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易付被工商名称预先核准局核准了吗

  我发了贴文”花瓶协议,800元赝品换走亿万价值公司”很多网友不相信,我在这个贴里面弄出更详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我不是在说谎。此外, 我也将在原帖中继续回应网友,我要拿回我的公司,我说做到 努力,就是在这里记号,一点点记录我所做的努力,同时我需要大家的鼓励。  元盛公司是一家由林明家族于日投资设立,由林明作为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金力、誉辉、骏鼎3家垂直控股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在福州市的企业。林明持有上述公司100%股权。  2007年3月,“元盛公司”与香港“亚太恒富基金”签订了2500万美元的可转债协议,后因该基金无法将该笔资金全部到位,“元盛公司”只收到600万美元。  2008年1月,星际公司购买林明持有的金力公司10%股权,由林明代为持有。  日,林明被羁押期间,为企业正常经营免遭损失,在其雇佣高管陈树泉的要求下,林明虽曾签署文件委托其进行与香港“中矿公司(00340)”的重组谈判,但从未与“中矿公司”签订过任何股权买卖协议;“中矿公司”也已于日公告宣布终止重组收购;“元盛公司”应回到原来的状态。   然而,林明家族撤销陈树泉的公司重组谈判委托后发现,在林明被羁押期间日,陈树泉以伪造变更文件、隐瞒公司重要事实,伪造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等重要事项的《授权书》等方式手段,非法变更“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明”为“陈树泉”;之后,并且“引狼入室”将元盛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约4.6亿元的资产财产交予费勇锋、李广德等人,元盛公司近3700万元现金,7500万元存货被以各种方式侵占、掠夺、瓜分。现今陈树泉隐匿。  之后,陈树泉及其同伙为达到其侵财的目的,编造了所谓公司经营不良的名义声称对外负有已申报或主张的债务约人民币2.4亿元,然后将公司作价肆仟伍佰万(4500万元),欲转卖公司。他和同伙想将“元盛公司”的资产财产进行变卖套现,于是,他找来了另外专门操作非法侵占的犯罪团伙首脑——李广德。  李广德接手后,找来一个叫费勇锋的人,日、25日,陈树泉先后两次以“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马尾区工商局签署非法《变更申请》,为避人耳目,陈树泉虚构了“公司营业执照丢失”的名义、并假借“补发营业执照”的欺骗手段,将我“元盛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我的父亲、兄弟全部非法变更,换上一群与我公司毫无相干的不法分子。  之后,“元盛公司”法人再次被非法变更为“费勇锋”,同时在马尾区政府副区长的主持帮助与协调下,并勾结马尾工商局相关人员,以“延期到资”的名义夹塞其它变更事项,进行非法变更了“元盛公司”《章程》:即将《章程》第四条: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由“林明”被非法变更为“陈建辉”。  日,由福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送检,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经过司法鉴定形成的榕公刑技文字(2011)9号《鉴定文书》查明,在林明被羁押期间,不法分子陈树泉于日,以伪造的《授权书》申请了工商登记变更,将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林明”非法变更为“陈树泉”。   日,开发区工商局亦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形成闽正中司鉴所【2011】文鉴字第058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据此撤销了日陈树泉骗取“元盛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日,我公司根据开发区工商局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通知前往办理,但是工商局至今仍不予受理。究竟是什么原因工商局不办理我司的变更及换发《营业执照》的请求?  事实上,我们通过长期与工商局交涉进行深刻分析,发现了福州市、马尾区工商局个别干部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玩忽职守及不作为犯罪。  例如:  一、日在陈树泉非法工商变更中,开发区工商局与陈树泉等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不依法应尽审查责任,甚至有预谋、有组织、有策划地配合陈树泉利用虚假伪造文件进行非法工商变更登記,將“元盛公司”的设立人及实际控制人林明非法变更为陈树泉,该非法的变更已经造成元盛公司近4.6亿元的资产被不法分子非法侵占、掠夺、瓜分的严重后果,以及由此引发了工商、外经、银行骗贷、盗窃、伪造文书、以及光天化日下非法侵占、侵财等一系列的“连锁犯罪反应”,严重影响福州经济社会的安定稳定,给受害人家族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开发区工商局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侵权的严重犯罪:  1、日,陈树泉以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及伪造公司文件在开发区工商局个别领导干部的授意同意下,开始了非法变更“元盛公司”工商登记申请:将元盛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林明申请非法变更为陈树泉。  