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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8040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
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
,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
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
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
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
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
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
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
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
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
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
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
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
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
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
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
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
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
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
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
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
,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
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入
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
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
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
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条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
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
,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
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
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
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
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
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
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
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
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
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
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
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
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
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
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
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
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
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
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
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
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
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
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
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及时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
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
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
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会
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
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
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
%~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
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
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
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各级人民银行应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如对复议决定不服
,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
,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
、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舞弊、贪污
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
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
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
、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
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中信银行现金管理
中信现金管理依托先进的核心业务系统、支付清算系统和网上银行业务平台,整合全行对公业务优势产品,内容涵盖账户管理、收款管理、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投融资管理和资金风险管理等六个方面。
帮助客户构建合理的账户体系,科学配置现金资源,及时获取账户余额、交易等信息,为管理决策提供完备的信息依据。
●账户体系构建
梳理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全部账户,根据客户需求构建科学、合理的账户体系,清晰展示整个集团账户架构,方便了解全面账户信息。
●账户报告
为客户定期提供所有账户单一和汇总的账户信息报告,综合反映相应时期账户的各种信息。
●账户查询
客户可以通过柜面、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及时、方便查询账户基本信息、账户状态、当前余额、交易明细等所有账户信息。
●账户信息通知
通过书面、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客户提供账户信息通知服务,方便客户随时了解账户变动,掌握资金动态。
●电子对账
通过专门的电子对账或公司网银系统,按照银企对账要求,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与明细的对账服务,实现企业网上对账并回签,取代传统纸质单据的传递,提高对账效率。
收付款管理
通过银行核心系统、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SWIFT系统等,帮助客户高效处理各种国内和国际收付款业务,提高现金周转效率。
●批量付款
为客户提供批量付款服务,支持批量付款文件直接发送或通过辅助软件上传,大大提高付款效率。
●来账管理
为客户提供来账信息服务,来账信息逐笔清晰可见,帮助客户有效管理所有账户来账。
●主动收款
客户、付款人及我行签订有关三方协议之后,只需发出收款指令,便可将协议付款账户的资金划转到相应收款账户中。
●集中支付
帮助集团客户统一控制所有成员公司对外支付操作权限,管理集团所有支付业务。
●收付款计划
通过制定收付款计划,帮助客户合理规划资金往来,自动完成对未来某一时点或周期性的收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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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司网银帮助客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商业汇票,实现对电子票据的签发、贴现、托收、托管、背书转让和质押操作,支持实物票据网上托管,帮助客户构建票据池。
●代收代付
为行政事业单位客户提供代收行政事业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协议收款的代收服务,同时为客户提供代发工资、财务报销以及各类税费支付服务,包括国税地税、各项公共事业费及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等。
流动性管理
帮助客户有效实现账户资金的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各成员单位资金额度,通过内部资金计价和利息分配合理协调各成员单位利益,提高客户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客户可通过设置各成员单位账户权限、关系及交易规则建立现金池,自动或主动汇总集团内部本外币资金,实现内部成员对资金、信息和相关资源的共享。
●名义现金池
支持客户根据需求建立名义现金池,在不发生资金实际流动的情况下,实现集团内账户间的资金信息共享和统筹安排。
●资金归集
帮助集团客户总部归集不同层级成员单位的资金,支持客户按照零余额或任意目标余额以及不同时间频率进行自动归集,或在任意时间进行更加灵活的主动归集。
●资金下拨
帮助集团客户将总部资金下拨至其成员单位,支持客户设定指定金额拨款、自动回拨、自动补足、时间频率等进行自动下拨,或在任意时间进行主动下拨。
●内部转账
为客户在我行开立的所有账户提供账户间的转账服务,支持集团客户总部或授权成员单位进行账户之间的转账,快速调剂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余缺。
●内部账户透支
为客户加强集团现金流动性和充分实现资金资源共享而提供的内部融资服务,在集团客户总部或成员单位账户资金出现短缺时,可以在设置额度内进行临时透支,之后以现金池的资金进行补足。
●法人账户透支
为客户加强现金流动性而提供的短期外部融资服务,客户在集团现金池出现现金短缺时,可以在银行授信额度内进行临时透支,之后在资金充足时归还。
●额度管理
帮助集团总部管理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对外支付额度、内部透支额度和外部透支额度,统一控制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风险。
●内部资金计价管理
帮助集团客户总部制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支持统一标准或个性化标准,通过利率手段调剂成员单位间内部融资的利益分配。
●利息管理
为集团客户提供汇总计息或分别计息的手段管理所有账户利息收益。汇总计息时,整个集团资金统一进行计息并记入集团总部账户,之后再分配各成员单位利息收益;分别计息时,各成员单位资金分别进行计息并直接记入账户。
投融资管理
帮助客户持续保持合理现金规模,并在资金充裕时进行合理投资,提高现金收益;在资金不足时进行有效融资,及时补充现金头寸,避免流动性风险。
●投融资分析
根据客户资金存量及运转情况,为客户出具投融资分析报告,帮助客户有效分析资金状况。
●投融资计划
在为客户进行投融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投融资计划。
●短期投资
提供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第三方存管、代客外汇资金管理、人民币理财产品、境外代客理财产品、债券结算代理、国债现券及回购以及信托理财产品等,帮助客户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短期投资。
●中长期资产管理
帮助客户在国内与国际金融市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使资产组合取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融资服务
通过贷款融资、票据融资及贸易融资产品等,帮助客户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灵活、有效的融资,及时满足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
资金风险管理
通过为客户提供多种风险规避和资金保值增值产品,帮助客户在规避汇率、利率和流动性等风险的同时,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即(远)期外汇买卖
根据外汇买卖协议,为客户提供在规定日期按约定汇率将一种外币转换为另一种外币,帮助客户提前锁定未来收付外汇的收益或成本,规避汇率风险。
●即(远)期结售汇
根据结售汇协议,为客户提供在规定日期按约定外币币种、金额、汇率结汇或售汇,满足客户贸易、投资、融资等方面的换汇需求,规避汇率风险。
●货币期权
根据货币期权交易协议,为客户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或某一时点期权买方有权决定是否按照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外汇,期权卖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卖出或买入一定数量外汇的服务,帮助客户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本外币利率掉期
与客户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本金为计息基础,按不同的利率基准交换利息,帮助客户改变资产或负债结构,规避利率波动风险。
●货币掉期
根据货币掉期协议,为客户提供在一定期限内将以一种货币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转化为另一种货币计价的债务(或资产),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账户监控
为客户提供实时查询和监控所有签约公司账户余额和资金变动情况的服务,帮助客户实时掌控资金流向。
●资金集中管理
通过建立现金池,帮助客户实现对整个集团资金的统一管理、调拨和集中支付,有效控制各个成员单位在投资、融资、担保、拆借等方面的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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