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代理外地代理房地产开发资质中介机构

所属行业:中介服务
单位性质:私营企业
企业规模:50~100人
详细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路与清池大道交叉口
& & 沧州吉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主要从事代理房地产楼盘项目销售工作,公司秉承“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在2013年年底,短短4个月时间,组建了36人的团队,其中管理层6人,行销团队30人公司下设人事行政、外联、营销、财务4大部门,各部门高管虚位以待,现正组建一支30-50人的电销团队,今后我们还要组建一支专业的网销团队。并且在2013年9月与上海盈科产业(集团)达成合作联盟,成功开办下设盈恒资本沧州财富管理中心独立运行分支机构;加快了公司的多元化脚步;在未来,吉贤不仅仅局限于房地产经纪领域,我们要将吉贤这个品牌推向各个领域,我们要做到以吉贤品牌为基础,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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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会预告开篇先说明下:这是“无为治天下”来到天涯的第一个帖子(如不明本人是何许人,建议百度下)  房产中介=黑中介,这个“等式”几乎已成为世人的共识。在论坛,更是常常看到抨击房产中介的帖子,看到那些被中介所黑而在论坛呐喊的人,以及成群的中介在嘲笑和攻击!实际上,被中介所黑,多数时候不是因为消费者太傻,而是因为中介太奸。中介是个善于学习、精于心理揣摩的行业,他们的骗术可说是集各行各业骗术之大成,并且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加强,而不断翻新他们的骗术。在实际中,他们往往不是单独作战,而是集合团队的智慧,两个或几个人互相配合,制造连环套,防不胜防…  房产中介里当然也有“好人”,比如那些房产中介行业的所谓“叛徒”!其幡然悔悟,现身说法,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让我们在买房时多几分谨慎,多几分安全!以下“中介自述”,原本散见于不同中介的帖子,经本人稍加整理,陆续以微博形式发表(大家也不妨通过微博转发),今选录如下——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中介自述:靠着自己的“专业技术”,很多旧、差、乱的房子被以“房价马上还会涨啊”、“这个价格非常合适啊”等等包装成好房子出售,最后竟然以连卖家自己都想象不到的高价成交。每做成这样一笔交易后,在和同行一起分享“成功经验”时,大家都会一起嘲笑被骗客户傻,然后再开始下一轮“钓鱼”。(引)
  中介自述:经常需要使用忽悠、欺骗、制造心理陷阱等方式售房。说谎已经成了常态,要违背良心把降价说成涨价,把无人问津的房子忽悠成炙手可热的抢手房。为了推销房子,自己和许多同事明明心里在打客户主意,盘算着如何从客户口袋里挣到更多钱,却还要表现出种种关心和慰问之情,获取客户的信任。(引)
  中介自述:对于我们来说,拉住客户,让客户走进营业部大门是第一步。所以很多挂在外面的房屋价格都会比实际报价低几万甚至十几万元。有时候根本就是没有的房子,也先写在上面,等客户来询问的时候,先用这个信息把客户稳住,带客户看房子,然后再告诉客户这个房子已经没有了,趁机推荐别的房源。(引)
  中介自述:持续制造卖方市场假象。明明卖房的业主报价松动了,但我们的报价是绝对不能降的。因为这样,会给有意买房的客户制造一个房价坚挺的假象,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才会不再观望,出手买房。在中介一番“房价只会涨不会跌”的说理下,担心再次遭遇飙升的买家往往会掏钱买房。(引)
  中介自述:房地产中介是一个非常讲究心理战术的行业。很多时候看到已经动摇的买家,在看房的时候,公司会让一些内部职员扮成买家,在同一时间一起去看房,造成这个房屋有多人抢购的假象。一般开始还会有些犹豫的买房者看到这种情况,就会由于担心房子被别人买走,比较快敲定买房。(引)
  中介自述:低价收购,高价卖出。遇到这种情况,中介一般会找出各种理由打击房主对房子的价格期待,有时候甚至会找工作人员假冒看房者,趁机挑出诸多毛病,让业主以为房子不好卖,最后低价出手,然后再被我们高价售出,转手赚取差价。有时候为了买到房子,还会用“一次性付全房款”来吸引卖家。(引)
  其实中介在我看来跟别的商家无异,二桶油大家不也骂么?还是公家的企业。商人追求利益消费者也是追求利益,一个想多赚钱一个想少出钱,人家中介做足了功夫,买房的为什么不把功夫做足?与其骂不如省点时间自己也去做足功夫,动辙几十上百W的房子消费者为什么不花时间做足功夫呢?商人无良自古有训,我们消费者只能多看多做功夫才能花最少的钱买尽量好的货。
  中介自述:一些资金比较充裕的买房者,在买房时往往会希望买到同一小区或者片区中质素好的户型,为此甚至多花些钱也愿意。遇到这种心态的客户,我们一般反而会把一些不好卖的滞销房源推荐给他,把这些房子说成质素好的房子。然后为了做出对比,可以再提供一些比该套房子更差的房源,带客户去看。(引)
  中介自述:中介之间为了拉拢客源,往往也会开出各种优厚条件。有的业主会被中介告知可以降低佣金甚至免佣金帮助其卖/买房。或者是即使已经委托给了一个中介,也会不断有其他中介打来电话,表示可以用更优惠的价格交易。交给我们做以后,只要在交易中间环节上加收一些费用,这些钱就可以回来了。(引)
  中介自述:为了保证赚到佣金,遇到有诚意的买家时,我们一般会赶紧敲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房子已卖出去了。如果有新的买家对房子表现出兴趣,我们还是会照样推销,如果新买家开的价格高出原来买家达到一定比例,我们可以挣到更多佣金或者差价,就会告诉第一个买家,业主反悔坚决不肯卖房了。(引)
  中介自述:在这套房子收进来之前,我们还要把客户约到几个“垃圾”的积压房里去看看,为了就是能造成一定的心理对比差。有时候我们还会伪造几个房源,价格高的就是让买房客户感觉到,“啊,原来现在的房价这么高啊”;房价低的就是让卖房子的客户感觉到“原来我家房子不值这么多钱啊”。(引)
  中介自述:当我们想压低房价,“要收进来”房子时,我们就会找几个同事,装成客户到房主家去看房,多挑毛病,让房主逐渐感觉到他家房子确实有很多毛病,不值那个钱。通常最多的时候,我们会进行十来轮的价格打压。在这样一番疲劳轰炸和心理暗示下,逐渐房主也会把价格降下来。(引)
