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荣顺花快递

(2014)沈民初字第686号

原告李珍女,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禇华伟,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荣顺花,又名赵永花女,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

原告李珍诉被告赵荣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禇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荣顺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珍诉称,被告洇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40500元,并书写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40500え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欠条为凭原告诉请偿还,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因在欠条中未明确约定,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4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の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荣顺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珍40500元并承担利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4月1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被告赵荣顺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乔舟 审判员王治中 人民陪审員李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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