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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光因与张家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一团荣誉权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兵一民申字第00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明光,男,日出生,退休教师,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福,男,日出生,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一团,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金银川镇。
法定代表人闫志顺,该团团长。
再审申请人刘明光因与被申请人张家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一团(以下简称一团)荣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兵一民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明光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问答、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问答的规定处理本案。刘明光曾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刘明光于年被《兵团生产战线报》评为先进通讯员的证据,法院未调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团志》第310-311页中,一团通讯站被评为师、兵团&优秀通讯站&的原因是捏造的,尤其严重的是9名通讯员中的陈琦安、左生枝、罗敏三人的名字从未在《师通报》中出现过,也没有被评过&师五好通讯员&、&五好读报员&。事实上,年一团通讯站连续两年被评为师、兵团&优秀通讯站&的原因是一团党委认真贯彻兵团、师报纸通讯工作会议方针,把争创师、兵团优秀通讯站的任务交给各连党支部、文教和通讯读报社,因此取得了成效,涌现出许多受师表彰的&五好读报组&和&五好通讯员&。其中连续四年受师表彰的&五好通讯员&有刘明光,连续三年的有毛安,连续二年的有张家福、何义谦,一年的有陈国峰、石清明、刘世德。连续三年受兵团表彰的&五好通讯员&有刘明光,毛安。更重要的是刘明光主持的一团七连、一团机械化连通讯读报组连续四年被师、兵团评为&五好通讯读报组&,这个组1964年被树立为全兵团的典型,刘明光被评为兵团&优秀通讯员一等奖&,张家福从未被评为兵团&优秀通讯员&。二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查清。请求再审此案。
被申请人张家福、一团未提交书面意见。
申请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刘明光申请再审的理由在事实方面概括为以下几点:1、同一时期,张家福在通讯报道工作中取得的荣誉在数量和级别上都不及刘明光,不应将张家福的名字排在刘明光前面;2、一团七连、一团机械化连通讯读报组连续四年被师、兵团评为&五好通讯读报组&并在1964年被树立为全兵团的典型,该成绩是在刘明光主持下才取得的,《一团志》没有记载该历史;3、《一团志》第310-311页中记述的一团通讯站被评为师、兵团的&优秀通讯站&的历史原因是捏造的,张家福、陈琦安、左生枝、罗敏等四人与一团通讯站被评为兵团&优秀通讯站&毫无关系,所列&9名骨干通讯员&中,陈琦安、左生枝、罗敏等三人事实上不是骨干通讯员。
一、《一团志》在&通讯&一节,没有将刘明光的名字排在张家福等人的前面,没有将刘明光及其原所在的一团七连、一团机械化连通讯读报组作为重要人物和重要内容进行记述,是否抹杀其成绩和荣誉?本院认为,《一团志》所争议内容在《一团志》第二十一篇《文化&体育》之第一章第四节《通讯》中(310-311页),全文不足一页。从记述上看,对年之间的通讯工作记述较为简要,只概括记述了一个整体的事件,没有记述某一个人的个人功绩。《一团志》章节的繁简、叙事的粗细,是编纂单位自己决定的事务。要不要将刘明光及其原所在的一团七连、一团机械化连通讯读报组作为重要人物和重要内容编入《一团志》,也是编纂单位自己决定的事务,对有关人物的姓名如何排序,也是编纂单位自己决定的事务。刘明光的名字排名靠前或靠后,陈琦安、左生枝、罗敏等三人是不是骨干通讯员,均不会对再审申请人的荣誉产生负面影响,更不产生否定其荣誉的效果。查该书中对其它事业的历史记载,基本上也是对1980年以前的情况记载较少,对1980年以后的情况记载较为充实。该书&凡例&称,&本志书资料主要来自团档案室所藏案卷和有关部门供给。&&编后记&最后一段称,&由于水平有限,加之资料欠全,凡有遗漏和错误之处,敬请谅解和指正&。说明该书的编写,受到了资料的限制,并非如刘明光所述编者有意不将某些历史资料记入《一团志》。至于刘明光诉讼中所提供的资料,在该书以后可能进行的修订、再版当中,是否被吸收,是该书编纂单位自己的事情,本院只宜给出良好的建议,无权强加干涉。
《一团志》的编纂人员由主编张家福、副主编熊骏龙、谢其森,以及初稿编写人、校对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若干人组成。张家福因系分管《一团志》编纂工作的团领导而担任主编,其因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编纂单位承担。申请再审人认为被申请人张家福利用主编职务之便利,有意如此行为的理由,系个人主观猜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团志》在&通讯&一节,没有将刘明光作为重要人物进行突出的记述,并不是为了抹杀其成绩和荣誉,也不可能抹杀其成绩和荣誉。
二、《一团志》第310-311页中记述的一团通讯站被评为师、兵团的&优秀通讯站&的历史原因是否系捏造,张家福、陈琦安、左生枝、罗敏等四人与一团通讯站被评为兵团&优秀通讯站&有无关系?本院认为,政治定性问题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查的范围,且该历史原因是否为捏造并不损害刘明光的荣誉。刘明光和其他老一辈军垦人一样,为兵团的发展做出的贡献是值得肯定的。刘明光在当时的通讯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有其发表的通讯稿件和荣誉证书为证,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刘明光过度强调自己的历史功绩,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刘明光在通讯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荣誉,离不开组织的培养、职工群众的支持、团队的协作,以及时代的需要。刘明光所在单位在通讯工作中荣获师、兵团级荣誉,既有本人的作用,也有其他人的作用;既有执行者的作用,也有组织领导者和职工群众的作用;既有个人的作用,也有组织的作用,而不是刘明光一个人的作用。刘明光对此应当有个正确的认识。
三、关于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刘明光认为,应当适用《最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问答、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问答的规定处理本案。本院认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问答规定的是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立案受理的问题,解决的是程序上的问题,不是实体上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问答规定的是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对此答称:&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该规定调整的是&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本案纠纷是因编纂地方志引起的,且调整的对象是名誉权纠纷,因此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即使该规定可适用于本案,其认定事实的关键也是文章是否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而《一团志》显然没有侮辱刘明光人格的内容。因此,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刘明光曾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而法院未调查的问题。对该问题,一是对方当事人对刘明光所获荣誉的事实无异议,无须举证;二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明光的荣誉权是否遭到侵害,而刘明光是否获得某项荣誉,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和必要性;三是对于本人所获荣誉证书,本身即是由本人保存,自然应当由本人提供,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未准予调取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明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明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春华
审 判 员  康常荣