2、日,陈树泉在时任开发区工商局长林辉、分管业务副局长以及开发区工商局外资科业务主办童之惠的密切配合协助下,轻易盗取得了工商变更登记后“元盛公司”的《营业执照》,窃取了元盛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日,陈树泉在时任开发区工商局长林辉等人的指导下,为制造在林明为出事前就已经同意他做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假象和假事实,指使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内部工作人员,将日由林明申请办理元盛公司变更事项的注册档案偷出,将原变更申请的封面由林明签名偷更换为陈树泉签名,同时伪造了一份福建元盛公司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树泉签名的虚假《证明》,伪造其在林明尚未出事前陈树泉就已经代表“元盛公司”进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假象。   4、日,陈树泉为躲到幕后操纵继续非法霸占侵占强夺侵吞变现林明家族产业,继续勾结马尾工商局个别领导干部并在工商局内部工作人员的组织策划和安排下,在完全没有“元盛公司”法定董事会林明家族成员的签名情况下,伪造了“元盛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开发区工商局非常清楚“元盛公司”的章程已经有明确规定:“元盛公司的投资者:骏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系林明”,然而开发区工商局却置国家工商法律法规于不顾,就连最起码的工商变更“形式审查”责任都不管,任由陈树泉、费勇锋等人继续以伪造“元盛公司”虚假的《投资者决定》:随意地将“元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次由陈树泉非法变更为费勇锋,同时“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全部将“元盛公司”的法定董事会由林明家族成员非法变更为:陈辉明、陈一江、陈辉发等人。  6、在开发区工商局日的存档文件里我们赫然发现,在完全不是我“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费勇锋居然可以“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递交”元盛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申请,并且开发区工商局同意任由不知为何人的陈建辉伪造我“元盛公司”的《关于董事长、董事、监事任免的决定》,非法地将“元盛公司”的董事会由林明家族成员非法变更为李广德指使的费勇锋、陈辉明、陈一江等人,监事也由张民非法变更为陈辉发。  7、在开发区工商局日的存档变更文件中我们惊讶地发现:陈树泉同时又以“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亲自签署“元盛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并以假借“补发营业执照”为名,将“元盛公司”的董事会由林明家族非法变更为:费勇锋、陈辉明、陈一江 陈辉发等人,。  8、日,在开发区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张建闽、外资科长童之惠等工商局工作人员的密切协助配合下,陈树泉、费勇锋等人非常轻易的拿到了开发区工商局发放的被非法变更后“元盛公司”的《营业执照》。  9、日,陈树泉内外勾结费勇锋、李广德等人,用非法盗抢“元盛公司”的巨额现金收买了原开发区开发区工商局局长林辉,而后由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张建闽,外资科长童之惠等人牵头,并在张凌的默许配合下,协同开发区经发局共同办理,让费勇锋以“申请延期到资”名义,安排陈建辉伪造了“元盛公司”的《投资者决议》和“元盛公司”的《章程修正案》两份材料,夹塞在福建省外经贸厅的上报材料中,骗取了福建省外经贸厅的354号文关于“元盛公司”章程修正的批复。非法地将元盛公司的投资者:骏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由林明非法变更为陈建辉。但不论“元盛公司”,还是“骏鼎公司”从来都没有过陈建辉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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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不相信有陈树泉这么厉害的骗子,其实真有这样的,还不在少数,他们的嘴巴及手段技艺之高,超乎我们这种小屁民的想象。
