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协议上有几个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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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信息发布: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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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修订版)一、法定依据(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77号)二、申请条件(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二)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77号令)所列的资质等级的条件。三、申报材料(一)新设立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一份);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3、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4、公司章程(需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5、企业验资报告;6、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产权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场地需提供一年以上租房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8、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9、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员工购买的社保均予以认可);10、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1、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资质升级(取暂)需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一份);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4、公司章程(需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验资报告;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责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员工购买的社保均予以认可);8、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及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证明材料;9、已竣工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立项批文、五证和竣工验收备案书);10、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立项批文和五证);11、项目所在地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核验盖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12、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考核和是否同意升级(取暂)的意见(省属企业由省住建厅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考核并出具意见)。(三)资质延续需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一份);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4、开发业绩证明材料:已竣工项目(立项批文、五证和竣工验收备案书);在建项目(立项批文和五证);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员工购买的社保均予以认可);6、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及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证明材料;7、项目所在地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核验盖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四)企业分立、合并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先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2、工商变更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并按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提交申请材料;3、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两家(两家以上)企业合并,可以申报合并企业中的高等级资质(一级资质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但需达到该等级资质的标准和条件。四、其他要求(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否则复印件无效。五、办理程序(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在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并打印一式一份;(二)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报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上公示;(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七)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六、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八、联系方式1、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窗口:(028)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2、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936381住房城乡建设厅:(028)3、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九、附&&& 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doc(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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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潢刑初字第035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玉山路46号(大昌商务楼四楼)。