商品对相关公众产生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对于驰名程度越高的驰名商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和关注程度亦越高。&&&&案情  吉百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吉百利公司)在第30类的巧克力、巧克力糖果、糖果等商品上拥有多件“吉百利”商标(下称引证商标)。  日,杨康民申请注册“吉百丽JIBAILI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腰带、袜领带、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足球鞋、婚纱。日,该商标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法定异议期内,吉百利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2007)商标异字第00358号“吉百丽JIBAILI”商标异议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吉百利公司在先注册的“吉百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吉百利公司称杨康民抄袭和复制其商标及误导消费者证据不足,吉百利公司所提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吉百利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第08428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由文字“吉百丽”、其对应拼音“JIBAILI”及图形组合构成,整体无实际含义,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不致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其注册和使用也不致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不良影响之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吉百利公司的“吉百利”商标在巧克力等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由于“吉百利”商标指定的巧克力等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较大,且被异议商标与吉百利公司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在实际使用中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吉百利公司生产的错误认识,不致损害吉百利公司利益。吉百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吉百利公司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系对“吉百利”商标的复制模仿。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吉百利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在对在先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才能确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无适用的可能与必要,并对诉争商标是否系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及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因误导公众而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作出判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第08428号裁定;二、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08428号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  本案在诉讼中的关键争议是商评委在异议复审程序中,是否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了审查。  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从而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情形,应当考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差距。商标的显著性各有不同,即使是驰名商标在不同商品对相关公众产生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对于驰名程度越高的驰名商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和关注程度亦越高。根据吉百利公司的异议复审请求,本案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是否构成驰名、其驰名程度如何,是判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误导公众从而损害吉百利公司合法权益的重要考量因素。也就是说,只有在对在先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才能确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无适用的可能与必要,并对诉争商标是否系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及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因误导公众而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作出判断。  而判断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8428号裁定是否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了审查,应以该裁定的内容为准。虽然在诉讼中,商评委主张其在第08428号裁定中已经对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了评述,但是实际上,商评委在第08428号裁定中仅依据吉百利公司提交的21份证据认定“吉百利”商标在巧克力等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未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第08428号裁定也未说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具体理由。所以,原审法院认为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从而不会损害吉百利公司利益的结论不妥。  有观点认为,驰名商标应坚持个案认定及按需认定原则。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必要但非唯一条件。  对此,我们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鉴于对驰名的注册商标可给予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跨类保护,这里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应简单地从市场混淆意义上进行理解,通常还应考虑因误导相关公众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贬损其声誉的情形,即应当考虑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即淡化)、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由于商标的显著性各有不同,即使是驰名商标在不同商品对相关公众产生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对于驰名程度越高的驰名商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和关注程度亦越高。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其驰名程度如何,是判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误导公众从而损害吉百利公司合法利益的重要考量因素,即原则上只有在对在先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才能确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无适用的可能与必要,并对诉争商标是否系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及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因误导公众而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作出判断。但商评委在第08428号裁定中仅认定“吉百利”商标在巧克力等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未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评述,亦未说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具体理由,不妥。  此外,第08428号裁定认定“由于‘吉百利’商标指定的巧克力等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较大,且被异议商标与吉百利公司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在实际使用中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吉百利公司生产的错误认识,不致损害吉百利公司利益。”即其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仅从是否造成市场混淆的意义上进行判断,而并未考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也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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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丽起诉物美公司侵犯商标权企业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法制晚报》上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
  原告百丽公司诉称,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依法享有第1815147号“BELLE”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权将该商标使用在服装、鞋类商品上,并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BELLE”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11月及2013年3月,百丽公司发现在被告公司所属的联想桥店及物美西黄村二店超市内擅自销售标有“BELLE”标识的皮鞋。百丽公司认为,未经公司授权将与“BELLE”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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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同音字算侵权吗!比如百丽和百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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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8条回复
你好,如果你们经营相同或者相似商品的,可构成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回复时间: 07:1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这个如果是同类产品,可能产生误导,是有这种可能在审批的过错中通不过的
回复时间: 07:1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如果经营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话,构成侵权。
回复时间: 09:4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如果你们经营相同或者相似商品的,可构成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回复时间: 11:3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如果你们经营相同或者相似商品的,可构成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回复时间: 14:1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商标内容与其他已注册商标的内容相同或者近似,都构成侵权。
回复时间: 17:0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好,如果你们经营相同或者相似商品的,可构成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回复时间: 07:5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这个根本就是近似,那个是丽的繁体字,你这样根本就是近似,当然构成侵权了
回复时间: 16:4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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