  元盛公司是一家由林明家族于日投资设立,由林明作为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金力、誉辉、骏鼎3家垂直控股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在福州市的企业。林明持有上述公司100%股权。  2006年11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林明就其在香港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骏鼎有限公司并返程投资“元盛公司”事宜,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之后,林明进一步就其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即金力、拟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骏鼎有限公司)并返程投资“元盛公司”等重组事宜,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由林明持有特殊目的公司——金力公司、裕辉公司、骏鼎公司及返程投资境内的“元盛公司”100%股权。  2007年3月,“元盛公司”与香港“亚太恒富基金”签订了2500万美元的可转债协议,后因该基金无法将该笔资金全部到位,“元盛公司”只收到600万美元,不符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元盛公司”的股权抵押未获得福建省外经贸厅审批。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于日给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的回函证明:福建省外经贸厅从未批准“元盛公司”的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未获批准,也就意味着根本不存在着所谓的“行权”事实。至今,也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宣布过对“元盛公司”的“行权”。  2008年1月,星际公司购买林明持有的金力公司10%股权,由林明代持有上述股权。  “元盛公司”的全部融资均用于位于马尾长安投资区内的元盛工业园建设。  日,林明被羁押期间,为企业正常经营免遭损失,在其雇佣高管陈树泉的要求下,林明虽曾签署文件委托其进行与香港“中矿公司(00340)”的重组谈判,但从未签订过任何股权买卖协议;“中矿公司”也已于日公告宣布终止重组收购;“元盛公司”应回到原来的状态;林明于日在香港大公报公告取消了与陈树泉的重组委托授权;陈树泉也坦承,根本没有产生过任何有关“元盛公司”的股权买卖。  上述情况表明,不法分子编造的所谓“里昂基金”行权之说,本身就是欲盖弥彰的严重诈骗犯罪行为。  然而,林明家族撤销陈树泉的公司重组谈判委托后发现,在林明被羁押期间日,陈树泉以伪造变更文件、隐瞒公司重要事实,伪造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等重要事项的《授权书》等方式手段,非法变更“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明”为“陈树泉”;之后,并且陈树泉擅自“引狼入室”将元盛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约4.6亿元的资产交予费勇锋、李广德等人实际控制元盛公司,元盛公司近3700万元现金,7500万元存货被以各种方式侵占、掠夺、瓜分。  接着,陈树泉及其同伙为达到其侵财的目的,编造了所谓公司经营不善的名义声称对外负有已申报或主张的债务约人民币2.4亿元,然后将公司作价肆仟伍佰万(4500万元),欲转卖公司。他和同伙想将“元盛公司”的资产财产进行变卖套现,于是,他找来了另外专门操作非法侵占的犯罪团伙首脑——李广德。  李广德接手后,找来一个叫费勇锋的人,日、25日,陈树泉先后两次以“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马尾区工商局签署非法《变更申请》,为避人耳目,陈树泉虚构了“公司营业执照丢失”的名义、并假借“补发营业执照”的欺骗手段,将我“元盛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我的父亲、兄弟全部非法变更,换上一群与我公司毫无相干的不法分子。  之后,“元盛公司”法人再次被非法变更为“费勇锋”,同时在向福建省外经贸委申请“延期到资”的过程中夹塞其它变更事项,在马尾区政府副区长张凌的协调下,内外勾结,骗取了闽外经贸资字【2010】第354号文的批复,非法变更了“元盛公司”《章程》第四条,即将投资者骏鼎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林明”被非法变更为“陈建辉”。  日,由福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送检,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经过司法鉴定形成的榕公刑技文字(2011)9号《鉴定文书》查明,在林明被羁押期间,不法分子陈树泉于日,以伪造的《授权书》申请了工商登记变更,将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林明”非法变更为“陈树泉”。   日,开发区工商局亦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形成闽正中司鉴所【2011】文鉴字第058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马尾区工商局据此撤销了日陈树泉骗取“元盛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是没有对陈树泉非法变更为费勇峰的一节事实进行认定,也未作任何行政处罚。  日,元盛公司根据开发区工商局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通知前往办理,但是工商局至今仍不予受理。究竟是什么原因工商局不办理我司的变更及换发《营业执照》的请求?