法定代表人李X,男,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卞波,男,31岁,任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辩护人王甫,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曾用名“李XX”、“李XX”),男,1974年出生,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东营市西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抓获,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朱明勇,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易善良,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乙,男,1957年出生,系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新区”项目部负责人,住信阳市浉河区(户籍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冯吉祥,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X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永才、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李X、诉讼代表人卞波、辩护人王甫、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朱明勇、易善良,被告人李X乙及其辩护人冯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占用农用地2012年2月,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吞达公司”)与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协议》,约定由吞达公司对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建设“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工程进行投资。招商协议签订后,光山县白雀园镇镇政府成立了“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吞达公司成立了“沿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土地平整、配合指挥部工作,被告人李X乙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邹XX(另案处理)配合指挥部负责拆迁、征地、土地平整等工作。2011年至2014年期间,指挥部与项目部共征地1079亩,其中491亩于2013年12月经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另588亩土地未取得合法手续。2013年底开始,被告人李X、李X乙、邹XX明知上述土地未取得批准手续,擅自安排施工机械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土地进行了平整,造成大量耕地被占压。2014年11月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郑湾组有29.57亩土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后白雀园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被毁坏的土地复耕。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被压占的29.57亩耕地原耕作层上所覆压的砂石已被清除干净,基本达到复耕条件和耕种条件。(二)寻衅滋事日,被告人李X因对“沿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施工进度不满,要求项目部人员及毕XX(已判刑)等人“吓唬、吓唬”带头阻挠施工的郑XX等人。当天夜里22时许,毕XX等人窜至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郑湾组郑X甲家,将郑X乙带走并对其殴打,后逼迫郑X乙将郑XX家门喊开。被告人李X其后也赶到郑XX门口,后被告人李X、毕XX等人对郑XX进行殴打,致郑XX受伤。经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由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赔偿郑XX6500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单位吞达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单位吞达公司及作为该被告单位主管人员的被告人李X及直接责任人员李X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X还结伙作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X一人犯数罪,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关规定。被告单位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吞达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1、本案中,无论是指挥部,还是项目部,均无被告单位吞达公司工作人员参与,公诉机关指控吞达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光山县白雀园镇镇政府是涉案农用地征地、拆迁及土地平整的唯一法人主体,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而引发的非法占用农用地之责任,应当由镇政府承担;3、项目部系指挥部下设,协助指挥部征地、拆迁、平整土地,与指挥部均属于白雀镇政府为履行《招商协议》而设立的部门,与被告单位无关联;4、涉案土地没有实际毁损,且在复耕后达到种植条件,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综上,应依法宣告被告单位吞达公司无罪。被告人李X辩称,1、作为吞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2月该公司与白雀镇政府签订“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合同,项目以光山县委、县政府及白雀园镇政府为主,由县委、县政府及镇政府负责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吞达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资金及该项目公共设施的配套;该项目的所有报批手续都是政府负责。2、吞达公司与白雀园镇政府签订该投资项目,其作为投资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家乡的父老乡亲做好事,回报桑梓、家乡。截止目前,吞达公司已经投资2个多亿。3、其与白雀园政府签订招商合同后,吞达公司无偿出资在白雀园东岸修建一座大桥,解决了白雀园东西两岸七、八万百姓交通不便的问题,又连续几年为沿河村曹畈村村民每年每户发放慰问金,为该村60岁以上的老人每年每人发放春节慰问金。