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抵扣如何抵扣?

16:43:00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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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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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Abstract:'待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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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FF年1月1日起(文件起)有新的调整,请参见下方相关博文连接。
一、新纳税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的规定,自日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期为日)起,全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12832;、新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就当前新申报办法来看,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三);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以下简称附表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以下简称附表五);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六)》(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附表六);
8、其它原来需要报送的资料(如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申报抵扣明细以及财务报表等)仍按原方法操作。
各类型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报表
一般纳税人类型
需要填写的报表
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纯货物及劳务纳税人”)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
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纯应税服务纳税人”)
没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
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混业纳税人”)
没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
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12833;、六张申报表之间的大致逻辑关系
主表主要根据附表一和附表二反映销售、销项税和进项税抵扣数据;附表一中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计算结果;附表二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明细通过附表四反映;附表二中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数据来源于附表五的明细;附表三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明细数据来源于附表六的明细。
根据逻辑关系在实际填写申报表的过程中一般先填写后面的明细表,再按次序填写分类汇总表,最后填写主表。&#12834;、纳税申报前期工作及注意事项
1、即征即退税备案:
有按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必须到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才能进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申报。
2、差额征税备案:
实行差额征税的,必须在首次申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没有备案将无法申报。
3、填表注意事项:
新申报表的填写以手工干预为主,必须完整、正确地填写:
附表一、二相关栏次的填报不再实行报税系统,认证信息系统数据直接导入,必须由纳税人自己填报。新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需由纳税人手工干预。因此,纳税人必须熟练、完整、正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资料(特别提醒原一般纳税人:不能习惯地认为大多数数据会自动计算产生、轻易地点击确认、严防申报数据不完整),否则在国家税务总局恢复实行“一窗式”票表比对管理后可能因出现申报数据错误而必须进行更正处理。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要点
&#12832;、新申报表主表与原申报表主表的主要差异
1、开放了两个项目栏:
对原来封闭不填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中的“本年累计”分列下的第13栏
“上期留抵税额”栏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栏进行了开放(即变成填写项目栏)。
2、第19栏“应纳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不按公式计算:
该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月数”
=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下的7个栏目不按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填写:
不按公式计算填写项目情况表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上期留抵税额
不按各月之和填(用于挂帐留抵税额的核算)
实际抵扣税额
不按各月之和填(用于挂帐留抵税额的核算)
期末留抵税额
不按各月之和填(用于挂帐留抵税额的核算)
期初未缴税额
按上年度12月份申报表第32栏的“本年累计”填写
期末未缴税额
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按上年度12月份申报表第38栏的“本年累计”填写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12833;、填写要点
1、“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是并列关系。在填写“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应根据附表一中“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2、销售额部分填写注意两点:
&#9332;、各类销售额填写中除第&#9333;点外可以直接从附表一第9列取数,即有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在主表中反映的销售额为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即未扣除的销售额全额)。
&#9333;、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而附表一第9列“合计销售额”第8-14栏中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栏次不开放)。
第6栏填写其中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第5栏和第6栏是包含关系。因此,简单地讲在相对应项目中:主表第5栏=第6栏+附表一第9列第8-14栏对应项目的合计数。
3、在填写第4和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时应注意:对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部分,如果是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能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即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4、营改增纳税人在销售额计算部分中除第4、6行反映其中的“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外,应税服务收入仅反映在相应的第1、5、7、8行的合计数中,不反映其中数。
5、在填写第11栏“销项税额”时要注意:当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时,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因此,从附表一取数的规则是:
&#9332;、全部数据从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中提取。
&#9333;、销售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从附表一第10列取数(即第10列第1行、第3行、第6行);销售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从附表一第14列取数(即第14列第2行、第4行、第5行、第7行)。
应税服务的第14列数据就是反映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9334;、具体的逻辑关系是: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行+第3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行+第4行+第5行-第14列第7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6、第12栏“进项税额”的填报报要符合以下逻辑: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7、在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项目的填写注意事项:
&#9332;、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因此直接可以从附表一取数。
&#9333;、第22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9334;、第21栏、第22栏是平行关系,与销售额的反映是不同的,第5栏和第6栏是包含关系。
8、关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下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填写说明:
这三个特殊项目栏是为配合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计算使用而特殊设计的,不按公式填写。
&#9332;、纯货物及劳务纳税人和纯应税服务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下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均填写“0”。
&#9333;、混业纳税人中的所属期2012年11月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为“0”(即2012年11月底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下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均填写“0”。
&#9334;、混业纳税人中的所属期2012年11月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有金额(即2012年11月底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这三个特殊项目栏按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的特殊处理方法进行计算填写,由于这类纳税人不多且计算复杂,在本节内容最后部分单独说明。