  事实上,我们通过长期与工商局交涉进行深刻分析,发现了福州市、马尾区工商局个别干部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玩忽职守及行政不作为等犯罪事实。  一、日在陈树泉非法工商变更中,开发区工商局与陈树泉等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不仅不依法履行审查责任,甚至有预谋、有组织、有策划地配合陈树泉利用虚假伪造文件进行非法工商变更登記,该非法的变更已经造成元盛公司近4.6亿元的资产被不法分子非法侵占、掠夺、瓜分的严重后果,以及由此引发了工商、外经、银行骗贷、盗窃、伪造文书、以及光天化日下非法侵占、侵财等一系列的“连锁犯罪反应”,严重影响福州经济社会的安定稳定,给受害人家族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开发区工商局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侵权的严重犯罪:  1、日,陈树泉以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及伪造公司文件在开发区工商局个别领导干部的授意同意下,开始了非法变更“元盛公司”工商登记申请:将元盛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林明申请非法变更为陈树泉。  2、日,陈树泉在时任开发区工商局长林辉、分管业务副局长以及开发区工商局外资科业务主办童之惠的密切配合协助下,轻易盗取得了工商变更登记后“元盛公司”的《营业执照》,窃取了元盛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日,陈树泉在时任开发区工商局长林辉等人的指导下,为制造在林明为出事前就已经同意他做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假象和假事实,指使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内部工作人员,将日由林明申请办理元盛公司变更事项的注册档案偷出,将原变更申请的封面由林明签名偷更换为陈树泉签名,同时伪造了一份福建元盛公司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树泉签名的虚假《证明》,伪造其在林明尚未出事前陈树泉就已经代表“元盛公司”进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假象。   4、日,陈树泉为躲到幕后操纵继续非法霸占侵占强夺侵吞变现林明家族产业,继续勾结马尾工商局个别领导干部并在工商局内部工作人员的组织策划和安排下,在完全没有“元盛公司”法定董事会林明家族成员的签名情况下,伪造了“元盛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开发区工商局非常清楚“元盛公司”的章程已经有明确规定:“元盛公司的投资者:骏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系林明”,然而开发区工商局却置国家工商法律法规于不顾,就连最起码的工商变更“形式审查”责任都不管,任由陈树泉、费勇锋等人继续以伪造“元盛公司”虚假的《投资者决定》:随意地将“元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次由陈树泉非法变更为费勇锋,同时“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全部将“元盛公司”的法定董事会由林明家族成员非法变更为:陈辉明、陈一江、陈辉发等人。  6、在开发区工商局日的存档文件里我们赫然发现,在完全不是“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费勇锋居然可以“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递交”元盛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申请,并且开发区工商局同意任由不知为何人的陈建辉伪造我“元盛公司”的《关于董事长、董事、监事任免的决定》,非法地将“元盛公司”的董事会由林明家族成员非法变更为李广德指使的费勇锋、陈辉明、陈一江等人,监事也由张民非法变更为陈辉发。  7、在开发区工商局日的存档变更文件中我们惊讶地发现:陈树泉同时又以“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亲自签署“元盛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并以假借“补发营业执照”为名,将“元盛公司”的董事会由林明家族非法变更为:费勇锋、陈辉明、陈一江等三人,陈辉发为监事。  8、日,在开发区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张建闽、外资科长童之惠等工商局工作人员的密切协助配合下,陈树泉、费勇锋等人非常轻易的拿到了开发区工商局发放的被非法变更后“元盛公司”的《营业执照》。  9、日,陈树泉内外勾结费勇锋、李广德等人,用非法盗抢“元盛公司”的巨额现金收买了原开发区开发区工商局局长林辉,而后由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张建闽,外资科长童之惠等人牵头,并在张凌的默许配合下,协同开发区经发局共同办理,让费勇锋以“申请延期到资”名义,由陈建辉伪造了“元盛公司”的《投资者决议》和“元盛公司”的《章程修正案》两份材料,夹塞在福建省外经贸厅的上报材料中,骗取了福建省外经贸厅的354号文关于“元盛公司”章程修正的批复。非法地将元盛公司的投资者:骏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林明非法变更为陈建辉。但不论“元盛公司”,还是“骏鼎公司”从来都没有过陈建辉这个人。  