代理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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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文件 会 青岛市财政局青经信字〔2011〕48 号关于做好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工信部和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 2011 年物联网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抓紧组织申 报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为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 下要求: 一、 提高
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国家首次向全国公开征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上报项目的水准 将是地方物联网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各区市相关部门要高 度重视此次推荐和申报工作,将其作为推进本区域物联网应1 用和产业发展的大事来抓,分工专人靠上抓好此项工作,确 保申报工作有序、稳妥进行。 二、 认真研究把握文件精神,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物联网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1]64 号)和《关于做 好 2011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 联科[2011]88 号)精神,对本区域、本单位物联网项目进 行全面摸底,筛选出符合文件要求、符合国家宏观经济与产 业政策和《青岛市物联网应用与产业发展在行动方案 》 、能够代表青岛物联网发展水平的项目报送上级 主管部门。 三、 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报送。为确保我市申报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会同市财政局 对各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统一把关,筛选出优质项目向国家 推荐。 各区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财政局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 将本区域征集的项目申报材料于 5 月 27 日前初审完毕并提 交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 联系方式:1、市经济信息化委 责任处室:网络与信息管理处 联系人:王新平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 11 号 553 室2 电话:1 传真:2 电子邮箱: 金宏网用户: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络与信息管理处 2、市财政局 联系人:王宾 电话:59附件: 1、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 《关于做好 2011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的通知》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3 附件 1 财政部 工业化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工业化信息化部 二 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 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 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 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 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 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 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 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标准研究与 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4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 5 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 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 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 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 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 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 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 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 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 贴息方式为主。 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 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 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 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 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 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 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 (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 组织技术、 财务、 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 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 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 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5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 3 个月内向财政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 目完成后 3 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 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 成后 6 个月内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 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 427 号)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 附件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1 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科[2011]8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 2011 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依据《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1]64 号) ,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一)突出发展重点。以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及重点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为重点,开展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和推广,兼顾标准研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促进物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注重统筹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围绕物联网发展需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 式开展物联网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 (三)强化政策引导。