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专利可以将两个专利合并成一个专利拿去申请实用新型吗?求大神note3指点,谢谢了。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撰写要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撰写要求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用来详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内容,主要起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作用,因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此外,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因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将会影响该权利要求书所要请求的保护范围。由此可知,说明书也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十分重要的文件,本节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及其撰写要求作一简单介绍。
一 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为与国际趋势相协调,这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修改得与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规定基本相同。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首先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通常应当包括五个部分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1)技术领域,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上述说明书的每一部分之前应当给出这一部分的标题。
与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相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本质变化。但是,需要提醒专利代理人注意下述三点:
(1)修改后将目的(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三部分合并成目前的说明书第三部分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因此说明书第三部分的标题应当为“发明内容”或“实用新型内容”,此外第四部分的标题为“附图说明”,不要再称作“图面说明”,第五部分的标题为“具体实施方式”,不要再称作“最好方式”;
(2)说明书五个部分的标题应当位于该部分的第一行,单独成行,居于该行之左,标题之前不加顺序编号;此外说明书名称不再作为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说明书名称前不应当再加标题;
(3)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将“目的”改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当写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要再写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是……”。
作为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应当有一说明书摘要,概述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但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其内容不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性效力。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二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此外,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而反过来也就要求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书。以上就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
1. 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当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则认为说明书充分公开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清楚是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清楚揭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为此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应当满足三方面的要求。
(i)主题明确,清楚揭示发明和实用新型实质。即从现有技术出发,清楚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所能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从而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切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内容。
(ii)前后内容一致,符合逻辑。即说明书各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整体,尤其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技术效果之间应当相互适应,不得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其余部分也紧密围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展开描述,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
(iii)用词准确。即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用词应当准确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应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完整是指说明书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组成部分,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需的任何技术内容。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i)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对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的描述,对附图的说明。
(ii)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解决方案和有益效果等。(对于克服偏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对传统偏见作出说明,并解释为什么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
(iii)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技术方案和具体实施方式。
凡属于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惟一地从现有技术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在说明书中作出描述。
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内容,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被认为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i)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ii)说明书中只给出含糊不清、无法具体实施的技术手段;
(iii)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iv)对于由多个技术措施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措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施;
(v)说明书中给出了需要实验结果才能证实其成立的技术方案,但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证据。
2. 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此规定说明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其具体要求是:
(1)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均在说明书中作了说明;
(2)说明书中给出足够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从而对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给予支持;
(3)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权利要求来说,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或一个实施例中得到反映,即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且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反映了从属权利要求优选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
说明书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反映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概括性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
(5)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适应,没有矛盾。
3. 说明书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首先说明书中的文字表达应当力求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说明书中应当采用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词汇和用语;对自然科学名词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用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且本技术领域没有约定俗成的技术用语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必须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技术术语和符号应前后一致。在这次修改审查指南后允许在说明书中采用非中文表述形式,其条件是该外文表述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和一些计量单位、数学符号、数学公式、各种编程语言、计算机程序、特定意义的表示符号(如中国国家标准缩写GB)等。
涉及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若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同时标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三 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的撰写要求,下面对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各组成部分的撰写要求分别进行说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下列各项要求撰写:
(1)清楚、全面地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要采用非技术术语或杜撰的技术名词;
(3)最好与国际分类表中的类、组名相应,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5)简单明确,一般不超过25个汉字;
(6)有特定用途和应用领域的,应在名称中体现;
(7)尽量避免写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很可能就写入了应当写入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
2. 技术领域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属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属技术领域是指其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既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广义或上位技术领域,也不是其相邻技术领域,更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在撰写技术领域部分时应注意三点:
(1)通常可按国际专利分类表确定其直接所属技术领域,尽可能确定在其最低的分类位置上;
(2)应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的类型;
(3)不应写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区别技术特征。
3. 背景技术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除开拓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这一部分至少要引证一篇本申请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必要时再引用几篇较接近的或相关的对比文件,它们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