4、吞达公司为了继续推进、完善白雀园的这个项目,目前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请求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尽快重新启动项目,完善后期项目,以便吞达公司和其本人尽最大的努力,配合政府把该项目善始善终完成,给白雀园百姓一个交代。5、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认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名。被告人李X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X作为山东吞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白雀园镇政府的征地工作,根据招商协议,政府的义务是实施依法征地拆迁、安置,完成将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化,并组织公开招拍挂进行出让。吞达公司义务是根据协议向镇政府提供合同约定的资金投入。2、依据现有证据,项目部隶属于指挥部,指挥部隶属于白雀园政府,项目部在法律属性上属于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而不是吞达公司的工作部门。本案被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征用流程显示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白雀园镇政府及其成立的指挥部实施,吞达公司和李X未参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综上,被告人李X和吞达公司均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案发后,被占用的耕地已全部复耕,经鉴定已经达到耕种条件,危害后果已消除。4、本案涉案的沿河项目因无资金,现处于瘫痪状态,如果项目继续停滞,将会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X从轻或减轻处罚。5、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寻衅滋事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X乙辩称,1、其本人受镇政府委托,按照政府要求,负责项目部的工作,对于所占用农用地,其没有决定权。2、“沿河项目”系镇政府及指挥部行为,与其无关。被告人李X乙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李X乙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部分情况不属实。被告人李X乙在日被白雀镇政府聘为项目负责人,而2013年年底前,征地拆迁工作早已完结。2、当地政府是招商及拆迁主体,指挥部和项目部均由当地政府成立,项目部做指挥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责任主体主要是当地政府。3、李X乙没有做征地拆迁方面的工作。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占用农用地日,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吞达公司”)与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雀镇政府”)签订《招商协议》,约定由吞达公司对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工程(以下简称“沿河新区”工程)进行投资。招商协议签订后,白雀镇政府成立了“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为了“沿河新区”项目的建设,吞达公司成立了“沿河新区”项目部(后更名为“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沿河新区”项目的土地平整工作,其中被告人李X乙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邹XX(已被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刑)负责拆迁、征地、土地平整等工作。2011年至2014年期间,指挥部与项目部共征地1079亩,其中的491亩土地于日经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并于日报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另588亩土地未取得合法手续。自2013年年底,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擅自安排施工机械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土地进行平整,造成大量耕地被占压。2014年11月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郑湾组有29.57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后白雀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被毁坏的土地复耕。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被压占的29.57亩耕地原耕作层上所覆压的砂石已被清除干净,基本达到复耕条件和耕种条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相关书证(1)被告单位吞达公司营业执照在卷,证实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X;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等。被告人户籍证明。(2)白雀镇政府与吞达公司于日签订的白雀园镇“沿河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协议在卷,协议约定:建设项目占地位于白雀园镇沿河村和莲花村的曹畈、郑家湾、黄家湾、雷湾、刘小湾、蒋洼6个湾作为沿河新区总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建设内容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27公顷,总投资约2亿元。偿还资金来源:以沿河新区整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和胜天河北岸政府段的土地作为担保,待土地出让后金额返给投资商(吞达公司)垫付的公共设施配套款。享受的优惠条件,对沿河新区的建设和土地公开出让时,投资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等。协议另约定,甲方(光山县白雀园镇政府)负责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乙方(吞达公司)承担项目土地报批、建设及各类手续办理的相关税费。(3)光山县白雀园镇委员会、白雀园镇人民政府日下发的关于成立白雀园镇“沿河新区”建设指挥部通知(白发51号文件):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白雀园镇沿河新区”建设指挥部,政委李XX(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指挥长王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常务副指挥长罗XX(镇党委副书记),副指挥长张XX(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党委秘书)、叶XX(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统战委员、人大副书记)、李X乙(镇副镇长),成员刘X,董XX,彭XX,赵XX,夏XX,扶X,梁XX,王XX,曹XX,黄XX。