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股东有限合伙企业 法人我是公司法人,在公司没有任职,我的法人权力是否可授权给其中一位股东?

试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试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
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摆脱困境、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目标选择。
我国传统国有企业存在着政企职责不分,产权关系不清,资产管理不活,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方式落后,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致使国有企业发展缓慢,效益低下,部分企业严重亏损。其根本原因是产权制度不健全,法人制度不完善。据此,本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以企业法人制度建设为主线,对当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对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思路进行了浅要的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制度&
国有资产& 企业改革
试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一、&&&&&&
公司法人制度的概念及产权结构
(一)公司法人制度的概念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①公司法人是指依照法定条件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出现了“团体人格”的概念,最初只是指某种遗产,后来逐渐指组织和团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公司制度的出现,奠定了法人制度的基础,并使公司法人制度日益完善。企业公司化,公司被确认为法人,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法人制度的建设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组织保证。
(二)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
1、产权关系清晰。产权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统称。产权关系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它是产权主体之间,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明确产权关系就是依法界定企业财产最终归谁所有,由谁实际占有、谁来使用、谁享受收益、归谁处置。并明确终极所有者与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各自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
2、法人制度健全。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法律条件:一是公司必须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二是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三是公司必须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四是公司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并依其出资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权,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经营目标明确。公司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营利性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非营利性社团和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公司是利润最大化和追求长远经济发展为目标,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组织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实现企业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保值增殖是现代企业所有者的绝对动机和主要经营目标。
4、产权转让灵活。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在典型的公司制企业中,无论是法人财产还是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都是商品,都可以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和买卖,从而实现企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
(三)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产权结构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法律权力机构,它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它通过股东会议行使权力,实际上是所有权组织对经营权组织的制约。其主要职责是: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投资及收益分配,决定公司类型变更、分立、合并和解散等重大事宜。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董事组成,代表全体股东利益,执行公司业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和任免公司总经理等具体经营业务。
3、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经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和经理机构执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公司管理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核公司财务状况,保障公司利益及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
4、经理机构。经理机构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它受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及负责业务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具体全面的负责。
(四)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按照现行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事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央和地方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②
我国国有企业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借鉴原苏联的企业管理模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发展阶段,不断改革,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模式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实际,充分发挥我国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工会的民主管理功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52条、第1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必须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选配产权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管理,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管理。
二、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企不分:企业难以自主经营
  所谓政企不分是指政府和企业的职责不清。政企不分一直困扰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之一,也是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表现。我国国有企业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政资不分,从而导致政企不分。政府一方面承担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政府还承担着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肩负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政府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于一身,直接插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计划制订、物资供应、产品销售、人员配备、工资分配等一切工作都由政府直接安排、统一指挥,企业只作为政府这个“大工厂”下设的“生产车间”,负责某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这种高度集中的传统体制,严重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为特征的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如产品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资金支配权、劳动用工权等。但由于企业法人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加之,前一阶段的改革没有触动产权制度改革这一核心问题。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国家仍以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政企不分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影响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使企业难以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产权不清:企业难以自负盈亏
  企业产权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统称。所谓产权清晰是指明确界定企业出资者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经营者的法人财产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一直围绕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思路,不断探索,不断改革,但企业自主权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政企不分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究其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清,企业法人财产权不落实,企业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界限不清。主要表现在:一是政资不分。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下,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所行使的所有权与政府本身承担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不分,政府职责不分,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府以国有企业所有者身份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企业又在政府的行政干预下履行了许多社会职能,承担了大量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导致政企职责不分。二是产权封闭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被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排斥和否定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所有制形式单一化。而且,企业组织形式也按所有制性质,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来又增加了个体企业、“合资”企业和“三资”