9、“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下的第25、32、36、38栏按《不按公式计算填写项目情况表》中的说明进行填写。
10、按税法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注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按规定实行减半征收的减半部分(如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出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1、第19栏“应纳税额”填写注意点:
在计算本月“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时必须要注意:有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的,在计算“实际抵扣税额”时,是当期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本年累计”之和。
说明: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就是通过19栏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消化。
12、关于配合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计算使用的三个特殊项目的填写方法(这部分内容仅针对挂帐留抵税额的特殊处理,其它纳税人不需理会):
免抵退纳税人有特殊处理,可联接
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是指混业纳税人中所属期2012年11月纳税申报中有结转下期继续进行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
&#9332;、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的填写方法:
&#9312;试点实施首月的特殊填写方法:
所属期2012年12月(201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填写时,将所属期2012年11月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填入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年累计”中(即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初始化);本栏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月数”中则填“0”。
&#9313;以后各期恢复滚动填写方法:
本栏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月数”取自上月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月数”;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年累计”(即反映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取自上月的第20栏
“期末留抵税额” 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年累计”。
&#9314;挂帐留抵抵扣完毕后三个特殊项目均归“0”。
&#9333;、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的填写方法:
&#931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9313;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
其数额可根据下列计算表中的第6栏结果填写。
本期挂帐留抵税额期初数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
应纳税税额
挂帐留抵税额可抵扣限额
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数
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本年累计”
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 “本月数”
附表一第10列(第1+3-6行)
本表2-第18栏“实际抵扣数” “本月数”
若1≥5,则填5
若1<5,则填1
&#9334;、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的填写方法:
&#931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9313;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按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与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的差额填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1、在填写“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时,必须要清楚了解两点:
一是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包括在填写其他申报表时的口径是一样的):
&#933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933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933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是在填写对应栏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时应依据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2、第1至11列填写注意事项:
按规定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纯应税服务纳税人或混业纳税人(即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3、第12至14列填写注意事项:
&#9332;、纯货物及劳务纳税人、混业纳税人中的货物及劳务部分不填写。
&#9333;、没有差额征税的纯应税服务纳税人和混业纳税人(即应税服务没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第12列全部填“0”。
&#9334;、有差额征税的纯应税服务纳税人和混业纳税人(即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第12列按附表三中的第5列相对应的各行次数据填写,它反映的是含税金额。
&#9335;、第13列按公式进行计算填写。
&#9336;、第14列中除第16行、第18行不填写,其它按公式进行计算填写(但第7、14行参考第5点填写)。
4、“全部征税项目”反映的是对应计税方法中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5、“即征即退征税项目”部分(即第6、7、13、14行)的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不按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同时,第7、14行的第14列在填写要注意: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没有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防止公式产生尾数差)。
6、“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部分(即第8-14行)中的第9列“合计销售额”中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栏次不开放)。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在填写有关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栏目时,必须要依据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
2、运输费用抵扣申报的变化:
&#9332;、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申报:
从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在“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不再反映在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
&#9312;、从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9313;、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9314;、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未经认证不得抵扣。
&#9333;、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的主要内容:
&#9312;、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仍按原规定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申报抵扣。
&#9313;、取得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符合抵扣条件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仍按原规定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申报抵扣。
&#931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如果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不填写份数和金额栏,只填写税额栏。
4、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时需要凭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才能填写。
5、本表在税额上存在以下逻辑关系:25栏+26栏-3栏=27栏,26栏+2栏=35栏。
6、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目前不填,属于备用项目。
7、如果发生按规定可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则在第7栏(辅导期的纳税人包括第32栏)中反映,同时需填写附表五;如果没有,则不填写或填“0”,附表五不填写。
8、关于辅导期的特殊规定:
辅导期纳税人在填报第3栏、第5栏、第8栏其中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部分的进项税额抵扣明细时,要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通知书中稽核比对相符的结果进行填写。未收到税务机关的稽核比对结果的,则在
“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应栏目中反映 (即辅导期先比对后抵扣) 。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本表由按规定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纯应税服务纳税人或混业纳税人填写,纯货物及劳务纳税人、没有差额征税政策的纯应税服务纳税人和混业纳税人不填写。
2、本表反映的金额全部是价税合计数。
3、第1列“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反映的是扣除之前的金额,其各行次=附表一第11列相对应行次。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均填零,以后各期按上月期末余额填列。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1、凡是本期发生固定进项税抵扣的所有一般纳税人均需填写。