  12、一位业内人士称,“很多普通百姓都是抱着对大中介的信任才去的,可是大中介也会不遗余力的欺骗消费者。”该业内人士透露,一些大中介的主要利润来源是收购房子、倒手再卖、赚取差价,根本就不是那百分之一点几的中介费。……总之,大中介更善于和买主“周旋”。此种情况下,买方怎么能讨到便宜?(引)  13、对中介的生财之道,有业内人士还向记者透露了一个惊人的秘密:有的中介公司与房主勾结,当需求方交了中介费或看房费后,房主却失去联系。更有甚者,与假房主串通或雇“托”经营,事先与假房主或“托”约好,等需求方交完各种费用后,再由假房主或“托”半途告吹或是百般刁难让求房方自行退却。(引)  14、中介自白:做中介的不黑还是中介吗?哪个中介不黑啊,不黑都是骗人的,一个个既想做婊子又想立牌坊,可能吗?如果谁能就指教一下,也让兄弟们走条明路。公司不管大小,只要是为了利益就可能有黑的,所以大家也没必要遮遮掩掩的,大家一起光明正大的黑吧。大家一起黑,黑多了,就会黑变白了…(引)  15、中介自述:每个走的同事都会留下一句电影片中经常是英雄好汉说出来的话,那就是“我还会回来的”。能否熬过这个“冬季”,每走一个同事,我们经理都会给我们说一句常用来激励我们的话“留下来的都是精英!”。我很佩服我们的经理,因为他应该属于讲师级别,他给你洗脑绝对不亚于传销。(引)  16、中介自述:每天上班前都要对自己说自己是最强的,努力!努力!努力!加油!加油!加油!为我的第一个百万努力。我开始还觉得特别扭,但久而久知我被这些同事慢慢的同化,我也能大声的喊出来了。看到新来的同事几乎就和我以前一样,我还主动的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叫他们大声喊出来。(引)  17、中介自述:为了获取客户的信任,我们还有一招,就是"装黄鼠狼"。明明在心里盘算着如何把客户袋子里的钱套过来,却还要装出一副处处替客户着想的样子,逢年过节,打电话、发短信、寄小礼物,关心和慰问,这招"温情牌"往往很管用,那些善良的购房客在我们糖衣炮弹的攻击下,无一不乖乖缴械投降…(引)  18、中介自述:我们经常会通宵达旦地上网,扮演不同身份,一会儿是购房客,一会儿是卖房人,一会儿又是"房产专家",不停地在各大网络论坛上发布一些房子涨价的消息,目的就是让人永远处在一种房价要涨的精神高压之下。在这种氛围下人们往往会失去正常的理性判断,匆忙出手,进入我们早已设下的套中…(引)  19、中介自述:在店门口贴一些售价租价很诱人的消息,不少过路的行人看了之后都前来咨询。我们便借机将他们的资料登记下来,然后故意带他们去看一下房子。待他们真正感兴趣了,我们就假装给房主打个电话,谎称房子已经卖出或租出,造成一种房源紧张的假象,然后转头推荐别的房源,催促客户赶紧下手。(引)  20、很多客户由于对购房行情、政策的不了解,容易对中介业务人员产生依赖,是中介趁机狠敲客户的一个重要原因。“干我们这一行,最要紧的就是要骗取买卖方的信任。”中介的员工都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只要看中谁真的想买房,就会千方百计地套近乎,“阿姨”“婆婆”“姐”“哥”这些称谓都是挂在嘴边的。(引)
  21、中介自述:国内的中介很难做到不吃差价,这也难怪大家一提起“黑中介”都恨得牙痒痒,对整个中介行业的印象也不好。…说实话,和客户发生纠纷中介一点不怕,因为玩合同是中介公司最擅长的一招。合同文本是中介公司草拟的,上面的条款仔细推敲下去都模棱两可,即使打官司客户胜算的把握也不大。(引)  22、中介自述:刚进公司的时候,公司对我进行了几天培训。说是培训,主要就是告诉你怎么打电话。一般情况下,给房主打电话时先不说自己是中介公司的,看情况步步推进,否则会引起客户反感。而接打租房者电话时,我们也先不透露自己的身份,对房子的具体情况说得比较模糊,见机行事。(引)  23、中介公司将买方定金收取之后,并不是马上交给卖方业主,而是自己留着周转。买方以为自己交了定金就应该没问题了,开始一味地等待中介公司的消息。卖方也以为签订了合同就没有问题了。这时,中介公司就尽量拖时间,能拖多久拖多久。就在买卖双方都在等待消息的时候,中介公司根本就什么都没有做。(引)  24、中介根本不会满足于卖一套房子挣个几千元的代理费,看到优势房源,他们会低价吃进,然后再高价售出,出现在购买方面前的“房主”,根本就是中介的自己人。针对一些房主不愿意“包售”的房子,中介就在两边“捣鬼”,不让双方见面联系,给房主说买方讲价,给买方说房主不让价,然后在中间吃差价。(引)  25、对于总价比较高的房子,一般都是让房主将房屋钥匙交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带很多客户去看房,所报价格高于房主报价。当有客户看中并保证要买的时候,中介公司就去游说房主将房子卖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以高出买入价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卖给既定客户。(引)  26、当中介发现某位房主不太清楚市价,可以低进高出时,便立即通知评估师到现场忽悠房主,让房主将房子卖给中介公司。公司先付一两万定金收购,让房主与公司业务员做公证,证明这个房子由业务员全权委托代理销售,然后召集有需求的客户,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人一起去看房,谁的价高,谁付全款就卖给谁。(引)  27、中介公司为了能把房子卖出,会想方设法让购房者交定金、押金等。通常中介公司收取买方定金后,并不是马上交给卖方业主,而是尽量拖时间,自己留着周转。中介愿意代管购房资金的秘密,就在于“借钱生钱”。“只要有业务,就有可能源源不断地获得这笔监管资金并用于炒楼、炒股或扩大公司规模等。”(引)  28、房产中介公司在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都会让双方签订一个指定担保公司来进行交易。“一些客户在交钱时也担心这笔资金的安全如何保障,但我们会强调并宣称自己公司的资金是第三方托管,没有任何问题”。黄先生说,其实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些中介公司所指定的担保公司,全是属于自己公司名下的。”(引)  29、 “交易之前都要签订厚厚的一沓合同,而合同设有陷阱。譬如,规定买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该定金须先托管于经纪方,由经纪方转给卖方,而一切纠纷后果由本人承担。” 黄先生说,签合同时,业务员会通过聊天分散客户注意力。在业务员的“心理战术”下,不少购房者为此看都不看就签了合同。(引)  30、炒家一般看房子就是很简单的看一下,有投资的空间就可以了。而且炒家这次买卖成功以后还可以再卖出去,对于中介来说这个盘源可以通过不断的循环来赚取佣金(楼价因此有一定的提升)。中介表示:“如果这个地段有比较便宜的楼盘,我们就第一时间通知这些炒家,而不是通知真正有购买意向的买家。”(引)
  31、 “什么?你的客户要买那套房?我的客户很喜欢那套房子的,他很有诚意的,我们这边马上交诚意金了!”实际上这只是中介公司的员工打的假电话,目的就是为了让犹豫不决的客户赶紧交诚意金,以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客户交了诚意金就好办了,即使之后客户不要这套房了,还有机会为他找别的房源。”(引)  32、欺骗的方式往往很有效果。这种方式养活了很多人,只要有一张嘴,就可以在行业里生存。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有很多客户最终会跟着更能说谎的人或者说嘴更甜的人走,前提是只要谎话能编圆满。“说穿了,房地产中介经纪人就跟相声演员差不多,说好说坏全凭一张嘴。”沈先生(资深中介)告诉记者。(引)  33、 “连蒙带骗就能轻松获取巨额利润。”李登科说,如果有机会一次性赚取一年的工资,那么很多业务员会选择利益,做完就跳槽。“我见过很多老业务都不用真名,名片上名字和身份证不符,甚至身份证也是假的。”(引)  34、 “中介从业者不管是对买方还是卖方(包括同行),都一定是存有欺骗的。”北京的经纪从业人员李登科对本报记者说,业务员不会忽悠,一单也成不了,许多人是连哄带骗促成交易的,因此,在买卖过程中也可能露馅,造成客户的不信任。(引)  35、在面对业主时,房产中介经纪人就会罗列房子的种种缺点…一来二去,不内行的业主被说得没了底,任由经纪人摆布,只想着房子卖出去算是万幸了。而面对买主的时候,经纪人的角色马上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变,房子的缺点被说成了优点,优点更是被数倍地放大…买主听得心花怒放,马上点头成交。 (引)  36、卖相好的房子,有时会被中介公司将房子控制起来,压低价格,甚至会找人假冒买房者,给房子挑刺,目的是多赚佣金,赚取差价。而收购房屋,是中介公司赚取差价的最典型手法。卖房人的房子不错,中介公司一般会自己买进,然后卖出,从中赚取较可观差价。(引)  37、拖延时间将房子卖高价,然后多赚佣金,这也是一个典型手法。中介公司一般这样操作:房子被第一个人看中,然后再找买下一个家,下一个买家如果开的价格更高,就立即跟第一个买家违约。(引)  38、制造紧俏假相出售房子,是中介人员玩得最为熟练的一个方法。有时,他们还会让内部员工扮成买家,在同一时间一起去看房,造成该房屋有多人抢购的假象。有的买房者本来在犹豫,看到这种情况,往往会很快下订金。(引)