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 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引进技 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加快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二、支持重点 (一)技术研发类项目: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超高频和微波 RFID、传感 器网络和节点等感知技术,物联网应用中间件、嵌入式系统、海量数据存储与处 理等应用技术,物联网信息安全、标识编码、频谱等共性技术的研发。 (二)产业化类项目:重点支持传感器、二维条码识读设备、M2M 设备、 传感器网络通信模块/节点/网关、应用软件、信息安全等关键产品的中试和规模 化生产。 (三)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支持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改造传统工业 流程、促进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的工业行业应用示范,以及在公共安全、公共服 务、社会信息化等社会管理领域中的应用示范。 (四)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物联网总体架构、接口、协同信 息处理等基础和共性技术标准的研制; 支持物联网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及综合信息 服务平台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4.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 5 人;7 5.拥有相应的专利、 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 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二)申报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技术研发类项目应突出创新,具有先进、实用的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 具有明确的应用需求;应有较强的创新性,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 或国际先进水平。 2.产业化类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高 附加值, 能够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 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应用基础和集成创新性,有较好的 运营模式,具备良好的复制、推广价值。能解决特定应用中的技术问题,有利于 形成应用标准规范。 4.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优先由非盈利公益性单位或产学研用联盟牵 头,已有一定基础,能够整合现有资源,具备较强的标准研究、共性技术支撑及 综合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地方级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 出项目申请;中央级项目申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项目申请。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 项目的申报工作, 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做好下属单位 (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推荐的项目不超过 15 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 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 5 个; 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项 目不超过 10 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 3 个。 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 5 个,其中应用 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 2 个。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推荐的项目不超过 10 个, 其中应用 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 3 个,并通过所在省级财政部 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其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计入所在省的推荐 项目数量。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单位 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依据项目初审意见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前将审核汇总后 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见附件 4)和项目申请材料集中上报财政部 (企业司,一份)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两份) ,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 受理。 (四)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各三份) , 电子文件用光盘保存,自行备份不予退还。电子文件名称格式为“单位名称_项目 所属类别_项目名称”。 (五)项目申报单位从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 (http://www./www.)下载并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 1、附 件 2、附件 3) 。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 央企业集团要严格按照《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 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8 联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倪小龙(010-) 财政部 企 业 司林山(010-) 附件: 1.http://www./n749875.files/n.doc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doc 2.http://www./n749875.files/n.doc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3.http://www./n749875.files/n.doc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doc 4.http://www./n749875.files/n.doc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doc附件 1: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从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 (www.)下载并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地 方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中央 项目申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项目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纸质材料 和电子文件(各三份) ,电子文件用光盘保存,自行备份不予退还。电子文件名 称格式为“单位名称_项目所属类别_项目名称” 。