2、本表基本没有变化,提醒一点: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为了避免重复,以后不再对附表四进行讲述。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附表五的实质是附表二第7栏(辅导期的纳税人包括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明细反映(即清单),有发生情况的填写、没有发生的则不填写。填写比较简单,不进行详细介绍。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六)》(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1、本表由按规定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纯应税服务纳税人或混业纳税人填写,纯货物及劳务纳税人、没有差额征税政策的纯应税服务纳税人和混业纳税人不填写。
2、本表的实质是附表三中的扣除项目的清单。
3、本表按表中的提示填写就可以了。
九、表间勾稽关系(供参考)
1、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一》逻辑关系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栏“本月数”
第1、2、3、4、5行第9列之和-第6、7行第9列之和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栏“本月数”
第6、7行第9列之和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4栏“本月数”
第1、2、3、4、5行第7列之和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5栏“本月数”
第8、9、10、11、12行第9列之和-第13、14行第9列之和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5栏“本月数”
第13、14行第9列之和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7栏“本月数”
第15、16行第9列之和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8栏“本月数”
第17、18行第9列之和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1栏“本月数”
(第1、3行第10列之和+第2、4、5行第14列之和)-(第6行第10列+第7行第14列)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1栏“本月数”
第6行第10列+第7行第14列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6栏“本月数”
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数据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1栏“本月数”
(第8、9、10、11行第10列之和+第12行第14列)-(第13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1栏“本月数”
第13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
2、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二》逻辑关系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2栏“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2栏“本月数”
第12栏“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4栏“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4栏“本月数”
第13栏“税额”
3、《附表一》与《附表三》逻辑关系
第2行第11列
第1栏“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第4行第11列
第1栏“11%税率的应税服务”
第5行第11列
第1栏“6%税率的应税服务”
第12行第11列
第1栏“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第16行第11列
第1栏“免抵退税的应税服务”
第18行第11列
第1栏“免税的应税服务”
第2行第12列
第5栏“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第4行第12列
第5栏“11%税率的应税服务”
第5行第12列
第5栏“6%税率的应税服务”
第12行第12列
第5栏“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第16行第12列
第5栏“免抵退税的应税服务”
第18行第12列
第5栏“免税的应税服务”
&特别提醒:
从日起,增值水纳税申报办法按照新规定执行,但变化内容不是非常大,可以对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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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业务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最终结果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额,并且在会计处理上都是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额,行为较难区分,在实际工作中常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差异而出现税务处理错误。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内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会计的一种做账方法,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规定了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项目会计上就作为进行税额转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五个方面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让,会计上不按销售做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货物的一般区分方法    (一)根据是否增值判断    如何判断一项经济事项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笔者认为应首先判断货物在企业是否发生增值。根据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从企业的生产流程来看,若外购货物并没有进入生产环节,没有成为企业的产成品或在产品,那么就没有在企业内发生增值,与之相关的经济业务就很可能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已经进入生产环节,成为产成品或在产品的购进货物,由于发生了增值,若发生特定经济业务时,就应按照增值后的计税价格计税,而不是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还是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分配给股东、无偿捐赠,全部作为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未发生增值的外购货物我们可以从商业实质判断。    (二)根据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判断    对于外购货物,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如何区别这两类经济业务,笔者认为应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在使用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商业实质”,交换是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如果经济业务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说具有销售实质,增值税应按销售处理。此时若经济业务还满足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则是一般销售;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则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果经济业务不具有销售实质,则应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是以购买货物的成本为基础处理的,不具有销售实质,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购进货物,由于交易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即有销售实质,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购进商品或自产品发生非正常损耗,此时通过以上两种标准无法判断。由于购进货物时,已按照进货价抵减了增值税应纳税额,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货物已经损耗,无法实现销售,造成税款抵扣环节中断,因此原来计入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若货物为购进货物,即按账面金额计算应转出金额;若货物为增值后的产品,则应计算产品中属于外购货物部分的金额,并以此为基础得出应转出进项税金额。    (三)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不能一概而论。    在具体工作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将所有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只有当无偿赠送的对象与企业经营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企业一种营销手段,才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等等。    从表面上看,前一种观点更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而后一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是缩小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征增值税范围。其实不然,前一种观点难以自圆其说。如企业买些土特产用于公关、超市的“买一送一”促销活动,应与移动通信公司的交话费送食用油一样不视同销售处理,而是作为企业的营销费用处理,如某汽车制造公司购进一批印有该公司汽车产品宣传图案的防晒伞赠送给经销商用于汽车宣传,若按前一种观点,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后一种观点认为是企业为扩大企业产品知名度而做的“移动广告”,而这些防晒伞是企业做广告宣传的载体,应象对待企业发放的产品宣传册一样,不能视同销售,且原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还有,由此可见,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不能一概而论。    三、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货物业务的账务处理差别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转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这笔行为不实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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