  好东东。坚决拥护。
  @闲闲迷迷  16:57:52  其实中介在我看来跟别的商家无异,二桶油大家不也骂么?还是公家的企业。商人追求利益消费者也是追求利益,一个想多赚钱一个想少出钱,人家中介做足了功夫,买房的为什么不把功夫做足?与其骂不如省点时间自己也去做足功夫,动辙几十上百W的房子消费者为什么不花时间做足功夫呢?商人无良自古有训,我们消费者只能多看多做功夫才能花最少的钱买尽量好的货。   -----------------------------  1、“买房的为什么不把功夫做足”,LS说的貌似有理,却不能作为反驳我的理由,因为本贴旨在“认识真实的中介”,恰恰是“买房做足功夫”的第一步!  2、而在一般买房人看来,我花几千几万找中介,不就图个省心省事吗,如果我已经“把功夫做足”了,我还找中介干嘛?我银子没地方花要送给你中介吗?  3、理不讲不透,继续深入讲:房产中介跟普通商家能一样吗?人家是自己掏了钱买了商品,然后加些差价(这个差价也要在合理范围内)拿来卖的,商品卖不出去人家是要自己承担损失的!但你中介呢?房子是你中介自己的吗?你可以吃差价吗?卖不出去房子是房东的事情吧,你中介承担了什么责任呢?……
  这些不讲也知道,但是知道又如何?该买不还是得买。
  @lap2-03-12 10:51:52  这些不讲也知道,但是知道又如何?该买不还是得买。   -----------------------------  1、“你”知道不等于“他”知道;2、“买房子”和“防中介”是两码事,房子该买,不等于中介就可以不防!
  楼主,你说得对。但我觉得买的始终斗不过卖的。
  @lap2-03-12 15:58:05  楼主,你说得对。但我觉得买的始终斗不过卖的。   -----------------------------  虽说“买的不如卖的精”(用某些中介的话说就是“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出猎人的手心”),但你谨慎一点总是没错,它可以帮助你尽量避免损失,或者说,把损失减到最低!否则,“被中介卖了还帮人家数钱”“给中介送钱还被人家当傻帽”,你说悲不悲哀,惨不惨!
  中介自述:由于购房者对中介公司一般都不信任、甚至有抵触情绪,我们一般不以公司的名义做广告,而是在广告中发布个人的手机或自己的家庭电话,或者在一套好房子的阳台上贴出电话,吸引寻找房子的购房者。购房者问我们是否是中介时,我们一般都说不是,是帮朋友卖房,诱使购房者打消疑虑,买我们的房子。(引)
  很好,江湖险恶哪  
  111  
  中介希望客户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但你中介有没有先做到这一点?如果你做到了,那你为什么还要防止客户跳单,还要叫客户签这个协议、那个合同?很显然,中介首先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需要。这样就很容易理解客户为什么不需要也不应该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了——同样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需要啊!
  跟开发商买新房是双方交易,跟中介买二手房是三方(买方卖方中介方)交易——中介,这个“凭空多出来”的交易方,它没有任何实物商品也无须金钱直接介入,就可以“空手套白狼”,从而让二手房买卖过程变成了斗智斗勇、危机四伏的角斗场……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徐林认为,虽然中介在三方合同里面也有签名,不过中介只是介绍人的角色,并没有权力阻止买卖双方解除合同。至于1万元定金,本属违约金,卖方可以没收。而中介提出2万元违约金,这在法律上来说是不存在的,中介只能收取佣金。如果要赔偿,最多是赔偿通讯费、交通费等少量费用。(引)
  记号!
  “中介”作为一个行业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对错,但目前中介行业的现状是:它的从业人员不够敬业不够专业,不思服务尽玩忽悠,见钱眼开甚至见利忘义,导致了实在太多的“黑”的现象了。我持续发表针对中介的言论,并不是真的指望能“铲除”中介;让大家买卖房时都有“防中介”之心,才是我的终极目的。
  中介不仅是“房虫”而且是“网虫”,他们在网上不仅操纵了行业话语权,还不惜制造假房源来招徕客户,并消化、消灭房东发布的房源,他们所谓的“辛苦”绝大部分是为了阻断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流以求中介“一统天下”,达到中介依靠房源就能收取3%佣金的目的,至于最需要“专业”的后期服务反而成了“鸡肋”
  受教,从来都没信任过任何中介人员,但事实是不通过中介很多事就做不成!!
  记号。
  ding. 支持。只怪房东总是把房放给中介  
  靠。怎么办?  中介确实是房价的一只手。
  mark  
  中介的黑,是普通老百姓完全无法得知的。  就算是房产观澜的常客,就算是看了这篇文章的读者,我也可以肯定的说,99%躲不过中介的陷阱。中介现在已经是一个垄断性的投机链,即使你知道所有内幕,你也没办法没可能规避。2,个人智慧,斗不过一阵个投机链。  我现在想问的就是,国家,政府,你在每套房屋买卖里收到最高22%的税,请问政府为什么不给大家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 为什么你除了收税收钱以外,什么服务都不提供给民众? 就是黑涩会收保护费,还要提供保护,请问你政府提供了什么?  完毕。
  @攒钱是王道  23:24:22  中介的黑,是普通老百姓完全无法得知的。  就算是房产观澜的常客,就算是看了这篇文章的读者,我也可以肯定的说,99%躲不过中介的陷阱。中介现在已经是一个垄断性的投机链,即使你知道所有内幕,你也没办法没可能规避。2,个人智慧,斗不过一阵个投机链。  我现在想问的就是,国家,政府,你在每套房屋买卖里收到最高22%的税,请问政府为什么不给大家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 为什么你除了收税收钱以外,.....  -----------------------------  非常同意楼上“ZF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的提法。几年前我就有这样的“提案”(可惜不是两会的委员,提了也没用啊),如下:  1、ZF实在应该将房源这一块管起来,比如在房产交易中心开辟一个地方,设置专门人员进行房产买卖信息的登记(要求出示必要证件并谢绝中介),同时替消费者把好必要的买卖风险关,给买卖房者提供咨询和帮助……  2、ZF如果介入到房源登记中,就可以打破中介对房源的垄断,给普通老百姓以实惠,更重要的是少了中介介入而产生的风险和纠纷!当然,我并不是说中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一些投资客可能还选择中介的“一条龙服务”,除此之外,对于普通买卖房者,中介还可以着力于“后期”的服务……  3、以ZF的“公益性”代替市场的“买卖性”,以ZF的“公信力”代替中介的“不诚信”,买卖房者不仅得到实惠(少支出3%的中介佣金,有利于平稳房价?),而且避免了因中介介入而引发的风险;同时ZF也以不大的投入,赚了好口碑!(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啊!)