企业。这种按照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类型,分类管理企业的方式,影响了“产权”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使企业的产权处于高度封闭状态。企业之间,特别是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转让、出售、只有得到政府的批准或通过政府的行政性划转才能实现,而且,大部分是靠政府的行政划拨而无偿转让。这样,严重影响了国有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三是企业无法人财产权,难以自主经营。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不具有自己可独立支配的财产,无法承担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难以自主经营。
(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企业难以自我约束
法人治理结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的公司领导制度。其内部具有分工明确,可以协调股东、债权人、管理者和员工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实现企业和资产高效运营的组织机构、权利分配体系及其运营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造成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企业难以建立独立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部分国有企业都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由于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有些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人员仍由上级政府任命,换汤不换药,政府管理部门仍然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难以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四)资产不活:企业难以自我发展
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最主要的物质保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被看作非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受到限制。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统一所有,统一管理,企业缺少经营自主权,束缚了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其主要原因:一是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落后。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国有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采用实物形态的管理方式,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造成大量资产闲置、低效、甚至无效运营。二是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不合理,投资分散。国有资产大量分布在规模小,技术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型企业中。影响了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三是生产要素不能合理流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受到限制。在传统体制下,国家集国有企业的人、才、物大权于一身,对于国有企业,即使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或者严重亏损,国家也不允许其破产、兼并或出售,大量国有资产被这些企业长期占用,不能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一些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却受到资金短缺的限制,不能得到正常发展。四是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的资产由政府根据企业级别和规模进行无偿调拨,企业无偿使用国有资产,导致企业不讲效益,尽可能多地占有国有资产,使大量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影响了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三、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加快国有企业公司法人制度建设,进一步巩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各类资产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④
我国有企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坚持有所进有所退的原则,吸收非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成份投资入股,加快国有企业制度创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一,加快公司法人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制。我国传统国有企业由于投资主体单一,投资方向集中,增加了投资风险,影响了投资规模和企业经济效益。而通过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采取国家控股、国家参股、企业法人相互参股、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等形式,使股权多元化、分散化,从表面来看降低了国家直接持股的比例,使国家失去了对原国有企业的直接控制。其实并非如此。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而不是指每个国有企业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而且,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命脉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行业和部门中起控制和导向作用。因此,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对国有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造。一是将原国家独资企业改造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国家可以通过控股权来影响企业的经营方向,使其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向其他企业和社会募股,扩大企业资产,壮大企业规模,增强国有企业的经济实力。二是对有些经营不善,亏损严重,面临破产和倒闭的企业,通过拍卖、兼并、转让等形式,将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实现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管理向价值形态的管理。三是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扩大国有资产的控制和调整范围。四是通过兼并、转让、拍卖等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进一步壮大国有经济实力,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
  第二,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企业法人制度,实际是指在确认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的基础上,使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据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有利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益。因为,法人财产权并不等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是财产所有的最高权力,它强调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而法人财产权是从资源配置运用的角度依据法律规定而界定的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它所强调的是支配运用财产时的规则。因此,财产的所有权是永久性的权利,只要财产存在,所有权就必然存在,不会受到削弱和破坏,但财产的所有权可以在不同所有者之间转让,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法人财产权,有利于加快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改革,即实现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的运营管理向资产价值形态的运营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巩固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公司法人财产制度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⑤
产权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统称。产权关系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它是产权主体之间,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明确产权关系就是依法界定企业财产最终归谁所有,由谁实际占有、谁来使用、谁享受收益、归谁处置。并明确终极所有者与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各自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
  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使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对不同投资者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及处置权。具体来说,就是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选举产生的企业董事会依法拥有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董事会聘请经理人员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将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他们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使他们各自明确其职责,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职责。