通常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应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注明其出处,通常可采用引证对比文件或指出公知公用两种情况;对专利文件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和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对非专利文件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使公众和审查员能从现有技术中检索到这些对比文件;对公知公用情况也要给出其具体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使公众和审查员能调研和了解到该现有技术的其他相关信息;
(2)简要说明该现有技术的相关技术内容,即简要给出该现有技术的主要结构和原理;
(3)客观地、实事求是地指出该现有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但切忌采用诽谤性语言。
其中在引证对比文件时应当注意下述三点: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
(2)除了可以引证申请日前公开的非专利文件、外国专利文件和中国专利文件外,还可以引证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前或申请日当天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但在申请日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对于后一种专利申请文件来说仅仅在该引证文件早于本申请的公开日前公开时,才能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该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及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的,应当标注原文。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4. 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常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结合本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也就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相当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前说明书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这一部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撰写时应当满足下面几点要求:
(i)应当采用正面语句直接、清楚、客观地说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ii)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
(iii)应当具体体现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又不得包含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
(iv)不得采用广告宣传用语。
(2)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而技术措施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的描述应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在撰写时应当满足下面几点要求:
(i)清楚完整地写明技术方案,在其第一段内应当包括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ii)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相同,以发明或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形式阐明其实质;
(iii)必要时还可描述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写明对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避免误解应当另起段描述;
(iv)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这一部分的描述应当反映这几项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内容,并在描述时尽量体现它们之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3)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这些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撰写时应当满足下面几点要求:
(i)通常可以用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或作用关系进行分析的方式、理论说明的方式、用实验或试验数据证明的方式或者其结合来描述,不得只断言其有益效果,最好通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而得出;
(ii)对机械、电气等技术领域,多半可用对结构特点或作用关系作分析的方式或理论说明的方式进行说明,而对化学领域,大多数情况借助实验或试验数据来说明;
(iii)引用实验或试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或试验条件和方法。
5. 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在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之前集中对说明书中的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附图说明部分应当满足下述几方面要求:
(1)应当按照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对附图的图名、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2)附图不止一幅时,应当对所有的附图按顺序作出说明,且每幅附图应当单编一个图号。
6. 具体实施方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及支持和理解权利要求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这一部分应当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作出说明。
在撰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时应当注意下述几个方面:
(1)通常这一部分至少具体描述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这种描述的具体化程度应当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所描述的内容就能够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必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如进一步的摸索研究或实验;
(2)在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概括性技术特征(包括功能性技术特征)时,这部分应当给出多个具体实施方式,除非这种概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明显合理的;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当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3)通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不必作详细展开说明,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且不是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应当详细地作出说明;尤其那些对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
(4)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应,并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如任何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至少应当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要求来说至少有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其全部技术特征(即体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5)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除化学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同的实施方式是指几种具有同一构思的具体结构,而不是不同结构参数的选择,除非这些参数的选择对技术方案有重要意义;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必要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以帮助对技术方案的理解;
(6)对于方法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涉及的工艺条件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来表示;
(7)在结合附图描述实施方式时,应当引用附图标记进行描述,引用时应与附图所示一致,放在相应部件的名称之后,不加括号;
(8)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即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总和限定的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在说明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部分已经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时,则在这一部分可以不必作重复描述。
7. 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用图形补充说明文字部分的描述,帮助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附图,应该注意下述几个方面:
(1)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必须有附图,机械、电学、物理领域中涉及有结构的产品的发明说明书也应当有附图;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有几幅附图时,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且每幅附图编一个图号;几幅附图可绘制在一张图纸上,按顺序排列,彼此应明显地分开;
(3)附图通常应竖直绘制,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该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同一页上各幅附图的布置应采用同一方式;
(4)同一部件的附图标记在前后几幅附图中应当一致,即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同一附图标记不得表示不同的部件;
(5)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说明书中出现的附图标记至少应在一幅附图中加以标注;
(6)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并不得着色和涂改;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7)附图中除必需的文字外,不得含有其它注释,但对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
(8)说明书附图集中放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之后。
8. 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与专利有关的科学技术的重要情报,用于概括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摘要的撰写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1)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术方案的要点为主;
(2)说明书中有附图的,应当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要点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中可以包含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视为摘要附图;
(3)摘要应当简单扼要,全文(包括标点符号)不超过300字,摘要不分段;
(4)摘要中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5)摘要文字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且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在摘要附图中加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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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有一个专利,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我到底申请哪一个?_百度知道
我有一个专利,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我到底申请哪一个?
专利法第九条有这样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也就是说你可以先两种都申请,实用新型授权的时候,这时发明还没批下来,如果你的专利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就要放弃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当然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的情况下),才会给你授予发明专利权,因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就是专利法中的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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