  随着这几年房价大涨,中介行业尽管问题频出却依然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并且利用经济方面的影响力渗透到政治领域(比如有的中介老总当上了政协委员、协会会长之类),相关的职能部门也与中介有更多的联系,甚至成为中介利益链上的一环,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必然导致有关部门的“惰政”和行政不作为!
  福州某中介推出“靠后期服务吃饭”的经营模式,对现在“靠佣金吃饭”(说白了就是卖个房源信息就赚个几千几万的,而这房源信息有的是中介不费吹灰之力得来的)是一种创新,同时也是对现有模式的一种挑战,我认为,一旦这种模式达到成熟(追求服务,寻求微利),房产中介未来运营和发展的方向也就明确了
  @情瑶  09:57:59  现在哪里还有中介自己炒房的,傻吧  房子买来没满五年要交的营业税就够你喝一壶了,还炒?  再说了,买房子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怪不得谁,只是话术的问题  有些房东客户还不出中介费的呢?  我们为他日夜奔波,打电话,到头来白搞。......  -----------------------------  这个看来是中介了,一一回复如下:  1、不知我哪里提及“中介炒房”?当然,中介炒房绝对不是什么新鲜事,即使是在“没满五年要交营业税”的情况下,只要有利(通常还是高利润)可图,中介也可能利用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低进高出”赚取差价;  2、“买房子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话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是没错,但如果是你中介通过欺瞒和不诚信(中介所谓“话术”或“技巧”),从而促成一桩有无穷后患、让人后悔不已的交易,那还能够这么说吗?说白了是中介在“打”、买卖双方在“挨”!  3、“房东客户不出中介费”你还做什么中介?大家想,为什么房产中介被世人如此鄙视,这个行业还不断有人“奋不顾身”投入?说到底这是一个暴利(或者说容易取得暴利)行业,“到头来白搞”的情况肯定有,但中介黑上一大笔钱,那绝对是“一不小心”就可能发生的事!!!
  中介凭什么牛B?凭的首先是消费者都这个行业的盲目信任!随着越来越多中介问题曝光,这种信任越来越脆弱!于是中介越来越依赖于对房源的垄断!针对层出不穷的中介问题,有网友说“应该有个地方让买卖双方自己谈”“不让中介挤进来”——确实是个不错的想法!
  “中介从业者不管是对买方还是卖方(包括同行),都一定是存有欺骗的。”北京的经纪从业人员李登科对本报记者说,业务员不会忽悠,一单也成不了,许多人是连哄带骗促成交易的,因此,在买卖过程中也可能露馅,造成客户的不信任。(引)  “连蒙带骗就能轻松获取巨额利润。”李登科说,如果有机会一次性赚取一年的工资,那么很多业务员会选择利益,做完就跳槽。“我见过很多老业务都不用真名,名片上名字和身份证不符,甚至身份证也是假的。”(引)
  @无为治天下  17:07:59  12、一位业内人士称,“很多普通百姓都是抱着对大中介的信任才去的,可是大中介也会不遗余力的欺骗消费者。”该业内人士透露,一些大中介的主要利润来源是收购房子、倒手再卖、赚取差价,根本就不是那百分之一点几的中介费。……总之,大中介更善于和买主“周旋”。此种情况下,买方怎么能讨到便宜?(引)  13、对中介的生财之道,有业内人士还向记者透露了一个惊人的秘密:有的中介公司与房主勾结,当需求方交了中介...........  -----------------------------  如果是全款且没有找到客户的情况下能算吃差价吗?  现实是有人急卖,但没合适人买,于是某些收房子的 就出手购买,  这和典当行当东西不是一个意思吗?  再着收购也是要全款的,难道现在还有人傻到只收一部分钱,等着中介把房子再卖一次再收剩余钱款的?  你后面说的商场也不正确,  现在的大商场只负责提供货柜,以前那种大商场一次性购买很多商品再卖给客户的现象已经不存在了,  君不见家乐福等洋超市拖着供应商的钱款不给,逼着供应商打折吗?  你对房屋市场了解太少,建议多增加点知识,少道听途说。
  今天就见识了,房屋中介黑  
  很多中介贱人没事的时候就上网上乱喷房价会大涨之类,最近喷的更多了,就像杀猪之前猪在那里嚎叫一样。
  最近在看房,发现好多中介都是炒房的
  @chahuodi  09:57:04  @无为治天下  17:07:59  12、一位业内人士称,“很多普通百姓都是抱着对大中介的信任才去的,可是大中介也会不遗余力的欺骗消费者。”该业内人士透露,一些大中介的主要利润来源是收购房子、倒手再卖、赚取差价,根本就不是那百分之一点几的中介费。……总之,大中介更善于和买主“周旋”。此种情况下,买方怎么能讨到便宜?(引)  13、对中介的生财之道,有业内人士还向记者透露...........  -----------------------------  “你对房屋市场了解太少,建议多增加点知识,少道听途说”,看看,中介又摆出“专业”的面孔来吓唬和忽悠民众了。不如说本人“对中介、对中介之黑了解太少”?至于说到“中介吃差价”能不能吃,建议好好补习下《房产经纪人管理办法》。不禁想起我几年前做的帖子《房产中介吃差价明里不吃暗里如虎》(有兴趣不妨百度下),开篇如下——  房产中介吃差价,绝对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一直以来,“吃差价”成为中介行业的“潜规则”,而吸引许多年轻人“奋不顾身”投入房产中介行业的,不只是高额的佣金,更因为可以“一不小心”吃上一笔差价,走“三年不开工,开工吃三年”的捷径!  为应对社会的质疑和谴责,有关部门也有明文规定禁止房产中介吃任何形式的差价。但中介惯于忽悠的本性使它不会甘于拿“规定”、“法律”来束缚自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它照吃差价不误,一旦被揭露,它会说:这不是吃差价;或者说:这种差价可以吃……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交易不景气的形势下,房产中介吃差价有可能更加变本加厉,所谓“明里不吃暗里如虎”,反正狠狠吃上一笔差价走人,能奈它何?!可以说吃差价成为房产中介问题层出不穷、二手房交易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
  说实话吧,我也是中介,对于以上所说的,我觉得有些是这样吧!或者连30%都没有!虽然我是刚入行不久,很多东西,在别的地方,也许是可以行得通,在这,完全不可能!  也许也有人说,我是中介,肯定这样说!但这就是事实!!!铁的事实!也没有那么黑暗!  举个例不吧,吃差价、低价收购,高价卖出,这些就没有!