二、日开始,经过我家族不断的维权反映,开发区工商局于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日陈树泉利用虚假材料对“元盛公司”的非法变更登记,但开发区工商局本应在违法变更被撤销后,依职权自动恢复林明及家族成员的“元盛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身份,并对“元盛公司”工商事项进行相应变更,但开发区工商局不仅不主动依职权进行自动恢复和依职权变更,反而在“元盛公司”和林氏家族成员书面提出恢复和变更申请后,毫无依据地出函“不予受理”。开发区工商局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及之后继续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此举再次造成“元盛公司”无法回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严重后果,不法分子得以包庇继续疯狂盗抢变卖我“元盛公司”巨额存货财产的严重犯罪行为,开发区工商局已经业已构成了严重的滥用职权及渎职侵权犯罪。
  开发区工商局日作出了《关于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既不自动恢复也不依职权变更,在行政效能上是“只破不立”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是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开发区工商局行政不作为的具体事实表现在如下方面:  1、日,元盛公司原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林明和原董事会成员林锋携同律师前往开发区工商局,要求开发区工商局在日“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被撤销后,立即恢复林明“元盛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身份,但该请求被开发区工商局拒绝。据不法分子王吉鹏、李广德等人坦承:该“成果”是他们向开发区工商局分管副局长薛春刚等工商局工作人员送去数百万元现金后所得的回报,以达到拖延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  2、同日,“元盛公司”和林明要求开发区工商局对撤销后引起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成员进行合规性变更及确认。该请求亦被该局拒绝。  3、日,“元盛公司”及林明口头得知开发区工商局发出工商变更的整改通知后,要求开发区工商局当面送达该通知,但被开发区工商局拒绝。  4、同日,“元盛公司”和林氏家族成员向贵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文件,书面明确申请:  (1)恢复林明先生董事长身份;  (2)恢复林氏家族成员董事会成员身份;  (3)根据变更事项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4)修改公司章程。  开发区工商局不仅不接受上述合法申请材料,反而向“元盛公司”发出(开)外资不受字[2011]第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其理由竟然是不作任何解释的“其他”两字。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只有3种情形,即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公司登记范畴。开发区工商局却以“其他”为由不予受理,其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5、“元盛公司”日变更登记被开发区工商局撤销之后,公司诸多工商登记事项在恢复和合规变更之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开发区工商局的行政不作为致使该空白状态事实上延续至今。  三、行政撤销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溯及力,即自始无效。不仅陈树泉骗取“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无效,而且陈树泉以“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所申请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亦无效。  1、自然恢复  (1),开发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文是“撤销日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既然上述变更行为已被“撤销”,即在法律上归于无效,不产生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林明变更为陈树泉的后果。所以,,开发区工商局的撤销处罚作出之后,林明先生的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得以自然恢复,无须提交任何变更申请文件。  (2)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林明先生虽不具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但撤销后的恢复是一个自然发生的后果,不影响林明自动恢复为“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值得一提交的是,针对林明不再适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元盛公司”应提交合规申请文件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但在申请得到开发区工商局批准之前,林明仍然是“元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元盛公司”有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继续保留林明元盛公司董事的身份。