(4)指挥部于日出具的聘书,“因工作需要,报请镇领导同意,聘任李X乙为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部负责人,刘X为项目部办公室主任,邹XX为项目部成员,聘用期三年。白雀镇政府日下发白政(2014)7号关于组建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部的通知,通知显示该项目部隶属指挥部管理,并聘任李X乙同志为该项目部负责人。(5)指挥部与沿河村雷湾组于日签订征地协议(共12.39亩,26000元每亩,合计322119元,13村民签字)、与沿河村郑湾组于日签订征地协议(共168.45亩,26000元每亩,共4379700元,3份协议)在卷,证实征地情况。(6)项目部与白雀园镇沿河村委于日签订协议在卷,证实沿河村委所有林木权、林权产权证及以土地产权使用权、没有使用的老学校归吞达公司所有,沿河村委以土地产权置换,吞达公司为沿河村建设新村部,另一次性补偿沿河村委20万元人民币等。项目部李X乙签名,沿河村委曹XX、黄X乙等人签名,加盖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民委员会公章。(7)指挥部与沿河村郑湾村民组刘X甲、刘X乙、郑X甲、刘X丙于日签订的征地协议及补偿款领取统计确认表、现有人员名单、资金发放表及沿河村郑湾组土地权属调整补充协议等在卷,证实指挥部征用该村民组土地168.45亩,补偿该村民组村民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等共计437.97万元(每亩2.6万元),后依照补充协议,标准增加为每亩3.3万元。(8)光山县人民政府日关于批准沿河等22个行政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请示。其中,一期新区面积32.75公顷,位于沿河村。二期面积14.32公顷,位于沿河村。三期面积17.38公顷,位于白雀街道居委会和新华村。(9)信阳市人民政府于日下发关于批准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等22个行政村街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同意光山县政府关于批准沿河等22个行政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和方案中农用地整理目标。一期建新区面积32.75公顷,位于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其中村庄建设用地5.09公顷,耕地7.86公顷,其他农用地1.54公顷,未利用地18.26公顷,拟安置1931户,4970人。(10)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下发豫土综治办发(号文件,关于收到光山县政府4个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备案材料的通知,其中附白雀园沿河村等22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勘测定界图(建新区1)(11)项目部与张X甲于日签订施工协议(装运及修路),项目部邹XX签名。(12)白雀镇政府日出具的关于白雀园镇”白露河新型农村社区”沿河新区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说明该项目的进展情况:2012年2月份,由镇政府主导,报县政府备案,引进吞达公司全额垫资建设沿河新区项目,政府以土地作为担保,总投资2.8亿。该项目东侧现已平整,填方26.0651公顷,二期工程已填土方13.1087公顷,正在进行复耕。政府申报用地手续。涉及郑湾组65户,已有50户签字领取补偿款。(13)指挥部于日出具证明,证实白雀园建设资金由吞达公司提供。(14)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日关于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新区及“茶产业孵化园”用地情况的调查报告【信国土资党组(2014)14号】,其中存在问题:1、白雀园镇政府存在非法征用沿河村、莲花村587亩集体土地(其中耕地384亩),并全部实施了平整;2、白雀园镇政府在市政府批准使用491亩集体建设用地之前存在非法征用沿河村168.45亩土地;3、李XX在市政府批准使用491亩集体建设用地之前存在非法征用沿河村359.84百集体土地及非法平整438亩土地行为。处理意见和建议:1、白雀园镇政府与沿河村、莲花村所签协议无效。2、白雀园镇政府与沿河村所签征用168.45亩土地,李XX与沿河村所签117份非法征用集体土地,共计359.84亩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无效。(15)白雀园财政所出具的沿河新区(开发区)转财政明细表、经费领据等,证实山东吞达公司共计汇沿河新区工程款元。(16)光山县国土资源局白雀园国土所于日出具的白雀园镇沿河新区项目区外损坏耕地情况说明在卷,证实被占用29.57亩耕地位于沿河村郑湾村民组郑东、郑中队,不属于市政府批准使用的、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491亩范围内,属于白雀园镇沿河新区建设指挥部进行的权属调整的土地,没有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地类为一般耕地。该29.57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损坏,此处29.57亩耕地上的填土,已全部取走。(17)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于2014.11月出具的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违法用地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报告在卷,证实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局调查规划院鉴定:经实测,压占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耕地总面积29.57亩,地类为水田,为一般农田。由于擅自平整场地,压占耕地,致使原有耕作层无法耕种,其行为已造成了29.57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附照片8张)(18)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于日出具的关于光山县白雀园镇29.57亩违法用地复耕现状的鉴定报告在卷,经鉴定,被压占的29.57亩耕地原耕作层上所覆压的砂石已被清除干净,基本达到复耕条件和耕种条件。(19)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邹XX因强拆刘X甲的房屋于日被光山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日17时许,该大队侦查人员在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水云阁内将李X抓获。4.证人证言(1)证人邹XX证言:我和李XX是姑舅老表,这个项目我投资了50万元,李X说我占5%股份。我是2012年10月份进入项目部,负责协商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丈量、土地平整等工作,李X乙负责项目部工作,资金都是李X提供。涉及到资金的我直接向李X汇报,工作上的事情向李X乙和指挥部领导汇报。项目部实际工作人员是李XX安排的,前期征地、拆迁由我和村民进行协商,村民同意后,我就组织签订协议,加盖项目部公章,李X乙代表甲方在协议上签字,经农户赔偿到位,指挥部同意后,我安排董X甲、李X丙指挥平整土地,随征随平。一般由项目部出面协商,谈不好的由指挥部出面沟通和协调,谈好后通知项目部签订协议。项目征地中政府批复的有500亩,多征占的土地有我们征的,也有和政府一起征的。多征的地,李X想把茶叶公司挪过来,在这建厂。沿河村郑湾组、雷湾组、黄湾组的土地是政府出面协调的,指挥部、项目部安排我找人平整,我就找张X甲平整,签有协议。平整土地时李X回来几次到过工地,他回来一般是与政府协调、解决项目资金、督促项目进度。