  @千年沧桑-26 18:50:06  说实话吧,我也是中介,对于以上所说的,我觉得有些是这样吧!或者连30%都没有!虽然我是刚入行不久,很多东西,在别的地方,也许是可以行得通,在这,完全不可能!  也许也有人说,我是中介,肯定这样说!但这就是事实!!!铁的事实!也没有那么黑暗!  举个例不吧,吃差价、低价收购,高价卖出,这些就没有!  -----------------------------  这个中介认为以上“中介自述”70%以上不是“中介的真心话”?(他不得不承认,还有些确实是“中介的真心话”!)还貌似铿锵有力地说这是“铁的事实”?我看你是忽悠别人忽悠太多了以致于把自己都给忽悠了吧?莫非在中介眼里,果真“黑即是白,白就是黑”?“中介的话要反着听”?  中介吃差价是没有的事?(除了这个还有哪些是“没有的事”,请继续列举)——中介行业“最大”的潜规则你就想一语否认?你否认其他什么大家还可能半信不疑,否认吃差价,也太幼稚太天真思维太没有经过大脑了吧?(前几楼有个中介还在为“有些差价中介可以吃”辩解,不妨看看;我有个帖子《房产中介吃差价明里不吃暗里如虎》,有兴趣也不妨百度下)……
  中介最大的价值就是拥有买卖双方的信息。在以前网络不发达的情况下,中介的这种作用确实具有一定的工作强度和技术含量(比如租赁店面作为信息集散地,走街串巷收集房源信息,买卖双方在信息匮乏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彼此的买卖需求,必须通过中介来促成交易)。  但现在不一样啦,网络那么发达,信息那么畅通,买卖双方完全可以自行发布信息,直接成交,中介最大的作用早已淡化,充其量就是在买卖双方需要的情况下提供办理手续等跑腿服务,也就只值得一点跑腿费罢了。但是,中介手续费是如此低成本的高收益,业内人士当然不愿轻易放弃了。所以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这几年房源热门的情况下,一旦房东发布房源信息,即使特别注明“中介勿扰”,也阻止不了中介电话的狂轰滥炸,不让其染指简直就无法安生,大部分人不胜其扰只能让其强插一脚。以令人厌恶的方式抢占房源信息,人为构筑买卖双方的信息屏障,并借此赚取高额费用,当然令人发指了!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太多太多的传统行业要不转型,要不就要被淘汰,房屋中介早就该从高额中介费向廉价服务费转型了!(转网友说法)
  1,收购房子、倒手再卖、赚取差价;
这个绝对没有!!!  2,lz所说的看房费,之类没收过,只有当交易成功才会有什么中介费!如果交易不成功,那么就不需要交任何费用!记住,是任何费用!!!  3:我们经常会通宵达旦地上网,扮演不同身份,一会儿是购房客,一会儿是卖房人,一会儿又是"房产专家",不停地在各大网络论坛上发布一些房子涨价的消息,目的就是让人永远处在一种房价要涨的精神高压之下。在这种氛围下人们往往会失去正常的理性判断,匆忙出手,进入我们早已设下的套中…  这个更是无语,首先要说的是我没做过,其次,我想问一下LZ,你发的信息我的客户就一定会看见,从而急下手?我还想说的是这种消息早已满天飞,你不想想到底是谁在发这种信息,毫无疑问——是开发商!!!!!  4我逢年过节问候一下有错吗????我也想签单!谁做生意不是这样子的???  5首先我要说的是LZ脑残的!为什么?先把差的房子卖了先,好的房子留下慢慢卖!呵呵,LZ 自己是脑残的,不要把所有人都当作是脑残的好不好!!!  如果这样会有客户吗?哪一个业主不是同时在几家地产公司放盘?少的是几家,多的近20家都有!!!!  6
当中介发现某位房主不太清楚市价,可以低进高出时,便立即通知评估师到现场忽悠房主,让房主将房子卖给中介公司。公司先付一两万定金收购,让房主与公司业务员做公证,证明这个房子由业务员全权委托代理销售,然后召集有需求的客户,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人一起去看房,谁的价高,谁付全款就卖给谁。
这种情况有可能出现吗???有,但是我所在的小区一定没有!!!现在那个业主不是人精,那个不是了解清楚了再卖?卖房啊,不是卖场,就是卖菜也要了解清楚行情吧!  太多了,也懒得说了
  @千年沧桑-27 21:26:14  1,收购房子、倒手再卖、赚取差价; 这个绝对没有!!!  2,lz所说的看房费,之类没收过,只有当交易成功才会有什么中介费!如果交易不成功,那么就不需要交任何费用!记住,是任何费用!!!  3:我们经常会通宵达旦地上网,扮演不同身份,一会儿是购房客,一会儿是卖房人,一会儿又是"房产专家",不停地在各大网络论坛上发布一些房子涨价的消息,目的就是让人永远处在一种房价要涨的精神高压之下。在这种氛...........  -----------------------------  回复几点如下:1、“中介吃差价,这个绝对没有”?什么叫“中介能忽悠”,什么叫“鸭子煮熟了嘴还是硬的”,这就是!2、“交易不成功,中介不能收任何费用”,这是有关部门的“规定”,但中介不遵守“规定”的案例还少吗?3、中介什么时候不在说“房价还会涨,现在买房正是时候”?如果不是这样,那他早被开出中介队伍了。4、你中介一脸谄媚,也许并不是错(插一句:谁说这就是“错”了?),但如果中介“明明在心里盘算着如何把客户袋子里的钱套过来,却还要装出一副处处替客户着想的样子”,我看除了中介,大家都要认为未免有点无耻了。5、有的业主出于对中介的盲目信任(通常是对中介不了解,同时被中介忽悠所致),将房子交给中介“独家代理”,或者通过公证,或者被中介冒充买家(并不付款)等方式,被中介将房产控制,这些难道不是中介常干的事?!中介这趟水到底有多浑,我相信很多人都会跟我一样,感觉到“脑力”不够用,感到自己是否真的有点“脑残”?当然那些以所谓“专业”,不是用来服务民众而是恐吓和忽悠民众、追求短期行为饮鸩止渴的中介,我看何止“脑残”,基本上已经进入“无脑”的境界了!6、“这种情况有可能出现吗???有,但是我所在的小区一定没有!!!”有人叫:粥里有老鼠屎!楼上这位中介跳出来说“我这碗没有”!且不论中介的话可信度有多大,且问楼上:你没有等于其他中介没有?你一个中介能代表所有中介吗?至于说“现在业主都是人精”,我确信这是不少中介的感慨;但,“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出猎人的手心”,我确信这也是很多中介的经验之谈!7、以上6点,分别对应楼上中介的6点。补充说句:我转引“中介自述”,楼上竟以为是我之叙述——不知道这样的“脑力”,算是“脑残”呢,还是算“无脑”???