元盛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以,“元盛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继续保留林明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但开发区工商局坚决躲避不依法行政。  2、依职权变更  既然陈树泉变更登记为“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撤销,即视为陈树泉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随后申请的公司变更行为当然没有法律效力,,开发区工商局应依职权进行恢复变更,具体如下:  (1)林氏家族成员的董事会成员身份。  日,陈树泉申请将“元盛公司”董事会成员由陈树泉、林锋、林官德变更为费勇锋、陈辉明、陈一江。因陈树泉被工商局撤销后,自始就不是元盛公司的董事长,故此次变更没有合法的基础,变更无效。林氏家族成员应恢复为“元盛公司”董事会成员。  特别指出的是,本次变更由“费勇锋”签发申请亦不符合工商变更登记规定。  (2)营业执照应及时重新签发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贵局本次撤销决定作出之后,林明即自然恢复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及到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变更。所以,贵局应当及时依职权换发给元盛公司新的《营业执照》,然而开发区工商局至今仍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进行拖延,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和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因为开发区工商局继续故意的行政不作为,致使“元盛公司”登记事项混乱而不能有效地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引发了“元盛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面临着企业破产员工流失的灭顶之灾。  1、针对开发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无故不恢复、不受理林明家族的变更恢复工商登记的请求,让国内法学专家及广大新闻媒体错愕不已,在众多媒体记者的严肃追问下,开发区工商局于日《复函》给中华工商时报社伪称:“开发区工商局对林明家族的依法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是,林明家族申请办理“元盛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所盖的“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公章与登记机关登记档案中留存的公章式样不同”。  日林明家族将“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印章审批登记表》,及原印章《销毁证明》送达开发区工商局,在林明家族的百般请求下,开发区工商局才出具了《收到材料凭据》,但仍然拒绝不予受理林明家族所提请的要求依法换发“元盛公司”新的《营业执照》的请求。  2、经过林明家族长达100多天历经数十次的依法申请要求开发区工商局依法受理“元盛公司”在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后,为正本清源,依法办理各项公司行政事项,但均遭到开发区工商局的无理拒绝,甚至就连最起码的国家机关受理行政事项的《行政告知单》都不予出具,并且根本不讲法律不讲道理,万般无奈之际,日林明家族只好再次向福建省信访局信访。于日收到开发区工商局榕开工商信访复字【2012】01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中承认:“林明家族先后多次来我局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所提交材料中盖有的公章与“元盛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档案中留存的公章式样一致”。  开发区工商局的对林明家族的依法请求办理的答复明摆着是前后自相矛盾,但开发区工商局分管领导薛春刚依然我行我素,目无法纪,仍然无理拒绝林明家族提请的恢复“元盛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反而无视国家对林明家族境外控股企业属经国家登记核准的“特殊目的公司”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以林明家族所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均应当由香港骏鼎有限公司的有权签字人在有关文件上进行确认为由,继续给林明家族依法请求工商变更登记设置新的障碍,是对国家关于行政办理事项“一事一决、一事一答”的管理工作原则的挑衅及蔑视。  