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物联网发展专 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装订: (一)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 2) ; (二)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见附件 3) ; (三)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1、法人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2、企业章程(企业提供) ; 3、2010 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2010 年完税(免税)证明; 5、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适用 于需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 ; 6、单位自筹资金的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或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 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适用于需自筹资金的项目) ; 7、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需贷款的项目) ; 8、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ISO9000 证书(有证 企业)等复印件; 9、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等) , 有前期成果的需出具前期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9 告、专利证书等);前期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 要求; 10、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 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11、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土地方面需出具租赁协议、 土地证等) ; 1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 目) ; 13、 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单位主 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须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 目推荐表(附件 4)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10 附件 2: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项目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申 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联系地址 注册时间 主要业务 联系人及电话 截至 上年 年末 项目 单位 基本 情况 职工人数 (人) 总收入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上缴税金 (万元) 法人代码 所属地区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 单位性质 电子邮箱 中级以上职 称人数(人) 利润总额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 所有者权益 (万元) □技术研发□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 □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类别 主要内容 (200 字以内)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目已有基础和 业绩 (200 字以内) 项目实施的计划 进度 (200 字以内) 总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 (万元) 项目期限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项目地址 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 流动资金 自有资金 土建 设备11 预计达到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200 字以内)申请 支持 理由 及方 式申请支持理由 (200 字以内)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 申请贴息金额无偿资助(万元) 申请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万元)真实 性承 诺我单位项目申报的所有材料,包括本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均真实、完整, 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有关 主管 部门 初审 意见签章: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12 【填 报 说 明】 1. 申请表纸质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与其它材料一同上报。 表中文字叙述要重点突出, 表述准确, 实事求是。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 无此内容时填“无”。 2. 单位名称需填写全称(并与银行开户的户名一致) 。 3.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项目申请单位所隶属的有关中央部门(单 位) 、有关中央企业集团、省级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4. 法人代码: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标识代码。它 是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所赋予的唯一法人标识代码。 5. 单位性质:项目承担单位的单位性质,包括企业、事业、社 会团体等,企业需注明具体登记注册类型(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 营企业……) 。 6. 申请表中未列但需说明的内容可加附页。13 附件 3: :2011 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请报告项 目 名 称: 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主管部门: (盖章)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2011 年月日14 附件 3: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格式一、 封面: 封面: 如上页所示。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款项要求: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款项要求: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项目申报单位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财务基本状况。 ) (二)项目概要、背景、目的和意义 (三)项目前期开发情况及所具备的基础 (四)项目目标和内容 (五)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组织方式、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 (六)项目投资概况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七)申请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理由 (八)技术经济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促进技术、产业发展作用的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环境评估、土地购置、安全评价等。 (十)项目申报单位签章 必须由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15 (十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三、正文格式及说明: 正文格式及说明: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仿宋体 4 号字。16 附件 4: :17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填表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序 号 1 2 3 4 技术研发类、产 5 业化类 ... 项目所属类别(单位:万元、人)项目名称项目申报单位单位 性质资产 总额年末职 工人数申请支 持方式申请资 助额度备注应用示范与推 广类、标准研制 与公共服务类1 2 3 4 5注:每一类别内排名有先后,推荐数量根据各地物联网发展具体情况把握,不超过申报通知规定的上限。18 附件 5:材料申报各区市电话、联系人 ★即墨市工信局 办公室 91601(姜)卢 信息科 崔科长
★胶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中小企业局)19 综合科 6 技改创新科:3 ★胶南市工业信息化局(企业发展局) 4 陈 需要发金宏网邮件 ★平度市工信局( 原企发局,金宏网用户名:平度市企业发展局) 办公室 62668(企业管理科) ★莱西市工信局 工信局办公室
★保税港区经贸局 经信韩科长 ★高新区经发局 隋斌局长
经发局办公室
产业处负责具体工作20
青经信字〔2011〕48号 关于做好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汇集和整理大量word文档,专业文献,应用文书,考试资料,教学教材,办公文档,教程攻略,文档搜索下载下载,拥有海量中文文档库,关注高价值的实用信息,我们一直在努力,争取提供更多下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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