  我不知道LZ说的是哪里的地方?个半?还是你所在的地方?是否被无良中介骗过?还是什么?我不清楚,而且LZ说的“中介自述”哪里来的?不知道?更不清楚?如果可以的,我劝LZ来东莞看看,我虽然做了2个月不到,但是我还是感觉到这边的,都还好,
  @千年沧桑-28 18:27:33  我不知道LZ说的是哪里的地方?个半?还是你所在的地方?是否被无良中介骗过?还是什么?我不清楚,而且LZ说的“中介自述”哪里来的?不知道?更不清楚?如果可以的,我劝LZ来东莞看看,我虽然做了2个月不到,但是我还是感觉到这边的,都还好,   -----------------------------  从楼上这个“新中介”极端幼稚、浅薄的提问,可以得出结论:此人确实已经被中介的培训师(通常也可以是传销的培训师)洗脑洗成“脑残以上”级别了。无语!顺手将我旧的相关的几段言论贴如下——  1、从中介的一些言论和表现可以看出,经过“洗脑”之后的中介,精神和思维已经大异于常人了。为什么中介总认为别人有问题而自己“没有问题”?就是因为他们在刚入行的时候就被“洗脑”了,并且在以后的行业生涯中,被身边的老中介施以更彻底的洗脑!可能有人觉得有点不可思义,但想想传销行业曾经对人的“造化之功”,就容易理解了!同时我们也就不必惊讶:为什么一般人看起来很浅显的道理,中介忽悠起来却是那样来劲,而且常常忽悠到自我陶醉?!!   2、中介们难道没想过,为什么“某些人”(这个群体我看除了部分中介,地球人都在里面了)总认为天下乌鸦一般黑呢?——还不是因为乌鸦中黑的太多了吗?难道因为在世界某个角落里有“白乌鸦”,从此就要说“天下乌鸦一般白”?太可笑了……   3、中介的运营模式和服务理念(当然中介的个人素质也是关键因素),决定了每个中介都有可能发生在它看来相对安全的黑客户的行为!因此,尽管不是“中介全黑”、“中介都会吃差价”,但“中介都可能黑”、“中介可能吃差价”已经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的警惕!  4、中介之黑是没有地域限制、是全国通用的,也没有时间限制的——相似的案例在各地、各个时期不断重复,足以证明我的这一观点!以为这家有、那家就没有,以为外地有、本地就没有,或以为没被揭露的都是好鸟,以为曾经被揭露的以后就不可能发生……某些人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就是幼稚到极点了   5、在目前中介问题频出、有关部门还无法完全监管的现状下,我奉劝广大客户,宁愿错把井绳当蛇(虽然一场虚惊,但有惊无险),也不要把蛇当井绳,否则等到它咬你一口的时候,后悔已经太晚了——就重蹈《农夫和蛇》中的农夫的“覆辙”了!  6、如果说我们将井绳当蛇固然有点“神经过敏”,但却没有什么损失;那如果我们将蛇当成井绳,而将它拿在手上,揣在怀里,那就是现代版“农夫”的命运了(其实,中介多数象蛇,却装出井绳的模样……)
    =======================================  中介不是一般的黑,是比煤炭还黑,他们确实是因为信息部对称的产物,怪胎!!!最好是胎死腹中!!!!  ======================================
  以下贴几个关于“常识”的案例,做个“提醒”专题——
  中介无权阻止买卖双方解除合同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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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乔小姐:在这两天,我通过中介买了一套房,签三方合同时我交了1万元的定金给卖方。结果第二天早上,我发现房子墙上有裂缝,于是提出不要房子了。和卖方协商后他也同意解除合同,但中介却说不能解除,因为当时在签订三方合同时已经约定如果违约,就要交违约金2万元。那我该怎么办?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徐林认为,虽然中介在三方合同里面也有签名,不过中介只是介绍人的角色,并没有权力阻止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所以乔小姐可以和卖方补签一份解除协议即可。至于1万元定金,本属违约金,卖方可以没收,不过也可以双方协商没收的数量。而中介提出2万元的违约金,这在法律上来说是不存在的,中介只能收取佣金。如果要赔偿,最多是赔偿通讯费、交通费等少量费用。
  看房后被要求签订委托书买房者有权拒签  新华网(记者康淼)  福州市鼓楼区的林先生近日想通过中介公司买套二手房,可是每次看完房,中介公司都要求他签署一份委托协议,其个别条款对买房者很不利,于是林先生将中介公司投诉到福州市工商局。  福州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后发现,买房者在看房后被要求签署委托书的情况在福州非常普遍。事实上,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房者被要求签署的委托书是一种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买房者完全有权拒签。   一些房产中介公司认为,签订看房委托书是中介保护自己权益的做法,在全国比较普遍。如果买房者通过中介看了房子再选择其他便宜的中介进行交易或与业主私下交易,那么中介公司就会有损失。中介要求看房者签看房委托书,主要是为了防止一部分买房者不诚信,这也是目前防止“跳单”的最有效的办法。   福州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陈有彬认为,经纪人应该在去看房前拿出看房委托书,购房者看完条款后,如果觉得不愿意,可以选择不签、不看,而不该在看完房后再要求签看房委托书。而且中介公司要求买房者所签的看房委托书是一份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委托书中部分条款实际上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权利,购房者有权拒签。   据介绍,目前委托书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包括:一、买房者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与业主联系;二、房产即使最后由买房者亲友、授权人、代理人通过任何渠道成功购入,买房者仍要支付佣金;三、如果买房者通过其他渠道与业主联系并成交导致中介公司无法收取佣金时,买房者仍要支付成交额的3%作为违约金,并承担中介公司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买二手房遭遇“阴阳合同” 买方拒签不算违约  陈先生想买一套房子,经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约定了双方成交的真实房价,但同时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做低房价。后来,陈先生以做低房价是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为由,拒签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陈先生支付违约金28577.66元。  闵行区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了其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明知上述行为的违法性,仍一手策划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属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昨天,法院判决不支持房产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介公司无权擅自加价卖房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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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翟先生称,他今年10月初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按房主自己开出的70万元价格成交,他交了5000元定金。之后,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正在帮助业主办理手续。可是没过几天,工作人员提出房价要再加2万元,也就是总价变成72万元,翟先生没有同意。半个月后该公司告知翟先生,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翟先生问:中介公司擅自加价并毁约,是否属于一房二卖的违规行为?他该如何维权?律师解读
  首先需要确定翟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卖房人并未授权中介公司代为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那么中介公司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属无效。如果中介公司有权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那么在该案中,中介公司的行为也是违规的。
  合同法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的通知》规定:“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售价应与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的售价范围相符,如有变化,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
  中介公司作为中间人,在卖房人已经对卖房价格作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无权依自己意愿提高卖房价格。该事件中,中介公司的行为显然是在佣金之外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解决途径
  1.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即区、县国土房管局投诉,要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2.如果合同无效,翟先生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交付的5000元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在确定购房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选择使用“双倍返还定金”或者适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来追究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
  中介诱导签约可拒付佣金  来源:新京报 ------------------------------------------------------------   中介诱导签约消费者可拒付佣金  北京市建委昨日通报,北京瑞彤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5家房产中介被查出存在违规行为,市建委已经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提醒市民,房产中介诱导签约,买卖双方可拒付佣金。  二手房交易需验中介资质   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5家房产中介分别存在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等问题。北京市建委已经责令这些企业对所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市建委提醒市民,从事二手房交易时要注意风险。首先,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才可进行房屋居间代理,市民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相关信息。其次,买卖双方应了解合同成交价格,尽量不要通过公证全权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代办产权。  经纪人隐瞒身份,买卖双方可拒付佣金  该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房屋交易时,隐瞒身份或诱导当事人签订“自行成交版”买卖合同,不进行网上签约的,买卖双方可以拒绝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交付佣金。  如果交易资金交给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要求其通过已备案的机构在银行监管账户中划转。如果将房屋委托给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或租房的,应当选择在建委备案的、已向指定银行缴纳保证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市民可以网上投诉违规房产中介  据了解,市民如果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备案经营、违规经营的,可以到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投诉,也可以通过交易网(首页)进行网上投诉。无照经营,收取佣金不规范、赚取差价的,可向工商局、发改委投诉。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诉讼解决。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经济诈骗的,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手房买卖未成交 中介不该从违约金中扣除佣金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3月13日专电(记者 康淼)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日前公布了2006年十大维权案例,杨先生与林女士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列入其中。该案例提醒人们,二手房买卖如果未成交,中介公司不该从违约赔偿金中扣除佣金。   2006年6月23日,杨先生与林女士在某中介签订购买商品房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以21.2万元的价格购买林女士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1万元定金由中介代管。7月17日,林女士违约,并将违约金1万元交给中介。   杨先生要求中介退还1万元定金,并获得1万元赔偿金。中介以经纪合同中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甲乙双方的佣金及服务费在违约金中扣除”为由,从林女士支付给杨先生的1万元违约金中扣除中介佣金和服务费,剩下的540元作为杨先生获得的赔偿金。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该补充协议约定条款是对消费者(守约方)显失公平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限制了守约方获得违约金权利,并由守约方承担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于是责令该中介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福州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阶段由于二手商品房价格一路攀升,部分卖方在得知房价攀升后不愿按原定价格出售房子。卖方违约,并愿意支付违约金,但买方得到退还的定金,却得不到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这种案例屡见不鲜。