3、日,在收受了李广德等不法分子的巨额好处后,福建省工商局外资分局郑宝民、福州市工商局副局长林辉、开发区工商局副局长薛春刚等共同组织策划密谋,以福州市工商局名义完全不负责任地向福州市政府出具一份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回复》中称:“元盛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是“骏鼎有限公司”而根据福建省外经贸厅的日作出 的闽外经贸资【号文的批复,骏鼎的法定代表人是陈建辉,因此福州市工商局副局长林辉、伙同开发区工商局副局长薛春刚制造了“元盛公司”是陈建辉的荒唐论断,并且于日回复欺骗福州市政府,工商局个别领导的这种做法,完全无视作为经国家批准在海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明家族的合法权益,系滥用职权,越殂代疱,私自作出本应该由审批机关来“认定”的说明,故意制造混乱、颠倒黑白、欺骗政府领导,完全明目张胆地有策划、有组织、有预谋地充当不法分子的犯罪保护伞。  4、更为甚者,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在未与林明联系的前提下,偷偷地将伪造假冒林明签名的虚假文件作为“检材”交予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并形成了日闽正中司鉴所【2012】文鉴字第013号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元盛公司”和林明经过鉴别,认定该《鉴定意见》存在如下严重问题:   1、开发区工商局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要求检验“林明”签名字样之检材1、检材3上“林明”的签字,不是林明所签,系他人伪造模仿冒签。  2、上述《鉴定意见》之检材1、检材2、检材3与元盛公司在福州开发区工商局的备案文件不一致,也与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送福州市公安局刑事鉴定科学研究所送检的“检样”不一致。  3、 上述之检材1、检材2、检材3均不是“林明”或“元盛公司”提供,
同时也没有注明由谁提供,在工商的相关档案里也没有查到。  4、检材2上加盖的手印色泽鲜红疑是不法分子近期所为,并非林明手印。  5、上述检材1、检材3的所写内容造假,“元盛公司”和林明均没有出过上述文件的内容事项。  林明及“元盛公司”已就上述情况明确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和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于上述检材1、检材2、检材3来源不明,究竟是何人提供?出于何种目的提供上述单位未能说明;并且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福州市公安局刑事鉴定科学研究所已就相关“检材”进行鉴定,已于日形成福州市公安局刑事鉴定科学研究所“榕公刑技文字【2011】9号《鉴定文书》”,已有明确结论。  日,开发区工商局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检材”进行鉴定,并形成闽正中司鉴所【2011】文鉴字第058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且据此《鉴定意见书》撤销了日“元盛公司”的非法工商变更登记。  鉴于开发区工商局和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以来源不明的伪造假冒文件作为“检材”提供进行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势必与事实严重不符或将造成混乱,福州市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的不良用心也就不言自白了,更加令人不解的是:开发区工商局未经证实送检的所谓《鉴定意见》,居然一出来就提供给了不法分子李广德等人,其邪恶目的居心何在?  为不法分子再度非法变更我“元盛公司”的工商登记,在明知在境外没有任何执法权的情况下,日,在马尾区工商局副局长薛春刚等人带领下,马尾区政法委非法组织了马尾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吴如善、马尾区司法局公证处、马尾区经发局等一行约9人利用公款赴香港旅游,竟然炮制了“马尾区政府调查团”赴港调查结论:“香港骏鼎有限公司是李广德等不法分子的谬论”,根本无视香港法律及林明家族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多宗维权控诉,无视香港高等法院已经登记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禁制令”,也无视国家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此举也严重违反了国家六部委《九八十号令》及其它法律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林明家族的权益。