  产权清晰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人制度,通过对原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明确界定出资者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以其法人财产为基础,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拥有法人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有限责任的新型的现代企业。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命脉。国有资产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雄厚的物质基础,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存在着国有资产管理混乱,资产结构不合理,资产闲置浪费和流失等现象。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健康发展。
  1、建立统一、高效的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机构。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分布面广,涉及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各个行业和地区,国有资产的运作又涉及到人、财、物等各个方面。而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很难履行其管理之职责,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因此,根据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能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接受其监督、审查;审议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对国有资产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其经营状况的指标体系;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并协调下属国有资产的经营组织机构的工作,向经营组织机构选派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
  2、组建国有资产的经营组织机构。为了彻底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必须组建一批国有资产的经营机构。包括国有资产持股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其主要职责是:进行国有资产投资和产权转让;研究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通过参股、控股、产权交易等方式,对投资企业进行内部监督和管理;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取得相应的股利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保值、增值;在企业被兼并和破产时,以企业股权人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债务清偿,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3、加强对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是国有资产运营的微观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都要具体在生产经营性企业中落实。为此,必须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使之在产权关系上成为属于资产经营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被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股东的身份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经股东大会选举进入参股、控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加强对企业的内部监督和控制。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投资部门可直接组成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职能。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尚处在起步和发展阶段,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运作,还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立国有资产经营组织的法人地位,将其办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法人经济实体,使其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竞争性经济组织。二是建立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内、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其工作,接受人代会的监督检查。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三位一体的内部治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三是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四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评估检查。建立一套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确定评估标准,使国有资产尽快进入价值形态的运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健康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改革措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责归还给社会,也就是把企业办社会的部分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以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创造条件。
 社会保障是国家采取强制性手段所形成的社会消费基金,以用来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所给予的无偿性帮助。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如《老年人法》《残疾人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社会保险金管理条例》《社会保障法》等,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注:本文系本人在党校研究生班学习时的作业,略做修改)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析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2.00
&&¥2.00
&&¥3.00
&&¥2.00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析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浅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权力中心的定位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牟红兵 杨开
   内容提要 股份公司权力中心的定位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与核心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健康,有效率地运作,因此公司权力中心的科学定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拟通过介绍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历史沿革,剖析我国现行立法对权力中心的定位及实际的实施情况,提出现阶段我国的公司立法应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中心,以此构造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促进公司更规范更健康更有效地运营。
  关键词 股东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中心主义 经理中心主义 内部人控制
   一、外国股份公司权力中心的历史沿革
   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中心主义的历史膻变。股东会中心主义是指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其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章程授权和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中心主义是以“资本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并以公司“幼年时期”规模小、股东人数少为实践基础的。随着科技和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公司规模朝着巨型化发展,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管理业务也越来越专业化,每个股东都参与决策既并非必须也做不到,而董事会恰恰克服了这种弊端,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作出及时而灵活的反应。而在理论上,“委任理论”日渐衰落,让位于“有机体理论”。该理论将公司看成一个有机整体,主张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国家法律直接授予并非来自股东大会委托。这样董事会就从对股东大会的依附中解脱出来。但自从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以后,其规模越来越庞大,由于又是会议体制,效率难免受到影响。基于此,在董事会下逐渐产生了另一个权力中心??经理。公司的经营权控制在经理手里,是为经理中心主义。
  二、我国股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现状
  (一)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立法现状
  我国日颁布、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之103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等十一项内容。显而易见,我国公司法配置给股东大会的权力不仅很大,而且包括了本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若将该规定与《公司法》第112条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相比较,不难发现,董事会的权力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立法。尽管我国公司法所体现的是类似“委任理论”,但在立法背景上,我国与早期的西方有着相似之处:(1)以美国为例,以家庭色彩为特征的古典企业在19世纪40年代以前的美国占据了主导地位,即使公司,也带有古典企业的显著特征。[注: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18、23页]而我国公司的建立,很大一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国有企业以国家为所有者,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亦是古典企业的一种表现形式。(2)两者确立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均处于其公司立法的早期。该阶段,公司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作为出资者的股东的利益。因此采取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乃在情理之中。
