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法企业违法两次以上吊销采矿设备证那个文件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划定矿区范围
项目类型:审批
编制单位: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编制日期:
受理咨询电话:
文件编号: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 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0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2.1申报条件:
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后,新立采矿权的,申请人应当为通过公开出让活动竞得采矿权竞得人。
2.2申报材料:
2.2.1地质勘查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三份)
2.2.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三份)
2.2.3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五份)
2.2.4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新设立矿山企业提供经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3份)
2.2.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勘察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3份)
2.2.6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开采起止标高注开采深度)(原件3份)
2.2.7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储量及可靠程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3份)
3.1缴费标准:免费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采矿权新立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编制单位: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编制日期:
受理咨询电话:
文件编号: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开采矿产资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三)个人为生活自用在规定范围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四)采挖用于抢险救灾的砂、石、粘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地区行署、市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1.3申报条件与材料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第四款第(五)点“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第二条第(五)点第二款“依法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纠正和查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权市场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采矿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采矿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进行封闭或填实以恢复到安全状态;对采矿造成的危岩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下水系统破坏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六)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手续可以从简。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
1.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3]104号文
2.0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2.1申报条件:
2.1.1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采矿权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为法人;其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符合法律要求。
2.2申报材料
2.2.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原件3份);
2.2.2经审查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
2.2.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2.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份);
2.2.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批复文件(审查原件,留复印件3份);
2.2.6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原件,3份);
2.2.7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且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原件3份)
2.2.8矿山所在县(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3份);
2.2.9县城县规划等部门的审批意见(或证件)(不在城县规划内的不需提供)(审查原件,留复印3份);
2.2.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3份);
2.2.11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例如在河道、航道内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及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矿山用地涉及林地的,应当提交林地使用批复文件(原件3份)。
3.1缴费标准:200元/次。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结期限:8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采矿权延续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编制单位: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编制日期:
受理咨询电话:
文件编号: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1.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3]104号文件
2.0申报条件与材料
 2.1申报条件:
2.1.1申请人应为持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1.2申请人上一年度开发利用检查结论应当合格;
2.1.3申请人无欠缴矿产资源规费情况;
2.1.4申请人必须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前的30天提出申请;
2.1.5原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2.2申报材料
2.2.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2.2上一年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年检合格报告或矿产开发年检登记表(复印3份);
2.2.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3份);
2.2.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2.2.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3份);
2.2.6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原件3份);
2.2.7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5份);
2.2.8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2.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备案证明(同一矿区只做一次评估,新设矿区时已经评估且已备案的矿山在办理延续登记时,不需再次评估,但矿区范围已变更的除外)。
3.1缴费标准:登记费100元/次。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结期限:8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经依法批准转让
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编制单位: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编制日期:
受理咨询电话:
文件编号: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1.3申报条件与材料的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1.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3]104号文件
2.0申报条件与材料
2.1申报条件:
2.1.1申请人应为持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1.2申请人上一年度开发利用检查结论应当合格且无其它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2.1.3申请人无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情况;
2.1.4申请变更项目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变更前后采矿权应无纠纷无重叠;
2.1.5转让申请经有权部门批准;
2.1.6受让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2申报材料:
2.2.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2.2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2.3受让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2.4受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
2.2.5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或履行原出让合同承诺书(原件5份);
2.2.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1收费标准:
登记费100元/本。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结期限:8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编制单位: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编制日期:
受理咨询电话:
文件编号: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及根据合理性原则,参照工作需要确定申报程序。
1.3申报条件与材料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及根据合理性原则,参照工作需要确定申报材料。
1.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3]104号文件
2.0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2.1申报条件:
2.1.1申请人应为持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1.2申请人上一年度开发利用检查结论应当合格;
2.1.3申请人无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情况;
2.1.4申请变更项目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变更前后采矿权应无纠纷无重叠。
2.2申报材料
2.2.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2.2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2.3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2.4变更后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5份);
2.2.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1缴费标准:登记费100元/本。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结期限:8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编制单位: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编制日期:
受理咨询电话:
文件编号:
1.0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及根据合理性原则,参照工作需要确定申报程序。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及根据合理性原则,参照工作需要确定申报材料。
 1.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3]104号文件
2.0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2.1申报条件:
2.1.1申请人应为持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1.2申请人上一年度开发利用检查结论应当合格
2.1.3申请人无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情况
2.1.4申请变更项目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变更前后采矿权应无纠纷无重叠
2.2申报材料
2.2.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2.2矿山地质报告(资料)及上一年度生产产量报表(复印件3份);
2.2.3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原件3份);
2.2.4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5份);
2.2.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2.6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复印件3份)
3.1缴费标准:登记费100元/本。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结期限:8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核发----变更矿区范围或
开采方式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编制单位: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编制日期:
受理咨询电话:
文件编号: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及根据合理性原则,参照工作需要确定申报程序。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及根据合理性原则,参照工作需要确定申报材料。
1.4收费的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3]104号文件
2.0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2.1申报条件:
2.1.1申请人应为持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1.2申请人上一年度开发利用检查结论应当合格
2.1.3申请人无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情况
2.1.4申请变更项目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变更前后采矿权应无纠纷无重叠
2.2申报材料:
2.2.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2.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3份);
2.2.3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原件3份);
2.2.4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3份);
2.2.5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5份);
2.2.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2.7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评审备案的开采设计或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
2.2.8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证明(原件3份);
3.1缴费标准:登记费100元/本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结期限:8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采矿权注销登记
项目类型:审批
编制单位: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编制日期:
受理咨询电话:
文件编号: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1.3申报条件与材料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2.0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2.1申报条件:
2.1.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2.1.2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2.1.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2.1.4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2申报材料:
2.2.1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结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2.2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等(原件3份);
2.2.3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2.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2.5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关闭矿决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3.1缴费标准:免费。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结期限:8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
的砂、石、粘土储量备案
项目类型:日常工作事项
编制单位: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编制日期:
受理咨询电话:
文件编号: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六条“…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矿及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规定》(桂国土资办[2002]15号)第四条“…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储量的认定,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地、市、县对矿产储量的认定结果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1.3申报条件与材料的依据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2.0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2.1申报条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申报材料:
2.2.1地质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
2.2.2地勘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书;
2.2.3地质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3.1缴费标准:免费 。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划定矿区范围预留审批流程图
初审: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核: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批:局领导    岗位责任人:    & 投诉电话:6819576
采矿许可证核发---新立登记审批工作流程
初审: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核: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批:局领导    岗位责任人:    &
投诉电话:6819576
采矿许可证核发-----延续登记审批工作流程
初审: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核: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批:局领导    岗位责任人:     
投诉电话:6819576
采矿许可证核发-----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变更
登记审批工作流程
初审: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核: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批:局领导    岗位责任人:     
投诉电话:6819576
采矿许可证核发-----主要开采矿种变更登记审批工作流程
初审:矿管股  & 岗位责任人: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核: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批:局领导    岗位责任人:  &   &
投诉电话:6819576
采矿许可证核发-----矿山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审批工作流程
初审: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核: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批:局领导    岗位责任人:    &
投诉电话:6819576
采矿许可证核发-----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变更
登记审批工作流程
初审: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核: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批:局领导    岗位责任人:     
投诉电话:6819576
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工作流程
初审: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核:矿管股    岗位责任人:    & 联系方式:6812656
审批:局领导    岗位责任人:   & 投诉电话:681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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