(2)证人毕XX证言:我是李X的司机。李X在光山县白雀园镇搞开发,我有时间就去帮他们。2011年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李X的一个邻居提无理要求,我知道后很生气,就想为公司出力。11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童童、璐璐到那一家,进屋要找屋主的儿子谈谈,她拦住不让我进,我就把她打倒在地,并把饮水机碰倒了。是我一人动手打的,他俩没有参与。李X当时不在光山,后来他知道后训我一顿。2013年11月份一天中午,我和小朱(大胡子)、阳阳带一台挖机去拆一姓王的土坯房,与房主发生冲突,最后我将两个房主打了,房子也拆掉了。这次李X也没在现场,没人指使。2014年1月份一天下午我、小朱、张X丙看工地推土,一个人骂我,我就想夜里报复他。夜晚我喊小朱、张X丙和一块喊开那人的家门,将那个男的带到旁边一个胡同里,我用脚踹了他几下,之后我们三个就走了,张X丙、小朱没有动手。这次是我个人行为,没有人指使。(3)证人蔡XX证言:我是李X乙介绍来的,主要负责土石方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受李X乙的领导。新区项目属土地平整,建新型小城镇,原占地面积800亩左右,今年复耕二三百亩。所征用的土地80%都签协议了,有政府做工作签的,也有项目部做工作签的,有一部分协议由邹XX与群众签的。目前复耕的土地有二三百亩,还有50亩地没复耕。李X回来一般给李X乙和邹XX安排,涉及到工程上的事我也参加。(4)证人李X丙证言:李X让我到项目部帮忙,开始负责沿河的迁坟,后来负责工地上挖掘机和铲车的计时工作。征地由邹XX与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和群众协商。李儒银负责项目征地协商协调工作,李X丁、李X寅和我一起负责迁坟,李X乙来负责全面工作。董X甲负责工地施工,后来蔡XX来负责与水利部门联系,余X负责我们工地施工的全面工作。我的地也被征,是我和李X私下签的。李X在现场不多。(5)证人高X证言:我给李X乙开车,项目部征地由邹XX负责,这个项目是建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由李X乙负责。(6)证人刘X证言:我负责协调山东吞达公司的税务报税、交税等业务以及光山县沿河开发项目部财务开支的明细及打款。毕XX平时与李X在一起,是他的司机。沿河开发项日部的负责人是李X乙。对项目部的赔偿款的事我不清楚。(7)证人余X证言:我的工作一般是邹XX安排多些,李X乙和蔡XX也有安排过。那几个山东人,由一个叫浩子的负责安排管理,住在项目部,是李XX的司机。还有一个外号小猪的,络腮胡子,还有一个叫小苏的。他们一般在征地、拆迁老百姓不同意时出面对群众威胁、殴打。老百姓不同意,李XX就回来处理,带领几个山东人强干,如果打伤了就由项目部和政府出面协调善后。在去年十月份,李XX组织强拆曹畈组一家老房子,与房主发生打架。中午的项目会上,李XX安排我安排一辆挖机去拆房子。去年腊月的一天夜晚,我在工地上,看见李XX坐在一辆车上。第二天就听说郑XX被打了,打郑XX的应是李XX带山东人打的。(8)证人张X甲证言:新区开发李X乙是总经理,全权负责所有的事,只对李X负责。邹XX负责工地上的机械和协调征地等方面的工作。我是2012年春上开始进场。经我手,土方运输量大概有十万车左右。郑湾、雷湾的土地平整是2014年正月以后开始平整的,一直平整到郑湾、雷湾、黄湾。2014年三、四月份,又把黄湾平整的土地挖起来复耕,是镇政府组织的,费用由政府结算。在平整土地时项目部告诉我已经由政府协调好了,我也见到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现场丈量土地。约30亩没复耕的土地当时由邹XX指挥施工,我帮助动土方。在施工期间,镇政府好像没有制止过。(9)证人李X戊(系光山县白雀园镇原镇党委书记)证言:我2013年3月到白雀园任党委书记,来后知道镇政府与山东吞达公司签有协议。吞达公司全额垫资建设沿河新区,镇政府以土地作担保。项目一期491亩已批,二期214.8亩待批。成立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征郑湾、雷湾土地,还有就是协调解决问题办理手续。吞达公司成立项目部主要负责除郑湾、雷湾外土地的征收、迁坟和村民签订征地协议及所有土地平整。项目部主要成员有李X乙、邹XX等人。需要开展工作时我和李X联系,我和指挥部、项目部的人员经常在一块商量解决问题。我们指挥部从2012年春上开始征郑湾、雷湾的土地,还有16户没有同意,征地协议是指挥部和农户签订,每亩26000元,今年增补7000元,补偿款由开发商给。其他土地都是项目部自己征地,协议由项目部与群众签订,补偿款由项目部出。土地平整也是项目部组织,随征随平。2013年9月以前都是小规模平整,491亩规划外的土地平整是在2014年1月开始大规模平整的,规划外黄湾的土地平整,李X及项目部的人给我说过,我的意见是将491亩规划内的建设好,矛盾解决后再进行二期建设,但李X和项目部不听,土地都被平整了,包括没同意签协议的16户村民的土地。土地平整后,在2014年前主要是修桥、修路、修河道护坡,2014年1月以后在批复内土地开始房屋建设。超规划的500多亩土地平整是在2014年1月份后进行的,到3月底1078亩土地全部进行了平整。后来根据县政府要求,由镇政府组织对587亩土地进行了复耕,到目前为止,还有59亩地没复耕到位。这59亩地在沿河村郑湾组,土地现状是被堆土占压。(10)证人王XX(系光山县白雀园镇原镇长)证言:在李X与政府签协议前就有部分沿河村曹畈组村民将土地流转给他。签协议成立指挥部后,李X成立项目部,由李X乙负责。由邹XX等人今年3月对规划外的587亩土地进行复耕,还有59亩没复耕到位。在土地平整过程中,政府乡次到现场制止,多次下发停工和整改通知,但对方利用夜晚、节假日和双休日施工,由于监管乏力,造成现在的事实。(11)证人刘X(系光山县白雀园镇农村经济发展中心主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证言:成立指挥部的任务之一就是征郑湾、雷湾、黄湾的土地,我参与的任务就是征地。491亩地的平整由项目部组织施工,资金他们自己出,事先没有征得我们的意见。超出的地平整也是项目部施工的,也没有征得我们的意见。(12)叶XX(系光山县白雀园镇镇政府党委委员、组织委员,指挥部成员)证言:这59亩左右是郑湾、雷湾的一部分土地,是由指挥部征的,项目部填方。土地征来后由项目部组织施工平整土地,指挥部不参与。所征土地已经全部平整完,资金由项目部负责。项目部的具体任务是征地、平整土地、项目建设等。(13)证人李X乙(系光山县白雀园镇副镇长,指挥部成员)证言:项目部平整郑湾的土地时没有给指挥部汇报就开始施工了。目前还有50多亩地没有复耕,主要位于郑湾组。在项目建设中,为了白露河治理,李XX回来与政府协商,后来白露河治理项目交他们自己办。2014年7月份,按县政府要求,李XX回来配合白雀镇政府化解矛盾,回来后追缴300万元,包括土地拆迁补偿增补款(每亩2.6万变更为3.3万元)、复耕费和化解历史遗留矛盾费用。(14)证人曹XX:我是沿河村支书。2012年春,是镇政府对郑湾的村民做思想工作,按2.6万元每亩征收,总面积有二百多亩。涉及60多户村民,其中有16户没有签字。征来的土地给李X开发用,但还没交时,李X就强行挖郑湾的山地填埋郑湾的田地。组织实施平整的是邹XX。(15)证人黄XX证言:我是沿河村主任。沿河新区项目启动后,白雀园镇政府成立了指挥部,由村、镇两级领导以指挥部名义给村民做工作,按自愿原则与村民签订协议。没复耕的58.98亩田涉及郑湾组四个村民组和雷湾一个村民组,七十多户村民。项目刚启动时镇村两级给村民做工作征地,地征下后交由李X来施工进行土地平整。(16)证人霍X(系光山县白雀园镇国土所所长)证言:开发已批复是491亩,以前超占的复耕了,已批复的主要涉及沿河村曹畈组、郑湾组。(17)证人张XX(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党委秘书)证言:项目部成立好像是在指挥部成立之前,经吞达公司协调成立。在招商协议签订后,吞达公司就已有人员在开展征地工作。为了规范项目部的工作,促使项目依法依规的开展,镇党委政府很快成立了指挥部,把相关工作纳入到政府的指导下进行。成立指挥部的目的就是要把项目部的工作纳入管理,但实际工作中,这种隶属关系是不强的,我们的初衷是项目部的行为要及时给指挥部汇报,但其行为又受开发商影响,所以项目部很多事指挥部不能很好的控制。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在项目部挂职,吞达公司人员也没有在指挥部挂职。