  当然,我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的中心,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特定的国情:股份公司中相当一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转化而来的。此外,国有资产一直是各类公司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国家是公司的大股东。在“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指导下,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国家的利益,成为立法的重点。体现在公司法上,就意味着保护股东利益。而人们普遍认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
  (二)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现实情况及原因
  尽管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大会很大权限,以其作为公司的权力中心,但实际情况却是对这种立法设计的极大偏离。与外国在股东大会形式化后走董事会中心主义不同,我国目前公司的权力主要掌握在经理手中: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趋于形骸化,经理的权力膨胀。造成这种以经理为公司权力中心现状的主要原因有:
  1、立法方面的原因
  (1)股东大会权限大,董事会权限小,当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时,使得经理们有机可乘。
 (2)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关系定位欠妥当。西方国家规定的公司经理是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人,其权力来自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而我国公司法将经理职位设置和职权范围法定化,其地位几乎相当于外国公司的董事。还有西方国家规定的公司经理只是隶属于董事会的高级职员,而我国将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一分为二,决策权划归董事会,执行权划归经理。其结果使经理由公司代理人变成公司本身常设的专门执行机关。
  2、实践中的原因
  (1)股东大会形式化不可避免。在“搭便车”心理作用下,小股东不愿参加股东大会。此外,由于我国股份公司大部分改自于原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改制,往往由原企业的经理人员主持,这样,这种做法至少在改革之初就存在所有权主体缺位。此种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几乎没有所有者的地位,更谈不上所有者对经营权的监督。[吴敬琏:《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天津社会科学》,载于1996年第1期]
  (2)董事会质量普遍不高。我国董事会的形骸化,可以说是“先天不足,后天缺陷”的结果。它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国有企业改为公司,其董事会成员的选任不合理。如前述,国有企业的改制一般由原有的经理人员主持,则董事会成员多由高层执行人员或他们推荐的人担任。这些人中懂经营的人不多,形成“董事不懂事”的局面。第二、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不合理。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设置仍然仿效了行政制度的级别制度,人浮于事;[吴越:《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载于《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本公司的董事,多数还在其他单位、部门担任一定的职务,真正在本公司任职的少之又少。兼职董事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第三、有相当一部分改组企业,是由国家主管机关直接任命公司经理班子的,董事会不过是一个象征性的机构,董事会不愿也无法对经理进行有效监督。第四、现行法律缺乏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董事内部的监督不足。
  (3)经理权力膨胀。公司制改革之前,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生产指挥权和对外代表权于一身。[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公司制改革之后,意图用股东大会、董事会来分散,削弱经理的权力。然而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人事制度改革滞后等原因,公司经理多由原有的厂长担任或由国家主管机关直接任命,没有严格遵守“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的规定。公司经理仍然把持着公司实权,经理不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以致董事会常常被架空,无法对经理实施领导监督。
  (4)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的总经理都是由董事长兼任,这种做法,一是忽视了两者任职程序与地位的重大不同;二是混淆了两者的职权,破坏了立法者所设计的权力监督体系。身兼二职无法进行自我监督,使二者之间串通的机会成本降低到零,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
  三、我国应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以此来构建公司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
  (一)立法应放弃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是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在公司制改革初期确立的并与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相适应。但时过境迁,它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践中不采纳此做法。立法应反映这种变化,放弃股东会中心主义。否则,既不能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也不能形成对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人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二)纠正实际中的经理中心主义,代之以董事会中心主义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我国企业已存在的“经理中心主义”与外国公司发展中的经理中心主义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首先产生不同。外国经理产生是为了弥补因业务千变万化而董事会会议制工作模式难以适应需要的缺陷,公司业务毫无例外地都委任给个人展开,在这种情况下,经理力量不断发展壮大。相比之下,我国经理产生有着深刻的时代烙印。经理多由原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直接转变而来或由主管机直接任命产生。[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的职能结构》,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其次对经理的定位不同。外国将经理视为公司的代理人,而我国虽然理论上也持此观点,但立法中所体现的却是经理为公司必设机关,其职权法定。[刘俊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所以,我国目前存在的“经理中心主义”与外国的经理中心主义可以说是“貌合神离”。实际上,经理成为公司权力中心,正是传统的企业领导体制的残余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要克服这种残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国际通行的公司接轨,就要转变观念,顺应世界上公司立法的大潮流,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同时这也是现阶段我国国情及公司发展需要。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其优点较为明显:
  1、我国专制传统较为浓厚。若以个人作为权力中心,容易形成专制,使公司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若以董事会权力中心,则在很大程度上能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现象。
  2、在决策方面,个人决策不符合科学决策的一般原理。因为个人的知识能力有限,不可能全面掌握和运用各种知识,也不可能把握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这种决策难免武断。董事会作为会议体制,恰好克服了这一局限,能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形成科学民主决策,防止重大失误,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3、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中心,提高董事会地位,明确经理作为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这有利于公司权力结构框架和公司制观念深入人心,消除传统的企业领导体制的影响,排除思想障碍,从而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制的改革和规范的公司制度在全社会的建立。
  (三) 董事会中心主义相适应的有关立法措施
  1、弱化股东大会职权,强化董事会职权。这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把原属于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转移到董事会,直接赋予董事会广泛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保留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利。
  2、重新界定经理的地位。在立法中应取消原有的经理职权法定的条款,代之以“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由董事会授予”,使经理名副其实地成为董事会控制的下位机关。另一方面,可以引进股票期权和MBO(管理层收购),使经理由单纯的经营者变成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统一体,降低代理成本。[邬俊:《实施MBO中问题的思考》,载于《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第2期]
  3、设立董事会秘书制度。该制度在我国最早见于1993年的深圳,1996年上海也建立了该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专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它的设立有利于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同时又可以提高董事会的效率与功能。
  4、增加外部董事,强化对经营董事和经理的监督。外部董事制度能较好地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对会计监督、合法性监督等外部监督起到配合作用。外部董事由既非股东又非职工代表,与公司无利害关系但又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的公司外部人士担任,专门行使对经营董事、经理的监督职能,这对于加强董事会职权,限制经理专权,有重大的意义和可行性。
(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相关新闻: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5日举行了隆重的...&&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