  日,在没有任何听证或通知林明家族的情况下,为避人耳目,马尾区政法委书记王命瑞主持炮制《“马尾区政府调查团”赴港调查结论》,并在福州市政法委副书记齐家棋的督导下,福州市工商局副局长林辉急匆匆地就指使开发区工商局,私自违法地将林明家族企业“元盛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发给了不明人士张组义(现已查明该不法分子属现刑诈骗犯罪假释人员),经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告知工商部门该行为可能违法之后,日,马尾区工商局竟然又荒唐地将我家族企业“元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张组义非法变更为吴松霞。  日夜,李广德、张志远犯罪团伙为了能尽快把工厂卖给第三方,带领百名黑社会分子冲击工厂、打砸办公室、打伤林明家族六名驻厂人员!其中更是残忍到把林明的妹妹林峥嵘女士的手筋挑断!我的父亲林官德头部中刀缝了17针,如果不是手挡缓冲,这一刀就不止是17针,可能就是致命的!该事件致使林明家族成员六人严重流血受伤,而且该事件就在林明家族多次报警后姗姗来迟的出警警察眼皮底下发生的严重暴力事件,不法分子极度嚣张不是没有原因,他们甚至在事发之后就被马尾区政法委书记王命瑞的保护下安全逃离犯罪现场!  这伙不法分子见在“保护伞”下明抢不成,于是就唆使其背后的“保护伞”动用政府行政力量以及武装执法警察力量来对林明家族进行百般刁难,目的欲将林明家族看守自己工业园的人员强行驱逐出去,以配合不法分子强行侵占林明家族企业,但是被林明家族维权律师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坚决予以驳斥拒绝后,日马尾区政法委竟然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公安局对林明家族成员进行了“行政拘留”措施,之后,有指示相关部门不让林明家族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而且马尾区政府主要领导于日在区政府会议室,无视我家族维权律师的合法要求,通知律师政府要进行强制侵占林明家族企业。  日,在马尾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多番督导下,马尾工商局副局长、马尾区政法委副书记(现场戴块价值50万元的“三陀螺”表)、马尾区公安局副局长等带领着数百名警察,全副武装并佩戴枪支,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前提下,不顾林明家族维权律师苦口婆心的解法释法,不顾林明家族成员的生命安危,强行冲击林明家族企业的工厂里,并利用十人围抬1人的办法,不论年有老少,野蛮地将驻厂的林明家族成员强行赶出工厂!马尾区主要领导毫无避讳地对林明家族律师辩解道:“这是福州市委副书记周宏让他们这么干的,讲法律去找周书记说去”。
  你的故事让我想到了前段时间的王某某的自白书。太可怕了,ZF不讲理,你就根本毫无胜算,记得每天回天涯报个道,你要不来,我们就当你“被蒸发”了。  
  对了,学学王某某,想想重庆那位是怎么下来的。多依靠香港媒体和法律吧,中国的法只管民,不管官。  
  看完以后觉得自己太渺小了……这帮人是天才啊
  一个大骗子,大言不惭,在这里胡说八道。  以为网民都是傻子吗?  请广大网民搜一搜  /post-free-.shtml  .cn/u/  http://www.shuichan.cc/news_view.asp?id=58983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这是天下最可笑的笑话!  /gb/content//content_3845360.htm
  /post-free-.shtml  我在这一页更新了税案的一些内容。
  想干倒大鱼就得捅外媒。  老共渣子不是我等小民能抗衡的。
  查处同伙
  党要的就是减少贫富差距,杜绝腐败,减少贪官。你应该感谢党,这件事能够一石二鸟。
  李克强称坚决防止并严处权钱交易等行为............
  社会需要和谐
  海南省卫生局文昌籍冯姓父子,号大摆婚宴至26号10天的时间,也就是让新娘经历的梦魇般的十天里,辛苦怀胎四个月的宝宝在其公务员之家的恐吓,诱导下,将对其当成一家人的善良的新娘带到了医院,含泪割舍了已经发育成形的冯家子孙,当小宝宝被引产出来后的当天下午,绝情的迫不及待的对病床上元气大伤,虚弱的新婚妻子提出了分手,其无视生命,无视伦理道德的恶劣行径令人发指,是谁赋予你这样的权利,对人,对生命的随意践踏,是谁给了你这样的勇气,面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如此的理所当然,豪华的婚礼后究竟是什么样的阴谋,让可怜的女孩成为了你们的棋子,成为了可让你们随意摆弄的玩具,让满心祝福参加婚礼的亲人,同事,好友变成了胡闹。普通老百姓尚且能本着基本的良心生活,堂堂国家千挑万选的,身担着重要职责的公务员的你们,蒙蔽了良心,竟如此的心安???求说法,求扩散
  黑就一个字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啊~!
  买花瓶不好买紫铜浮雕 /item.htm?spm=686.0774.20.vZmT5o&id=
  牡丹江七三一,地方衙门合伙犯罪,屠杀我未成年人.....中国的法律何在?国人的良心哪里去了
  总有那么几个官员见钱眼开,小钱大钱来者不拒,这么简单的行政行为都这么黑,还有什;么不可以做的,他们真应得到报应的。。。
  工商局既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证明了他的行政行为的错误,而且工商不是也恢复给2009年10月前的原法定代表人林明,既然都恢复了,为什么还再继续有争议的问题,福州马尾出现这么大的纰漏,人家可是上亿的资产啊~~,马尾区政府既然要管,为什么作不是帮助弄清真相,而是感觉政府你们在激化矛盾呢??不解啊~~~
  买花瓶不好买紫铜浮雕
  这个“和谐”社会,有钱人有时也是弱势,看看重庆黑打就知道了,所以有钱人移民,我个人表示非常理解。
  @元盛林明 祝楼主好运。
  作者:1378888lin 回复日期: 10:21:11  回复
  工商局既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证明了他的行政行为的错误,而且工商不是也恢复给2009年10月前的原法定代表人林明,既然都恢复了,为什么还再继续有争议的问题,福州马尾出现这么大的纰漏,人家可是上亿的资产啊~~,马尾区政府既然要管,为什么作不是帮助弄清真相,而是感觉政府你们在激化矛盾呢??不解啊~~~  没点常识啊,行政处罚是针对元盛提交了虚假材料,而不是因为工商局行政行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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