(18)证人杨XX证言:吞达公司是股份制企业,由李X和刘洁两人出资,2010年成立,法人代表李X负责全面工作。公司有三个副总,夏X、孙XX和我。投资光山沿河新区建设是2011年10月份由李X、刘洁和我三人在公司开会商量决定的。当时山东省利津县“银座商城”开业典礼,光山县长王X乙和白雀园镇书记李XX到山东招商,谈了沿河新区项目,由镇政府出地、吞达公司出资共同开发。我和李X到光山考察三次,后于2012年2月份由我和镇长王XX在招商协议上签字。后期投资我不清楚。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郑X乙陈述:我是郑湾中组的。我田被占前,村主任黄X乙我我谈过几次让我签协议,我没同意,到了2013年正月份,我到镇政府刘开元处领了现金14万多元他们把我的田占了,是李X和政府的人把土地平整的。(2)被害人郑X丙陈述:我是郑湾的。我家有3亩地被征占,以前种水稻,是在2012年7月份被征的,具体谁出面我不清楚。我是以村民组集体名义卖的,镇政府按农业户口给我们每人补偿15000元,我家领到了105000元补偿款。(3)被害人郑X丁陈述:沿河新区项目开发的人与我们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是乡政府出面和村里签订,然后由李XX他们的人进行开发。2012年年底,我们与乡政府达成协议,钱也到位了。2013年年底,李XX项目部带人将我们村的地都填平了,包括没有同意出让的土地也填了。我们组签字的有九户,没签的有8户。平整土地由邹XX负责。我们组有8户没有签字。在2013年腊月十三夜晚李X带人将没签字的郑XX打一顿,并将劝架的郑XX打伤。(4)被害人田XX陈述:我是沿河村郑东组的。我家的田地有七、八亩。2013年9月份,我没有签字同意,施工的人在夜里将我的田填了,我看到都是北方口音的年轻人,我的土地被填平后我把补偿款领到了。我的田被征是被迫的,田地也未复耕,已经被破坏。(5)被害人郑X寅陈述:2013年上半年我们组的地被邹XX带人强行平整了,我的田有五亩多点,地是一亩多点。我一直没同意,后来村主任黄XX把我领到乡政府强行让我签了一份协议,我领了132030元。(6)被害人田X甲陈述:我是郑湾东组的。2012年10月初,邹XX带人到郑湾强行把我们的地平了,强占去,里面有我家的田;2013年12月份,邹XX又带人把我们郑东组的农田强行平了,有我家几亩地。我没有签协议,也没有得补偿款。(7)被害人范XX陈述:我是沿河村郑东组的。我家的3亩多地被镇政府征去,我家不是自愿的,补偿款我也没得到。在2014年1月份我家的地被平整,在场的有邹XX。现在土地没有复耕。(8)被害人郑X五陈述:我是沿河村郑湾东组的。我家的3亩多地被毁坏了,没法再种了,希望复耕。(9)被害人刘X丙陈述:我是郑新组的。这个项目一共占我们生产队80多亩地,分两次占的。第一次占地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刘X和李X乙带人来的,说是搞开发。第二次占地是一群人来强行占的,这些人我不认识。每亩按2.6万元占的,村民到镇政府找工作人员刘开云领钱。我一共领了5.46万元。(10)被害人郑X六陈述:我是郑湾西组的组长。项目刚启动时是李X与我们村民直接进行,后镇政府成立指挥部给村民做工作,按照自愿原则与沿河村民签订土地买卖协议。二期所超占的那地是去年年底李X项目部的人员和机械平整的。我本人有三亩多被填平,有半亩多没复耕。我个人分到了16500元。(11)被害人郑X甲陈述:我是沿河村郑西组的,我们村民组的土地被占完,没与我们签协议,占基本农田60多亩,山地和林地20多亩。在2013年底时,李X的工程队突然开始占用和填平我们组的土地,我们上去阻扰,李X等人将郑XX打伤。(12)被害人刘X六陈述:我是沿河村郑西组的,邹XX带人将我们的田地平整了。(13)被害人张晶晶陈述:我是郑湾组的。2012年2月份,我在协议上签字,曹XX还让我代我大哥刘X六签名。我家领了6万元。邹XX带人将我家的五六亩地强占平整了。我要求复耕。(14)被害人郑X七陈述:我是郑湾组的。我家的6亩地被填平无法耕种,是李X项目部的人填的,李X在现场指挥。(15)被害人张X丁陈述:我是郑湾西组的。我家被占土地有一亩半已经复耕,还有一亩多没有复耕。2012年夏由我们村主任黄XX和项目部郑X八、组长郑X六来劝我签的字,我家分了115500元。(16)被害人郑X五陈述:我是郑湾组的。我家田被占有200多平方。(17)被害人董X甲陈述:我是雷湾组的。我们湾的地有12亩在二期工程所在地,现在都被填平,是村镇领导做我工作我才签了字。我家的田被毁坏了,我要求复耕。(18)被害人刘X七陈述:我是雷湾组的。我家有将近2亩,在2012年夏天被征的,是村镇两级领导做工作我才签字。(19)被害人刘X八陈述:我是雷湾组的。我们湾的地有12亩在二期工程所在地,现在都被填平,我家有将近一亩半,在2012年夏天被征,是村镇两级领导做工作我才签字。(20)被害人李X丁陈述:我是雷湾组的。我们湾的地有12亩在二期工程所在地,现在都被填平,我家有将近2亩,在2012年夏天被征。村镇两级领导做工作我才签字。(21)被害人曾X甲陈述:我丈夫郑X九和郑XX是亲兄弟,我家的祖坟在沿河村曹畈组与郑湾组之间水泥路的东南角,被项目部挖掉了。(22)被害人刘X九陈述:我是郑湾中组人。我家被强占田地有一亩多,以前种水稻,现在被毁了,没法种了。(23)被害人郑X四陈述:我是郑湾东人。2013年年底,把我的土地给平整了。征我的地大概有7亩,到12月份还有2、3亩被压占。(24)被害人郑X十陈述:我是郑湾人。29.57亩有我家一亩多地,原来种水稻。是镇政府征的,指挥部的刘X三和项目部的邹XX和我签的协议。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X日供述:山东吞达公司我占股份70%,2011年或2012年,我与白雀园镇镇领导及沿河村的支书、村长一块商量项目征地的事。村支书和村长都同意出让耕地来建设沿河新区工程建设项目。2012年2月份我公司的杨XX和白雀园镇镇政府签订了招商协议,然后成立了指挥部,主要负责项目上的征地和拆迁。之后指挥部又要求我公司成立了一个项曰部,主要任务是配合指挥部征地和拆迁。项目部具体由李X乙负责。我先后向指挥部的账户上打了2亿1千万工程款,用于修桥、修路、道路硬化、绿化及指挥部的征地等的赔偿款。截止到2014年3月白雀园镇政府已经征用多少土地我不清楚,我知道有400多亩的土地有省里批的合法手续,征用的土地已陆续平整。这个项目用地位于白雀园镇沿河村和莲花村的曹畈、郑家湾、黄家湾、雷湾、刘小湾、蒋洼六个湾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建筑面积是27化顷,总投资2亿元。平整土地是镇政府安排项目部的人干的,后因百姓上访,政府和县国土局让我们项目部停工。镇政府没有合法手续征的土地90%都已复耕,还有10%的河滩地没有复耕,这些没有批准手续的绝大部分都是林地、山地、荒地、坟地,还有一小部分是耕地。这些土地平整是我们帮助政府平整的,之后由政府出让,我们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摘牌权,没有出让时属于镇政府。被告人李X于日供述:项目部是2012年成立的,是镇政府安排我成立的。我向政府推荐李X乙,具体工作由指挥部安排,项目部其他人员都由指挥部管,平时施工中要是没钱,李X乙就打电话向我要钱,有时我也向李X乙了解工程进度方面的情况。项目部的人还有李X乙向我推荐的邹XX,董X甲、李X丙是我安排的,蔡XX和邹X甲都是李X乙向我推荐后进来的,邹XX负责什么我不清楚,董X甲和李X丙负责看大门,蔡XX负责水利,邹X甲负责打扫卫生。这些人的工资由我从山东把钱打到沿河新村项目上支付。被告人李X于日供述:有两项我没有说实话,我存在思想顾虑。2013年年底,我从山东回来,我看到郑湾那块正在施工平整土地,我知道整个沿河新型农村社区所有手续都没有批下来。因为我经常和镇政府领导联系,如果手续批下来,他们应该会告诉我。郑湾平整的土地最后被认定为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招商协议范围内的土地,也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当时平整没有手续的土地我没有制止。之前没讲实话是我没有想起来,思想压力大,存在顾虑,不知道这个问题有多严重。就这个非法占用农用地我这次讲的是实话。李X乙全权负责管理工作,他代表吞达公司对这个项目进行管理,在项目部,他接受政府指挥部的管理,也接受我的领导,对我负责。吞达公司由我负责管理沿河新区项目,其他人没有管理过这个项目。(2)被告人李X乙供述:我与李X是本族叔侄关系。