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员工的产品是否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易

或者,一般如何处理关联交易的纳税?理论上应该视同独立企业交易,但是现实中估计市场价格、市场价值是比较困难的吧...
关联交易定价,即“转让定价”,是税务里面一个非常专业而且很独立的方面,四大和一些跨国公司通常都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处理。通常,国家税务总局会有数据库,税务局会选择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通常有五种),分析企业所承担的商业功能和风险,再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地域等筛选可比公司,进行可比分析和四分位分析,得到应有的财务指标区间。对于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其定价也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非常重要。对于中国的企业,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均需要填写“关联交易九张表”,数据信息非常详细。对于关联货物贸易在2亿元以上或关联服务交易在4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或者亏损应税务局要求的企业,还需要提交年度同期资料文档报告,进行可比数据分析,以证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或公司利润率是合理的。你可以参考国税发【2009】2号、国税发【号和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等。你也可以关注微信号:tpguider,是一个叫思迈特(Smart)专门从事转让定价研究的公司,其分析很到位。因为转让定价也是国际反避税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近几年一直热门的税务话题,税务局会就关联交易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企业需要提供很多资料和接受税务局的询问,因此,企业还需要认真严格对待。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它的确是反避税工作的核心问题。 这个问题的专业术语是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本质就是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前几年看到的一些案例都是一个企业有内销有外销,有对关联方也有对非关联方的,对不同交易的价格差异很大。这样的企业就是等着让你去收钱的,不过很遗憾我从来没有在现实中见到过。 这几年的案例有一些大宗产品或最终产品的生产企业避税,通过对同类产品的价格比较或者市场上零售价格反推利润率的方法去确认。比如一个著名的案例是某打印机生产企业的有打印机机身和墨盒两个在不同地区的生产企业,打印机机身企业的利润率远远低于打印机整体利润率,后调查发现墨盒生产企业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优惠,该企业通过价格转移将利润转移到墨盒生产企业。不过这种直接销售最终产品且利润率明显偏低的我也没有遇到过。 在残酷的现实中我所遇到的案子基本上都是单一功能企业,也就是两头在外专利技术是外方的销售也只对外方一个企业,产品是生产某一复杂产品的一个部件,基本上都是重污染国外禁止生产限制使用的,当然这也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体现。但是你无法确定这个部件在这个产品中所占的价值比例,同时关联方在境外在初始调查的时候我也无法获得其最终产品的利润率。而且由于分工细化,基本上不可能找到其他厂商销售的一样的产品,同样功能的产品不同的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工艺和材料以及专利技术水平完全不同,这种细分市场全国的生产商就两三家,每家的产品都是为固定客户专门设计的,互相之间几乎不能通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企业才是主流,比如上例中如果打印机厂将利润划归到墨盒中某种彩色油墨添加剂生产企业中,该添加剂企业拥有专有技术核心专利,绝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甚至还可以进一步向国际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最近高通反垄断案高通的无关联企业专利收费是最终销售价格的6%,该添加剂厂向国际避税地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低于这个标准税务局怎么能证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油墨添加剂的生产是化工产品,用这个配方的全球就自己一家,可比企业应该是石油炼化还是海洛因提炼你觉得不说税务局全国有几个人能懂?反正利润率和电子产品利润率不一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样的产品利润分割几乎是无法判断的。
发协查函寻找可比企业的传统方法现在还在使用,但是目前文件规定的流程是先分析疑点,然后去总局立案,最后通过总局去发协查函进行协查。但是讽刺的是如果我无法确定企业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我又以什么依据去立案呢,这是个死循环,制定这个规定的好像是个军转。 所以协查函基本靠各地区同仁的私人关系,好在反避税圈子不大全国就几百人在搞,人托人基本上还能找到。但是相关企业信息太少,分工太细,太专业,网上查的同类企业真正通过协查比较后,十户企业能有两三户生产的产品是同方向的就算是走运的了,再涉及产品的材料和工艺之后完全可比的企业几乎没有。 目前对这样单一功能企业的利器是如果亏损可以要求提供同期资料去和同行业可比企业进行比较。但是看看可比企业分析表就知道这是个理论上完全信息条件下才可以能找到可比企业,大点的企业报税的会计就不知道自己企业的专利管理存货存储之类的相关问题了,怎么可能知道竞争对手的具体情况。本地事务所基本上就是从bvd数据库中找同行业利润率最低的。四大据说他们的内部数据库可以对那些问题进行判定,我对此深表怀疑。地球那边的企业的具体情况我不可能去对报告信息进行复盘的,基本上是你四大说什么就是什么。而且税务局不能要求企业必须通过事务所制作同期资料,很多企业也不愿意出那个钱,最终自己做的更是惨不忍睹,我现在都是有个标准模板让他们自己去填。 综上所述,目前对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的方法是有可比商品就找可比商品,没有可比商品就从产品的利润中按功能分割,产品利润无法分割的就通过协查函或者同期资料找可比企业,参照同行业可比企业的完全成本加成率进行四分位法判定。但是对可比企业的判定是个定性的玄学,我最近在做可比企业相关性的数据模型,希望可以通过一定时期完全成本加成率线性相关的数学方法从定量的角度找出可比企业,目前的结果还是比较乐观的,等最终结果出来后再进行相关讨论。
谢邀。关联交易中价格/价值评估,包含的内容太多,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但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的确认真不是太难。同类产品、类似产品基本上都能找到,某些无形资产可以借助专业第三方进行评估。讲两个简单案例,希望对题主有帮助。一、某年,检查某装备制造企业A,该企业主要产品的核心部件,全部向B企业采购,B企业系A企业的关联企业(控股子公司),且B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检查中发现,A企业向B企业采购核心部件的价格有偏高嫌疑,借以增高成本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A企业财务人员解释,B提供的核心部件,享有专利技术,同类质量的产品,市场仅此一家,B处于垄断地位,有独立的市场定价权。遂向B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协查函,要求协助调查B企业部件生产的成本及销售价格。回函称,专利技术属实,但并非垄断,市场上有同类可替代产品,且B企业生产的核心部件并非全部向A企业销售,全部产品的30%左右向其他企业供货,供货价也远低于A的采购价。于是,确认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要求A企业按照B企业市场售价重新核算原材料采购成本,据此计算企业所得税,补税。二、某年,检查某房产管理公司C,主营业务系写字楼出租。发现C有一层办公楼出租给某软件公司D,房租较其他楼层低50%。遂约谈D公司负责人,后来又检查了D公司账目,对其法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做了详细笔录。检查发现,C公司购买了D公司开发的一套专业软件,购买价格正常,但后期维护价格明显偏低。最终认定双方属关联企业,用维护费抵免房租。处理结果,双方均重新确认收入,补税。在确认房租价格和维护费价格时,没有仅仅依靠双方提供的对外价格表,还调查了同地段同档次写字楼的租金,同类软件的维护费价格。这部分调查,全部交给主管税务所去完成,他们对税源情况更为了解。比较有趣的是,主管税所向C、D两公司的同行了解情况时,对方都非常非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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