  中介告客户违约 法院:看楼书是无效合同  来源:南方日报   一买房人在地产中介签完看楼书看完房子后,因佣金支付问题未买此中介介绍的物业。之后,该买房人通过另一中介买到了之前看的物业,但他却陷入一场官司中。之前未合作成功的地产中介凭着签订的看楼书认为该买房人违约,将其告上法庭,索要成交楼价1.5%的佣金。罗湖区法院日前作出宣判:《看楼书》属无效合同,该地产中介败诉。  地产中介告客户不履行看楼书  今年1月30日,欧某想买房子,于是他到一房产公司莲塘分店(下称分店)了解购房信息,该分店按照欧某的购房意向,准备介绍其购买位于罗湖区莲塘鹏兴路鹏兴花园的一套房,并与欧某签署了一份看楼书,在此份看楼书中约定,欧某确认通过分店所提供的专业、优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获得了鹏兴花园那套房的放盘信息并已进行实地考察和详细了解;欧某承诺不会将所得房源资料透露给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士、不会直接或间接与有关物业之业主联系或洽谈,无论欧某或他的关联人于6个月内成功购入或承租上述楼房,均需对该分店已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当于成交楼价1.5%或半个月租金作为佣金,支付时间为签署有关物业之正式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当日。  看楼书签署后,该分店带领欧某去看鹏兴花园的房子。其后,因无法与分店就佣金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欧某决定不通过该分店与卖方进行房屋交易。此后,欧某通过另一地产中介机构买到了之前看过的鹏兴花园那套房子。  得知此情况后,分店认为看楼书合法有效,欧某既已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就应当按照看楼书的约定支付佣金,故将欧某告上法庭,诉请欧某按照成交楼价1.5%支付佣金。欧某则认为看楼书的签订明显有失公平,分店并没有履行向他提供专业、优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义务。  法院:看楼书是无效合同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看楼书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客户,而其条款内容是固定的,原告并未与客户就看楼书的条款进行协商确定。从效力上看,该看楼书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主要义务或者责任就是通过其提供的居间服务来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然而看楼书订立于原告带领被告察看房屋之前,从看楼书的条款内容来看,被告只要购买该物业,不管是否是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促使下购买的,均应向原告支付佣金。很显然看楼书的签订与约定隐含了免除作为居间人的原告的主要义务以及强迫被告必须接受原告居间服务的意思,因此看楼书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故法院驳回了分店的诉讼请求。  一法官表示,签署类似的看楼书已经成为房地产三级交易市场的“潜规则”。长期以来,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及其优势地位,单方制订类似看楼书的霸王条款,损害购房业主利益,排除其他地产中介的竞争,影响了整个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案的判决,从法律上否定这些霸王条款的效力,有利于促使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通过中介买的婚房竟发生过凶案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来源:扬子晚报   买来结婚用的房子,竟然发生过凶杀事件。南京市民小李为此将前房主曹女士告上南京市建邺法院,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自己的买房款42万余元。  买来结婚用的房子,竟然发生过凶杀事件。南京市民小李为此将前房主曹女士告上南京市建邺法院,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自己的买房款42万余元。南京市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买房时对凶杀事件不知情,确系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支持。判决后,曹女士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律师及建筑专家接受记者采访后认为,“凶宅”的说法纯属迷信,但从心理学角度看,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大龄青年买二手房准备结婚  小李已三十出头,属大龄男青年,在父母一再催逼之下,小李终于找了女朋友,一段时间相处后,两人谈婚论嫁。要结婚,首先得有房子,小李到处寻找,终于在水西门附近看中了一处二手房。这个房子面积不大不小,总价共42万多,正适合小两口住,也在他经济承受能力之内。去年10月,小李通过中介与房主曹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小李高高兴兴付清了房款,并办理了该房的产权交接手续。就在小李积极筹备装修的过程中,他的父母听到了一件内心添堵的事情。原来,小李的父母偶然想起来,有人跟他们说过,买二手房特别要小心里面是不是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所谓非正常死亡,也就是传统所说的死于非命。迷信的人称这样的房子叫“凶宅”,如果误买来做婚房就亏大了。  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  小李的父母上了年纪,很相信这些东西,想起这事后,便向隔壁邻居打听。这一打听,老两口吓得魂飞魄散。有邻居告诉他们,这房子里曾死过几个人,还有人说,该房原房主老头曾将老太杀死后跳河自杀。随后,小李父母到小区居委会核实此事,居委会并不否认,他们又向该房所在派出所了解,派出所表示确有此事,但不便提供详情。虽然也有人劝他们别太迷信,但小李的父母越想越害怕,儿子可是新婚啊,这一住进去多不吉利啊。想到这里,他们便跑去跟儿子和媳妇说,这房不能要了,得赶紧退掉。小李一听这话,不由火冒三丈,因为前房东曹女士在卖房过程中,对凶杀案一事只字未提。  随后,小李找到了曹女士,要曹女士把事情说清楚。曹女士称,房子里的确死过人,但要反悔是不可能的。“你这不是存心坑人吗,你要是告诉我了,我还会买吗?”去年年底,小李一纸诉状,将曹女士告上建邺法院。小李认为,曹女士故意隐瞒该房发生凶杀案的重要事实,严重违背了小李买房的初衷和其对该房价值的正确判断。而曹女士的代理律师辩称,小李诉状中所说的“死过几个人”不属实,至少死过三个人才是几个人,而该房内并没有死过这么多人。此外,曹女士的房产证原件就压在中介,上面写得明明白白,房屋“继承”来的,没死过人,怎么继承呢?所以曾经死过人也很正常,曹女士没必要隐瞒,小李买房时也从来没有问过,退房退款不可能,请求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买卖双方退房还钱  记者通过多方了解获悉,涉案房屋内的案件发生在2007年4月某日。当时,房子的产权还在曹女士的父亲老曹名下,老曹和妻子杨某也在其中居住。当日,76岁的老曹在家中突然发狂,将78岁的妻子杨某砍死在家中。事发后,老曹自己打电话报了警。后来,执法部门考虑到情况特殊,便申请为老曹做精神病鉴定。结果显示,老曹患有抑郁性精神病,砍杀杨某时,老曹正处于发病期,无行为责任能力,老曹因此被无罪释放。2008年2月,老曹也因病死亡。2008年3月,曹女士通过继承,取得了老曹的房屋产权。南京市建邺法院接手审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大,致调解不成。最终,建邺法院认为,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一向有追求喜庆、吉祥和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这种朴素情感是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符合一定时空条件下人们的认知水平和价值观念,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结合本案来看,曹女士在售房时并未将房屋内发生过凶杀事件这一重要信息告知小李,待小李购房后获知此事,根据一般的民俗习惯观念和人们的一般心理规律,小李在心理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恐惧、焦虑、沮丧、抑郁等不良情感,其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精神活动会产生障碍,从而对小李居住使用该房屋构成严重影响和妨碍,小李因此而难以实现购房居住的基本目的。由此可认定,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存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所签订,小李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律师:撤销合同于法有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如果构成重大误解,就符合法定的撤销合同的条件。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该原则的规定,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都要向对方如实地反映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信息。本案中被告没能做到及时向原告说明在其所卖房屋中发生凶杀案的事实,这个事实对于原告决定是否购买房屋是有重大影响的。因此被告没有如实告知原告事实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原告来说,其买房是为了结婚居住,而所买房屋内发生过凶杀案这个事实与结婚的喜庆气氛不符。退一步讲,即使不是用来结婚,而仅仅是用来居住,一想到曾经发生过的凶杀案,也会对其正常的心理产生影响。如果将来需要将房屋出卖时,这个凶杀案也会大大降低房屋出卖价格。以此推论,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导致原告错误作出买房的决定,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因此提出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于法有据。  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作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认定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