2012年2月份,李(为)超与白雀园镇政府签订了沿河新区招商协议,李X让我到项目部帮他协调各种关系,负责跟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跑土地手续,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项目部表面上是白雀镇政府沿河新区开发指挥部下面的部门,实际工作人员是李X安排的。前期项目部是为李X征地拆迁,没有名称,签订招商协议后,政府成立了指挥部,李X安排的人就叫项目部。我给李X项目协调各种关系,他每月支付我两万元,算是车费补助等报酬。2012年4月份我进入项目部时有九个人,邹XX(李XX的表兄弟)负责征地补偿、迁坟、联系工程机械;李X三(李XX的小佬),配合邹XX工作;郑X三(李XX的玩伴),也是配合邹XX的;董X甲(可能是李XX的干兄弟),李X丙(李XX的同湾邻居)负责工程机械、计时、抄表;李X丁(李XX的大佬)负责工地上的发票计数;叶XX(李XX的表婶)是出纳;邹X甲(李XX的表姐)负责打杂。项目部的人员都是李X安排进来的,工资也是李X同意后支付。项目部开支由经办人签字,然后由我签字报账,报账后李XX在山东的公司将钱打到白雀财政所支付,只有项目部员工工资和我自己开支才由项目部支付,但这个钱也是山东公司支付的。沿河新区项目是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日批的,我所知道的内容是土地综合整治,具体咋整治我不清楚。项目批准使用地可能是495亩。2013年9月份之前,基本都是跟群众谈好了才开始机械动工,平整的费用是李X将钱直接打到政府的账户上,政府再付给施工的人。2013年9月份之后,李X要求加进度,开始大规模机械施工,邹XX找张X甲来施工。也是2013年9月份以后,开始超出审批范围征地、平整。李X不在光山的时候,机械施工速度慢,李X回到光山,就要求施工加班加点,9月份以后李X嫌政府进度慢了,有时候安排邹XX直接和村民谈,征的有少部分地,甲方是项目部,但加盖的是指挥部的章。审批的490多亩地已经平整完,一部分没有审批的土地也进行了平整。平整土地范围内有50多个折迁户,是李X安排邹XX和拆迁户签订的协议,进行安置赔偿。李X负责资金筹备,工程调度,工程慢了,李X就找指挥部的事,让指挥部开会,发文件督办。2013年11月份,我见李X平整土地超过审批面积太大,就问他要这么大面积干啥?他说我不懂。后来群众因这上访,镇书记李X戊让我管李X,我说我管不了。超出的地块河东属于莲花村,是荒坟和荒山;河西有48亩(也就是现在没有复耕的这块地)属于沿河村郑湾组,原来是耕地和菜地。我在2012年4月到项目部工作之前项目部就已经成立。2014年春,为了明确责任,我找李X戊要求镇政府发文成立项目部的。项目部公章刻好后就保存在王XX那里,因为群众上访严重,镇政府在信阳日报公告项目部公章作废。郑湾的土地是镇政府征的,后镇政府让我在征地协议补签了字。郑湾的土地在平整之前,指挥部把线用白石灰放好,由项目部联系机械平整,郑湾的地是2013年底到2014年初平整的。我知道是张X甲负责所有拉土的翻斗车。(二)故意伤害日,因对“沿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施工进度不满,被告人李X要求项目部人员及毕XX(已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刑)等人“吓唬、吓唬”带头阻挠项目施工的郑XX等人。当天夜里22时许,毕XX等人窜至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郑湾组郑X甲家,将在郑X甲家中的郑X乙带走并对其殴打,后逼迫郑X乙将郑XX家门喊开。随后被告人李X赶到郑XX家门口,伙同毕XX等人对郑XX进行殴打,致郑XX受伤。经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由项目部赔偿郑XX65000元。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相关书证(1)郑XX领款单与协议在卷,证实郑XX收到65000元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对李X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2)光山县白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日上午,该所民警电话联系郑X乙,郑X乙自称于日到光山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到该院门诊部核查郑X乙检查情况,未发现14日有任何就诊记录。(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毕XX于日因故意伤害罪(致四人轻伤,包括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一事),被山东省利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4)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光)公(法医)鉴(伤)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经鉴定郑XX胸部损伤为钝挫伤,受伤致二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附诊断证明、伤者照片。(5)郑X甲的辨认笔录在卷,经辨认,郑X甲辨认出自称“李XX”的男子是李X。2、证人证言:(1)证人邹XX证言:毕XX是李X的司机,绰号“浩子”,还有一个大胡子的山东人及一个瘦子,他们来后吃住在项目部,没有具体的事。2014年3月的一天夜里李X乙打电话让我开车带他到郑湾郑XX家,当时派出所已经在那了。我问郑XX是谁打的?郑XX说是一个说他叫李X的人打的。后来我参与了调解工作。(2)证人罗XX(郑XX的妻子)证言:郑XX是我丈夫。郑X乙在门外喊我丈夫,郑XX就出去。我听见有人说:我就是李XX,你不是说坟在人在吗?一会儿我丈夫就喊打人了。我出去被一个男的拦住威胁我不让去,我就哭,看见我丈夫躺在路上,旁边除郑X乙外还有6人。之后他们乘三辆小汽车走的,其中有一辆是白色的。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3)证人郑X甲证言:我听见有人喊有人正在打郑XX,我就出来,看见郑XX躺在门口的地上,我把他扶起来后就报警了。在现场的几个人我不认识。我是打罢后过去的。我走到离现场有十米左右的地方听见郑XX在哼,有人说“我叫李XX”。旁边站有五六个人,说话“侉侉”的,其中有李XX。(4)证人郑X甲证言:有几辆车停在我家门口,下来几个人到我家找郑X二,没找到就把郑X乙抓走。一会儿我听见打人是声音,有个山东口音说:给我跪着,喊爷。我拿着铁锹准备出去看看,李X乙从车上下来拦住我不要我管。邹XX也在车上,他外号叫叮咚。第二天听郑XX说那些人逼郑X乙喊他的门,将他打一顿。(5)证人郑X三证言:我在项目部任监工。李XX的司机有个叫浩子的,李X每次回来身边一直跟着叫浩子的男子,还充当保镖。(6)证人郑X一证言:郑X甲要为他母亲迁坟,我在他家帮忙,突然进来一群人,进门就找郑X二,没搜到。有两个人把郑X乙架出去,其中一人说:我是李XX,叫郑X二有事。说完他们带着郑X乙走了,我跟出去,看见一个人往郑X乙身上踹一脚,有个人恶狠狠的说我们:看什么看?我们都吓回屋里去,我让郑X甲报警,我跑去喊郑X戌,在路上我听见郑XX在自己家里喊打人了,之后的事我不知道了。对方有个大胡子,自称李XX的是本地口音,穿一件黑色夹克。(7)证人董X丙证言:我和陈X甲、陈X乙在郑X甲家做法事,来几个人找人,把他家的门都打开,没找到就走了。(8)证人董X甲证言:李X乙、邹XX安排我到镇政府去签协议,我去后一个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协议,郑XX已经在上签字了,然后我在协议上签字。郑XX被谁打伤的我不知道。(9)证人李X戊证言:、14号左右,李XX从山东回来,我们在一块喝酒吃饭,快结束时李XX离开了也没打招呼。之后有人给我说李XX到郑湾惹事了。我在项目部里等他回来,他回来后我批评他一顿。和他一块回来的有七八人,包括政府工作人员,还有李X乙、邹XX等人,他们应该是去制止。当天喝酒时我没见到操山东口音的年轻人。后来镇干部调解赔了对方三万元钱。这钱是李XX的山东公司将投资款打到财政所账户上,项目部用钱就从财政所支取。(10)证人刘X证言:项目部单独征地时与老百姓发生过矛盾,我参与过调解。