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保保个人缴费是否联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明确纳入我省明年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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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明确纳入我省明年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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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老百姓患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如今被明确纳入我省2014年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目录中。
  此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文件,公布《我省2014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其中我省2014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涵盖28项,比2013年度的多了一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据新华社消息称,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纳入到2014年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目录,是“为了积极利用政府采购,创新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
  大病保险已在29个县市区推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省内并非新鲜事。2012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绍兴和湖州为试点地区。此外,富阳、金华等地也自发推行大病保险政策,目前累计有29个县(市、区)推行大病保险。
  省政府此前表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省政府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为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确定大病保险补偿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运作的机制不同,大病保险的一大亮点是鼓励以招投标的形式,由政府向商业性保险公司买保险,再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负责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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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6]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6]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二○○六年十二月四日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一、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社会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其中,日后户籍关系由异地迁入本统筹地区的,应当自户籍迁入之日起,具有本统筹地区户籍满10年。  本条所称的大病住院包含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根据管理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老年居民的参保登记、资格认定和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审计、公安、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纳,财政补贴,基金的存款利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五、老年居民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参保的,从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老年居民参保后,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2月15日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再次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15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居民,以及城镇“三无”老年居民,其应当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七、老年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劳动保障站办理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劳动保障站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收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站在收缴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八、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居民,以及城镇“三无”老年居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劳动保障站办理免缴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手续。劳动保障站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册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  九、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保经办机构应将收取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及时上缴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末账户无余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十、劳动保障站应为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老年居民发放《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  患有规定病种的老年居民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老年居民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老年居民按规定分担。  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老年居民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1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老年居民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在1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1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老年居民个人承担。  (三)在1个自然年度内,老年居民发生的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在1个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老年居民个人承担。  (四)超过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由基金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含起付标准)至1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6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0%。  2.1万元至2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5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6%。  3.2万元至4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8%;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2%。  4.4万元以上至6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28%。  5.6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6%;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24%。  (五)老年居民连续住院超过1年(365天)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满1年按1个起付标准结算1次,并计入当年最高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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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问:杭州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杭州具有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居民纳入本市城镇老年居民的参保范围。其中,日后由异地迁入杭州市区的,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五年后方可参加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
问:老年居民首次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照一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办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问: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后的农转非老年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杭州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应当在农转非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照一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逾期视为中断参保。
问:老年居民如何办理次年的缴费手续?
答:老年居民参保后,应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2月15日持本人市民卡、证历本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次年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手续。
问:中断参保的老年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其医疗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中断参保的老年居民,如在10月15日前首次参保或续保的,应按规定补缴当年度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并从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应按规定在当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办理次年度的老年居民参保缴费手续。   中断参保的老年居民,如在10月15日至12月15日之间新参保或续保的,可选择缴当年或次年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如选择先缴当年再续保次年的,从办理缴费手续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仅选择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从次年的7月1日起开始享受。&
问:哪些老年居民可免缴医疗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以及城镇“三无”人员中的老年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免缴手续。&
&&问: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有何规定?
 答: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0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50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问: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范围有何规定?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老年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按规定分担。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60%,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50%,其他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40%。
问:老年居民凭什么办理住院手续?
答:老年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市民卡,自行选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中,未领用市民卡的老年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证历本办理相关手续。
问:老年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有何规定?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以费用结算日为准),其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至1万元
社区及其他
问: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标准有何规定?
答: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问:老年居民的规定病种疾病门诊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答: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符合规定病种治疗条件的,可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需持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经医保经办机构登 记备案后,发给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病历》。   已办理规定病种专用病历的老年居民,可自行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规定病种定点医院。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门诊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问:老年居民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承担的(包括自理、自费、自负),由老年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手续;属于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问:老年居民转外地治疗有何规定?
答: 因病需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治疗的,可由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后,凭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有效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
问:老年居民临时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有何规定?
 答: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时,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并在急诊住院后的l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后,凭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登记表》、有效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
问:老年居民因急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有何规定?
答: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须在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后,凭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登记表》、有效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问:参加老年居民医保的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答:异地安置(含在异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其本人可在异地选择的两家住院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支付后,凭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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