  律师:房龄如有隐瞒可要求中介赔偿  来源:华西都市报   随着楼市温度的进一步下降,许多二手房中介在销售上也是绞尽了脑汁,对一些房源的不利因素进行掩饰修改。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就了解到,不少中介公司在向购房者介绍房源时,对房屋的楼层、面积等都介绍得非常详细,但对房屋本身的年龄却一笔带过,有的甚至还尽量把房屋的年龄说得更加“年轻”些。  普遍现象:“年轻”的房子更有卖相  记者在城北的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内看到,墙上显着位置上贴满了许多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位置、面积等房子的基本情况一目了然,但却很难找到房屋年龄在10年以上的房子在交易。当记者指出有些房源明明已经都超过了10年,为什么却只标注出只有5年的房龄时,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房屋年龄大两年小两年都无所谓,关键是要买房子的人喜欢房屋本身就对了。”  据了解,将二手房的年龄尽量描述年轻,已经是许多中介公司在向客户推荐时的惯用伎俩,“房龄太大了,至少在客户第一印象中就会留下不好的感觉。”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年轻的二手房更有卖相,销售起来更加容易,价格也更容易让客户接受,即使在即将交易时客户知道了房屋的真实年龄,但客户在看房过程中对房屋本身有了极大认可,其实都还可以向客户再做工作进行解释,但在第一印象中让客户知道了房屋的真实年龄,往往客户就会立即拒绝看房,从而失去了一次很好的卖房机会。  律师说法:房龄如有隐瞒可要求赔偿  针对二手房中介公司刻意隐瞒房龄的现象,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目前商品房的土地使用都有年限的约定,如果实际“房龄”较大,购房者可能会承担“提前支付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费”的风险。虽然都没有明确表示在续期后收取土地使用费,但并不排除今后不会收取。因此,购买较大“房龄”的购房者在这方面将会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  其次,最好在有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字的三方合同中明确注明房屋的“房龄”。“房龄”和房屋的有效使用年限有密切的关系。随着实际有效使用年限的缩短,相应地会产生一定的房屋维修费用,增加物业的维护成本,购房者的实际购房成本将增高。所以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在签订合同后如发现中介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房龄”,购房人有权要求中介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卖房者有存在恶意隐瞒房屋真实房龄的情况,严重损害购房者利益,则购房者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留着  
  eYW平生不做皱眉事,世上应无切齿人。
  关于“中介吃差价”,人民日报曾载文如下——  吃差价等问题屡有发生 房产中介离规范有多远  时间: 来源:人民日报  从4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为什么要针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出台专门的《办法》,《办法》提出了哪些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房地产经纪行业又当如何进一步规范。带着上述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  1. 从业人员过百万 行业亟待法律规范  房地产经纪行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房产中介,已成为房地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房地产经纪机构逾5万家,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搞活二手房市场以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令人忧心的是,房地产经纪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当前的房地产经纪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位负责人说:“1994年出台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有原则性规定,1996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也只对房地产经纪活动做了比较笼统的规定。”  另一方面,房地产经纪行为不规范。整体而言,中介行业的社会形象并不好。由于房地产经纪行业门槛低、人员流动性大、市场秩序不规范,一些经纪机构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吃差价、挪用交易资金等不规范行为。同时,由于房地产经纪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法律依据不充分,导致对房地产经纪的监管也不到位。  为解决上述问题,从2002年起,原建设部启动了房地产经纪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并起草了相关草案。2009年以来,部分热点城市的房价和房租上涨较快。其中,不乏经纪机构的推波助澜。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动了《办法》的出台。  2. 法制监管针对性强 严禁挪用客户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社会上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不规范的反映比较多。对此,《办法》作了以下针对性的要求——  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办法》从充分保障交易当事人的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发生的角度考虑,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办法》同时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告知委托人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等有关事项。  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合同行为。《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防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合同欺诈的方式侵害交易当事人的利益。针对实践中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的搭车消费、强制消费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另行签订合同。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当前,不少购房者有过房地产经纪乱收费的经历。对此,《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收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重申现行价格法中有关明码标价的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公示相关价格内容。《办法》还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等。  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为避免前几年出现的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问题,《办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这项规定是对近几年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各地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细化和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能干什么”。《办法》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对其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如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赚取差价,不得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事项。这样的规定,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更有针对性。  3. 部门规章力度有限 期待高阶法律出台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还将继续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各地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将机构备案管理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落实结合起来。同时将发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大纲》,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考试,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此外,还将大力推进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一些城市网上管理和服务系统建设的成功经验,推动各地市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与信用档案、登记信息查询、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的联动管理,做到房地产经纪管理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有机衔接。  同时,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现场巡检、投诉受理、合同抽查等方式,加大对不规范行为的查处,根据情节由相关部门对违规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并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资格准入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力度仍然有限。要真正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还有待于更高层次的立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这位负责人表示。  房地产经纪违规操作案例(链接)  案例一:阴阳合同  王先生在石家庄市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签合同时,有三份合同放在王先生面前。第一份,在房屋中介的操作下,他和卖家依据谈妥的40万元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第二份,在签订合同时,由于王先生是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房,中介劝说他签订了一份成交价格为44万元的买卖合同,理由是向银行申请贷款就可以多贷些钱。第三份合同用来登记备案和缴税,成交价格被写成36万元,这样就能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案例二:吃差价  不久前,刘女士为换套大房子,找到一家中介公司登记卖房并协商卖价150万元。由于买房时急需资金,刘女士答应了中介公司提出的预付现金收房,即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卖房包销协议后,把房产证交给中介,先预支40%的房屋订金,剩余房款待两个月房子卖出后再另行支付。  不到两个月,中介公司告诉刘女士,那套房屋已经卖掉,要她来取剩余的款项。取款的时候,中介颇为“体贴”地让刘女士与他们再签订一份《全权委托公证》协议,这样不用刘女士再舟车劳顿,代其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刘女士答应了中介的建议,并取走剩余款项。后来在一次与朋友的聚餐中谈及此事,而刚巧这位朋友的亲戚正是通过那家中介买了刘女士的那套房子,房子的成交价竟然达到180万元。  案例三:挪用交易金  家住上海的林先生准备将自己原来居住的房子卖掉,重新购买大房。今年1月中旬,他来到某房产中介公司登记卖房。几天后,中介公司业务员打电话告之,一位叫周某的买主看中了他的房子。1月底,林某、周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周某以139.6万元价格购买林某住房,房款三次付清。其中123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由于中介公司协助周某办理银行贷款,中介公司答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这部分房款付给林某。  十几天后,林某来到中介公司提款时却提不出钱。他发现中介公司利用买卖双方买卖房子的房款在公司账户上有十多天的滞留时间,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其他交易。中介公司还采取用后收的房款填补、偿付前面的资金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隐瞒。由于无法及时拿到房款,林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ze人生最可怜的是嫉妒。人生最大的错误是自卑。人生最大的痛苦是痴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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