调解过王X一、陶XX、王X二、王X三、郑XX被打的事情。赔偿给王X一七八万元,是项目部的刘X三将钱打到政府账户上,通过政府赔给王X一;陶XX的钱是由从财政借支77万元给陶XX的儿子李为赢。王堂国、王X三被打,项目部赔偿30万元。日夜9点多钟,我和李XX、李X乙、刘X、李X戊等人喝酒,之后我和李XX在项目部聊天,之后李XX离开。一会儿我手机收到一电话说李XX跑到郑湾组去了,怕他闹事。我就赶紧给李X戊说,李X戊让我去看看。我开车到郑湾路口,后步行进入郑湾,发现李XX和张X甲两人在场,李XX酒喝的比较多,我劝他回去,他说他没事,要找郑X九。他打电话,一会儿来三四个人,其中一个叫浩子,之后他带着张X甲、浩子和其他人往郑湾组去了。我就赶紧给李X戊打电话,李X戊说一会儿来。我就去迎李X戊,之后看见李XX他们出来,我们一起回到白雀园镇政府,在回的路上看见派出所的警车。第二天就听说郑XX被打了,后来鉴定为轻伤,我参与调解,钱是项目部的会计给的。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郑XX陈述:2013年7月份的一天,开发商带着七八台挖机和三十多个男子去挖我们的祖坟,项目部一个叫叮咚的人在场。我们去阻拦,也到政府反映过,说过“坟在人在”的话。日夜晚,郑X乙在外喊我,我起床出去,看见门口有五六人,郑X乙被两个人驾着,我看不对就退,被两个人抓住,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我想叫,有个人用手臂将我的脖子勒着,有个人朝我的头踢一脚说:“我就是李XX,你不是坟在人在吗?”然后又让我跪下磕头,我睡在地下不能动,他们就叫郑X乙把我扶起来向他磕了两个头。后来郑X甲出来喊,他们还威胁他,之后就走了。我的腰部两边被打伤了,是李XX带的几个山东人打的,头部被李XX踢破了皮。李XX是白雀口音,说话有点结巴,但我不认识他。那几个人有山东口音,还有一个大胡子。这个事已经调解,第一次政府干部刘X负责调解把钱给我,是32000元;我不满意,第二次叮咚出面又给我35000元,我比较满意。(2)被害人郑X乙证言:腊月13日23时许,我在郑X甲家帮忙,李XX带着六个人来找郑X二,没找着就让人把我拉到外面对我进行殴打,其中一人掏出匕首威胁我去找郑XX,我害怕就领他们去了。李XX让我去敲郑XX的门,开门的是郑XX,李XX等人见了就上前将郑XX按倒打了起来,李XX对郑XX说“你不是说人在坟在,现在人在坟不在了。我让张X甲去劝劝,他说劝也不行,李XX朝郑XX头部踢了几脚,打完郑XX后李XX等人走了,李X乙及邹XX来到现场,把我扶起来。打我时张X甲和郑X甲在场。他们给我的腰部打骨折了,都是拳打脚踢的。打我的时候郑X甲和张X甲在场。我被打第一天上午到白雀派出所,后来到光山县人民医院治疗。之后去了江苏一直没回来。4、同案人毕XX供述:我是李X的司机,他在光山县白雀园镇搞开发,我去时一般是一个姓邹(外号叮咚)男子接待我,他们有事就喊我,我有时间就去帮他们。郑湾姓郑的因为迁坟与项目部一直发生纠纷,导致工程进展很慢,李X没有具体说过什么,只是对工程进度很生气,让项目部抓紧协调,实在不行去吓吓郑湾的人。夜晚我就喊小朱、张X丙和我一起去,到后我喊开那人的家门,将那个男的带到旁边的一个胡同里,我用脚踹了他几下,之后我们三个就走了,张X丙、小朱没有动手。这次是我个人行为,没有人指使。当天我喝了有半斤白酒和一瓶红酒,好多事情记不起来了,不知道李X在不在现场。5、被告人李X供述:毕XX是我的司机,原来陪我来过白雀园几次。今年元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项目部,了解到迁坟工作没做好,项目部的人说是因为郑湾郑XX、郑X二等人不愿迁坟,还组织其他人也不迁坟,我就说:“再做做工作,如果还是这样,以后就去找他们,吓唬吓唬他们。”毕XX在场,他年轻脾气急躁,爱打架斗殴。所以,当天晚上毕XX就去找郑XX。当时工地正在施工,我到施工现场去看看,走到那里天很黑,我找张X甲借了一把手电,刚走到郑湾湾口,我就听到湾口有很多人在打架。我赶到现场,看到毕XX他们正在推推搡搡的,夜晚很黑,我不知道是谁,随后我就对对方的人踢了一脚,推了两下,给他们推开了,对方的那个人是个男的。然后我让毕XX他们走了。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吞达公司、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单位吞达公司及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X,直接责任人员李X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的用途,造成29.57亩耕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X作为吞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日安排公司相关人员与白雀镇政府签订《招商协议》后,安排成立项目部,并指令被告人李X乙作为该项目部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沿河新区”项目的土地拆迁安置、并提供资金作为拆迁补偿等费用。根据被告人李X、李X乙供述、证人邹XX、毕XX、蔡XX、张X甲、李X戊、王XX、刘X、叶XX、张XX、曹XX等人证言及被害人刘X九、郑X丁、田X甲、郑X六、郑X甲、郑X十等人陈述,结合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等22个行政村街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及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该规划方案备案材料的通知等材料,足以证实被告单位吞达公司及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在明知相关土地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事实,其行为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构成要件。白雀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不影响对被告单位吞达公司、被告人李X、李X乙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的定性。故被告单位吞达公司、被告人李X、李X乙及其各自的辩护人认为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与吞达公司及李X、李X乙无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为达到其在“沿河项目”投资行为顺利实施的目的,安排他人故意殴打被害人郑XX,致郑XX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辩称该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单位吞达公司及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所非法占用的29.57亩耕地,经鉴定已基本达到复耕条件和耕种条件,且被告人李X在故意伤害一案中,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本案的判决应达到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被告人李X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吞达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8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X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艳茹人民 陪 审员 黄 琳人民 陪 审员 段术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兼) 张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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