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己报废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已转出的包装袋要交增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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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账务处理
8:43 中华会计网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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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新的准则及,对于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进行抵扣,同时对于事后变价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不能使用了,是否还需要转出税金呢?具体与会计上怎么处理?   【解答】  1.《》(〔号)第五条规定:   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 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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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旧设备要交增值税吗?_百度知道
卖旧设备要交增值税吗?
提问者采纳
般纳税人卖2009年钱买的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买的设备按照17%交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得设备按照 销售额/(1+3%)*2%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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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不含税金额*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总金额&#47。09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销售,销售时不能再抵),可以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购置时已认证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4%*50%的税率交增值税。09年1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销售;(1+3%)*4%*50%的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
要交的,一般纳税人,如果是09年以前买的(曾经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是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09年之后买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小规模企业减按2%征收增值税
你想交就要交,你不想交就不用交,现在正常情况交易都要交税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未经抵扣,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该固定资产已抵扣,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的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税固定资产不再强调售价与原值的关系。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要交增值税, 根据取得固定资产时间和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
09年1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销售,按4%*50%的税率交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09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销售,一般纳税人按不含税金额*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可以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购置时已认证抵扣,销售时不能再抵);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总金额/(1+3%)*4%*50%的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
以下是关于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其它公司资产相关政策汇总仅供参考
企业销售自有资产应按以下国家政策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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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_百度知道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由于质量问题:1,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售后发生召回、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c,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半成品: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产成品)等、霉烂变质的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产品更新换代较快:a?另:“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b;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形成的报废,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产品更新换代公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进行相关咨询,造成的原材料、丢失,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
提问者采纳
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
综上、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包括,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为此,非正常损失,难以准确把握: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存在争议、丢失,“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
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是指生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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